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会娟
摘要:文章通过对对新旧固定资产准则的比较,分析差异,对新准则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指出,并提出一系列强化措施,从而达到做好固定资产核算工作的目的。
关键词:新准则;固定资产;核算
一、新旧固定资产准则的比较
(一)固定资产定义方面
2001年11月21日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需要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新旧两个准则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两方面:删除了单位价值较高的规定;原准则规定生产企业非生产经营用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这一更改给了企业更多的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本企业对于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方面
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方面,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最大的变动在于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当以原值计价,具体而言,就是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计价。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方面发生了变化,主要是指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方面: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入账,在没有公允价的情况下,才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入账;旧准则中对固定资产初始价值的确定要求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没有强调公允。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方面
1. 固定资产的折旧。新准则规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这一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在旧准则里面,停用的固定资产是不用计提折旧的,但是实际上停用的机器设备也是会老化过时的,新准则考虑了这一情况。此外,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新准则完善了这一规定:虽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企业应当至少每年末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进行测试,以期防范由于所处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及其他环境的变化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产生的影响。
2. 固定资产的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号——资产减值》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期间不得回转。而旧准则对于这方面的规定则是:如果有迹象表明据以计提减值准备的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账面价值,则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予以冲回,但是转回的金额不得大于原先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
(四)固定资产修理费方面
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我国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会计处理的规定发生了两方面的变化:一是作为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修理费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不再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二是由于修理费用计入发生当期的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成本中不再包含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这一内容。其中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不再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可以使会计信息更为谨慎,有利于防止会计信息的人为操纵。
二、新准则对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
(一)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取得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足
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易和负债清偿的金额。新准则强调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按照公允价值入账,没有公允价值的才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都比较重视公允价值的运用,此次对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修订,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正在努力与国际接轨。公允价值不但能体现一定时点上资产的价值,而且可以真实地反映资产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相关配套措施及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因而在使用公允价值进行固定资产的处理时,不可避免的受到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公允价值其实 “不公允”,甚至有强买强卖的现象,企业可能针对不同的折旧年限和折旧率来调节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进而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可能成为不法企业操纵利润的有效手段。
(二)新准则中对于固定资产的相关核算影响现金流量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应当提供相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在捐赠方未提供任何凭据的情况下,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入账。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取决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资产可使用年限、折旧率等因素,而对于这些因素企业也只能采取估计的方式来预计,那么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年限及折旧率的不同势必会影响每期计提费用的多少,从而影响现金流量表中的相关数据,由此也给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机会。
三、加强固定资产核算的相关措施
(一)改进和完善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规定
新会计准则绝大部分顺应了国际会计准则,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新会计准则中仍然有很多地方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背,例如: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规定“当前期据以计提减值准备的因素发生变化,导致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那么可在前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之内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定资产减值的核算处理方面,我国与国际惯例明显相背,这显然不利于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及其与国际的接轨,虽然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存在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操纵利润的现象,但是只要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冲回的相关标准及条件,加强对其的审计和监督,严格审批权限及手续,一定能够做得更好。所以我建议恢复旧准则中对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规定,同时建立专门针对减值准备计提及转回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转回的硬性条件,并加大对这方面的内部稽核及外部审计的力度,确保这一规定的合法执行。
(二)提高会计职业人员的素质水平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再详细、完善的准则最终都是需要由人来执行的,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固定资产核算的限制,使企业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单位价值等因素进行确定,也给会计工作人员带来了新的、更大的挑战。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及职业水准在准确核算固定资产及报送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我国会计人员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着质的飞跃。然而,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与国际接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力、法律意识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的录用和在职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等,从源头上加强对固定资产核算的管理和监督。
(三)认真学习铁路总公司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鉴于在实际会计工作中,经常会碰到新的问题,依据固定资产准则又找不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法,铁路总公司制定了更详细的实施细则,包括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折旧计量、后续支出等,使固定资产的核算既科学又合理,从而提供更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参考文献:
郑选宁.新准则对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J].财会研究,2008(36).
(作者单位:郑州铁路局洛阳电务段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