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恐怖活动犯罪现象的严刑化规制研究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基点

2016-05-13 02:13
新疆社科论坛 2016年2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向 准



对恐怖活动犯罪现象的严刑化规制研究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基点

向准*

摘要我国运用刑法规范对恐怖活动犯罪现象予以法律规制,有其特定的正当性依据加以支撑。同时,在立法规制中以严刑化为中心,作出宽度与力度相结合的具体规制内容,旨在加强对恐怖活动犯罪的防控。就目前我国刑法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来说,已经基本上涵盖了恐怖活动犯罪的诸多内容。不仅仅是适用对象、适用行为方式或手段以及适用刑罚的单纯扩充,更是透过这种严刑化的立法规制对防范和控制恐怖活动犯罪产生不可小觑的恰当性和适用性意义。

关键词恐怖活动犯罪现象《刑法修正案(九)》严刑化

随着全球恐怖活动犯罪现象的普遍性与常态化发展,“恐怖活动不仅直接侵害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恐慌,而且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甚至严重影响世界政治、经济和安全局势”,①因而其已然成为世界公害之一。针对此类犯罪现象,联合国和世界各国制定了国际性及地方性的反恐公约(如《联合国宪章》中反恐怖条款、欧洲理事会《惩治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等),而且各国也相继在国内增加规制反恐的内容,②进而共同防治恐怖活动犯罪。我国自1997年刑法改革起,就在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而后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三)》)中作了第一次修改和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的第二次修改。同时,在《刑法修正案(三)》中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且在《刑法修正案(九)》予以修改。除却对现有恐怖活动犯罪的修正,《刑法修正案(九)》还增加了六类恐怖活动犯罪的行为形式。显然,我国通过立法规制明确表明了对待恐怖活动犯罪的积极应对态度。这不仅仅是对现实客观存在的恐怖活动犯罪现象的刑法回应,更是意味着我国正在加强对恐怖活动犯罪现象的严刑化防控,进而减少恐怖活动犯罪的发生,防范于未然以及防范于将然。

一、恐怖活动犯罪现象的存在

近些年,我国境内恐怖活动犯罪现象愈演愈烈,尤其是“与我国毗邻的中亚、南亚地区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情绪不断高涨,也波及我国新疆、西藏等地区,导致了我国境内以‘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为代表的‘三股势力’的产生和抬头。”③如今,由恐怖组织策划实施的犯罪活动,显然在给各地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外,更重要的是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恐慌。这无不是恐怖活动犯罪现象以其客观存在作出的警示:“当下,我国正面临恐怖活动的现实危险和长期潜在威胁。”④正是基于恐怖活动犯罪现象的高危险性和威胁性,切实掌握其本质及发展变化形态才能作出更为完善的立法规制。

(一)何为恐怖活动犯罪

事实上,对于恐怖活动犯罪在世界各国有不同的称谓,比如“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犯罪”“恐怖组织犯罪”等等,⑤本质上都是在实施一定的恐怖行为或活动的基础之上形成的犯罪概括类型。笔者使用“恐怖活动犯罪”是建立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三)》“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修正目的和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的内容规定中加以运用的。其对恐怖活动作了明确的界定。即:“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⑥因此,对于何为恐怖活动犯罪,自然可以理解为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

立足于刑法学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恐怖活动犯罪可以从四要件方面作出本质界定,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⑦不过,笔者认为从目的、对象、手段以及主体方面作出恐怖活动犯罪的界定能直观透彻的看清其本质。

恐怖活动犯罪已经不仅仅是客观存在的现象,还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犯罪现象。尤其是随着时代的转变,恐怖活动犯罪形态逐渐扩展且复杂多变。

(二)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形态

一般认为,恐怖活动犯罪都是暴力下的产物,比如杀人、绑架、爆炸等等。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其犯罪形态已超出传统犯罪的方式,以更为繁杂的形式呈现出单一到复杂的扩展趋势。具体为复杂的犯罪主体、现代化的手段以及多样的形式。

1.犯罪主体多元化

2.手段现代化

3.形式多样化

正是由于恐怖活动犯罪现象的独特存在以及对我国带来的危害难以掌控,那么,就迫切需要运用刑事法律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和严厉的刑罚。

二、对恐怖活动犯罪现象的严刑化规制

我国运用刑法规范对恐怖活动犯罪现象予以法律规制,有其特定的正当性依据加以支撑。同时,在立法规制中以严刑化为中心,作出宽度与力度相结合的具体规制内容,旨在加强对恐怖活动犯罪的防控。

(一)严刑化规制的正当性根据

所谓正当性根据,即是存在的合理、正当的前提,倘若没有正当性根据则后置规则就不可能具有正当性或必然性。我国在恐怖活动犯罪的严刑化立法规制中,也是基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体现的正当性根据而形成的。

1.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

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维护各国间的和平稳定秩序是国际反恐的重要内容。如今,除了反恐国际公约与地区性公约以外,世界各国刑法都设置有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刑法规制已经成为应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当然途径。尤其在当下,恐怖活动犯罪已经呈现出全球化扩张态势,因而需要世界各国紧密合作,在维护自身的同时保持整体环境的安全。

2.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体现

(二)严刑化规制的具体内容

严刑化并非只是严厉的刑罚惩罚,而是在严密的犯罪网基础之上的刑罚发展。对于严刑,即是扩大犯罪适用范围与加大刑罚惩罚力度。具体到恐怖活动犯罪方面,经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恐怖活动犯罪一方面在适用范围上得以扩展,另一方面在刑罚内容上增加了可以适用的刑种。通过这两方面对恐怖活动犯罪加以严刑化规制。

1.适用范围的扩张

2.刑罚力度的加强

无论是恐怖活动犯罪的适用范围扩大还是刑罚种类的多样,都是对恐怖活动犯罪现象的严刑化处遇。尤其是将资助、策划准备等行为纳入刑法规范之内,在实现我国报应刑向预防刑转变的过程中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逐渐实现科学、全面、有效的刑法体系。

三、严刑化规制的恰当性及适用性

针对恐怖活动犯罪现象的高危险性、重损害性以及颠覆可能性,我国刑法规定了专门恐怖活动犯罪条文之外,还在其它条文中有所涉及。例如,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类型就包括有恐怖活动犯罪及以一般刑事犯罪的手段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等等。实质上,我国在规制恐怖活动犯罪进程中,始终坚持反对一切恐怖活动犯罪的基本立场,同时强调预防为主的积极、主动且高效处置的应对态度或原则。就目前我国刑法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来说,已经基本上涵盖了恐怖活动犯罪的诸多内容。不仅仅是适用对象、适用行为方式或手段以及适用刑罚的单纯扩充,更是透过这种严刑化的立法规制对防范和控制恐怖活动犯罪产生不可小觑的恰当性和适用性意义。

1.恰当性

严刑化规制本身就是对犯罪予以处置的有效途径,尤其是针对像恐怖活动犯罪这类特别严重的犯罪,更是需要运用严刑化的内容加以规制。一方面,通过严刑化的立法规制,给恐怖活动犯罪现象设置合理恰当且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而提供了应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定依据,为实现刑法与刑罚的积极效用打下坚实基础。另一方面,面对恐怖活动犯罪趋于普遍与常态现象的形势下,针对其所存在的新问题,及时修正刑法犯罪圈范围与调整刑罚结构,使得处置恐怖活动犯罪有其恰当的对象范围和轻重程度,即恰当的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其中及受到怎样的刑罚。无论是恐怖活动犯罪现象的严刑化规制为现实需要提供了恰当的刑法依据,还是对其作出了恰当的内容规范,无疑不是建立在打击、预防和控制此类犯罪的目的之下进行的较为全面且恰当的刑法规制。因此,对恐怖活动犯罪现象的严刑化规制有着不容置疑的恰当性。

2.适用性

对恐怖活动犯罪现象的严刑化规制有着不可或缺的适用性。无论是在理论探究还是在实践运用上,严刑化的规制都丰富了应对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适用价值。从理论适用价值角度而言,恐怖活动犯罪一直都是世界各国予以研究的重要犯罪类型,我国也不例外。通过对恐怖活动犯罪现象的掌握,寻求恰当有效的刑法规范将之加以控制是通用的方式。而刑法的制定本身就是理论的集聚,研究恐怖活动犯罪的理论内容是否有可适用性就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即哪些行为具有理论的适用性、是否能够将此理论作为引导适用以及如何为立法规制提供具有可适用价值的内容等等。反之,已经确立的刑法规范内容在经过一定适用阶段后是否依然具有适用性,同样需要理论反馈而后再作出不断的修正。基于此,对恐怖活动犯罪的严刑化规制是依据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适用理论,进行国际国内比较研究后反应在刑法内容上的,理所当然的具有实然适用性。同时,转化到刑法规制中的具体条文是针对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而抽象出的犯罪规范,然后再依照规范解决未然或将然的犯罪。实际上就是严刑化规制本身存在的特定适用性。从实践适用价值角度而言,恐怖活动犯罪适用范围的扩大能更好的适用于复杂多变的恐怖活动犯罪形式,并且将更多的低危险性的前期准备等行为纳入刑法之内,更有利于司法实践的认定和衡判。这种严密的犯罪网对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更易适用且更易反映出其积极效用。尤其是通过严刑化的适用,能将恐怖活动犯罪圈定在可控范围,避免造成更严重后果的同时更好的保障国家、社会以及公众安全。

当然,我国对恐怖活动犯罪的严刑化规制有着诸多的积极价值。与此同时,也不可否认的是在防控恐怖活动犯罪上难免还是会有不足,比如立法模式单一、立法内容仍然不够等等。不过,至少我国已经迈出了很大一步并且在不断的加以完善。因而,对恐怖活动犯罪现象的理论与现实探索仍然任重而道远。

注释:

①王俊平:《刑法新增犯罪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3页。

②外国在国内都设置了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名,如在美国《联邦刑法典》中,就包括“使用大规模杀伤武器罪”“跨境恐怖活动罪”“窝藏或隐匿恐怖分子罪”“资助恐怖分子罪”和“资助外国恐怖组织罪”等五种犯罪。刘士心:《美国刑法各论原理》[M],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321~322页。

③孙章季:《中国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J],《战略决策研究》,2014年第3期,第74页。

④赵秉志、杜邈:《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制度细化的合理性分析》[J],《法学》,2012年第12期,第35页。

⑤高铭暄、张杰:《关于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定义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6年第5期,第24页。

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Z],第二条,2011年10月29日。

⑦当前有些学者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定义就是从四要件的角度去阐释其刑法学特征。莫洪宪、王明星:《论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法律控制》[A],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编:《反恐立法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12月,第19~22页。

⑧有学者认为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并无特别要求。王秀梅:《论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及我国立法的发展与完善》[J],《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第134页。

⑨童伟华:《论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76~82页。

⑩陈忠林:《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J],《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第27页。

〔责任编辑:郭嘉〕

文献标识码中国图书分类号D924.3A

文章编号1671-4741(2016)02-0035-05

*[作者简介]向准,中国政法大学2014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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