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低价中标方法的有关思考

2016-05-30 04:39朱云辉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最低价思考

朱云辉

【摘要】“最低价中标”是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评标方法的统称。我国多年的实践证明,该方法的运用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在实际应用中行不通。本文对最低价中标方法进一步分析,以供同仁参考借鉴。

【关键词】最低价;中标方法;思考

一、我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最低价中标法,造成了“劣胜优汰”的怪现象

自我国最低价中标法实施以来,一些没有实力、管理水平不高、甚至基本不符工程要求的施工企业,以最低价的所谓优势中标,产生了“优胜劣汰”的怪现象。显然,这种中标单位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工程进度等是难以确保工程质量的,很有可能产生“豆腐渣工程”。

(2) 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当前建筑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巧立名目、虚报假报施工隐患,欺骗业主,高价索赔,以弥补低价中标之缺口,若投资方不同意,就势必引起合同纠纷或经济纠纷,甚至施工企业为了达到目的,采取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法手段,导致建设领域里的腐败现象频频发生。

(3)低价中标法易诱发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

现在某些工程表面上看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的施工企业投标,但实际上就是 1~2 家在操纵整个投标过程,而且投标价几乎相差无几,评标专家怎么评定,归根结底还是那1~2 家操纵者中标,称之为围标。虽然围标得花钱,但只要中标价略提高一些就可赚回来。还有一些工程招标,投标的企业互相形成联盟,联手提高投标价,最后由中标企业给参加投标的企业适当的利益,称之为串标。由此可见,围标和串标是一种违法的暗箱操作。

(4)低价中标法易导致中标后管理流于形式

工程低价中标后,经标后管理能够避免工程质量、工期、安全与文明施工等各方面出现的问题,而在实际中,这是不太可能的,标后管理不但难以见成效,而且管理成本高。

二、最低价中标法约束机制分析

2.1完善建设法规,培育信用体系

(1)完善建设法规。1)做好建筑法规体系规划工作,确定法律层次的规范。主要包括:对已经颁布实施的《建筑法》、《经济合同法》等做好必要的修改完善工作;对涉及工程质量、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法规进一步补充,进一步强调合同的严肃性,并作出提升到法律层次的安排与准备。2)完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法规和规章,是对法律进行的补充,起到保证法律能够顺利执行的作用。法规、规章尽量做到规定明确细致,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因弹性或解释空间过大而造成执行中的随意性和差别对待。3)制定和修改技术标准和规范,适应和满足建筑业发展的需要。中国建筑业应在不断完善国内标准和规范的同时,注意与国际标准和规范接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规范的合作与交流活动以及国际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工作,使得中国建筑业企业能够迅速适应国际惯例,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占据主导和有利的地位。4)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严格规范业主行为,对于项目业主违反建设程序,规避招标、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2)培育信用体系。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是最低价中标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支持体系。建设信用系统的第一项内容应该是信用公开,及时公布重大不良行为、诉讼争议解决情况和各企业合同额度及完成情况,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以便于招标人查询;第二项内容是制定诚信评价标准,规范信息的采集和调查、信用咨询、信用评级及信用评分活动,最低价中标信用和计价问题的应对以便于招标人的信用等级选择;第三项内容应该是建立全社会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

2.2 建立工程担保体系和工程保险制度

(1)明确政府的职责。政府在推进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要排除体制和政策障碍,确定强制品种,完善政策法规,严格监管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市场,尽快出台《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

(2)法律法规逐步强制形成。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强制推行保证公共投资实现投资目标的部分工程担保和保险品种;理论上讲非政府投资工程不宜强制推行建设工程担保,但从当前我国建筑市场面临的突出矛盾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政府责任出发,有必要强制推行一些担保品种。合同双方的履约担保或保险等可以由建筑市场交易双方自由选择是否采用,政府应当鼓励采用。

(3)落实风险责任承担者。落实风险责任承担者包括落实多方面的责任,如承发包决策责任、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必须改变风险完全由国家承担的现状。只有让企业和个人都感受到风险的压力,才会有转移风险的意识和要求,这是树立全行业风险管理意识的基础性工作。实行最低价中标,承发包双方信息不对称、技术不对称,项目管理过程中发包人通常很难控制质量和进度,只有明确了承包人的风险责任,才会激发承包人的风险应对措施。

(4)引导担保、保险机构强化业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一是担保、保险公司要细化消费群体,进行产品创新,提供增值服务。二是担保、保险公司对于需要的担保、保险的品种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担保公司应当深入研究我国建筑市场主体的特征和相互之间的交易关系,确定担保品种和具体的内容。三是要加强对产品的宣传和解释,引导事主进行索赔。四是要提高担保、保险公司的建设工程技术、管理业务水平。

2.3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全社会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所有建筑行业中有关材料、人工和设备的各种信息,方便查阅和索取,招投标人可以就此获取最新信息,以便于确定标底和估算社会平均成本;建立企业自身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投标人正确估算项目企业成本,并根据企业成本和社会平均成本的差值决定投标报价。

结束语

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则应采取双管齐下的办法:一是搞好试点工作,在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先行试验,积累经验和等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推广;二是加快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建立工程担保体系,实行工程造价市场化,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項改革措施。

参考文献

[1]徐瑛琦.最低价中标法实际运用探析[J].煤炭工程,2007(2):119-120.

[2]陈韬.建设工程合理低价中标与最低价中标的探讨[J].安徽建筑,2007(6)1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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