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法治理念

2016-05-13 02:13胡利明
新疆社科论坛 2016年2期
关键词:治党从严治党规则

胡利明



论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法治理念

胡利明*

摘要全面从严治党中蕴涵着丰富多彩的法治理念,全面深化了治党空间,全面提升了治党质量,全面领悟了治党精髓,全面创新了治党理念,全面刷新了治党历史上的新坐标。法治理念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产物,又是“四个全面”的保障力量;既是国家社会的法治理念的“继续发展”,又在党内“创新发展”,更与社会“共享发展”。法治地位、法治目标、法治原则、法治主体、法治规则、法治权力、法治行为和法治责任共同构建其法治理念,共同领悟其核心精髓,共同铺设治党的“法治轨道”,共同打造治党时代的新纪元。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法治理念法治四个全面

三严三实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专门重要举措,其中既有宏观法治理念,又有全面从严和全面务实的法治理念,据此类比推论全面从严治党中也蕴涵着诸多法治理念。其实,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法治理念(以下一般简称“法治理念”)既是“思想路线”,又是“技术参数”,还是普遍适用的“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成果,成为现代法治的精神内核。据此,法治理念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继续发展的必然产物,又是“四个全面”的保障力量;既在具体规则上有所体现,又在整体布局中有所蕴涵,还在精神层面有所无形指引,与“四个全面”有无穷的学理关联;既是国家社会的法治理念的“继续发展”,又在党内“创新发展”,更与社会“共享发展”。可知,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法治理念既来源于国家社会的法治理念,但又具有诸多特殊性,本文中将重点论述与全面从严治党密切相关的中国特色法治理念。

一、全面从严治党在四个全面中的法治地位

“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方略与时俱进的新创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新飞跃。第一次为全面从严治党标定路径,要求“从严治党的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实效性”,锻造我们事业更加坚强的领导核心①。从地点上看,全面从严治党诞生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从次序上看,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处于第四位置;从空间位置上看,处于战略举措“△”的顶点。据此可知,全面从严治党既是“四个全面”的重要方面,又构成“四个全面”的整体布局,具有相对独立的法治地位,完全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在党内的实践应用,为持续性“散发”法治理念夯实“法律基础”。

1.保障措施的法治地位。“四个全面”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百年梦想的中国梦,时间上的紧迫性要求必须按照战略布局协调向前推进。其中,全面从严治党既可以独立运行,又是“四个全面”的重要构成部分,归类于保障性措施,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制度保障,为作为动力主体的党在协调推进过程中解决自身障碍问题。因此,全面从严治党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既拥有保障措施的法律地位,又是具体的方法性措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驾护航”。

2.战略举措(方法)的法治地位。“四个全面”属于战略布局,包括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方法)。其中,全面从严治党是强力保障完成战略目标的“核心力量”,具有党内法治强制力,可能采取综合性手段强力推行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因此,它自身并不是具体的实施手段,而属于战略方法(战术),占据相应的法治地位。

3.全面落实的法治地位。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在于“落实”治党责任,并不是普通落实,而是“全面落实”。根据法治在于实施的原理,在于须主动遵守规则,而全面从严治党是通过外力强制推动为全党主动“全面落实”,理所当然在全面落实过程中逐渐“积累”出对应的法治地位。

4.领导核心的法治地位。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全面从严治党,锻造坚强领导核心,就能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提供方向指引,防止在大的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②。可知,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目标是为了将党锻造为党的事业和“四个全面”的坚强领导核心,这需要通过法治理念思维逐步实现之,既将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建核心,又作为“四个全面”的核心,从而印衬出其应有的法治地位。

由此可见,全面从严治党在“四个全面”体系中的法治地位非常坚实,是其他三个“全面”的核心和灵魂,既是由其自身地位决定,又在治党过程中“自发”形成,还是党主动要求自我革命的必然结果,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推动下的必然产物。

二、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法治目标

全面从严治党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拥有”法治地位,其法治理念继续发挥效用,为法治“鞠躬尽瘁”,目的在于追求鲜明特色的法治目标,这既是“四个全面”的总体要求,又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特殊要求,有利于预期完成实现法治目标,将从“全、严、治”方面落到实处。

1.全:全面的一般法治目标。全面从严治党首先在于“全面”,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法治目标,这是立体位置上的“全面”,并非简单的平面上的“全面”,类似于刑罚针对不特定人(潜在犯罪人)的一般预防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永远没有休止符,必须抓常、抓细、抓长,持续努力、久久为功③。可知,全面是持续性全面,不会停止,更不会休止,从“常、细、长”方面体现“全面”的客观真义,蕴涵着法治理念理应成为一般法治目标。

2.严:从严的特殊法治目标。全面从严治党重在“严”,对已经违纪对象(党员和党组织)从严把握“量刑”尺度,这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从严”,而是全面治党下的“从严”,类似于刑罚针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作用。从严治党,最根本是就是要使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④。可知,“严”既是治党的“技术要求”,又是治党的“法治标准”,衡量“严”的标准是各项准则和规定,“从严”是具体的掌握尺度,即根据党纪党规从严适用,这些过程整体上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特殊法治目标。

3.治:治党的期待法治目标。全面从严治党是通过“治”来完成实现期待法治目标,“治”是具体的手段工具和自我革命的迫切要求,取得治理后的绩优效果。因此,“治”并不是简单的“治”,而是以“治”获得治党的法治目标,在法治精神层面高度融合法治理念,为更优法治效果贡献“微薄之力”。

4.党:法治目标的对象。全面从严治党的治理(自治)的具体对象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整体对象是中国共产党,本质上是依法治理、依法治党,他们理应成为法治目标的针对对象,从而成为法治理念的重要构成部分。

由此可见,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目标非常明确具体,集中于全(一般法治目标)、严(特殊法治目标)、治(期待法治目标)和党(法治目标对象)方面,彼此之间既是相对独立的法治目标,又构成整体法治目标,在法治理念上自发融合为法治整体。

三、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法治原则

全面从严治党“拥有”法治目标,还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当代中国构建法治国家首要的任务是勾画法治的基本框架、确立法治的基本原则⑤。据此类比,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提前确立法治原则,既为治党提供准则,又为党的法治运行提供保障,更为融合法治理念提供“精神指导”和理论支撑,为丰富全面依法治国理论提供“建筑材料”。

1.从严治党原则。在思想建党的基础之上,治党必须“从严”,从严治党是首要原则。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党⑥。可知,管党是为治党服务,治党才是根本,而治党从严和从严治党是两个不同的方面,其实都是对治党提出的具体原则要求,根据适用法律必须从严的要求,严以用法是重要的法治原则,据此类比到党内,从严治党是重要法治原则,全面体现现代法治理念。

2.规则导党原则。法可以引导社会生活,具有规范导向作用。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是指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是法律规范所固有的内在属性。法的指引作用也称为导向功能,是指法律规范能够指引人们趋向社会活动和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合作的合理性方向⑦。据此,全面从严治党依规则治党,规则引导党的行为,规范党的生活,这来源于法的规范引导作用原理。因此,规则导党既是法治原则,又是法治理念,更是治党的特有、固有原则。

3.纪律廉党原则。纪律是清规戒律,既是严肃的,也是严格的,更是严谨的,是党继续生存发展的“清洁剂”,用纪律来廉洁党的肌体是必然选择,这为“纪律廉党”成为重要的法治原则提供现实根据。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⑧。可知,保持党的廉洁肌体,纪律必然是“责无旁贷”,严肃党的各项纪律规则、严格执行各项纪律戒律,严谨各项纪律规则的技术标准,这些共同推动“纪律廉党”成为重要法治原则。

4.作风正党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三大优良作风,这在全面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伟大建设征程中,必须根据新时期的新特点,运用新思维、新思路将其发扬好、实践好和完成好,既成为全党的行动指南,又成为党员干部心中的“最高指示”,更成为清正党风的“生产工具”。另外,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要有清风正气。风清则气正,气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⑨。可知,用优良作风促使党内风清气正,用反对“四风”的手段清洁优化党风,最终用正反方面的作风建设理正党之本色,让党在新时期继续保持清正廉洁的状态。因此,作风正党成为现实,继续契合现代法治理念,构建作风正党原则,继续丰富法治原则的内涵。

由此可见,全面从严治党在不知不觉中蕴涵并高度契合了法治理念,既完成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任务”,又完成了全面从严的“法治任务”,通过法治原则体现上述法治理念。

四、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法治主体

全面从严治党要取得决定性“胜利”(成功与否和高低质量),还得取决于高视点、高素质、高标准的法治主体。目前,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还没有表达出来,但笔者根据法治理念原则,特地提出法治主体概念,希望能在学理和实践上“抛砖”,能否引出“玉”留待未来观察。

1.党委主体。全面从严治党需要确立主体负责主动实施治党的行为,行使治党的法定职权,尽职尽心履职法定职务,严格按照总体要求和具体细则全面落实治党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是最得力、最核心和最普遍的法定主体。根据不同层级履行相对应的主体职务,主动担负起治党的主体责任,地方党委是负责实施治党的“中流砥柱”,党中央也不能例外,基层党委也不能被“排除在外”。

2.纪委主体。全面从严治党有了党委主体之后,各级纪委主体负责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的法定职责,纪委成为重要的法治主体,既包括各级党组织的纪委,又包括上级派驻的纪检组织,还包括各单位内设的纪检专员,它们共同成为法治主体。

3.党员主体。党委主体和纪委主体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官方主力军,党员主体却是最大多数的“非官方”力量,党员主动履行自律治党义务,监督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完全可以发挥治党的“群众作用”,理应成为治党的法治主体。

4.领导干部主体。领导干部是全党的“关键少数”,但完全掌握了全党的权力资源,他们的权力影响力企及所在范围内的党组织,他们既是容易成为被治党的对象,又容易成为履行治党责任的主体,尤其是作风正派、党性修养好、法治理念充足的党员干部,绝对是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优良主体,毫无疑问成为法治主体。

由此可见,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法治主体是“客观存在”,全面重视他们在治党过程中的主体作用,有利于提高治党质量,有利于发挥治党的关键作用,有利于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既是能否成功治党的关键,又是衡量治党质量的重要判断标准,还是管党治党的关键中的关键。

五、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法治规则

全面从严治党中确立了法治主体,必须要运用法治规则履行治党职责。在依法治国的理念的熏陶下,依“法”治党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必然性,这个“法”即规范性的治党规则,为法治治党准备了规则根据。目前,全面从严治党的规范性规则主要集中于此,现初步评介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法治规则领悟其法治精神。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体现出非常浓厚的刑法理念,成为名符其实的党内“刑法”,既能一般预防不特定的普通党员和党组织,又能特殊预防已经违纪的党员和党组织。目前,条例作为党内刑法规则具有法治性,从严“定罪量刑”违纪的党员和党组织,确保党内秩序不混乱、党内规矩不变形、党内纪律不虚设,为党提供了“救济手段”。

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还有非常重要的工作规则,以便及早地主动发现党内违纪问题履行自我监督职责。该条例作为党主动监督治党的规则,共同构成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规则,为法治权力提供法治规则支持。

由此可见,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党内法规规则,纪律处分性是突出特征,既根源于“全面”,又根源于“从严”。根据四个全面的总体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必然要求依“法”治党,“科学立法”党纪规则成为非常迫切的“法治任务”,规则法治化要求既是政治要求,更是“技术标准”,法治规则必然成为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法治理念。

六、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法治权力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从事的主动性自律自治会产生相对应的权力,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形成法治权力。由于党的地位、环境和领导核心造就党拥有更多的权力资源,需要法治规则主动规范限制无序的权力。

1.党要姓党的法治权力。这既是重要的政治原则,又是重要的原则界线,决定着党的政治立场、方法论和处事态度。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必须抓好党要姓党的重大原则问题,规范与此相关的法治权力,为其他法治权力奠定基础。

3.党管政治的法治权力。根据“四个全面”总体布局,党有原则、有立场、有方向,必然有党管政治的历史使命和责任,党宏观上要管好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微观上要管好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例如民主集中制、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等。可知,党管政治的权力相对比较宏观,不涉及具体的政治权力,但能决定生死命运,必须保证能在法治轨道上正常运行,才能保证党的原则不变形、立场不动摇和方向不变道,才能保证成为名符其实的法治权力。

5.肃风正纪的法治权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八项规定”为标志,中央全面纠正并铲除“四风”,适应了党面对新情况、新常态、新形势的新挑战,形成“肃风”的正能量,是党的三大优良传统作风在新时期的继续深化发展。另外,中央在“正纪”方面也大有作为,全面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洁自律准则,并颁布巡视工作条例,并配套出若干规定。可知,中央主动制定了肃风正纪规则,带头主动执行“八项规定”,下级效仿中央和上级,起到了预期效果,根源在于肃风正纪遵循了法治规律,运行了法治思维,形成了法治权力。

由此可见,全面从严治党既履行了治党的法定职责,又“打造”了全党的法治理念,还“成就”了法治权力,主要集中于党要姓党、党要管党、党管政治、党管干部和肃风正纪方面,为全面依法治党准备了动力来源。

七、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法治行为

全面从严治党中还有“法治行为”,是党“依法治党”的具体行为方式,既要符合法治理念,又要履行全面从严的治党职责,主要包括建党和治党的法治行为,促使党在法治轨道上自觉运行,全面彰显现代法治理念。

4.民本理念治党。“去官为民”是民本理念的精炼概括,用民本位思想替代官本位的固有传统,最终从根源上铲除滋生官本、官优的土壤,隔断为之“供氧”的政治空气,全面实现为民的价值追求,从而树立官来源于民,与民同在、与民同生的平等主体观念,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党法治行为,形成官敬民的新风尚。

由此可见,上述法治行为既能内在协调统一,又可以相对独立行动,还可以相互组合运行,更可以整体运行,它们共同构建出全面从严治党在新常态、新业态下的法治行为,在持续治党过程中逐步提升法治质量。

八、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法治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是系统的综合工程,既要“细致入微”(规则要细致),又要“坚持不懈”(持续治党),更要“立体融合”,最终按期“竣工验收”治党工程项目,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政治保障。

1.党委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拥有治党的法定职权,理所当然是承担治党职责的责任主体,既要根据治党职权职责有所积极作为,又要根据党纪戒律禁止作为,更要避免在治党面前故意“不作为”,让党委切实地履行治党职责,让法治理念落实于党委主体,他们在履行治党职责过程中主动担当治党责任,为全面从严治党“打造”法治责任新局面。

2.纪委监督责任。党委在治党过程中的主体责任是事先的,而纪委的监督责任原则上是事后被动监督,事先预防是补充,纪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需要承担法定责任,既是党内专职机构的自我监督,又是补充协助党委治党的有益方式;既为法治责任扩充了强有力的监督方式,又提供了全新的法治责任。

另外,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发挥人民监督作用,需要全体人民的理解、支持、帮助和配合,需要专门的职业机构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和承担法定责任。治好党、能治党的关键都取决于是否有人民的积极参与,在法治责任的压力下,全面依靠人民是可靠的出路。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律监督责任既是法定责任,又是法治责任,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要求,在人民监督配合支持下全面提升法治治党的质量,全面深化拓展法治治党的经维度。

综上所述,全面从严治党中蕴涵着丰富多彩的法治理念,全面契合了“四个全面”的整体布局,全面深化了治党空间,全面提升了治党档次,全面领悟了治党精髓,全面创新了治党理念,全面刷新了治党历史上的新坐标,上述因素共同构建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法治理念,共同领悟其核心精髓的应有之义,共同铺设出治党的“法治轨道”,共同打造治党时代的新纪元。

注释:

①人民日报社评论部:《“四个全面”学习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4~5页。

②人民日报社评论员:《从严治党锻造坚强领导核心》[N],《人民日报》,2015年3月1日。

⑤杨昌宇:《自由:法治的核心价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03页。

⑦李步云:《法理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94页。

⑧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2年11月17日)[N],《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9日。

⑩《全面从严治党党员干部读本》[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社,2015年,第62页。

〔责任编辑:郭嘉〕

文献标识码中国图书分类号D262.6A

文章编号1671-4741(2016)02-0040-06

*[作者简介]胡利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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