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入刑合理性的思考

2017-03-05 04:20王振国
商情 2016年51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王振国

【摘要】中国是考试制度的发源地,在夏商西周时期就已经具备了较为完整的考试体系,用以发掘人才。如今,考试制度更是国家对人才鉴定的主要方式之一,其直接的关系到个人的发展权,决定了个人命运的改变。但我国考试作弊的负面消息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国家考试制度的严肃性,破坏了社会公平公正,损害了诚信原则。但是我国并没有足以震慑国家考试作弊行为的有效措施。面对这种情况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国家考试作弊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本文目的在于探析作弊行为入刑的合理性,进而探析国家考试作弊条款的不完善之处,呼吁社会重视国家考试的严肃性,树立诚信精神。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国家考试作弊 诚信精神

一、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入刑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

建国以来,教育改革长期处于我国改革的重要地位,教育改革中贯彻的原则就是考试公正。考试是一个国家人才鉴定的重要方式,也是社会竞争的一个重要的体现。人们通过入学考试获得教育机会,是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通过入职考试的方式来得到劳动就业的机会,是就业机会的公平;通过国家类资格认定的考试来获得国家认可,则是国家许可的公平。如果有人通过虚假的方式,以不正当的手段通过考试,则破坏了考试竞争的公平性,破坏了考试的严肃性以及公正性,一旦作弊风气大开,则会破坏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所以,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入刑能够有效地惩罚考试作弊者,从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二)有利于社会诚信精神的构建

诚信问题一直是中国社会老生常谈的话题,考试制度讲究诚信考试,要求考试者通过自己的努力付出,刻苦学习,努力拼搏,在考试中收获,获得一定的结果或利益。但如果在考试中有考试者违反诚信原则,通过投机取巧的方式通过考试,则会损害秉承诚信考试考生的合法权益,也会使考试者怀疑考试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和考试诚信精神。这就需要严惩国家考试作弊分子,重新构建考试制度公平公正性,树立人们的诚信精神。

(三)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入学考试往往关系着个人的受教育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面对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入学考试就是合理分配教育资源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如今,冒名上大学,替考等行为,导致了投机取巧的人得到了更好的教育资源,而真正努力的人却失去了受到良好教育的权利。所以,国家考试作弊入刑能够有效地打击考试作弊者,避免冒名,替考等不公平、不公正的事件发生,间接地保护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二、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入刑合理性

考试行为中的诚信问题以及作弊问题,一般来讲应属于道德范畴,作弊行为会影响到作弊者的荣誉。在以前,院校通常采取通报批评的办法来制裁作弊者,意在使其得到精神上的道德上的制裁,让作弊者能够改过自新,重新树立诚信精神。道德约束无疑是社会运行中最良好的状态,但是道德约束也存在其固有弊端——缺乏强制性。但是刑法作为国家强制力的体现,从其诞生开始就具有鲜明的特点——较高的强制性。众所周知,刑法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火墙”,它不能够随意的适用。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入刑是否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已经达到了入刑的必要程度。我国在西周时期,统治者们就总结出了根据国情来调整刑罚的政策,后人总结为“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如今,我国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频发,已经达到了道德无法约束的地步。例如2013年高考之际发生的湖北钟祥三中的围堵事件,就是因为考场中的监考老师严格进行安检收缴了学生的通讯工具和作弊仪器,导致学生的作弊行为无法得逞,引起了考生及其亲属的不满。但在此事件之前,湖北荆门市就已经抓获了一批集团作弊团伙,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9人,没收了一批作弊仪器。湖北教育考试院也通报了在2012年高考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情况:共查处违规作弊考生145人,1名考生因参与集团作弊团伙而被停考三年。如今,国家考试作弊已经不是个人行为,其背后是有组织有预谋的集团作弊团伙,其性质非常恶劣,已经达到了道德无法约束的地步。这种情况下,就不仅需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更需要的是刑事制裁来惩罚集团作弊团伙、预防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因此,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入刑具有合理性。

三、组织考试作弊罪条款完善的探讨

(一)刑事制裁要注重教育

刑法最重要的目的在于对犯罪者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不在犯罪,从而起到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国家考试作弊行为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作弊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制裁。但是,笔者认为,刑事制裁只是一种手段,其最终的目的在于教育感化,使人们树立诚信考试的观念,维护考试的严肃性以及公正性。我国应当明确的界定考试作弊的一般违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明确界限,切不可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同时,注重对犯罪者的教育,促使其重新树立诚信精神,从根本上遏制考试作弊行为的发生。

(二)身份犯的从重处罚

如今,很多国家考试作弊的案件中有政府官员、教师、监考老师的介入,甚至掺杂着行贿受贿的问题。这种行为是对国家考试制度严重对破坏,会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对于这些有着特殊身份的犯罪分子要区别对待,刑法应当对这些身份犯设置从重处罚的条款。促使有着特殊身份的工作人员格尽职守,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犯罪主体应包含单位

作弊器材的制作需要大量的社会资源,往往是由单位来进行作弊器材的生产与销售,单位进行组织作弊的行为其危害比个人实行作弊行为更加恶劣,所以我国对于作弊罪应加入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来更好地维护国家考试制度,打击犯罪。

四、结语

国家的考试制度影响到了国家的人才选拔,也影响到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所以国家考试制度对社会的运行至关重要。面对如今考试作弊愈演愈烈的情况,我国积极应对、适应国情,将考试作弊行为入刑,弥补道德约束固有的弊端。相信在此之后,我国会严厉的打击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唤起公民心中的诚信意识,遏制考试作弊的行为。

参考文献:

[1]沈文俐.对考试作弊行为入刑必要性的思考[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6.

[2]王明星.考試作弊罪的罪名设置及刑罚配置的合理性[J].新视野,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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