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2016-05-30 01:29梁新明
华夏地理中文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流转使用权

梁新明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市场需求这一“无形之手”正伸向农村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隐性市场巨大。根据这一现实背景,分析此课题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

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产条件,具有负载、养育、仓储和提供景观的功能,是人类社会物质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资料,它与劳动、资本一起被称为是生产三要素。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了土地承包关系,这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为此,文章分析了我国近年来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指出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

当前據不完全统计,我国大约有2267万h㎡的土地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国农村已经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总面积是2533万h㎡,把土地部分或全部流转给别人使用的农户接近6000万户。但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四化不同步,农业现代化滞后明显,现有的土地制度缺陷也愈加明显;在土地资源配置层面,农村富余劳动力“洗脚上田”使大量农田闲置,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了农村以家庭为主的散、小、弱的生产经营格局,制约我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升级。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层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机制不健全;政府对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注重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制约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的不完善及冲突解决机制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诸多关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条款存在冲突协调问题,有些法律甚至相互矛盾,从而带来因法律界限不明或条文理解不同而带来的适用不统一问题。

(二)土地流转程序不合法。程序不合法导致出现了一亩地多份合同现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地方乡、村两级组织代替了社合作组织,特别是对跨村、跨社的“四荒”地流转,乡、村两级在无社合作组织授权的情况下,作为转让主体,代行了上级集体组织的合法权利,越权对外签订土地流转协议,造成合同主体不合规;还有的地方村集体组织在承包农户无书面委托的情况下,代承包户对外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造成一亩地多份合同的现象,一旦发展合同纠纷,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任重大。另外,具体的土地转包、转让往往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口头合同稳定性差,双方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再次,土地流动渠道不畅,范围窄。一些地方因缺乏信息中介,更缺乏土地流转市场,农户漫无目的寻找转让对象来完成交易过程,不利于农户自身权益的维护。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淡薄,土地产权价格无衡量标准。

(三)存在土地强制流转损害农民利益,强迫农村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从幕后走向前台,并且速度明显加快,但存在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如有的随便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有的把土地使用权流转作为增加乡村财政或集体收入的措施;有的为了降低开发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强迫农民长时间、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权。这些问题如不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四)土地流转条件存在限制。土地权利主体体不明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往往镇政府、村集体组织和村民小组共同享有土地权利;各体权主体利不明确。土地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各个权利主体不清楚自己拥有什么权利,尤其是农民不清楚怎样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承包农户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农民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当有一定的自主权,这样才符合依法自治的原则,才能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三、促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修改时,要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定,明晰土地权利主体和各主体权利,并统一相关法律条款。为保证农村土地流转健康成长,国家必须尽快制定颁布《农地产权法》,该法的主要内容条款应包括:(1)明确规定村民集体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村民委员会为其主体的代表。同时,进一步明确集体和农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明确土地承包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明晰承包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出租、转让、继承、抵押等权利。(3)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

(二)提高农民认识,加强宣传。使农民认识到,土地使用权流转已在事实上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当人们转移到第二、三产业时,不应当把土地搁置,这样既不利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在经济上的实现,给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经济损失,也会给农户自身带来经济损失,不利于土地收益权的实现。同时,把土地搁置,会使土地荒芜,进而土地质量下降,这也不符合我国集约利用土地、可持续利用土地的目标。

(三)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断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应赋予承包经营人完整的土地承包权,也应使其拥有相应的土地流转权,这样才有利于农户自主处置土地,有利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四)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规范地籍管理,建立完备的土地档案;构建适应产权市场化的土地管理体制;缔造交易中介服务组织;制定土地使用权流转规则。

参考文献

[1] 陆红生,王秀兰.土地管理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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