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建设路径

2016-05-14 11:43周婉婷徐冬先张然
经济师 2016年6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法治化

周婉婷 徐冬先 张然

摘 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总体要求和整体布局,有必要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建设。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建设,那就必须落脚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法治化,推进人民政协的法治化,推进协商民主社会基础的法治化。

关键词:协商民主 法治化 路径

中图分类号:F1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6-045-02

从中国共产党政治建设发展历程看,协商民主这种形式肇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统一战线策略。随着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文明深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了如政治协商、民主协商、对话协商、广泛民主参与等多种形式。1991年3月江泽民同志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政协七届四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协商民主”,他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这是我党第一次明确了协商民主这种政治参与形式的重要地位。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宪法序言修改中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从而协商民主的内容正式入宪。1997年党的十五大又将“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了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而“协商民主”第一次的出现,则是在2006年2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文件中,该文件第一次明确地指出了协商民主的内容、主体及目标等问题,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这是第一次将协商民主上升为一种民主建设制度提出,而且还与选举制度建设一样,作了整体规划和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出战略部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思想,基于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对国家重大决策坚持多党合作、政治协商,争取能够在共同问题上面取得一致的意见,与选举民主共同构成了我国政治民主形式。本质上看,协商民主就是要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一种形式,应该主要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一种国家民主形式存在,即制度层面上对选举民主的一种充实;二是重大决策之前的讨论对话协商,即技术层面上的一个必经程序,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咨询”或“商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协商民主当然需要制度化法治化作为保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是为了保障协商民主能够正常地展开,并通过立法及法律为其提供制度层面的保障、程序层面的许可。因此,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就是指具体的运用对协商民主制度予以明确表述的法律法规,以此规范协商民主的运行程序,进而保证协商民主的运行规范,最终确保协商民主制度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建设存在诸多不健全问题。首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法治化的程度仍不够高。宪法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保证,但我国宪法中尚无专门条款予以明确表述,我国缺乏具体特定领域的专门立法,缺乏法律保障;其次,由于人民政协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致使人民政协的作用未能得到如期发挥,人民政协的依法监督工作也存在法治化不高的问题,也使得人民政协活动的理性和可预期性并不高;再次,社会基础法治化的程度不够高,协商民主的法治素养仍亟需被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协商的意识不强,公民参与程度及水平比较低,公民能够真正参与协商的程度仍比较低。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近年来就如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建设,在学术界、理论界已经产生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

一、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法治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制度化法治化建设的脚步在逐步加快,但还存在着法律尚不健全,法律体系仍不完善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也就如何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做了进一步的规划及部署。孙斯坦认为:“一部宪法应当能够促进协商,意思是说,将政治可信度跟高度的反思以及说理的一般承诺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加强立法、修善已有法律,完善制度平台,加强制度化建设,将不同利益群体都增加到协商民主的立法过程中,增强法律制定的公平性,使多层广泛制度化的协商民主能够做到有制度有法律可依,可以循序渐进地将现已成熟的规范、条例上升到国家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约束;要不断完善宪法关于我国协商民主的性质、地位,梳理协商民主实践的发展进程,确立基本原则,规定协商民主的主体、内容。增强宪法对于协商民主表述相关内容的可操作性,制定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提高其指向性、程序性和可操作性;颁布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条文及规定,制定相关问责制度,构建配套机制。使我国协商民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各级人大要梳理规章制度、条例,要不断完善相关条例,进行相应的增加、改动、补充、删除等等,增强协商民主相关内容的规范性,增强表述的定性说明、定量划分、具体阐述。

二、推进人民政协的法治化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其根本职能是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以及各界代表人士开展民主协商活动。其本质上来说就是实行协商民主的组织载体。首先,人民政协法治化是协商民主的重要环节,要依法规范人民政协委员的履职行为,提高人民政协委员的素质与能力,提高对所要解决问题的认识水平,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其次,提高委员提案的高效性,切实做到依法履行职能,将在政协会议中所提出的意见和批评形成提案,呈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反馈对相关重大决策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切实保证相关各项工作能够真真正正落到实处。再次,无专门的法律对人民政协行为加以规范,使得政治协商缺乏稳定性和规范性,致使人民政协的功能没有完全释放出来。因而,正如有学者提出的,“应当制定《人民政协组织法》以及《政治协商程序法》”,明确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提供宪法依据和保障。对人民政协制度的地位进行法律规范,对政协组织机构的设置程序、委员界别的设置予以明确的规定,完善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采取形式、进行程序等等的法律规定,使人民政协的工作具有法律依据,使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走上法治轨道。同时也要明确规定违反协商、监督程序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完善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完善政协内部相互监督机制,提高维系政治协商工作的秩序;完善人民政协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提升政治协商的质量,并且要不断完善民主监督的反馈机制,提高协商民主效率;要着力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不断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相关的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

三、推进协商民主社会基础的法治化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社会整体的法治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发展进程。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体,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协商民主制度的认识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协商民主制度的实施成效。要加强法治观念的宣传教育,营造崇尚民主的优良社会风气,形成良好的信仰敬畏法律的社会风尚,在一定程度上也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起着推动的作用;要加强协商民主知识的宣传,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素养和政治理性,不断丰富协商民主知识宣传教育方式及宣传载体。运用典型的实际案例进行宣传教育,宣传先进的典型案例,阐释协商民主相关知识,并加大对不正当协商行为的惩罚力度,警示违法后果,进而增强全社会依法协商的主动意识。广泛运用传媒进行宣传引导工作,发挥舆论正能量的积极作用,用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大众传递协商民主法治知识,通过电视、媒体、网络等媒介进行广泛的传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并且要加大在偏远山区宣传力度,努力消除法治教育盲区,不断强化公众参与行政协商的责任感,增强民主意识,增强主人翁精神,使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其中。增加形式多样的公益性法律讲座,培养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主协商的能力与素质,宣传基层协商民主的形式及特点,积极开展协商民主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自信心,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贴近协商民主制度。以更易于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的鲜活的表达方式,培养公民政治参与的能力,使协商民主的相关政策、常识大众化。通过学校教育,增强协商民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青少年、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培养其法治意识及法治习惯,提高法治认知、不断拓宽民主的法治教育途径,进行正确的法治精神引导,进而提高社会协商民主的法治素质,形成良好的民主素质、法治观念,养成协商民主的行为习惯。

综上所述,协商民主制度是我国极其重要的民主制度形式,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制度化发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更是协商民主制度本身的内在诉求,有利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本文系佳木斯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视阈下协商民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WZ2015-001)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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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佳木斯大学 黑龙江佳木斯 154007)

(作者简介:周婉婷,张然,佳木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徐冬先,佳木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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