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沅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00)
论司法机关对网络时代的适应和对策
陈沅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00)
网络时代以信息高速传递和信息终端无限为最主要特点,自由的网络舆论环境和通畅的信息传递渠道使得每一个个体深刻融入到社会现实之中。网络时代下的公检法司机构不再隔离于高墙之内,而是前所未有地暴露于舆论的闪光灯之下,公检法司机构的司法裁判工作收到社会广泛监督,此种畅通的社会监督不仅对司法工作造成极大挑战,也是推进司法公开、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机遇,公检法司机构于此大环境下应革新司法理念,主动应对网络舆论监督,以更加充分地司法公开和司法宣传践行自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
网络舆论;司法公开;司法宣传
经济的快速发展拉动了计算机等信息传输行业的技术发展,计算机、手机等信息传输工具的技术进步又进一步促成了互联网2.0时代向互联网3.0时代的迈进。以庞大的信息数量、庞杂的信息种类和迅捷的传播速度为特征的互联网时代,颠覆了传统社会的信息传播方法,改变了社会舆论的交互模式。随着网络媒体、自媒体的发展,传统媒体一家独大的场面被打破,甚至出现了传统媒体式微的趋势。这种时代背景下开展社会舆论应对工作,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人民法院应如何摆脱过去粗放式的舆论应对策略,如何应对回应社会媒体的舆论监督,如何解决审判权独立和舆论监督之间的对立冲突,维护社会公正,寻求社会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动态平衡,这些都是网络时代对司法机构提出的新挑战。
有学者将媒体监督生动地比喻为 “第四权”,并将其与司法、行政、立法权相互并列,认为媒体的监督可以与上述的三种权力之间彼此制衡。[1]社会舆论监督以维护公民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基本权利为核心,是建设与完善民主法治,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在网络时代之前,传统的媒体监督对司法的监督样态较为简单。一方面,前网络时代的社会舆论监督辐射面和延展时间是极其有限的,纸质媒体受其物理特性、派送模式、受众人群等因素的影响而呈现时间与空间的局限性,广播与电视的出现虽扩展了社会舆论的空间范围,但其传播时间的限制仍未克服,甚至较纸质媒体的影响时效更为短暂。另一方面,传统社会舆论信息一般掌握在少数社会精英的手中,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以及学者、记者、编辑等可依所从事工作掌握社会领域话语权,而作为社会舆论支撑的普通群众则处于完全被动地位。[2]另外,传统的新闻媒体易受政府意见的制约和影响,媒体所传播的舆论信息往往须经受政府政策的 “把关”,真正流入社会传播的信息量极为有限,且真实性存疑。
而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络时代到来,信息极大丰富、传播极为便捷和普遍参与的网络舆论形式成为社会舆论监督的主流和最普遍的力量。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第一,随着以博客、微博、微信等工具为载体的网络自媒体的迅猛发展,传统媒体的舆论传播方式被打破,信息垄断也随之成为历史。网络自媒体以其特有的平等、交互、迅捷的信息传播方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版面、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在互联网上形成了交叉、互动、即时的新的信息传播方式:网民可以随时使用互联网的终端发布信息,传播信息,评论信息。每一个人都成为了信息的传播者,这就改变了传统的网民的被动接受信息的信息交互模式,使得任何一个新闻,都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大范围地进行传播。在这种背景下,信息的传递呈现出了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内容多,影响大的新特点;二是网络舆论影响日益增强。传统媒体在网络媒体、自媒体的崛起之下逐渐式微,传统媒体的用户与网络媒体、自媒体的用户数量呈现出了此消彼长的相互关系。作为政府机关了解人民群众的重要路径,网络扮演的沟通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桥梁的角色重要性越来越突出。[3]第三,微博与微信等网络信息传播媒介的出现与盛行以及其宽松自由的言论氛围,使得微博微信等平台除了承担社交工具的功能之余,又承担起了舆论监督的新功能,由于网民发表信息的渠道多、平台低,一台电脑,一部手机就可以自由地发布信息,传播信息,评论信息,因此社会监督渠道也就同步拓展,于此相对的政府部门则仍存在应对社会敏感问题反应迟钝和自以为是的痼疾,往往成为微博微信等信息传播媒介指责的焦点。
更为重要的是,微博和微信等新信息技术使人们可以通过网络、电脑、手机等日常生活随处可得的信息载体就社会事件进行迅速地传播和跟踪报道,并发表自我意识为导向的点评或自由参与讨论。在网络实现大部分地区信号覆盖的当下中国,网络舆论监督成为融入每个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与吃睡、交谈同等重要。网络时代的媒体监督是媒介技术的衍伸,由网络应用衍生出新的信息传播渠道,从而变革传统传播模式、传播功能、传播效果与传播成本。以“自媒体”为代表的网络时代实际上是社会公众个体和集体主导话语权的时代。[4]因此,网络时代的社会舆论监督因其普遍性、及时性以及参与性使得任何社会管理与服务机构都必须充分尊重社会公众的需求与关注。
在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以实现司法民主与公正,依靠多样化的网络传播媒介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是极其重要的途径。然而,新需求与旧理念的冲突,却是司法公开改革道路上的拦路虎。[5]近日“边防官兵解惑毒枭索贿放行案”引起关注,“姚中民严重违纪案”等使得官员下马,是引发网络反腐热门话题的舆论事件。“海南陈满杀人案”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启动再审等等一系列事件均引起广大网民的关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微信”作为移动互联网时代新兴的沟通交流平台,以迅猛之姿出现,增强网络信息的交换频率。[6]
网络信息传播速度的提高,大大缩短了社会公众获取社会热点最新动态的时空距离。于司法体系而言,其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再远离普通民众生活,甚至与民隔绝,从而每个普通老百姓都有机会关注司法,监督司法公正性的实现,司法公正性的实现有赖于司法系统信息得以充分公开和接受广泛舆论监督。如此,司法机关的工作将面临更多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与制约,只要发生触及网民普遍关注点神经的案件,网民们便争相热议,各抒己见,在社会中引发轩然大波,引导其他市民的观点走向,形成强大的舆论网。以“民意”的旗号干涉司法机关办案,同时也极大地影响着司法的公正性。
第一,网民表现出对司法工作关注的热情,对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的审判活动尤为关注。主要表现为网民主动督促司法机关更积极主动地公开司法活动相关信息。网络,作为人们关注司法热点、维护自身权益的新平台,增强了人民群众维权意识与参与意识,使得网民以国家主人的姿态关注并监督司法工作。司法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存在的任何作风问题,都逃不过网民的监督,被网民以多变的形式披露在大众眼前。在这种背景下,司法机关应改变自己被动公开信息的态势,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司法活动的公开力度,不断创新公开方式,扩展公开渠道,将司法公开作为司法机关的日常工作。对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司法机关应秉承有错必改、违法必究的态度,勇于担责,实事求是,这是维护司法权威的有效方法。
第二,网民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能力强、范围大,要求司法机关全面彻底地公开司法工作。网民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和地位各异,且数量庞大。各行各业都有网民。这些网民之中不乏各行业中的佼佼者,其获取信息的渠道尤为广泛,司法机关日常工作中的很多细小的错误都能被网民们披露,并引发多方谴责。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事实求是,坚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理案件时遵循法定程序,追求审判工作的高水准和高质量,主动回应网民的关注,消除其种种猜忌、疑问、误解和歧见,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提高司法公信力。[7]
第三,网络舆论对司法决策与个案处理的影响力度日益增强,使司法机关审理个案时面临巨大的外在和内在压力,有时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人民法院是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法官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经过司法培训,具有案件审理的专业技能,一切审判工作都是围绕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目标展开的,实质正义是程序正义的最终目标,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有效保障。法院违背程序正义,就很可能导致其做出有损实质正义的裁判结果,这种情形很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不满与不信任,并自发依靠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抨击法院的审判工作。这些言论不断聚集、扩散,最终会对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造成强大冲击,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甚至使审判人员做出符合民意却偏离法律轨道的裁判。司法机关只有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公开渠道,全面公开案件裁判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才能有效引导公民正确认识审判活动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理解和认可法院开展的审判活动和做出的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民意,在做出司法决策前,必须广泛听取公民意见,使决策更为科学化和民主化;做出司法裁判后,要及时理性地回应公民的质疑,积极地采取正确的方式应对网络舆论。[8]
网络信息时代,对司法公开而言不仅是挑战,也是其改革的契机。首先,以往的司法公开都存在空间上的限制,这种空间限制的壁垒现在已经被网络时代的电子技术打破。换言之,网络时代的信息公开不再受到物理条件的限制,而呈现出公开方式多样化和公开受众广泛化的特点;其次,由于传统的司法公开途径的限制,司法动态公开时间很短,但网络可以有效克服这一阻碍,大大延长信息公开的时间长度;再次,网络突破了传统的司法公开途径的容量限制,借助网络平台,司法公开的形式多样化,司法公开可以通过图片、声音和录像等多种方式进行,最终使得司法信息动态化。
为应对网络时代的到来导致的种种挑战,司法机关应更新通过网络公开司法信息的理念和认识,逐步加深对司法信息网络公开的理解,消除恐惧心理,扭转抵抗心态,更正冷漠态度,不能视网络为“洪水猛兽”,也不能对网络舆论置之不理。司法机关应当紧紧跟随时代的发展,及时更新时代信息和技术,积极应对网络舆论,建立并逐步完善网络司法信息的公开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加快司法信息的传播速度,拓宽信息公开范围,促进司法信息自由交流,增强司法机关的影响力。从而使司法机关适应信息网络时代,并从容、理性地利用网络公开司法信息,使司法公开也紧随时代发展的步伐,在网络发展的潮流中获得更顽强的生命力。
第一,拓宽网络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在裁判文书公开的基础上,将司法工作的各方面的工作信息都通过网络公开化、透明化。实践中,有法院开通了属于自己法院的微博,将法院的各项工作,如会议、活动、研究成果等都在微博中予以了公开。也有法院开通了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成功和法律知识。这些做法可以有助于改变法院在面对舆论监督时传统的被动性做法,可以有助于拉近法院与公众之间的距离,疏通法院和公众之间的沟通渠道,缓解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这种做法也有助于保证程序的公开与公正,以更直接和便捷的方式,完善网络监督,实现在阳光下司法,值得鼓励与推广。
第二,畅通民意征集渠道,创设网络“院长信箱”等被动信息获取路径。这种做法便于司法机关了解社会关注热点,审查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可集思广益处理疑难案件,也给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督促司法机关正视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的新平台。社会群体可以通过“院长信箱”及时将自己对于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在各级司法机关中有较高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同时,这种做法也增加了司法工作问题的反映路径,对于司法机关公信力有一定的维护作用。当然,“院长信箱”需构建迅捷的回馈机制,不能使其成为摆设,司法机关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反应与反馈工作,及时对网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出反馈,对网民提出的问题做出解答,促成沟通机制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第三,司法机关应当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布裁判文书,建立裁判文书数据库,供律师和公众免费查阅。这种方式最为普遍,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独立性,利于公众信息获取和社会监督。[9]以法院为例,网站公开的内容一般可包括:司法机关工作的一般信息、便于当事人诉讼等的实用信息、案件开庭日程和审判人员信息、法庭程序规则、法院新闻发布稿、案件裁判文书数据库等。同时,为了充分保护案件当事人的隐私,可采国外经验匿名处理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尤其是参与诉讼的非法律职业人士,比如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证人,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等。考虑到整个法院系统裁判文书数量巨大,可以重点选择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对此可由最高院出台专门出台上网文书的基本筛选标准,或者征求新闻出版业、学术界和民众倡议。同时,为了便于民众检索和浏览,网站公布和数据库中应当有关键词“搜索”工具,还应当附有为快速浏览而归纳的裁判摘要。[10]
[1]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提[J].法学研究,1998(6):21.
[2]吴啟铮.网络时代的舆论与司法——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为视角[J].环球法律评论,2011(2):51.
[3]张立勇.网络时代的司法公开[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 (7):12.
[4]杨凯.新媒体时代的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J].法治论坛,2014 (1):223.
[5]陈果.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论治理的困境与突破[J].社会科学,2016(2):38.
[6]王曙光.略论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及其理论前瞻[J].法学杂志,2011(4):116.
[7]孙广坤.司法公正与网络舆论良性互动机制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71.
[8]林凌.论依法引导网络舆论——兼论网络言论自由权保护[J].学海,2012(2):176.
[9]王海英.网络舆论与公正司法的实现[J].法学论坛,2013(2): 146-152.
[10]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2011-2012年)欧洲各国司法-媒体-社会关系报告[N].夏南,林娜,译.人民法院报,2013-05-31(005).
On Adaptation and Countermeasure of Judiciary Authorities in Network Era
Chen Yuan
(Anhui Antaida Lawyer Office,Hefei Anhui 230000)
Information high transmission and infinite information terminal is regarded as the main feature of the network era.The fre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environment and unobstructed channels of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make each individual deep into the social reality.So do the authorities of public security,procuratorate,court and judiciary.These authorities are no longer isolated in the network era,but unprecedentedly expose to the public opinion,and receive widespread social supervision,which not only causes great challenge to the judicial work, but promote the judicial openness and bring important opportunities for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 society. Therefore,the authorities of public security,procuratorate,court and judiciary should innovate judicial idea,take the initiative to deal with network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so as to more fully safeguard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and judicial practice itself publicly.
network consensus;judicial opening-up;judicial publicity
926.1
A
1671-5101(2016)05-0005-04
(责任编辑:陶政)
2016-07-28
陈沅(1969-),女,安徽宿县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二级律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