构建我国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的路径选择

2016-06-24 07:13万宣辰

杜 婕,万宣辰

(吉林大学 经济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1)

构建我国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的路径选择

杜婕,万宣辰

(吉林大学 经济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1)

[摘要]新农村建设需要资金支持,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是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然而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自身的系统性缺陷,导致农村金融体系不能有效地服务于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因此需要构建一个更加合理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了金融需求的多层次性,包括农业、农村、农民三个主体的需求,针对不同层次的需求特点,需要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差别化的服务。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有研究的梳理,在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的前提基础上,探究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设计的方法和模式选择,并提出了构建“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三位一体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构架,为农村金融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参考思路。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供给领先;需求跟随

一、前言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农村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对于转变城乡二元结构,优化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程度以及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二元结构的特殊性的限制,金融业在城市与农村中发展极不平衡,农村金融发展远远不及城市中金融业的活跃繁荣。

在我国农村,由于农业生产经营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而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农产品市场尚未完全开放,各项经济和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导致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一直缺乏市场化的基础,而过分依赖政策性金融机构。同时近些年才兴起的民间机融机构的成长存在严重的体制障碍以及监管风险。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村金融需求在新时期呈现了新的特征,而从供给方面来看,一些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以及农村资金合作社的出现也使农村金融供给结构发生了变化,从而使农村金融的供求矛盾进一步凸显出来。同时,农村金融市场环境的恶化也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全面发展。

近几年,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元化需求,我国进行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然而当今以农村合作社等合作性金融机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只能发挥短期效应,长期来看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作用甚微,改革的效果没有持续性。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目标是扶持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资金是被动的流向国家政策支持的个别项目,资金的流动不符合市场化的配置原则,因而缺乏市场发现功能,导致资源要素配置的低效率。同时,由于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受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因而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这些特点不符合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逐利性本质,因而纯粹市场化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也无法满足农村金融的需求。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必须真正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涵盖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的多层次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探索以农村金融体系为支撑的新型农村经济改革之路。

二、文献综述

国外对于农村金融理论的研究是在金融发展理论的基础上展开的。20世纪60年代以后,一些国外学者如Patrick[1]174-189、Goldsmith[2]155-213、McKinnon[3]121-145等开始关注金融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国外学术界用不同的方法从数量上对金融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做了探究,发现金融体系发达的国家的经济增长率是金融体系不发达的经济增长率的2倍多。在此基础上,国外对于金融对经济发展作用的研究延伸到了农村金融领域,并先后主要出现了三种代表性的理论。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农业信贷补贴理论认为在经济条件落后的农村,没有商业银行会对农业生产进行贷款,因此需要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对农业生产所需的资金进行补贴。到20世纪80年代后,学界对农业信贷补贴理论进行了批判,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农村金融系统理论,认为农村金融市场是有效率的,农业信贷补贴会导致金融市场失衡和金融体系的低效率,政府的作用应当是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到了20世纪90年代,东南亚和拉美金融危机等一系列危机的爆发使人们认识到市场机制是存在缺陷的,金融市场的运行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Stiglitz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完全竞争市场,认为金融体系的良好运营需要政府进行适当的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

虽然国外学者对农村金融理论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然而,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特殊性,国外鲜有针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出现的问题所做的研究,我国学界从多个视角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做了一系列研究。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可以将现阶段我国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研究方法和角度大致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围绕农村金融组织机构来展开的。蔡则祥[4]22-28提出了农村金融组织完善的标准,并根据这个标准设计了“双重四元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构想。张红宇[5]2-11指出了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缺陷,并提出不同的金融机构应当满足不同的金融需求,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新路径。二是从农村金融市场应当承担的功能的角度进行研究。何广文[6]12-20在他的研究中指出了以机构多元化为主导的金融改革没有达到金融机构的最优化,因此他认为应当从功能法出发来改革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顾海峰、蔡四平[7]74-76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了功能法下构建农村金融体系的内在逻辑、目标以及路径选择,对应当如何设计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黄惠春[8]70-73认为只有推进多层次、竞争性的开放型农村金融市场的建立,才能保障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提升。三是从农村金融面临的法律、制度等外部环境的角度来考察。张红展[9]49-55通过对比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和印度、孟加拉、韩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体系,总结出只有通过立法,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才能保证配套措施的真正落实,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马照[10]19-24以太谷县为例,通过实证分析得出农民素质较高的村镇金融活动也相应比较丰富,同时农民的信用观念越强,金融风险的发生率也越低,从而指出农民的素质也是影响农村金融体系效率的重要因素。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总结,可以对我国现阶段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研究方法、思路和角度有一个基本把握,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修正和完善,为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提供一个系统性的参考。

三、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

(一)农村金融体系的前提

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需要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是适当开放灵活的利率。因为在政府对利率存在严格管制的条件下,农村贷款利率较低,贷出的资金难以得到合理的回报,同时,由于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一些新兴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如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一些能够满足农民小额贷款需求的金融组织的发展就会受到抑制,从而使农村金融资金的供给萎缩。随着我国近年来相继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和取消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这一条件将会在短期内基本得到满足。

图1所示即为农村贷款利率均衡分析。图中曲线D表示农村金融的需求,曲线S1表示农村金融的供给,E1为供求均衡点,均衡时的贷款利率为r1,信贷规模为OA。若存在利率管制,假设贷款利率不得超过r2,则此时农村金融的供求失衡。从图1中可以看出,在利率r2下,信贷供给为OM,信贷需求则为ON,供求之间出现了规模为ON与OM之间的差额的缺口,此时必须通过扩大信贷供给到曲线S2来弥补这部分资金缺口,以达到暂时的均衡,同时利率r2需达到金融机构的盈亏点以上才能保证持续经营,否则将会导致金融机构的亏损而使信贷规模萎缩。

图1 农村金融供求的均衡利率分析

第二个条件是农村金融机构需要维持一定的规模,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服务于不同的客户需求。如较大规模的金融机构应服务于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客户,否则会造成规模不经济和资源的浪费,而规模相对较小的金融机构应将目标客户定位于有一定资金需求但规模不大的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的农民,否则同样会导致管理成本的增加而造成规模不经济。

(二)构建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原则

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要内在地服务于“三农”,而农村、农业、农民三个层次的金融需求特点存在差异,农村经济的发展除了农村层面的基础设施建设之外,主要的参与者还有农村企业和农民个体,农村企业主要包括以集体所有制为主的乡镇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对农业专业化起着重要作用的中小型企业,融资规模通常相对来说较大。农民个体的融资规模通常较小,但农民个体内部的金融需求也有所差异。按照农民的收入高低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收入较低且主要用于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农民,能够解决温饱的普通收入农民以及从事专业化农业生产的市场型农民,不同类型的农民在资金需求规模、资金用途等方面都有不同的特点。

另一方面,作为最重要的三类农村金融机构,政策性、商业性以及合作性金融机构在资金供给方面的特点以及对资金使用者资质的要求也存在差异。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政府介入农村金融的一种基本路径,具有扶贫和开发功能,对农村经济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支持作用,能够为商业性金融不能涵盖的,通常具有正外部性效应的重要大型项目提供融资。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维持经营能力,需要对各种可能形成的市场风险因素更加谨慎,因此更多的注重对资金需求方的信用的考察,对农民的担保能力、资质的要求更高。合作性金融机构能够把分散经营的农户集中起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增进农民的经济协作意识,有助于农村经济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

由以上农村金融供求的特点可知,构建农村金融体系时要遵循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必须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特征的基本原则,把农村金融组织真正嵌入到整个农村经济网络系统的需要中去。

(三)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方法

现有的研究农村金融体系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出发来考察,即机构法,它是通过对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机构进行分类整理,然后分别针对每一类别的金融机构设计规章制度,从而达到整个金融体系的有序发展;另一种从金融体系提供的经济功能的角度来研究,即功能法,它是基于整个经济是一个不稳定的体系的认识,根据金融体系在经济发展中应起到的作用来设计对应的金融机构[11]43-46。

运用机构法来设计的农村金融体系的缺陷是随着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金融机构和组织需要相应地调整自身的内部结构来适应这种变化,这种变革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从理论上来说,功能法能够有针对性地设计出合理有效的金融机构,以适应一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这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上对技术有较高的要求,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说这种方法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难度。因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设计需要综合两种方法,在机构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存在的功能缺陷运用功能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农村金融体系的模式选择

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家Hugh T.Patrick[1]174-189在1966年对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提出了“供给领先”模式和“需求跟随”两种金融发展模式。前者是在经济发展阶段初期,主动地建立各种金融机构,为经济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和资金支持,通过金融发展拉动整体经济的增长。后者则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经济的增长会自发地促进一个国家的金融发展。这两种理论分别从农村金融供给和需求的角度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参考模式,经济的发展引发了金融需求,而各种金融机构的出现构成了金融供给,然后经过金融需求和金融供给的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关系,在供求的动态平衡中可以寻求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现实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的新模式。

中国地域辽阔,区域间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特征,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呈现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应针对不同区域的发展特点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在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地区,一些大型民营、外资等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资金需求较大,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和面临的风险较低,因而在这些地方市场能够较有效地配置资金,商业性金融机构更能够满足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因而在东部农村地区应着重建立以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主导的“需求跟随”模式。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交通状况复杂,基础设施不完善,在这些地区建设金融机构网点成本较大,同时农民的收入单一,生活水平相对不高,资金需求有限,因而在中西部农村地区应着重构建以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主的“供给领先”金融发展模式,通过金融政策扶持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

四、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框架设计

农村金融体系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在于“三农”问题,因此,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也需要从农业、农村、农民三个金融需求层次来考虑[12]97-99,针对不同层次的需求主体,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起分工合理、功能完善、市场配置与政府调节相互配合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

(一)农业层面

本文所说的农业层面主要是指农村企业的金融需求,主要包括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乡镇企业从产权上来说大多采用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对发展农村经济,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受政府政策的资助和扶持,其参与市场的程度和规模相对其他小型企业较高,资金的需求量也相对较大,因而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扶持,或者在政府担保的基础上向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一般也是规模较大的发展比较完善的有一定经营能力的企业,因而贷款风险较低,可以通过商业性金融机构融资,而对于处于初期的农业产业化的企业,由于建立之初缺乏资金,在市场上融资又存在困难,则需要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扶持和资助来引导其发展和成长,等其发展成熟,具备了一定的盈利能力和规模之后再以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主来融资,以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13]115-118。

(二)农村层面

农村层面主要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及准公共产品所需的资金,它的融资主体主要是政府。在新农村建设时期,需要政府投入较大规模的资金对农村基础设施进行完善,修道路、建水电,兴建卫生院、学校等医疗和教育基础设施,政策性金融机构能够在这些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融资项目上提供资金支持,因此这部分资金应主要由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发挥扶持作用。

(三)农民层面

在农民个体层面上,贷款渠道主要有人情借贷和机构借贷两种形式。人情借贷是通过向与借款人具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出借方如亲戚朋友等借款的方式,它与机构借贷的不同之处在于这种融资方式通常不需要支付利息,因而利息成本较低,但人情成本较高。机构借贷是农民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融资的方式,它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成本而不存在人情成本。一般情况下,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情成本带来的边际效用的损失越来越大,而利息成本带来的边际效用的损失则越来越小。如图2所示,当农民收入少于L时,利息成本的效用损失大于人情成本的效用损失,利息成本对农民来说更为重要,而当农民收入大于L时则反之。因此当农民收入提高时,将会更偏好于选择人情成本较低的机构借贷,而当其收入较低时,会更倾向于选择人情借贷的方式融资[13]83-86。因而对农民层面的分析要根据不同的收入阶层进行具体划分。

图2 人情成本、利息成本的效用损失与收入的关系

1.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民

由于利息成本对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民来说相对较高,因此人情借贷通常是这一阶层的主要借贷方式。此外,由于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扶助性质,其贷款利率往往较低甚至无贷款利率,因而可以通过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来满足缺乏资金的贫困农民的金融需求。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建立了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互助组织,利用这一平台可以有效地将城市剩余资金及国际援助资金用于扶贫建设,提高收入较低的农民阶层的生活水平。

2.一般收入水平的农民

对于收入水平一般的农民而言,其收入能够解决温饱问题,同时处于该阶层的农民具有传统的借贷观念,一般属于风险厌恶者,因此主要通过农村信用社等机构通过信用贷款满足其超额的金融需求。随着我国扶贫项目的展开,贫困农民的收入提高后,会使这部分收入水平的农民进一步增加,农民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需求将会进一步增加,因此应积极推动农村信用社等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创新,满足普通农民日益增加的贷款需求。

3.市场型农民

这类农民的贷款需求主要来源于农民个体的市场化经营活动,因而市场化的商业性金融机构能够以最有效率的配置方式满足这一金融需求。然而由于农民自身经营能力及经营规模以及市场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农民的市场化金融需求存在较大的风险,因而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民的经营性需求的贷款门槛较高,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条件下,急需资金的民间企业和私营企业无法通过有效的渠道进行融资,资金供求存在突出矛盾,因而它们更多地依赖于新兴的民间借贷。而对于有一定信誉的经营状况良好、风险较小的民间企业和私营企业,则能够相对容易地从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得到贷款融资[14]83-86。因此,对于个体农民的经营性贷款需求,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商业性金融贷款规则来完成。

在农业、农村、农民三个层次的差异化金融需求的基础上,可以构建以“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为主线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框架,如图3所示。

图3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框架

五、结论

我国农村市场的广阔性及发展的不均衡性决定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多层次性,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及新型金融机构在农村信贷的供给方面各有专长,可以在不同层次、不同方面满足农村金融的信贷需求,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代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为农村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项目进行有效的融资,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以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为大中型城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提供资金支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农业加快实现产业化和现代化;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代表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可以在小额贷款项目上发挥作用,扩大农民生产经营的规模,提高农民收入;而新兴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信贷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满足农民的某些特定需求,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也能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

因此,要在完善以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代表的传统的政策性、商业性及合作性金融机构的服务基础上,推动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加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和控制,形成“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三位一体,服务于差异化的资金需求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有效地利用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的三驾马车,同时发挥新型农村金融的“边际增量” 作用,为农村经济和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保驾护航。

[参 考 文 献]

[1] Patrick,H.T.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Growth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Economic and Cultural Change,1966,14(2).

[2] Goldsmith,R.W.Financial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M].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

[3] Mckinnon,R.I.Money and Capita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M].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Washington DC,1973.

[4] 蔡则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完善与创新[J].农业经济问题,2002(4).

[5] 张红宇.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绩效、缺陷与制度创新[J].中国农村观察,2004(2).

[6] 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转型与金融机构多元化[J].中国农村观察,2004(2).

[7] 顾海峰,蔡四平.功能视角下我国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建构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09(1).

[8] 黄惠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路径选择——基于“机构”和“功能”的综合视角[J].经济体制改革,2012(5).

[9] 张红展.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3.

[10] 马照.农村金融发展中农民素质提高问题研究[D].山西农业大学,2013.

[11] 许丹丹.中国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3.

[12] 魏岚.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研究[J].经济纵横,2014(12).

[13] 曲丽丽,张婷.新常态下金融服务于农业产业化研究——基于灰靶决策方法的融资渠道综合评价[J].学术交流,2014(12).

[14] 李泉,陈怡君,吕安民.资本约束下中小商业银行业务转型研究[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责任编辑:秦卫波]

The Avenue Option of Building Multi-level Rural Financi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DU Jie,WAN Xuan-chen

(College of Economy,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1,China)

Abstract:Money is required for the new rural construction,and building a multi-level rural financial system is also the need of serving the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as well as the important measure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agriculture,rural areas and farmers”.However,the present rural financial system in fact cannot be effectively serving the reform of rural economic due to the defects of itself.So we urgently need to build a more reasonable rural financial system.The imbalance of the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leads to the multilayered needs of the finance,including agriculture,rural areas and farmers.These three main bodies need different type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provide differentiated services.By combing existing research,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design of our country rural financial system of the method and mode choice based on the premise of constructing multi-level rural financial system,and put forward the basic framework of “political,commercial and cooperative” trinity multi-level rural financial system,and provides refere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financial and economic.

Key words:the Rural Financial System;Supply-leading;Demand-following

[收稿日期]2916-02-2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2AZD107)。

[作者简介]杜婕(1955-),女,辽宁锦州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万宣辰(1989-),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16)03-0061-06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6.0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