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进
摘 要: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产生,具有其深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历史基础。农耕社会的自然经济基础、宗法血缘制社会的政治基础、关于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文化思考构成了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产生的基本条件,贪贿盛行的社会现实是其产生的社会背景。廉政价值取向的君本性与廉政价值的工具化、廉政实践主体的单一性与实践基础的薄弱性、廉政实践模式的德治主导性与廉政治理的人治化等,构成了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基本特征。实现传统廉政文化中廉政教育文化、古代清官文化、廉政制度文化、廉政监督文化和反腐惩贪文化等主体内容的现代转化,对于推进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在全社会营造廉荣贪耻的文化氛围,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关键词:传统文化;廉政建设;现代转化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6)05-0085-06
五千年的中华文明为我们留下了许多治国安邦的历史经验。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作为中国古代政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扎实的理论资源,而且具有自身的体系,对中国各个时期的社会政治和文化的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实现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现代转化,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廉政文化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对于我们推进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以及在全社会营造廉荣贪耻的文化氛围,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一、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产生的历史条件
历史的创造往往并非某一个单一力量而是无数合力共同作用的结果,文化的产生同样也是如此,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便是由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产物。
农耕社会中的自然经济是传统廉政文化产生的经济基础。以农业为主的农耕自然经济是中國古代社会主要的经济形式,主要是以简单的家庭手工劳动满足人们生活资料的自给自足。在这种经济形式下,人们提倡节俭,反对奢华;提倡一心为公,反对贪一己私利。《诗经》中就有“夙夜在公”的记载,《尚书》中也有“以公灭私,民其允怀”的提法。在左邻右舍、亲戚朋友之间简单的物物交换中,需要精神和道义的支持,公正、公开、公平的观念不断形成。这些正是“廉”之道德内涵的萌芽。
宗法血缘关系下的家国制是传统廉政文化产生的政治条件。中国古代国家从产生之日起,其公共职能便带有氏族的血源性和政治的强权性双重特征。在氏族血缘关系的基础上,氏族社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主要依靠管理者的道德力量。大禹有箴言“民无食也,则我弗能使也;功成而不利于民,我弗能劝也。”氏族首领常以类似铭言、箴言来警戒自己保持勤政之风,进行积极的自我监督。“廉”作为对权力的道德要求已经在原始社会末期伴随国家政权的产生而产生。
古代关于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文化思考是传统廉政文化产生的文化土壤。中国古代文化价值观的突出特点是关注人的价值和尊严,关注人的德性,其实质乃是对“人应该追求什么”、“人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的思考。古代的先哲们在公私关系上要求人们以公为先、贵公去私,在荣辱问题上要求人们知耻求荣,存荣去辱,荀子提倡“以公义胜私欲”,韩非子提出“明于公私之分”,这些关于公私观、荣辱观、义利观等价值选择的价值关照,明确标识了行政活动领域廉洁从政的价值选择方向,也给古代中国推行廉政提供了德治与法治的理论依据。
中国古代贪贿盛行的社会现状是传统廉政文化产生的现实背景。以贪贿腐化为表现形式的权力自私性是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通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出不同的程度。商纣王及其奸臣费仲贪贿腐化;周幽王荒淫腐败,声色犬马;吴王夫差接受被打败了的越国送来的贿赂等因贪贿亡国的事例,震撼了许多有忧患意识的统治者和有识之士。于是,贪贿与反贪贿是在古代中国进入文明时代后在政治与行政领域中相互较量的社会现象。
二、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主体内容与基本特征
中国传统廉政文化是多个要素、多个层面构成的综合文化系统,必然包含相关的知识概念、要求规范、社会评价等方面的内容。但是由于古代中国朝代的频繁更替,任何一个朝代的社会发育都是不成熟的,不可能完成廉政文化的自我培育。尽管如此,透过几千年文明长河不难发现,以口头形式流传或以文本形式保存下来的廉政文化,包括了历代思想家对廉政的认知、历代统治者对廉政的制度设计、历代为官者对廉政的身体力行、人民大众对清官的肯定与歌颂,等等。这诸多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促进了中国传统廉政文化自觉与不自觉地生成。归纳起来,古代社会中的廉政教育文化、清官文化、廉政制度文化、廉政监督文化和反腐惩贪文化等,构成了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主体内容[1]。
产生于特定历史时期的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必然会体现与相应历史条件相适应的特征:
1.廉政取向的君本性与廉政价值的工具化特征。传统廉政文化以尊君、利君为旨归,廉政教育的开展、廉政制度的设计、廉政人物的塑造、廉政效果的评价等等,都是以君主的判断与评价为标准,而不是以百姓的判断与评价为标准。君本性取向就使得廉政不是作为一种信仰产生,而是作为实现统治者权力意志的手段或工具而存在。
2.廉政主体的单一性与廉政基础的薄弱性特征。中国古代社会百姓没有政治权力,参与廉政实践的对象只是那些拥有政治权力的官僚,百姓极少也没有机会参与到廉政实践活动中。统治者与广大百姓在根本利益上的不一致性导致廉政基础薄弱,廉政始终是拥有政治话语权的官僚集团的一言堂而已。
3.廉政模式的德治主导性与廉政治理的人治化特征。德治是中国古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治国理政学说,在传统廉政文化中体现为提倡自律奉廉,加强教育导廉,塑造清官引廉。与德治主导型相适应,人治自然成为传统廉政治理的基本逻辑,在廉政治理中君权大于法权,用法不及权贵,当权者往往凭一己好恶行事,呈现出人治化的特征。
三、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现代转化的必要性
从古代社会到近代社会再到现代社会,从传统农耕社会到工业化社会再到网络信息化社会,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社会历史条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势必推动传统廉政文化不断克服自身的局限,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变化。
传统廉政文化在现代实现转化是社会历史条件变化的时代需要。在经济关系领域,传统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基础已发展到现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治关系领域,古代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已经被消灭,民主与法制正成为现代政治关系的时代趋势;在文化关系领域,以传统道德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体系需要加以扬弃和改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成为新时期道德建设的标杆。中国传统廉政文化赖以生存的经济、政治、文化土壤都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其必然要改变固有的服务与君主专制的属性,转换为服务于国家民族利益和社会大众利益相统一的属性。
传统廉政文化在现代实现转化是其克服自身局限走向现代化的需要。产生于宗法制基础上的中国传统廉政文化是农耕社会的产物,具有强烈的服务于封建君主专制的属性,带有诸多局限性,自身功能的实现尚面临诸多问题。如清官文化中,以“忠君”标准打造的清官很难在全社会引领廉政潮流;廉政制度文化中,选官用廉和考核促廉制度收效甚微,吏治败坏始终是古代社会无法解开的死结;监察制度中,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只向下不向上等。中国传统廉政文化无法改变封建社会贪贿腐败成风的局面,也无力挽救封建社会必然灭亡的命运,只有实现现代化发展,才能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传统廉政文化在现代实现转化是社会主义廉政文化建设夯实传统根基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传统文化是我们最深厚的软实力”。中华传统文化凝聚着华夏民族五千年来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是发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深厚基础。当前各级党委始终保持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但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腐败现象还在不断滋生,落后腐朽的文化影响和侵蚀了人们的思想,批判继承传统廉政文化中的合理内核,总结历代反贪倡廉的成败得失,吸取封建统治者在廉政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是建设社会主义廉政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与大繁荣的现实需要。
四、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现代转化的具体实现
(一)传统廉政教育文化的现代转化
教育的目的由培养廉吏忠臣转化为培育公职人员廉洁奉公的品质。古代廉政教育并不是为了真正提升官场官吏的廉政德性,而是为了巩固君主专制统治培育出忠君的清官,培育的结果是没有独立的人格人权、缺乏自主自立的专制统治附庸。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条件下,廉政的目的是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人格品质。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党员干部“千万不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党员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要将人民授予的权利服务于人民,绝不能成为谋取自身私利的工具。
教育的对象由官僚贵族转换为党员干部与社会大众。古代社会权力属于统治者而不属于人民,始终存在着上下尊卑的等级差别,只有进入从政主体角色具有尊贵地位的的官僚贵族才有接受廉政教育的权利,平民百姓被排除在接受廉政教育的对象之外。现代社会人民群众的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成为国家与社会的主人,中国共产党要把党员干部作为廉政教育的重点对象,提醒党员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并把反腐倡廉教育面向全党全社会,动员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在全社会形成崇廉尚廉的文化认同与社会氛围。
教育的内容由道德教育向理想信念与道德法制教育转化。古代政治国家只要是从道德认知的角度培养为官者的廉荣贪耻意识,如欧阳修认为“廉耻,立人之大节”,朱熹说“礼义廉耻,是谓四维。若寡廉鲜耻,虽能文要何用!”道德教育固然重要,但并不是廉政教育的全部。在现代社会,廉政不仅仅是对处于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政治道德要求,而且是对权力执行者提出的法律规范要求,突出了一种“必须如此”的行为要求。同时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廉政还是一种信仰追求,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与信念正是廉政建设的巨大动力源。
教育方式由单向的廉政教化向全方位的廉政教育渗透转化。传统廉政教育形式主要是统治者对臣属自上而下的廉政教化,往往是教育者利用自身的权威对教育对象实行单向的道德训导。但是作为教育者的君主大多数以圣人自居,把自己排除在受教育的对象之外,缺乏自我教育,空洞的说教显得乏力。在现代社会,反腐倡廉教育已纳入到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当中,并以制度的形式保证教育的经常化和制度化,逐步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开展廉政教育的形式途径多种多样,既有各级党组织开展的廉政教育,又有党员干部自发的廉政学习;既有传统的“三会一课”教育,又有现代化的教育手段;既有先进典型的榜样示范,又有反腐倡廉的警示教育;等等。
(二)中国古代清官文化的现代转化
廉政榜样的引领由塑造清官向树立现代公仆形象转化。封建社会廉政榜样的引领是通过塑造清官来实现的,统治者通过塑造一个个鲜活的躬行廉政之德的榜样,来感化和教育为官者。然而清官本质上是封建君主利益的代表,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忠君的需要,老百姓把清官当做救星的做法难免显得有点一厢情愿。[2]现代社会需要的是代表人民大众利益的现代公仆,需要的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通过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利益以及国家与社会利益,始终把人民的利益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利益摆在首位,展现出现代公仆巨大人格魅力,必将化为全体党员干部勤政廉政为民的巨大动力。
廉政信仰的树立由人格化的清官信仰向制度化的法律信仰转化。古代社会形成了对清官的顶礼膜拜,希望通过清官的力量来净化官场风气,然而清官对封建官场贪贿盛行的大染缸的净化作用微乎其微,少数清官根本无力改变贪贿成风的官场现实。[3]现代社会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吏治清明和促进社会善治,法律信仰能够将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与个人追求的人格目标有机统一,从而以持之以恒的精神动力支撑个人选择的人生价值目标,内化为确定的人生信念,其中包括对廉政规范的自觉遵守。
(三)传统廉政制度文化的现代转化
从选官用廉制度向完善党政干部选拔制度转化。中国古代社会的官吏选拔制度历经世袭制、荐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等阶段,在设计这些制度时都突出了以德、才作为贤良的选择标准。[4]然而无论何种选官制度都有其相应的局限性,如荐举制缺乏客观评价标准,科举制的考试舞弊等。现代社会建设德才兼备、勤政为民的干部队伍,是加强廉政建设的干部保证,中国共产党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选拔对象的知识、才能、诚信、廉洁各方面综合考察,大力选拔一心为公、一心为民的人进入干部队伍,从源头上把好关。[5]
从考核促廉制度向完善党政干部廉政责任制转化。古代统治者将官吏的政绩与廉德结合起来作为对其奖惩的依据,这是一项鼓励官吏勤政廉政的重要制度设计,如西周的“六计”考核、唐代的考绩法、明代的考察法,等等。然而由于考核自上而下进行,百姓没有话语权,加之监督制约不够,考核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现代社会对党政干部的考核将德行标准明细化制度化,中国共产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颁布《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廉洁从政作出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基本精神。
从俸禄养廉制度向完善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转化。俸禄作为古代帝王按照不同标准发给各级官吏的薪酬,是官吏正常生活的物质基础,是保证官吏廉洁从政的基本条件。[6]然而在“读书-做官-发财”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官吏人数激增,百姓负担加重,俸禄养廉成为一种善良的、主观的愿望而已。中国共产党在强调为人民服务的同时,绝不是要求党员过苦行僧式的生活,而是在力行廉政追求的同时,通过公务员工资制度为党员干部的基本生活提供保证。目前国家正在积极推行阳光工资改革,在需要党员干部继续发扬艰苦风斗的作风和奉献精神的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从廉政刑罚制度向完善现代廉政法律制度体系转化。古代统治者在惩治贪腐方面制定了严厉的法规,然而大多数是以刑罚为主要表现形式,如夏商周的法律《禹刑》、《汤刑》、《吕刑》便将法律等同于刑罚;《大明律》规定:“受财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至八十贯绞。”这种突出事后惩罚而凸显事前规范不足的制度体制,始终是被动、滞后的。现代廉政法律制度强调事前规范、事中控制、事后惩处的有机统一,强调惩治与预防的结合。
(四)传统廉政监督文化的现代转化
监督关系由官对官的监察向权力对权力的监督转化。中国古代官僚体制下的监督系统主要有御史台——都察院系统和谏官——给事中系统两大类[7],其监督主体是拥有监察弹劾权的监察官,监督客体是非监察系统的官吏,监察官代表皇帝的意志对百官进行监察。但是由于皇帝的意志往往置于法律之上,监察官行使监察权力时带有强烈的人治化色彩,甚至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使监察制度流于形式。现代社会的公共权力依然需要监督,即实现权力对权力的监督,这是一种以实现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制度化监督,是依据法律授权在法律的框架中进行的。
监督形式由监察机构一体化监督向多种监督并存转化。古代的监察机构往往集行政、司法和立法的综合监察于一体,涉及面广,权力大,如唐代的御史台职权有弹劾百官非法权、言事谏诤权、司法审判权、监军权、巡查驿馆权等。这种一体化、全能式的监督,导致监察官的权力过分膨胀,且不能完全脱离行政系统的干预,自然会产生监督不到位、监督流于形式等不理想的效果。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以来,通过多年的摸索,已经初步形成由党内监督、人大監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专门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多种渠道构成的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系统,构建了全方位的监督网络。
监督体制由自上而下的垂直监察向多种监督形式的互动转化。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始终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占主导地位,在这种单向的监察体制中,皇帝处在最顶端,掌握最高的监察权力,从中央到地方实现纵向的层层约束,于是皇权的高度集中且置于监督约束之外成为古代监察制度所有弊端产生的根源。中国共产党已初步探索出一条上下结合的监督体制,如中纪委开通“12388”专用举报电话;新闻媒体主动参与廉政监督,对各种腐败现象及时曝光;深化三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等。
(五)传统反腐惩贪文化的现代转化
反腐理念由突出事后惩处向惩防并举、重在预防转化。古代封建社会对贪贿行为采取严厉的打击政策,除了有严厉的刑法来防贪,还有严酷的刑罚来惩贪,如秦代法律规定官吏受贿一个铜钱,就要脸上刺字并服苦役,即“通一钱,黥为城旦”;《隋书·刑法志》记载:“行署取一钱以上,闻见不告言者,坐至死。”;等等。然而倡导廉政仅仅依靠重典严刑是远远不够的,惩治是手段,预防是目的,手段服从于目的,中国共产党在一段时间坚持对腐败的事后惩治为主后,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适时地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了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理论创新,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方针,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更加注重治本和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和人文关怀,这种理念创新与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
对贪贿罪的惩处由传统刑罚的野蛮性向现代刑法的文明性转化。古代惩治贪贿常常使用各种酷刑,如北魏孝文帝因其舅舅李洪案而将牵涉其中的40多个贪赃枉法官员一并处死;从宋太祖到宋太宗,贪官被严惩杖杀者大数十人;明代大贪官刘瑾被判凌迟处死;[8]等等。这些手段是非常野蛮残忍、极不人道的,新中国成立后对贪污罪的处罚与古代相比大大减轻了,不仅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还增加了自首、立功等规定,体现了一种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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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王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