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恶抗恶”背后的路权之争

2016-06-08 06:55
新传奇 2016年18期
关键词:后车路权车主



“以恶抗恶”背后的路权之争

3月5日,广东省东莞市中堂大桥一辆大众轿车在变道时,被紧随其后的比亚迪车撞翻。

此后,这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引发路权与生命权孰轻孰重的争论。

前车违规并线并不等于后车完全免责

东莞交警支队对这一事故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显示:甲方(大众车)驾车未确保安全变道与乙方(比亚迪)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双方无争议。甲方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乙方无事故责任。

然而,时隔数日,有网帖曝出数条比亚迪车主唐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中唐先生语出惊人,自称“这已经是撞的第7辆车了”。

在正常道路行驶中,前车如果确实存在连续变道、压实线变道等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形,后车也确实一直在正常行驶。这样的后车碰前车的行为就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吗?

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主任董来超指出,交警在认定事故责任时,会遵守一个基本的公平原则,同时考虑到原因和结果两方面。

董来超表示,在认定前车是否强行变道的同时,也要看后车的行为。前车车身变道的位置不同,后车撞上来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青武也认为,即使车辆违规变道在先,如果根据当时的车速,后车能够采取制动措施合理避让,但直接撞上去,应该说后车车主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由此造成前车翻车,甚至导致车内人员伤亡或是财产损失的话,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青武建议,有关方面在对事故责任认定时,不要忽视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机动车在并线行驶过程中,其他车有一个避让和协助的义务,应该说不主动避让的那辆车如果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就要看并线车在并线前有没有开启转向灯,自他开启转向灯到他开始并线,这段时间是否足够让被并线的车采取相应避让措施。”

李青武进一步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同一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如果前车采取了刹车或减速,后面的车也会随之采取相应的制动措施,它们之间如果保持了适当的安全距离,是不会发生追尾的。

“以恶抗恶”维权不具有正当性

面对网友的口诛笔伐,唐先生回应称,“事情重来,我会选择安全避让,我只是维护自己的路权而已。”

他的这段话让“路权”进入更多人的视野,网友们开始争论维护路权与尊重生命之间的关系。

查阅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交通法规,都没有找到“路权”的定义。

董来超表示,我国当前交通法规中并没有对路权作出明确界定,但该法的多处具体规定都体现了路权的基本理念。我们常说机动车上路应该各行其道,这其实就是路权的体现。比如说在拐弯时,右侧车辆有优先通行权;前车随意变道,由此造成交通事故,应该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等等,这些都属于路权。

李青武则从学术理论上界定了路权。“路权是指相应主体在特定时空下对道路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的权能。”他特别强调,路权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特定时空”。

“路权不同于房屋所有权,它是一种公共权利,其排他性非常弱,仅仅在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正常行驶的情况下,无法采取安全避让措施时,才具有排他性。”李青武说,“比如,我的车以每小时50公里的时速正常行驶时,其他车如果要并线行驶,必须要考虑我的车速,并且要预留我采取减速避让措施的合理距离。因为机动车是一个物体,它的行驶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物理运动过程,具有惯性,不以主观为转移,要给它一个制动距离和运动惯性缓冲期。”

对于唐先生“撞车是为了维护路权”的说辞,李青武并不认同。

“民法中的自卫措施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仅当侵权行为针对特定的被侵权人时,被侵权人才有权采取自卫措施。”根据唐先生的口述,李青武认为,大众车主的并线行为并没有侵害唐先生的权益,当时前后车的间距,还是足以让他采取避让措施的,但他一看大众车要并线,就故意不减速,直接往上撞,这其实就是利用自己形式上貌似合法的行为来惩罚大众车主的违法行为,可以说是“以恶抗恶”,这样的维权正当性不足。

去年,四川省成都市曾发生“男司机暴打女司机”事件,这两起事故都是因前车随意变道而起。生活中,司机不守交规随意变道的现象普遍,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不胜枚举。

该如何正当地维护路权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难道正常驾驶的车主只能一味避让?他们的路权和生命安全又该如何维护?

对此,东莞市交警支队民警戴小星支招,如果前方或者两侧有车辆出现,并有变道或者刹车或者其他交通行为时,车主要提前作出一个预判,在不影响自己驾车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让速不让道,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李青武认为,“对国家相关部门来说,治理随意变线现象除了加强道路安全教育外,还需要公安交管部门积极主动加强执法,加大对违法并线行为的惩处力度。现在各城市的主干线上都安装了摄像头,公安交管部门应以记录的视频、图像为证,对违法并线车辆给予扣分、罚款等处罚。”

他还强调,车主自身也要加强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在行驶过程中要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时刻关注路况,不要打电话、看微信等;要增强投保意识,给自己投保意外伤害险,以提高交通事故风险分散能力;如果他车违法并线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赔偿损失;还可以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车辆,提供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使其受到相应的惩罚。”

另外,受访专家建议,在可以避免或减轻事故发生时,让出路权是必要的。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让出路权?

受访专家表示,现代城市中车多路少,很多时候开车时能保持正常车距已是奢望,如果正常行驶者为避免眼前事故而采取紧急措施,会把自己或他人置于不利境地,产生更严重的事故,如后续车辆的连环车祸。在此情形下,是否让出路权的选择权,应该赋予路权的拥有者,由当事者基于当时面临的路面情形作出决定。至于后车恶意加速而导致事故,其责任完全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董来超强调,“安全行车,礼让三先”,千万不要硬往上冲撞。司机朋友要珍惜生命、敬畏法律,给自己、他人和社会系上“安全带”。

(《检察日报》2016.4.6)

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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