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意识还是规则意识?

2016-05-14 23:35夏金梅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规则意识

夏金梅

[摘 要]美国学者在对中国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中十分关注参与者的主体意识,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认识: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主张权利意识的学者多数认为这种意识将挑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而坚持规则意识的学者又将这种规则视为对政府的臣服。事实上,转型期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既具有规则意识又具有权利意识,参与者的规则意识并不是封建社会的奴性意识,其权利意识是在规则意识的主导下形成的,并不会给党和国家带来挑战。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权利意识;规则意识; 民众抗争;政治稳定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6)04-0049-08

进入新世纪,我国的群体性事件日渐突出,其折射的社会矛盾引发了国内外学界的高度关注。国外学界视野里的中国群体性事件常被称为社会抗争。在海外研究中,美国学者的研究成果丰硕并受到广泛关注,是国外了解中国社会的重要窗口。为更好地表达其本意,本文用社会抗争概念统摄美国学者对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的称谓。在对中国社会抗争的研究中,美国学者十分关注参与者的主体意识,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认识: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坚持权利意识的美国学者普遍认为,民众抗争中具有的权利意识将挑战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规则意识的美国学者则认为,这种意识起着稳定社会的作用。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中,如下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中国社会抗争参与者的主体意识是单一的权利意识、规则意识还是二者兼有之?中国文化语境中的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含义是否与美国学者所理解的相一致?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的功能在中美经济发展中有何种差别?

一、权利意识还是规则意识?

西德尼·塔罗指出:“美国人总是非常自然地使用权利这个概念来表达自己的要求,不管是少数派的、妇女的、同性恋者的和动物的权利,还是未出生者的权利,这一点十分显著。”[1](P157)美国学者在对当代中国社会抗争的研究中,十分关注抗争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参与者的权利意识及其对中国民主进程的作用。裴宜理则坚持认为,当代中国社会抗争反映的并不是权利意识,而是规则意识。

(一)权利意识的呼声

近些年来,中国民众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已成为国外学界解释当代中国民众抗争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因素。相当多的美国学者在对中国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中,通过民众的权利话语发现了一种新生的权利意识。如瑞凯德指出,新生代农民工对自己的权利认知有更多的了解,他们已经开始了维权,引发了一波又一波的劳工抗争[2]。李静君等通过调查发现,抗议者在同官员讨价还价中构建了自己的权利意识[3]

在美国学者看来,中国民众权利意识的提升首先表现在权利话语的使用上。欧博文、李连江早在对中国农民抗税的研究中发现了农民的权利话语:农民使用国家的意识形态和语言来形成自己的权利和公正的框架,同时并不寻求挑战现有的政治体系,这种关于权利的要求代表了一种新生的权利意识[4]。他们将针对中央政府的、要求改变政治体制的诉求视为权利意识;而将民众仅仅针对地方政府的,并不涉及根本政治制度变革的诉求定义为规则意识。在权利意识的功能认识上,欧博文等认为尽管抗争者仍旧采用已经建立起来的价值观,但对于一个从传统上权利就未得到很好保护的国家,这种增长中的权利意识和增长中的权利话语的频繁使用所导致的结果不能被低估[5](P127)。欧博文虽然认可农民增长的权利意识推动了他们的抗争行为,却指出依法抗争只是体制内抗争的一种方式,它开启了改革而不是革命的范式。他认为,尽管依法抗争中抗争者权利意识的影响主要在政策层面,如结束农业税、推动改革,但未成为中西方政治趋同的直接推动力[6]

美国学者认为,中国社会抗争者权利意识的提升还表现在法律意识的提升上。托马斯·卢姆指出: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是过去几年中社会动乱的跳板,越来越多的抗议开始以宪法规定的权利为依据提出要求或行动;农民开始尝试利用法院、请愿和向各级官员提出非正式的请求,将法律作为他们诉求的基础[7]。盖乐尔在对中国人上访的研究中发现,上访者在维权过程中对法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有着极高的期望,在抗争中法律意识得到了较大的提高[8]。在对近些年中国农民工抗争的研究中,杰夫瑞·贝克和盖乐尔都指出:同老一代农民工相比,中国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受到更好的教育,因而具有更高的法律权利意识,更容易被动员且更加激进[9]。马修·伊利探讨了拥有法律意识的城市公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如何运用新媒体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10]。此外,莫尔·戈德曼强调政治权利意识的提升对社会抗争的推动作用。在他看来,二十世纪最后二十年里中国人最大的变化是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尤其是政治权利意识。他认为,这种意识的变化带来了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关系的真正改变,可称为“从同志到公民的变化”[11](P24)

在权利意识的功能方面,美国学者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层面。首先,肯定权利意识有助于推动社会抗争的发生。在他们看来,这种权利意识增长表现在越来越多的抗议、示威、罢工等集体行动在中国发生,越来越多的人具有参加集体行动的意愿。其次,权利意识的功能表现在改变了抗争的类型。裴敏新探讨了快速的经济增长和法律改革所产生的影响,注意到增长中的权利意识不仅增加了抗争的频率,而且改变了抗争的类型。他认为,中国民主化抗争的类型和策略从早期的采用直接对抗的方法转变为越来越依赖于间接的和法律的形式[12]。最后,权利意识的增长改变了公民的政治态度和政治行为,有助于中国民主转型。白思鼎在对中国农村抗税的研究中发现:进入21世纪,主要的社会群体在强调其不满方面越来越坚定而自信,民主化的推动力将始于增长中的权利意识,这种增长中的意识将导致政治变化[13]。杨国斌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表明:网络行动主义最重要的影响在于它直接改变公民对权力的态度和行为;虽然公民在政治态度和行为方面的变化对民主化而言并不充分,但它是通向民主化的必要条件[14]。虽然皮特·罗伦岑和苏珊·斯柯金也认同社会抗争者权利意识的增长,但反对将权利意识不加界定地使用。他们运用理性选择理论和博弈论分析不同的因素会导致不同的权利意识行为,指出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对社会稳定的不同影响将取决于哪种影响因素在起作用。他们认为,基于价值观改变的权利意识行为将带来不稳定的因素,而源自政府政策的权利意识行为则具有稳定的效果;中国社会抗争中呈现的民众权利意识的提升是由政策推动的,因而具有稳定和支持政权的作用[15]

(二)裴宜理的发问:规则意识

在关于权利意识的讨论中,裴宜理反对这种深受欧美主流权利意识话语影响的对中国社会抗争者的主体意识的认知。在裴宜理看来,应对频发的社会抗争对于中国政治体系而言并不新鲜,大规模群体性抗争是几个世纪以来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特征[16]。她认为,中国行动者的主体意识并不是美国人意义上的权利意识,而是规则意识,因为中国民众语境中的权利意识和欧美话语中的权利意识不是同一语境的概念。在她看来,两种不同政治文化之间的差异不仅体现在抽象的政治哲学话语中,而且表现在官方的话语和民众的抗议中。

裴宜理认为,中国人眼中的权利更多地是为了加强国家统一和繁荣由官方赋予的而不是自然赋予防范国家的侵入,民众对政治权利的需要或许更可以视为对国家权力的肯定而不是对国家权力的挑战[17]。裴宜理将中国抗争参与者的主体意识界定为规则意识,这首先基于抗争诉求的差异性。社会抗争参与者的权利要求在她看来仍是基于中国政府所允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中国的劳工抗议主要聚焦于生存的道义要求,行动者利用官方的话语来构架他们的抗争。她引用于建嵘关于安源煤矿工人的抗议诉求——“加强三个代表,我们要吃饭,我们要小康”等话语——来验证其规则意识的判断。美国尽管存在着贫困和流浪者的问题,但其社会运动常产生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要求,尤其是政治权利。她举例指出了美国的一些暴力性对抗——如围绕流产问题产生的泛生命权,认为在美国即使是经济抗议也会以公民权利的形式形成,如加利福尼亚抗税起义[17]

其次,裴宜理认为,行动者的权利话语具有一定的策略性,这种策略性是具有中国历史传统经验的古老的规则意识。她指出:当下中国民众利用官方权利话语来建构他们的不满正如毛泽东时代人们利用阶级话语来表达他们的要求一样,这是一种规则意识,而非权利意识。她认为,尽管今天中国人已经宣称告别革命,但中国政府仍深受中国革命的影响,这种革命性的威权主义需要社会以官方允许的方式积极参与而非退出,人们被鼓励来发出自己的声音同时表达对政府的忠诚,只要他们按照官方指定的游戏规则行动。更具体地说,因为在中国的抗议都是常规化并且是在政府能够控制的范围内,因而一旦上级政府决定采用压制的办法,大多数民众将会很快散去[18](P21)

再次,裴宜理强调了规则意识的传统根基。她认为,这种规则意识是一种在中国有几千年民众抗议根基的意识。她指出:正如封建社会的抗议者援引天命,民国时期的抗议者援引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毛泽东时代人们引用群众路线和“造反有理”一样,拥有规则意识的抗争者都在最大程度上表明他们对统治的意识形态的忠诚,大多采用政府宣传的合法权利的话语来建构他们的要求,进而增强同政府讨价还价和协商的能力。在裴宜理看来,尽管公民所声称的权利话语已经代替了毛泽东时代的革命话语,但今天的抗议者同以前相比无论是在心态上还是在他们同威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上都没有显而易见的区别,民众的抗议仍同以前一样针对底层的政府,并采用中央的话语来构成他们抗议的框架[19]。裴宜理认为,这种抗议更可能是常规政治的迹象而不是国家社会关系根本变化的征兆,尽管今天的抗议采取了不同的口号,但同早期的抗议共享着相同的特征,这并不是新的权利意识,而是持续的规则意识[20]。总之,因为当代中国社会抗争者的抗争目标不以政权为对象,且其权利诉求集中于经济利益,因而裴宜理认为规则意识更适宜于社会抗争行动者的主体意识的表述,而非许多美国学者所高呼的权利意识。

此外,坚持“规则意识”说的裴宜理对行动者的主体意识的作用持积极态度。这种态度表现在规则意识并没有对国家和执政党带来挑战,反而从底层加强了政治稳定。在裴宜理看来,公开表达对政治权威的服从在维持体制方面扮演着强有力的角色;中国领导人无法通过选举的途径了解民众的诉求,而抗议则能让领导者听到民众的呼声;只要中央政府对社会抗议不满群体的回应采取同情的方式,社会抗议将会增加稳定而不是削弱[19]。裴宜理认为,中国民众始终是按游戏规则在行动,民众以基层政府作为抗议的目标并以中央的话语形成框架更可能是日常政治的表现,而非国家社会关系某种结构的转型[21](P27)。总之,裴宜理认为,由于行动者有着遵循规则的传统,因而社会抗争并未给政权的执政合法性带来挑战。

二、 对规则意识的本质追问

裴宜理对当代中国抗争群体主体的“规则意识”的认识,在美国研究当代中国政治的学者中独树一帜。其“规则意识”的提出,体现出对中国政治深刻的洞察力,这一规则意识对国内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尽管于建嵘在其研究中指出了中国群体性事件重要的特点在于规则性大于进取性[22],但他并未对裴宜理的规则意识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规则意识的洞察力

裴宜理关于规则意识的功能性认识,对于改变目前美国学界关于社会抗争将会导致中国政治不稳定的认识具有重要的纠偏作用。从这一点看,裴宜理对当代中国社会抗争的功能性认识更符合中国国情。早在1956年毛泽东就指出:“少数人闹事并不可怕,倒是足以帮助我们克服官僚主义。”[23](P86)许多美国学者无视中国国情,仅凭近些年群体性事件的增加,就寄望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丧失、中国民主转型为西式民主,这显然是谬误。任何国家在工业化发展时期都会出现群体性事件增多的情况(美国也不例外),在美国工业化发展时期劳工运动经历了相当长的抗争时期,在社会抗争推动下有关保障劳工权利的法律法规才得以制定。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群体利益受损的情况,中国政府一直不遗余力地调整各项政策,各项政策越来越以发展民生为重点,并在制度和法律上不断完善,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与西方一些学者所预料的中国崩溃论相反,近些年科学发展、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已成为中国民众共识,中国保持了高速经济增长并早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民主制度不断完善,公民政治参与度有很大提高,政府公共政策更加科学民主。因此,裴宜理的规则意识功能认识是基本符合中国国情的。

中国民众以现行法律为维权抗争武器,这体现了他们对法制进步的认同和肯定。任何国家民众在维护权利时,都有着首先遵循规则的行动逻辑,中国民众的抗争大多是对其遭到侵害的合法利益的维护,因而在维权时多数会首先诉诸政府的相关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年的中国城市居民社会观念调查资料显示,当被问及由于国家政策和体制原因而导致公民利益受损城市居民可能采取的反应方式这一问题时,制度化解决方式是城市公众的首选,其中协议解决所占比例为38.3%,向政府部门反映的占38.2%,采取集体上访或请愿方式的占6.4%,选择罢工罢课手段的仅占0.5%[24](P255-294)。根据全国综合社会调查(2003年~2008年)的数据,中国民众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首先考虑的是制度内的表达,采取集体抗争的方式所占比例非常低,仅占4.2%[25](P253)。马克思·费舍尔指出:“乌坎事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抗议者们坚称对中国共产党的忠诚。中国的群体性行动似乎只是表达相对狭隘的诉求,希望在体制内解决问题。抗议者们属于体系的一部分,而非去挑战体系。这是释放民众怒气的缓解阀。这事实上加强了中共的统治。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相互妥协事实上有助于维持中国目前的政治稳定。”[26]在费舍尔看来,尽管2011年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数量可能超过整个阿拉伯世界,但上述这个特点是中国仍远离“阿拉伯之春”的原因之一[26]。麦宜生对中国农村社会矛盾解决方式的定量研究表明:利益受损者在寻求权利维护方面,法律被用来实现了最大程度的动员,中国抗争者有着遵循政府制定的规则的传统[27]。皮特·罗伦岑指出,在当代中国,非正式的宽容甚至鼓励小规模的、狭隘的经济抗争,可以成为一个有效的信息收集工具以解决威权政体在接收民众信息反馈方面存在的不足,其结果不仅不会造成政权的崩溃,反而会更加有利于稳定[28]。上述研究都佐证了裴宜理“规则意识”的洞察力。

(二)规则意识的与时俱进

在肯定规则意识洞察力的同时,也必须对规则意识进行反思。首先,裴宜理在肯定中国民众抗争的规则意识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民众所具有的权利意识。同时,在裴宜理看来,当代中国社会抗争遵循的规则意识与封建社会的规则意识没有什么区别,今天的抗议者无论是心态上还是在他们同威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上都没有根本性的明显变化。这一认识显然不正确。裴宜理眼中的中国人的规则意识,指的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意识,而是与古代服从皇权类似的传统意识,是臣民意识。这显然是部分西方学者对中国人偏见的又一次表述。规则是社会秩序的必须,但古今规则不同。

这种不同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制定规则的主体不同。中国封建社会的规则,其制定者是皇帝及其所依靠的地主阶级,而今日中国民众抗争所遵循的规则是反映人民利益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国家法律,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法规,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次,古今的规则意识亦有所不同。在封建社会,抗议者所遵循的规则意识显然是无权者对皇权及其统治的一种不平等的臣服,其规则意识显然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规则意识,是高高在上的封建王权的直接压迫。当下抗争者所遵循的规则意识本质上是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尊重,是对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规则、制度的一种认可。这种认可来自于公民内心的认同,而不是一种不平等的依赖关系。再次,古今的规则目的不相同。封建社会所制定的规则,其首要意义是封建皇室的江山社稷,规则遵守者是被压迫和被统治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皇室和地主并不严格守法。今日的规则是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其首要意义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规则意识所反映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封建社会和当今社会也是不同的,民众对国家的心态也并不像裴宜理所说的没有什么变化。封建社会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高度同构的,国家高高在上,社会只是国家的附属物,缺少独立性和自主性。当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二者在矛盾中以统一性为主,在国家主导下社会被赋予了更多自主的发展空间。因此,二者不应混淆。

裴宜理认为,当今中国抗议者的心态同古代没有什么区别,这是对中国人抱有的所谓“奴性”性格的偏见,其贬义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任何国家的社会抗争在最初阶段都会有遵循规则的行为倾向,只有在某些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才会打破规则,采取暴力等方式来维护权益。民众同国家的心态也有根本性的变化。封建社会的民众对封建国家的心态是一种臣服的心理,是对高高在上的皇权的敬畏,是一种奴性心态。而新中国成立后,彻底消灭了剥削和压迫,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平等和民主的意识注入民众心中。社会心态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作为社会意识的社会心态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们的意识总是要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社会关系、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不同的社会存在下民众的心态并不相同,裴宜理对中国民众同国家的心态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发展、民众意识的改变。

三、权利意识的时空条件与功能差异

(一)权利意识的时空条件

裴宜理虽然指出了中国社会抗争行动者的主体意识是规则意识,但同时也否定了抗争行动者所具有的权利意识。在对权利意识的功能认识上,裴宜理同其他美国学者的认知是没有本质区别的。在多数美国学者眼中,所谓的“权利意识”,更多是指公民挑战政府的权威,寻求公民个人权利的维护,要求打破既有规则,重新订立规则。实际上,美国学者的权利认识的潜在话语是:抗争的民众越是激进,越是将抗争矛头针对政府并提出修改政府既定的政策、法律等,就越具有权利意识。实际上,这种意识有时候并不是权利意识,而是造反意识。

美国学者对中国社会抗争行动者的主体意识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对欧美社会抗争经验的认识。中美两国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和地域特征,两国在经济崛起中形成的民众的权利意识既有相同性,更具有差异性,差异性大于相同性。美国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培育是在资本统治下,在劳工同资本的反复斗争中形成的;当代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的发展则是在政府主导下形成的。两国民众的权利意识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美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更多地体现在对应获得的权利的诉求,进而要求从立法层面保障民众的权利;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行动更多地侧重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民权益的保护和实现。

具体说来,20世纪70年代前,美国民众的权利意识在同资本的斗争中得到了发展。在经济权利方面,八小时工作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等都是工人对资本的无限压榨的激烈反应。除了经济权利意识的觉醒,对政治权利的诉求也贯穿于美国劳工抗争的过程中。劳工抗争推动了工人获得组织工会的权利,妇女通过抗争获得了选举权,黑人在民权斗争中争取到了同白人相同的人权,而且劳工抗争的成果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拓展了美国民众享有的权利的范围和深度。总之,美国社会抗争中权利意识对抗争的作用是沿着这样的逻辑链条展开的:社会抗争——权利意识——国家立法——利益诉求实现。

裴宜理认为,美国社会运动并不集中于对经济争议的诉求,而是关注公民的个人权利。实质上,影响政治权利的根本性因素仍是经济,对政治权利的要求本质上仍是为了维护公民的经济利益。政治权利是由经济权利所决定的,并影响经济权利的实现程度。裴宜理对中国民众在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抗争中的权利意识的否定是不符合中国现实的。社会抗争的参加者既具有规则意识,又具有权利意识,二者并存,不能截然分开。裴宜理认为,在美国民众抗争中几乎没有因为要求经济正义而进行的,这也不符合美国社会现实。2011年美国爆发的占领华尔街的抗议活动,虽然抗议话题众多,包括贪腐、财政“瘦身”等,但最重要的抗议针对的还是金融体系弊病。美国居民个人收入的下滑、失业率的居高不下等成为此次民众占领华尔街活动的主要原因。

同美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是在同资本斗争中推动发展不同的是,中国民众权利意识的提升更多的是在政府主导下,由国家通过完备法律制定、进行法律宣传实现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政府的推动下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为民众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依法治国方略在开启中国法治进程的同时,也有效提升了民众的法治思维和权利意识。因此,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与抗争的逻辑关系链条如下:政府主导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权利意识提升——维权行动——利益诉求实现。此外,权利意识的觉醒也是基于民众对物质利益的关注,主要是经济权利意识的提升。增长中的权利意识表现为民众越来越多地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被近些年中国集体劳动争议数量上升、法院立案数量增加所证明。

(二)权利意识的功能

经济发展过程中日益增长的民众权利意识具有何种功能?它对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和中国发展会带来怎样的影响?中国民众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是否如多数美国学者所假设的那样将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带来挑战?尽管裴宜理和其他美国学者在对中国民众抗争的主体意识的界定上存在根本性的分歧,但在对权利意识的功能性认识上是不存在根本分歧的。规则意识在任何国家和社会对统治秩序和政治稳定都起着正向的作用。而裴宜理和其他美国学者在对权利意识的功能性认识上都将其视为对中共执政潜在的威胁和挑战。

权利意识是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认知、理解及态度。权利意识包括权利认知、权利维护、权利行使、权利要求四个要素[29](P6)。马克思认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30](P72)我们不能抽象地理解权利意识及其功能,脱离了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权利就成了空洞的口号。社会主义人民权利的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地位的保证,需要建立在经济权利实现的基础上。脱离了经济权利的政治权利也成了虚伪的“伪权利”,权利也就失去了它对作为个体的人所具有的真正意义。权利意识作为一种反映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意识,归根到底是由物质发展水平决定的,并作为一种意识的表现形式反作用于社会。因此,对中国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权利意识所产生影响的分析,需要辨析其权利观念变化的来源。由于中国政府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完善,群体事件参与者多是在对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认可的基础上进行的,在政府主导下的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及其利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权行为并不会给执政党带来政治统治的威胁。而源于价值变化的权利意识要求则对政治稳定具有潜在的挑战作用,因为这种权利意识变化多数是建立在对现存的政治体制不认同的基础上,其权利要求多是要改变现存的政治架构。当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利益诉求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主,并未将其抗争目标指向国家政权,这种权利意识的变化并不是源于价值观的变化,而是要求改变现有的政体结构。

四、结 语

美国学者关于中国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主体意识的争论,不论是强调权利意识还是强调规则意识,对于中国国情的认识都具有片面性,对权利意识的功能性认识更是基于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逻辑。虽然相对于其他美国学者而言,裴宜理的规则意识的认知更多地把握了中国的国情,但其对中国民众规则意识所反映的奴性心理认识则带有西方偏见。正如李连江指出,在当代中国,规则意识和权利意识共享同一个目标,就是防止权力被滥用,但二者在对象、理论基础和行为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

[31]。欧博文也认为,没有必要一定要在权利意识或规则意识之间做一个区分或二选一,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可以同时存在,而且两种意识的共存是公民权利呈现的路径之一[6]。事实上,中国民众在维权过程中既有规则意识又有权利意识,而基于规则意识前提下增长中的民众权利意识对改善党的领导、推动中国民主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因此,民众权利意识的增长并不像西方学者预料的那样,不会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带来巨大的挑战。针对政府进行的抗争所表现出来的意识并不一定就是权利意识,也有可能是造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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