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0家问题P2P平台“坏账”超728亿

2016-05-14 14:55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6年8期
关键词:筹融资坏账债权

P2P平台频频出事

中晋系、融资城……近两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持续爆发,许多P2P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吸收巨额存款后“跑路”,让无数老百姓血本无归。

截至2016年4月,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431家。统计显示,被曝光的问题P2P平台已达1630家。按照平均数估算,这些问题平台累计待收金额高达728.1亿元,其中有近半数平台“坏账”的原因为老板跑路。

问题P2P平台数量逐年递增。去年问题平台共896家,同比2014年增加225.8%;2016年1月至今,问题平台数量超过300家。其中,4月停业及出现问题的平台数量为75家,主动停业进行资金清算退出的平台,也从去年同期的9%飙升至41%。

在所有问题P2P平台中,上线不到1年即被查的平台占比高达69.8%。其中,上线6-12个月被查的达32.6%。

问题平台覆盖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而“大头”集中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其中山东问题平台数量最多,达302家;广东次之,295家。从问题平台类型上看,“跑路”类型占比最多;其次是“提现困难”,涉及478家平台。

中老年人易受伤 年轻人“好奇”中招

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处处长刘路军介绍,我国东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绝对数量大。而东部地区发案,会对中西部地区产生连带蔓延效应,“有些手法在东部已过时,犯罪分子就会到相对不发达地区故伎重演。再加上一些地区制度设计等相对不完善,很容易被钻空子。”

从非法集资的参与人群来看,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是中老年人,他们辨识能力相对较差、风险承受能力弱。特别是40后、50后,很容易被街头广告、电话推销、发放纪念品等手法蒙蔽。受骗的年轻人也很多,因为他们对新事物的需求和好奇心更强烈。

懂行的人太少

目前而言,P2P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首先是基于投资者自身风险教育的不足,其次是由全国互金整治行动引领的行业监管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再者,就是市场本身的不确定性。

虽说P2P行业在国内发展已经走过了8个年头,但是P2P行业目前却出现了行业发展有余,但投资者风险教育赶不上的现象。当然,这与我国财商教育先天不足有很大关系。我国高学历人群对于理财、对于征信的认识都是十分不足的,有的大学生竟然在毕业后连助学贷款都采取不予偿还的做法。

国家多次强调规范发展,P2P行业迎来了诸多监管重拳。长期而言这对行业健康发展好事,不过短期带来的阵痛也让人苦不堪言。投资者不但要面临行业整顿清理所释放的风险,也要承受行业“去担保化”等变革的不确定性。

上海互金开始整治

互联网金融整治聚焦在三个方面,首先需要管住钱(资金存管)、其次是管住人(信息披露)、三是管住产品(产品登记)。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安排,调查主体包括p2p网贷企业、股权众筹企业、私募基金企业、互联网资产管理与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企业等四大主体。

此次调查,内容十分详尽,针对p2p网贷企业有五张大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产品及运营情况调查表、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社会贡献及创新发展情况调查表、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其他情况调查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涉及保险业务调查表。

从调查项目来看,p2p平台涉及业务种类多达14类,分别包括个体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互联网其他债权类融资、互联网金融产品转让融资、互联网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融资、债权转让、债权收益权转让、其他金融产品及收益权转让、互联网第三方金融产品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售、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实物众筹融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业务、其他互联网融资。

具体定义如下:

1.个体网络借贷: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2.网络小额贷款:指填报机构通过自身或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3.互联网其他债权类融资:其他债权类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垫付及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赁、委托贷款等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实现的融资。

4.互联网金融产品转让融资:指变更金融产品认购(购买、借款)合同的金融产品持有人(所有权人、债权人)的金融产品全部或部分转让。

5.互联网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融资:指在不变更金融产品认购(购买、借款)合同金融产品持有人(所有权人、债权人)情况下,对金融产品收益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的金额。

6.债权转让:指变更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对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7.债权收益权转让:指不变更借款合同债权人,对债权收益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8.其他金融产品及收益权转让:指除债权转让外的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以及金融产品收益权的转让。

9.互联网第三方金融产品投资:指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通过委托投资方式或者直接购买第三方金融产品进行资金投资的业务,包括委托投资和第三方金融产品直接投资的余额。本项所指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计划。

10.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售:指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直接发售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计划。

11.股权众筹融资:指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开展的股权融资业务的余额,包括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和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

12.互联网实物众筹融资:指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开展的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健康设备、特色农产品、影视艺术项目等的融资业务。

13.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业务:指填报机构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业务。

14.其他互联网融资:指除业务种类中规定类型之外的新金融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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