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河兰
【摘要】马克思分配正义观不同于西方自由主义的形成逻辑,表现在以下几点:其一,马克思以生产决定分配,分配从属于生产作为理论的逻辑出发点,其二,马克思在生产视域内,批判了资本主义的分配非正义事实,重建了实现分配正义的现实路径,其三,马克思以消灭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理论的逻辑旨归。
【关键词】马克思;分配正义;形成逻辑
伴随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分配不公现象凸显,尤其面对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一直是社会长期关注的问题。针对社会分配正义问题,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主张以下两种途径:一方面,从法权原则出发,在道德领域内,构建分配正义的形而上原则;另一方面,围绕分配问题谈论分配正义的实现,如通过公平分配的制度设计等。与此相反,马克思否定了上述两种路径,认为超越历史的法权原则不具备现实可能性,此外,割裂了分配与生产的关系而奢谈分配也无法实现社会分配正义,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在生产视域内厘清了分配非正义的现实根源,他独特的运思路径对解决分配非正义问题有重要作用。
一、马克思分配正义观的逻辑生成
在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生成以前,庸俗社会主义思想家主张通过“平等权利”“公平的分配”来实现社会的分配正义,譬如傅立叶认为所谓的公平的分配,即“使每个人都能按照他的三种手段——劳动、资本和才能而获得满意的报酬。”[1]而与此逻辑相反,马克思客观的分析了生产与分配的关系,二者的关联体现在以下两点:首先,马克思认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四个环节。主要因为,马克思认为生产以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为目的,只有人们从分配中真正直接受益,才能通过消费环节来实现生产原有的初衷。此外,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时,剖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关系,即表现为资本家和劳动者分别获得工资与剩余价值,但马克思接着阐明了剩余价值的真正源泉,即剩余价值实际上是资本在生产领域剥削劳动的结果。综上,马克思认为经济运行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紧密相连,不能单独作说明。其次,马克思认为生产结构决定产品分配,即产品的分配取决于生产要素的分配。马克思反对仅把分配局限在对产品的分配上,并讽刺的指出这样的理解是“肤浅”的,分配不仅包含产品的分配,还包括在产品分配之前各生产要素的分配,即生产工具的分配与各生产部门人员的调配,且生产要素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表现在两点上,就分配的内容而言,分配形式决定于生产形式。因而,马克思认为分配从属于生产,决定于生产,这也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逻辑出发点。可见,在不变革生产方式的前提下,分配正义无法真正实现。
二、马克思分配正义观的批判逻辑
马克思从生产视域内,批判了资本主义的分配非正义的现实。马克思首先区分了交易正义和生产正义,资产经济学家宣称的所谓经济正义,依据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系下的等价交换原则,认为在劳动力的买卖过程中,劳资双方作为各自商品所有者,地位是平等的,且双方买卖自由,不存在任何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在平等和自由的交易环境下,工人获取的工资也是合理的。马克思驳斥了这种错误观点,指出从生产视域来看,这种正义性就不复存在了。同时,马克思进一步区分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认为劳动力的买卖只是一种形式正义,实质的内容是工人所谓的自由,表现为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只能以出卖劳动力为前提,从而实现自身的人身条件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才能维持正常生计。所谓的公平,表现为工人没有获得劳动的全部价值,劳动者不仅生产出自身的价值,还替资本家创造出超过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即剩余价值,总之,工资仅表示工人创造价值的一部分。综上,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宣称的自由平等是虚幻的,实际上从生产视域看,资本主义生产以价值增值为目的,工人不可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因此分配正义的实现不能依赖虚幻的意识形态和法权概念等路径。在此基础上,马克思重建了分配正义的现实路径,阐明了分配非正义根源于物质生产过程,特别是生产资料的分配,马克思通过对生产过程的考察,重建了分配正义的现实路径,即在生产实践的基础上考察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分配正义观的理论基础,历史唯物主义把历史即现实的人的生产活动作为自己的研究本体,因此马克思把“人的生产实践活动”作为重建分配正义的现实根基。而生命活动的生产表现为物质资料的生产以及社会关系的生产,且二者密不可分,因为人与自然之间进行物质变换的过程中,由于天赋、能力或需要等偶然性的不同,社会也自然形成了不同的分工,分工使得偶然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可以专门从事政治和精神活动,而丧失生产资料的人可以从事复杂的体力劳动,自然分工的结果导致私有制和劳动异化的产生,使得劳动者丧失了类本质,以及劳动者不能完全享有自己的创造物。因此重建分配正义必须从生产实践出发来消灭强迫的分工、私有制、劳动异化,最终使得人可以真正享有自己的感性创造物,且使人的本质力量获得确证。
三、马克思分配正义观的逻辑旨归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以历史唯物主义作为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实现了科学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可见,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既是规范性的经济理论,同时,还蕴含了丰富的人学价值。因此,马克思分配正义的逻辑归宿体现在: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首先,马克思客观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把资本主义分配非正义问题归结于生产资料私有制,马克思写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人身体条件,即劳动力。”可见,在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由于仅拥有人身条件,都不得不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生存,而资产阶级却凭借占有的物质生产条件,取得了劳动力的控制权,进而决定了无产者的分配状况,因此,马克思提出,社会只有消灭私有制,实现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性,才能真正实现分配正义。
其次,马克思认为,社会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此基础上,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即按照劳动的数量与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这种分配方式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资分配,也不同于空想社会主义所设想的平均分配,而是依据社会具体的历史条件与个人迥异的劳动能力,因此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更加符合现实与道德。此外,马克思提出在按劳分配前,对社会总产品进行两次扣除,这种分配方式不同于资产阶阶级的无偿占有。即资产阶级通过占有剩余价值来满足资本增值需要与个人消费需要,而社会主义的扣除主要用于社会再生产与社会建设,满足社会大众的共同需求。
最后,依据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规律,马克思认为,伴随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这必然导致资本主义私有制无法适用于庞大的生产力,因此,资本主义私有制必将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取代。可见,马克思认为生产力是社会分配正义实现的物质基础。因此,只有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高度,社会物质财富达到充裕的程度,现有的分配方式才能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需要。此外,劳动也不再是维持生存的手段,劳动者可以缩短劳动时间,可以自由的安排剩余时间,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体现人的价值主体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