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蕊
摘 要:强迫交易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所涉及的市场领域也趋于多元,尤其在近年来的旅游业中经常发生的强迫购物事件引起社会反响强烈,并且屡禁不止,笔者通过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强迫交易罪的条文,从当下旅游业低价出团,导游强迫游客购物引发严重后果这类事件揭示强迫交易罪的入罪门槛低。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强迫购物;强迫交易罪
1 《刑法修正案(八)》强迫交易罪的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1]将强迫交易罪增加了新的内容:①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高价参加投标;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投标;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拍卖自己的物品;④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高价购买自己的拍卖品;⑤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自己公司的股份;⑥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收购别人公司的股份;⑦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向自己发行债券;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自己的债券;⑨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低价出售自己的房屋、汽车、文物等资产;⑩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高价购买别人的房屋、汽车、文物等资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某项经营活动;?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某项经营活动。《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的修改,防止了打黑的扩大化。将这12种行为归入强迫交易罪,对有的犯罪分子处罚就显得太轻了。《刑法修正案(八)》将此罪的刑期做出相应修改。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从旅游业案例分析强迫交易罪入罪门槛过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在此列出该旅游法条文关于旅游购物的相关规定,目的是通过这些条文回过头看看社会上近几年发生的导游强迫游客购物现象有没有得到克制或改善,但事实上此类案件屡禁不止并且愈演愈烈。尤其以今年发生的内地游客因购物在香港被打死这个在社会和旅游界引起轩然大波的案例更让人感到震惊。从上述旅游法的第九十二条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解决途径第四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根据《刑法》第226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据香港“东网”报道,内地男游客在红磡1间珠宝店疑未有购物与人起争执,继而遭围殴重伤,经留医抢救近24小时后,10月20日10时许终告不治。案件改列谋杀案。那么对涉事的内地导游根据《刑法》226条规定则可以举重明轻,完全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因为该案中强迫购物已经致人死亡了。那么还有很多旅游界导游强迫游客购物引起反响恶劣的事例。如:据新华社有网友在微博上传视频称在云南旅游时遭遇强迫购物,导游甚至出言威胁“不支持我玩死你”,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在网友曝光的另一段视频中,这名导游在旅游车上说:“支持我OK,不支持我玩死你!”他随后又说:“现在咱们要去买玉器,你们给我买出来1万块钱。因为我们报的是购物团,购物团是有指标的。你没达到我的指标,我不会让你上车,信不信我把你弄死在这里。”
近年来像这样因为游客买东西少,就被导游辱骂甚至殴打这不是一回两回了,有骂游客不购物就没良心的,有的讽刺游客说你不买东西就是臭不要脸,有的甚至狠的,就拿个刀在那晃荡晃荡,就吓游客,你买不买买不买,就这种。对于这种不靠谱的导游,或者管理不利的景点,相关部门也不只一次的进行过打击处罚,但似乎这样的事情还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从当下旅游业出发,导游强迫游客购物现象愈演愈烈,现在已经发展到因购物而造成多起人员伤亡的旅游事故,虽然2013年4月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针对旅游行业这类不规范的行业现象进行调整,但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到现在这类事件并没有减少或得到整治,直至今年内地游客在香港因购物被殴打致死,社会上又一度引起强烈反响,所以在我看来,如果此类事件造成游客伤亡等恶劣结果,如需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则可以直接对被告定强迫交易罪,利用刑法这一最严厉的处罚方式整顿旅游行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和畸形的竞争方式,那显而易见,以目前这样的犯罪构成,强迫交易入罪门槛则显得很低。那么肯定会有八成导游完全被定罪处罚,那从事旅游业不是成为一个更接近犯罪的职业。
3 结论
学界关于强迫交易罪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以及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分做出了很多分析与研究,但多数都是以具体条文文义的研究出发,使得该条文具体适用过程难以得出更贴近社会生活的可靠结论,笔者从当下市场经济发展出发,以近年来广泛引起的社会舆论入手,从事实角度分析强迫交易罪的入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使得论文更能引起读者们的共鸣与关注。目前,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经济活动中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表现突出,强迫交易行为即是其中之一,严重扰乱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由于该行为通常伴随着暴力、威胁手段,所以同时对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侵害。对于本条行为构罪标准“情节严重”的理解,由于没有具体司法解释,通常理解为手段恶劣、非法牟利数额大、造成严重后果等。司法实践中,通常把非法经营数额、非法牟利数额作为把握、确定罪与非罪的界线标准及后果严重的尺度。经济生活中,一次性强迫交易数额不大,但屡屡实施强迫交易的欺行霸市行为较为普遍,严重干扰群众正常经济活动。因此,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数额标准作出相应规定,使定罪量刑的标准更加明确,有指导性。
参考文献:
[1]《刑法修正案(八)》.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