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分配正义观的阐释方式

2016-03-11 11:11赵河兰
2016年3期
关键词:分配正义马克思

赵河兰

摘要:历史唯物主义赋予“劳动实践”作为自己的研究本体,人类历史实现了事实性与规范性的统一,而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以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从而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在方法论上实现了事实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只有真正厘清马克思分配正义观的阐释方式,在此基础上消解历史长久的“马克思与正义”之争。

关键词:马克思;分配正义:劳动实践

伴随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同时,社会出现了大量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收入差距拉大、分配不公等突出问题。由此,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尤其是近年来学界围绕“马克思与正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学术争论,分歧主要围绕以下论点,譬如,马克思是否拒斥正义观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否蕴含正义等。[1]i事实上,马克思分配正义观念具有独特的阐述路径,即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以历史唯物主义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而历史唯物主义是本体论与方法论的统一,在此理论的指导下,实现了事实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可见,如果争论双方无法厘清思路,必然呈现出唯物史观层面上的正义观与价值观层面上的正义观相互矛盾。

一、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哲学基础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以历史唯物主义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而历史唯物主义是本体论与方法论的统一。从本体论来看,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对“历史”的阐释存在着独特的路径,即把“劳动实践”作为历史的本体,马克思论述到:“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2]从而,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合规律性体现为物质生产实践是历史发展的基础与前提,而人们在物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客观社会规律的制约,不能凭借纯粹的主观臆测来随心所欲的从事劳动实践活动,合目的性体现在人活动的目的性与能动性,人在从事劳动实践的过程中可以创造出符合自己需要的物质,并且提前在自己的脑海中构建了蓝图,能够使结果的发展迎合人的预期。可见,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以“劳动实践”作为研究本体,突破了长久以来以“经济基础”作为研究本体,抑或以“上帝”“绝对精神”作为研究本体,从而社会分配正义的实现不再归因于单一的物质生产路径,抑或外在于人的唯心主义路径。因此,马克思以“劳动实践”作为历史的本体,而鉴于劳动实践的主客观统一性,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在方法论上实现了事实性与价值性的统一,事实性即马克思把分配正义的实现置于客观的生产方式之下,价值性即马克思分配正义的实现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逻辑归宿。

二、历史本体对分配正义的规定性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在以“劳动实践”作为研究本体的基础上,致使其分配正义理论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阐释路径。历史本体对分配正义的规定性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劳动实践形成了分配正义产生的条件。休谟分析了分配正义产生的主客观条件,主观条件表现在人的合理需求无法获得满足,客观条件变现在物质资源的稀缺性,鉴于主客观相互矛盾冲突,从而社会需要分配正义来调节社会冲突与维护社会秩序和谐。可见,分配正义的生成源于物质资源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求,相应的,分配正义在资本主义社会则源于强迫的分工与私有制,即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源于暴力与掠夺,从而在劳动实践的过程中,社会形成强迫的分工的同时,产生了分配的需要,相对地伴随私有制出现的同时,也形成了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的现象,导致分配正义问题凸出。因此,劳动实践形成分配正义产生的条件。

其次,劳动实践形式规定了分配正义具体的实然形态。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社会成员之间只有在劳动实践过程中相互合作与协助才能维持生存,因此,分配正义表现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产品平均分配;而在封建社会,劳动实践形式变为牢固的人生依附关系,即统治阶级占有被统治阶级全部人身条件的同时,决定了被统治阶级的生死存亡,分配正义则表现为“各安其位,各司其职”的等级伦理秩序观;相应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实践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从而分配正义表现为商品经济强调的自由、平等、得所应得;社会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社会财富极大的充裕,分配正义则体现为人的需要获得满足,人实现自由全面的发展。可见,伴随劳动实践形式的发展,分配正义也呈现出不同的实然形态。

最后,以人为主体的劳动实践规定了分配正义的评价标准。马克思对历史本体的阐释,使得社会分配正义在方法论上实现了事实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在评价标准上也必然应该是实然与应然的统一。譬如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评价,一方面承认资本主义剥削在一定社会阶段上存在的合理性,缘由在于剥削可以加速资本积累的同时,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批判了资本主义的剥削,认为剥削表现为资本家对生产成果的无偿占有与不劳而获,侵犯了劳动者权利的同时,造成了劳动的异化现象,因而,马克思多次将剥削谴责为“掠夺”“盗窃”。相应的,在当今社会,分配正义的评价标准也应该是实然与应然的统一,实然则从社会客观的生产力水平出发,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分配正义的实然标准应该表现为买卖双方地位平等、等价交换、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占有权不受损害,应然则从劳动的主体性出发,人作为劳动实践活动的主体,人的价值主体性必须得到保障,分配正义的应然标准应该体现为人需要的满足,人自由全面的发展。

三、马克思分配正义的实现路径

由于马克思以“劳动实践”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本体,分配正义的实现路径体现在双重维度上,一方面将分配正义置于生产方式之下,另一方面从人的价值主体性出发,重新构建分配正义的实现方式。譬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了拉萨尔“平等的权利”“公平分配”等思想,提出围绕分配问题谈分配的行为是肤浅的,马克思写道:“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3]可见,马克思庸俗社会主义思想家割裂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来奢谈分配正义的实现,主张在生产正义的基础上,构建分配正义的现实路径。又例如,马克思依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构建了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废除了私有制与剥削,实现了社会的劳动正义的同时,针对按劳分配原则的缺陷,即没有顾及到劳动者的个人禀赋与家庭结构,发展了按劳分配原则,提出消除了劳动的差别与强迫的分工,人的自由时间变得充裕,社会成员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自由发展,人的类本质从新获得确证。(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慧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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