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晓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院,北京 100038)
暴力袭警犯罪的案件研究
潘晓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院,北京 100038)
使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威胁而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称为暴力袭警犯罪。该文通过对近期国内有关案件的整理与分析,发现暴力袭警分为报复型袭警、临时起意型袭警和精神异常型袭警三种类型,袭警行为发生时间、作案工具、实施人员有一定的规律。暴力袭警发生原因和背景各不相同,早期经历产生的情结与后期负性情绪的结合而导致报复型袭警,个体因激情状态而与警察发生纠纷,或精神异常导致的控制力减弱而袭警。故根据不同类型的袭警案件而提出提升警察个人能力、管控高风险人群、加强立法等防控策略。
暴力袭警;报复袭警;激情袭警;精神异常袭警
以暴力的手段(包括使用暴力相威胁)伤害公民人身财产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犯罪称为暴力犯罪,近年犯罪数量的不断攀升,人民警察因与犯罪分子作斗争而伤亡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而且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据统计,截止到2015年,全国共有将近1.3万公安民警因执行公务牺牲,将近18万民警因公负伤,仅就2015年而言,共有483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4599名人民警察因执行公务而受伤,牺牲人数同比增长18.6%。[1]在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中,少数是因为工作繁忙、久劳成疾或因工作中自然事故而牺牲,绝大部分是由于与不法分子搏斗或遭受不法分子袭击而失去生命。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稳定团结的刑事执法机关,人民警察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者,而针对人民警察的暴力活动,不仅是对民警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破坏,更极大程度的扰乱社会稳定,也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和谐氛围。本文通过2008年至2016年间的20例暴力袭警案件的收集,分析研究暴力袭警犯罪的特点及其发生原因,进而提出可行性的防控对策,以其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一)袭警的界定与分类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像欧美等国家对袭击警察设立独立罪名,只规定当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过程中受到不法阻挠和伤害时,将人民警察归类于普通公务员而适用于刑罚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论处。但随着日益增多的人民警察流血受伤事件的发生,刑法修正案(九)在妨害公务罪中增加“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条款。[2]广义的暴力袭警,是指不法分子以暴力的方式伤害或胁迫人民警察的生理或心理的健康。而狭义的暴力袭警,是指以暴力或暴力胁迫的方式阻碍或伤害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本文着重探讨第二种暴力袭警,即狭义的暴力袭警。
暴力袭警犯罪行为针对的是执行公务中的人民警察,对象较为特殊,根据当前收集整理的案例,可将暴力袭警行为分为三类:预谋报复型袭警、临时起意型袭警、精神异常型袭警。
1.预谋报复型袭警,是犯罪分子因为以往所经历的事对警察这个特殊群体产生的负性情绪和不正确认知,继而产生迫害人民警察的行为意向,并对人民警察所实施的打击复仇的行为。报复型的袭警犯罪,其对象可以是针对单个人,也可以因目标泛化而针对整个警察群体,从而对社会和个体造成严重的伤害。引发报复型的袭警行为的原因可能在于不法分子曾经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经历,也可能在于人民警察的不当的个人行为或职业行为,也可能是其他行政部门公务人员的公私行为。报复型袭警的暴力行为,通常是具有预谋性的,是犯罪分子经过策划或准备过的,它有着从犯罪预备到犯罪着手的一系列过程,其手段比较残忍,一旦实施,后果严峻,危害巨大。例如,2008年上海闸北地区发生的杨某袭警案件,犯罪分子因为多次投诉一名执法民警无果,加之其母亲多年上访,诉求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满足,因此产生报复心理,并谋划犯罪导致公安民警及辅助警务员六死五伤的惨烈后果。
2.临时起意型袭警,是相对于预谋报复型袭警而言的,是指不法分子在受到人民警察职业行为处置而临时产生的暴力袭击警察行为。该类暴力袭警的行为对象一般是有针对性的,即依法行使职权的人民警察,而且行为人也具有相对性,即依法被处理的当事人,但行为人也可能是被煽动的亲戚朋友。通常而言,不法行为人会以逃避责任或抗拒抓捕为缘由,临时起意而实施暴力袭警,因为警察的职务行为和抓捕行为具有一定的当场性和秘密性,不法分子面对突如其来的处罚和抓捕,心理上和生理上会产生应激性反应而对抗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也因该类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意性。在统计的20个案件中,有10个案件属于此类行为。
3.精神异常型袭警,是指不法份子在袭警行为发生时,精神处于非正常状态。大致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不法分子患有精神类疾病,在精神病发作时期所实施袭警行为,这种袭警行为多发生于此类情形,病患发病实施无目的性的、广泛性的攻击和破坏行为,人民警察在接到报警后赶往现场处理警情时,被不法分子攻击而至伤残;其二是不法分子因饮酒或者吸毒所导致的异常精神状态,继而实施的攻击警察的行为,这类袭警行为不属于精神病类型,而且行为人通常有着正常的心理和生理状态,只是因为酒精或毒品而使其意识暂时变的狭窄,控制能力暂时受限,但其行为仍受主观控制,该类袭警行为具有突发性和短暂性,一般不具有预谋性,一般发生于不法分子饮酒或吸毒后惹事生非,民警在处警现场依法执行公务时,不法分子拒绝配合而袭警。当然也有少数不法分子具有预谋性,以酒壮胆、借酒行事。
(二)暴力袭警行为的特点
1.暴力袭警行为特点。对于预谋型的暴力袭警行为,其特点就是预谋性、严重危害性,因为犯罪分子为了复仇,会精心策划实施暴行的方案,而且时间具有随机性。人民警察的绝大部分工作是依靠人民群众完成的,这就使预谋型袭警行为的危害程度变得更加严重。比如上海杨佳袭警案件,犯罪嫌疑人经过数天的谋划,在准备刀、烟雾弹、防毒面具和燃烧弹等作案工具之后,利用燃烧弹,吸引大厅值班保安的注意,趁机用刀袭警。在进入办公室后,又利用催里瓦斯制造混乱,并趁机杀死两人。这种预谋型的袭警犯罪,虽然实施人数较少,但受害人数通常较多,其带来的危害和影响不低于恐怖组织,对受害者本身以及家庭也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临时起意型袭警犯罪具有偶然性,一般发生于不法分子对抗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过程中,相比于预谋型的袭警犯罪,危害稍小,但也有少数不法分子煽动亲友对执勤民警进行围殴,情形恶劣,后果严重。精神异常型袭警犯罪,一般发生于精神病人、醉酒和吸毒人员之中,此类袭警行为发生具有随意性,其危害程度较低,但发生概率较大。
在收集的20个袭警案件中,预谋型袭警案件6个(占30%),临时起意型袭警案件10个(占50%),精神异常类袭警案件4个(占20%)。无论何种袭警行为,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职权,代表社会利益,其正当职务行为因不法分子的袭击受到阻碍,生命健康权益也因此受到侵害,不法份子所侵害的不只是个体生命权益,更是国家和政府的利益,挑战国家社会和法律的威严。
2.暴力袭警行为的时空特点。从袭击场地的角度来看,袭警案件所发生的场所各式各样,并无规律,但根据警察的职业特征,袭警案件大都发生于警察执行公务的场所,而警察大部分工作是与公民打交道,其工作场所广泛,从室内到户外,从办公室到街角,从城市到农村,都活动着人民警察的身影,这些袭警往往是人民警察工作时所发生的,因此袭击场所也较为广泛,比如上海杨某公安局袭击案件、四川周某银行内袭击案件,这些是室内袭击,还有些室外袭击,如福建郑某街道殴打交警案件、四川眉山多人砍伤民警案件。
从袭击发生时间的角度来看,袭警案件的发生似乎无根据可循,因为文章案例数量有限,只在网上收集37个案例,①为了得出更为显著的时间规律,另外从互联网查询17例案件,只做时间规律分析。对于袭警发生时间的分析只做参考,从当前的数据来看,袭警案件多发的时间在四月、七月、八月以及冬季,2月无袭警案件发生,对于春夏季,随着温度的升高,违法犯罪率也在逐渐上升,[3]而进入冬季之后,各地政府都会在年前加大违法犯罪的整治力度,以保证春节期间社会治安稳定与祥和,因此警察与违法分子接触频率在随之上升,发生摩擦进而产生冲突的概率也大有增加。另外,十二月、一月份将近春节,是人们团聚饮酒的时刻,也是矛盾和摩擦发生的时刻,此时的案件发生频率高,从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来考察,警察受到袭击的概率也有所提高。反观二月份,正值中国的春节期间,所以没有袭警案件的发生。
图中 37个案例来自互联网,仅限袭警案例发生时间分布之研究
3.暴力袭警行为的工具特点。从危害性的角度而言,袭击者所使用的工具伤害最大的是爆炸物,其次是枪支弹药,再者是燃烧物,然后是管制器具、棍棒等。在我国,由于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是严格管制类的物品,所以公民获得此类物品的可能性极小,通常是自制爆炸物和燃烧弹。在收集的案件中,使用枪支袭警2起(占10%);使用自制炸弹、燃烧弹袭警案件2起(占10%);使用刀具7起(占35%);使用棍棒2起 (占10%);使用身体部位殴打5起 (占205);使用其他工具如汽车、砖头等2起(占10%)。由此看来,袭警案件所使用的工具的频率是大致根据个体所获取工具的难易程度来划分的。在所收集的案例中,公安民警伤亡人数50人。从作案工具所造成的伤害的角度来看,刀具共造成伤亡22人(占44%)人,枪支造成伤亡人数9人(占18%),棍棒造成伤亡人数4人(占8%)人,使用自制炸弹造成伤亡人数3人(占6%),使用身体造成伤亡人数10人(占20%),使用其他工具造成伤亡人数2人 (占4%)。尽管刀具伤害不如枪支弹药,由于容易获得且便于携带和隐藏,而且使用较为方便,其杀伤力依然很强大,从数据可看出,将近一半民警是被刀具所伤。
4.暴力袭警行为主体特点。从当前收集的例案件来看,本次涉案人数50人,只有2名女性参与袭击,其余袭击人员全是男性,袭警犯罪多为暴力妨害警察司法活动、暴力伤害警察人身健康的暴力行为,所以实施人员多数为男性。从实施人员年龄分段来看,大部分是介于25至45岁之间,20例案件,其年龄分段大致如下:25岁以下4人 (占8%),26至35岁20人 (占40%),36至45岁23人 (占46%),46岁以上3人(占6%)。
从袭击者文化程度来看,收集案例中有效资料32例,小学初中学历人数众多28人(占87.5%),中专1人(3.1%占),本科3人(占9.4%)。由此可以看出,绝大部分不法分子学历低下,小学初中毕业,对法律对警察的认知只停留在初级水平,对自己袭警行为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没有全面的认识。而只有极少数有着较高学历的人也参与袭警行为,甚至公然叫嚣挑战警察和政府权威,蔑视法律。
从经济水平与职业的角度来看,有效资料40例,无业10人(占25%),企业或单位劳工27人(占67.5%),公司高管 2人(占 5%),公务员 1人(占2.5%)。根据收集的资料来看,90%以上袭警人员收入都处于中下游,甚至更低,此外,在有效的40例中有一半的人曾经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因为盗窃、抢劫、上访、违章等各种各样的原因。
从个人不良记录的角度来看,收集的20例袭警案件中,有一半的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人曾经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包括抢劫、盗窃、非法运营等刑事处理,也包括交通违章、罚款、口头训诫警告等行政处理。而且对于蓄意报复的袭警案件,根据当前数据资料,所有犯罪分子都曾被警察处理过,因而怀恨在心。
从家庭婚姻的角度,有效案例15例,其中父母离异家庭 1人 (占 6.7%),正常家庭 10人 (占66.7%),未婚4人(占26.6%)。
传统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取决于个体的心理内容,而心理内容包括个体的认识过程、情感过程和行为意志过程。对暴力袭警的犯罪分子的心理解析过程就是对其行为时的心理内容的理解过程,精神病患者的心理内容是难以探寻的,因为他们的心理世界是不稳定的,而且他们的认知方式以及认知途径发生病变,异于常人,而对于其他几类袭警的行为人,可以通过对其内在情绪和认知的梳理来探索其行为发生时的心理状态。
(一)预谋报复型袭警犯罪心理
报复型袭警犯罪,起于不法分子对人民警察的报复行为,个体曾经受到人民警察的正当或不正当的职务处理行为,或者曾经与某个警察有过私人纠纷,继而产生一种报复心理,伺机对人民警察打击报复,其心理并非是一种理性的感情,因为它只是一种要使那些危害他人的人遭受损害的欲望。[4]报复是一种感情状态,它是愤怒、怨恨、仇视等多重情绪的复合体。对于情绪,孟召兰将其定义为:个体与环境意义事件之间关系的反映。[5]而客观环境对于个体的意义可以是消极的也可以是积极的,这又取决于个体对环境的认识和对自身与环境关系的认识,因此而产生的积极的情绪或消极的情绪。一般而言,此类犯罪行为人所持有报复情绪较为持久,从个体一开始体验到仇恨情绪到持续多年甚至隐藏多年之后,因偶然的刺激而爆发实施袭击侵害行为。李玫瑾认为,个体在心理历程中因为心理创伤和情感困扰而出现的一种心里纠缠现象,可称为情感纠结。情结中情绪与人的需求是否满足有密切相关,当个人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会产生一种心理和生理的不平衡状态,这种不平衡使得个体感受到痛苦,而因此会是人出现疯狂或执着的反应。[6]如2008年上海袭警案主犯杨某,少年时期父母离异,与母亲相依为命,其母亲于2000年在与邻居发生肢体冲突而闹上法院,并开始了长达八年的上诉,但并没有结果,直至杨佳案发生后,诉讼严重影响了这个家庭的正常生活,而在2006年杨佳在山西游玩时因为排队问题被警察殴打,2007年杨佳因为无意租借一辆盗窃自行车而被上海民警带回派出所询问,而且遭受到不公正对待,之后,杨佳提起行政赔偿,但因为赔偿不满意而一直上诉,直至2008年7月,杨佳携带自制燃烧弹、催泪瓦斯、单刃刀、榔头等作案工具袭击闸北公安分局,导致六死五伤的惨烈结局。长达数年的上诉,以及家庭生活的不幸,使杨佳形成沉寂寡言、不与人交谈的性格,也使得杨佳不再信任政府机关,在山西受到不公正待遇后,让他对行政机关产生深深的恨意,上海自行车事件之后,一直以来被压抑的情绪和未被满足的需求所带来的痛苦全面爆发,使他变的不顾一切,歇斯底里。事后他曾说,有些委屈如果要一辈子背在身上,宁愿去犯法。带着这种愤恨情绪,杨佳无处发泄,也不懂如何化解,只能逐渐脱离理智,走上犯罪道路。
(二)临时起意型袭警行为心理
临时起意型袭警犯罪通常是无预谋性质,通常发生于警察在处置现场时或围捕罪犯时。临时起意型的袭警行为类似于心理学中的心理应激状态下产生的行为。在情绪的理论中,心理应激是一种情绪状态,它包含着多种激情情绪状态,比如愤怒、警惕、拒绝等。激情是一种短暂的、强烈的、爆发式的情绪状态,它是情绪的一种形式,这种情绪状态通常由意外事件和对立的意向冲突而引起的,而警察在执行职务处理涉案人员时或者对现行犯、在逃犯进行追捕时,易引发缉捕对象的激情状态,警惕、拒绝、愤怒、恐慌、厌恶等情绪状态。而处于激情状态下的人,有着明显的情绪表现,通过面部表情、姿态表情或声调表情,甚至通过肢体动作等方式表现情绪。在这种激情状态下,个体的意识范围往往会缩小,会变得不理智,个体的控制能力也会减弱。情绪能影响个体的认识能力和控制力,而个人认识也会反过来作用于人的情绪,个体对于事物的正确或歪曲的认识会称为信息源头不断刺激并反馈给个体。2015年上海发生车辆拖拽交警致死事件,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以及事实情况分析,肇事司机孙某在下班时遇到堵车,内心非常焦急,此时他已经处于不正常情绪状态之中,当他从直行车道转入待转区域时,已经违章,交警上前制止,因为孙某模仿前面车辆的做法从直行区转到后转区域,认为自己正常行驶且合法,孙某听劝,但觉得时间紧迫,晚点赴约,便前行一小段然后继续左转,交警又上前阻拦,并第二次告知其驾驶行为违法,此时,孙某觉得交警在刻意为难他,便与交警发生争吵,个体遇到与意向对立的冲突,另外孙某在认识方面也出现错误,认为自己驾驶行为合法且合理,激烈的情绪干扰意识,使他坚定认为自己行为合理且交警故意刁难,而错误的认知导致个体情绪更趋向于复杂和激动,此时孙某情绪状态已呈现偏激状态,便想趁交警不注意加速逃离,因而酿成惨剧。孙某辩解说油门踩得重了,也间接证实了事发当时他处于激情状态,在控制力方面也有所下降。
(三)精神异常型袭警行为心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收集的20个袭警案例中有4个案件(占20%)属于行为人在精神异常状态下所实施的袭击案件。因案例收集数量限制,不能完全代表精神异常类型袭警发生率,因为我们在新闻中经常会见到关于酒后与警察闹事的报道,只是情节较为轻微而仅施以治安处罚。精神异常,是指由于心理的、社会的、生理的或药物的原因所造成的无法有效适应生活的失常现象。[7]本研究中的四个精神异常型袭警犯罪案件中,其中一起是行为人在精神病发作,在公共场所拿刀乱砍滥伤,警察处置时在现场不慎被砍伤。此类行为人因为患有精神类疾病,经常或偶尔处于一种精神失常状态,病发时,行为人在认识、意志、情绪、控制能力都有异于常人,且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甚至不能感知到客观世界,也不能正确对待周围环境,病发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包括袭警、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一般而言是免于刑事责任追究的。此类袭警行为一般发生于精神病患之中,但精神病发作不具有规律性,所以这类袭警行为也没有发生规律可循。有另外三起是行为人在饮酒或吸毒之后,精神处于一种异常状态,感知能力降低,行为控制能力减弱,因而在与警察发生冲突并实施暴力行为。此类袭警行为并非个体精神发生病变,也非个体人格原因,不具有终身性和持久性,只因个体服用精神类麻醉药品而导致短暂的精神异常,待药效失去作用后,个体便会恢复正常,行为人使用麻醉制剂之前完全具有正常的心理机能,可明确意识到药品的作用以及服用后可能带来的后果,不但如此,行为人追求服用药品而带来的快感,甚至不惜以降低个人控制力为代价。在收集的醉酒后或吸毒后袭警案例中,行为人都是在服用精神麻醉类药品后,头脑变得混乱,意识模糊,且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减损,严重时甚至无法认识到客观世界而精神遨游于自我幻想中,以至于不知其行为所以。这类人往往游离于危险行为的边缘,极易与人冲突发生袭击事件,甚至有人借酒壮胆,以此行凶。
袭警犯罪所带来的恐怖效果不亚于恐怖袭击案件,因为人民警察是社会安宁的守卫者,针对警察的暴力犯罪,造成社会恐怖氛围,降低社会民众安全感,暴力袭警犯罪,同样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挑战国家法律的权威,同时还严重危害了公安民警个人的生命健康权益,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同时,也严重摧残了死伤民警的家庭,因此,根据不同袭击案件发生的缘由和规律提出相对有效的防控策略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成为当务之急。
(一)提升人民警察自身素质
和平时期,警察作为伤亡率最高的职业,除了与警察职业本身的特殊性有关系之外,执法主体的个人素质的高低也是影响因素之一。警察是人民生命与财产的守护者,也是法律的执行者,所以要求警察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与心理素质。只有在保证自己安全的大前提下,人民警察才可能执行公务,履行职责。因此,良好的身体素质,是警察工作的前提,也是保障。警察工作时行使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力,包括对违法犯罪分子的缉捕与处罚、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这要求警察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熟知法律程序,这是警察完成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升人民警察自身素质,不仅可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且也有利于对公安民警的自身保护,执法文明、执法公正,减少工作失误,避免不公正案件的发生,从而避免和减少预谋报复型袭警案件的发生。
(二)重点人员的管控
重点管控高风险人群,对于报复型案件中的行为人,从报复情绪产生的心理角度看,他们定会有曾经被公安民警或其他政府机关处理过的经历,甚至大多数有不公正的待遇。在面对不公正待遇的伊始,他们一般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满足自己的诉求,只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没能达成,所以曾经被处理过而且经常上诉、上访的人员,要予以重点防控,建立信息库和行为踪迹流动站,及时掌控这类人员的各种信息。经常被人民警察依法处理过的累犯和再犯,是高风险人群,他们极有可能对警察的处理怀有仇恨情绪,实施打击报复行为。对于精神异常类袭警案件中的行为人,因为精神病具有复发性,发病时无理智和控制力的乱打乱砸,此类人员应纳入高风险人员,责令家属严加看管。对于经常滥用精神麻醉类药品的人员,有较高的再犯风险,因此也应该纳入高风险人群,并且加重处罚力度。
(三)强制立法,加重处罚
我国法律尚没有规定袭警伤害人民警察的具体罪名,只是粗略将人民警察划归为国家公务人员的队伍中使用妨害公务罪名。介于高伤亡率的公安工作,这种不清楚不明朗界定,不足以威慑犯罪分子。因此可学习欧美国家对暴力袭警行为的严肃处理方法,增设袭警罪,从严治理,重罚暴力袭警行为。目前我国刑法修正案在妨害公务罪中新增犯罪加重情节,即使用暴力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款项,尽管没能将袭警犯罪单独设立罪名,但该条规定对于保障人民警察利益已进步巨大。
[1]新华时报.去年438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超4500人因公负伤[EB/OL].(2016-04-04)[2016-05-20].http://news. xinhuanet.com/legal/2016-04/04/c_128861172.htm.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EB/ OL].(2015-08-30)[2016-05-20].http://www.law-lib.com/law/ law_view.asp?id=507352.
[3][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41-42.
[4][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39.
[5]孟昭兰.普通心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388.
[6]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29-130.
[7]张春兴.张氏心理学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224.
An Approach of Case Study on Crime of Violence Raid toward Policeman
Pan Xiao long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38)
The use or threaten of violence to obstruct the execution of official acts of the policeman is called crime of violence-raid.Recent cases related to cases are analyzed to show that violence-raid toward policeman are sorted to three types as retaliation-raid type,whim-raid type,psychopathic raid and to demonstrate when and how it happened and who did the case.The reasons and background of the violence raid cases differ from each other,and it may cause severe retaliation-raid when one’s complexes caused by his earlier experiences are combined to later negative emotion,and one stuck in passion state may fight with policeman,or one who has mental disorder gets weak control to attack the policeman.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types cases so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trategies such as enhancing the capacity of individuals,controlling high-risk groups,strengthening the legislation,are proposed.
violence-raid;retaliation-raid;whim-raid;psychopathic raid
DF626
A
1671-5101(2016)05-0056-06
(责任编辑:王泓)
2016-06-05
潘晓龙(1993-),男,安徽亳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公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警务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