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滢
摘要:美国社区学院在法制保障方面形成的宝贵经验,对我国寻求职业教育的法制化路径具有一定的启示性。随着我国产业发展对优秀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的不断增加,规范高等职业教育、打造应用技术大学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我国亟待探索出一条法制化、规范化的职业教育发展之路,本文正是以此为目的就美国社区学院发展模式进行了系统阐释。
关键词:社区学院;职业教育;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G5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9-0112-02
社区学院是美国职业教育的重要载体,在美国的高等教育系统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社区学院定位十分明确,主要致力于培养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能够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的技能工人。美国社区学院的顺利发展主要得益于法制化保障。美国政府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法律,规范、引导、保障社区学院的发展,已形成了较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通过这些立法,使得社区学院发展目标明确,资金来源到位,政企责权清晰,为社区学院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总结美国社区学院相关的法律规范,可以看出其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阶段性
为促进社区学院的有序发展,美国政府陆续出台150多部相关职业教育法律。美国政府引导职业教育发展导向是通过职业教育立法而实现的,职业教育相关法律和政策具有显著的时代性、阶段性和问题导向性。每项法律政策均具有鲜明的历史时代色彩,反映出该时期经济与社会发展对技能工人产生的新需求,聚焦于适时调整和及时修正职业教育出现的新问题。如,美国通过《史密斯-休斯法案》,建立了中等职业教育制度,促使美国职业教育人数得以迅猛增加;通过《国防教育法》使得百万退伍军人完成培训和就业,促使社区学院迅速发展;通过《职业训练协作法》和《生计教育法》逐步促进职业教育向终身化与大众化趋势发展;《珀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则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面向经济全球化。
二、通过立法建立了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制度
政府大量的资金投入与财政支持是美国社区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美国职业教育的法律基本都涉及到经费或物质的资助问题,并规定了资金怎样分配、申请、使用、监督等内容。就资助内容来看,一是资助社区学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如1963年《高等教育设施法》规定社区学院可以和其他中等职业训练机构分享联邦政府22%的拨款,后又增至24%,1966年又通过该法的修正案,各州可从政府获取5亿美元支持社区学院发展,用于更新各州社区学院的图书馆、实验室、教室、实验基地等。二是资助社区学院社区服务和教育计划。如1965年《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将在1965~1966年财政年度以及以后的两年分别提供2500万、5000万、5000万美元资助,致力于改善社区学院的社区服务。2010年《卫生保健与教育和谐并进法案》明确提出总计为2亿美元(期间为4年)的经济资助,用于扶持社区学院的事业培训项目。此外,通过劳动与教育部门之间的紧密沟通,以50亿美元左右的资金支持力度,提高学生获得学位以及其他技能资格证的数量。
三、通过立法促进了社区学院与企业的产学结合
校企合作是美国社区学院的特色之一,这是美国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技能工人的重要路径。其中,美国通过立法形式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有效避免了职业教育培养与市场实际需求之间脱节的现象,成为校企合作模式顺利推行的重要基础。如,相关法律详细规定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和方式,积极引导企业通过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机会而切实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过程,这为学生与企业之间提供了更加便利的交流渠道和交流机会。如,《职业教育法》要求职业教育机构与企业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学生实现在校园学习与到企业参加专职工作这两种学习形式之间的相互交替提供坚实基础,既能够从学校课堂中学习知识,又能够有机会在实际工作岗位应用所学的知识、锻炼技能,避免产生学生知识充裕、但实际操作技能低下的困局。《职业训练协作法》明确提出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是职业训练计划的制定者,但是成人职业训练课程的制定、修改及实施应该积极倡导企业参与,通过政府与企业共同参与、合作完成。《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明确提出企业应为学生社会实践与工作实习提供机会,这主要依赖于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共同合作关系。由于企业是技能工人的需求者,企业参与职业训练课程的制定能够更好地反映市场需求,保障了职业教育供给与企业需求之间的有效衔接。这一方面有利于帮助职业学校毕业生获取就业机会,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更好的技术工人,促进产业发展。与此同时,合作职业教育领域逐渐向农业、商业、办公室、销售分配、健康、家政、工业等更加广泛的范畴拓展。
四、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不同主体承担职业教育的职责
美国职业教育法律中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确定的教育执法监督主体、完备公正的执法监督程序和制度。这些制度的成熟,使依法治教、违法必究成为完善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和运行的有力保障。一方面,在行政执行过程中,针对违法行为制定了十分严格的惩戒措施,任何违规违法行为都将付出高昂的成本代价。如,《史密斯-休斯法案》明确提出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有权对未按规定目的与条件使用资金的州扣发拨款。另一方面,强化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其中,教育利益集团和法院是职业教育监督的两种重要力量。此外,联邦政府还依托各类顾问委员会监督职业教育法的执行,为职业教育法规有效推进提供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