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生
(江南大学 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江苏 无锡 214122)
论中国特色的反腐败
徐玉生
(江南大学 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江苏 无锡 214122)
面临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和反腐败理论彰显反腐败理论的中国特色,反腐败与执政安全的一致性彰显我国反腐败功能的中国特色,立足国情反腐败彰显我国反腐败机制的中国特色。反腐败运行机制的中国特色具体表现为:标本兼治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管权管事管人“三管齐下”立体式综合治理腐败。
反腐败; 中国特色; 执政安全; 机制创新
面临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目前对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实践及其经验总结的研究不乏真知灼见,但总体来说还缺失中国特色。例如,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等,在世界各国具有普遍的适用价值,有些还是我们“拿来”的,并不具备中国特色。实际上,我国反腐败在理论内核、独特优势、运行机制等方面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会产生腐败”[2]等是反腐败的至理名言,我国反腐败亦不能例外。但是以此为基础形成的权力制衡理论和实践上的“三权分立”体制并不能成为中国特色反腐败的理论导引。中国特色反腐败的理论内核是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指导下形成的马克思主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理论。
(一)历史证明“三权分立”不适合中国当下的国情
目前反腐败理论林林总总,最为基本的是分权制衡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是防止权力集中,因为政治权力过大是导致政治腐败的最主要因素,因此应建立一个权力制衡机制,不同部门的权力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洛克就把政府权力分解为对外权、立法权、行政权[3],这三种权力相互独立,同时相互制约和监督,从而实现相互制衡。目前这一理论运用比较成熟和典型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独立和制衡,在联邦体制上分别由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行使,总统又由不同的政党产生候选人通过全国范围的竞选产生。这种“三权分立”的体制固然在西方国家取得了良好的反腐败成效,但中国近现代的历史证明并不适合中国当下的国情。
100多年前,政党作为民主政治的产物和象征被传入中国,动摇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形成的以党为非的信条,至1913年底,新兴的公开活动的各种党会达682个,其中从事政治活动的就有312个,还不包括1894~1911出现的193个立宪团体和革命团体。[4]随之而起的是如火如荼的国会选举、激烈异常的政党竞争等貌似西方民主的新气象,孙中山甚至提出了“五权分立”,然而经过短暂的繁荣,作为西方政治文明象征的“三权分立”在中国的实践随着名不符实的国会的解散*1920年7月,直系在直皖大战中胜利,段祺瑞下野,直系控制北京政府后下令解散安福俱乐部,由安福系控制的国会(即使名不符实)只有宣布闭会。,昙花一现地走到了尽头。
(二)我国反腐败斗争与党的建设同气连枝
与西方国家反腐败不同,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同气连枝,共生共荣。
首先,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以维护和伸张社会正义为目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宗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社会正义是中国特色反腐败的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因此,在中国共产党执政条件下,反腐败是执政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的愿望。而不同于西方腐败问题往往是政党之间争斗的工具,反腐败的直接目的是对执政党进行攻击,是导致执政党下台的有力武器,如“水门事件”。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坚决打击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等等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破坏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的行为,有力地维护和推动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中国特色反腐败是在执政党的推动下展开的。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腐败轻则损害党的形象,重则导致党亡政息,“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5]。我国反腐败是在执政党的推动下进行的,从而可以调动政府、社会和民众等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综合治理错综复杂的腐败问题,统筹谋划覆盖广泛的反腐败工作领域,把反腐倡廉建设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之中,保证了反腐败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一致,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和社会建设。所以,随着反腐倡廉工作领域逐渐拓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建设的保障作用切实增强,并不断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合法性。
(三) 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内核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建立起来的政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与腐败水火不容,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其理论内核是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和反腐败理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在阶级社会中,私有制是腐败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腐败并非自人类社会产生之日起就有的,它是随着国家与私有制的出现而出现的”[6]。当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还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高高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政权,实际上正是这个社会最丑恶的东西,正是这个社会一切腐败的温床。”[7]必须对人民赋予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要确保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与公职人员的腐败现象以及一切其他违法行为作斗争。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出发,重视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逐步形成了三大优良作风,在取得全国革命胜利前夕,怀着“进京赶考”“不当李自成”的清醒认识,要求全党同志坚持“两个务必”,告诫全党不肃清腐败就可能有亡党亡国亡身的危险。在新中国成立后,对腐化堕落分子严惩不贷、绝不手软,即使他们在革命年代立下了丰功伟绩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从党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出把反腐败看做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并提出了教育和法制共同反腐关键依靠法制的思想,“反腐倡廉要靠教育,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8],这一思想既秉承了中国共产党与腐败水火不容的光荣传统,也积极探索在不搞政治运动的条件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途径。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推动反腐败斗争,指出“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提出建立健全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的“两道防线”,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工作。党的十六大以后,根据反腐败形势的新变化,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源头防治腐败,着眼于制度建设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新变化、新特点进行了既深入又深刻的分析,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和实践上都做出了重大的创新。[9]
我国的反腐败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执政党的执政安全,巩固党的执政合法性。反腐败与党的自身建设是一致的,以党性制约权力,党纪国法协同反腐是我国反腐败的独特优势。
(一)中国特色反腐败有利于执政党的执政安全
首先,我国反腐败的根本任务就是巩固党的执政安全。腐败是党肌体上的毒瘤,对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具有致命的危害,轻则损害党的形象,即使执政党在其他方面成绩卓著,也会“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重则导致“党亡政息”,纵观古今中外“城头变幻大王旗”,执政党执政地位的丧失与腐败息息相关。党的十八大指出“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党的十七大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党建的一项基本内容,成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紧密结合在一起,充分彰显其维护执政安全的重要作用。
其次,反腐败斗争的成效维系着党的生死存亡。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政党,对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而言,执政地位的丧失意味着在政治舞台上的消失,没有“东山再起”的机会,从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解体后,这些国家共产党的命运可见一斑。如果党员干部的行为与党的性质和宗旨背道而驰,任由腐败分子为所欲为,甚至挑战党纪国法的威严,党的形象将被严重沾污,党的肌体“免疫力”就会下降,无法抵御各种病毒的侵蚀,执政党就会丧失民心,继而丧失执政合法性。因此,通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纯洁党的组织和队伍,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党的执政安全,是中国特色反腐败的重大使命和根本任务。
再次,反腐倡廉建设是维护执政安全的战略工程,既需要以战略思维来重视和谋划,更需要以战略眼光来部署和落实。[10]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域逐渐拓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无禁区、不留死角,从行政部门到军队武警、司法纪检、文化艺术界等等,“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保障作用不断增强,不断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党的执政地位必将更加稳固。
(二)执政党的自身建设是反腐败斗争的有力抓手
反腐败斗争的关键是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作为一个政治坚定、组织严密、有铁的纪律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严明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对依规治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旗帜鲜明地指出,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必须严于国家法律。“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党只有以更严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和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才能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底线,而党规党纪不仅要求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还要求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保持道德情操。严明党的纪律,严守党的规矩,是每个共产党员都不可逾越的边界。党纪国法协同治理腐败的机理如图1所示。
图1 党纪严于国法示意图
由图1可见,“法无禁止即可为”,普通公民可以在国法许可的范围内活动,而党员还必须遵循党规党纪的约束,只是“党纪可为”与“国法可为”的交集,因党的任何活动都不能超出国家的法律,故“党纪可为”集合属于“国法可为”集合,因此党员可以做的事实际上仅仅是“党纪可为”集合的内容(图1中左边的阴影部分),比普通公民可以做的要少(图1中左边“国法可为”的全部)。另一方面,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并没有穷尽所有不可为之事,“党纪不可为”与“国法不可为”并没有从属关系,且可能有交叉,所以党员不可以做的是两者的并集,即“党纪不可为”集合与“国法不可为”集合的并集(图1中右边阴影部分全部),普通公民不可以做的是“国法不可为”部分。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有8 000多万党员,公职人员中共产党员占有绝大多数,他们的言行举动对整个公职人员起着示范和引领作用,在建设廉洁政治中起决定性作用。中国共产党的党纪党规对广大党员干部具有硬约束,政治纪律重在讲“忠诚”,组织纪律则重在讲“服从”,廉政纪律重在讲“廉洁”。而且,“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其精神实质在于党纪党规不仅约束广大党员的言行,还规范广大党员的思想信念,要求广大党员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使党纪党规对权力的约束更加有效、惩处更加有力。
(三)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以党性制约权力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我国反腐败相对于西方国家具有的独特优势是能够依靠党纪党规来制约和监督权力,即以党性制约权力,也就是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做到党章规定什么就坚决维护什么,党章禁止什么就坚决纠正什么。归根到底就是要加强党性锻炼,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广大干部严守党的纪律,遵循党的规矩,确保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
当前,中国共产党的队伍总体上是纯洁的,但是理想信念不坚定、作风不正、原则性不强、为政不廉等不符合党的纯洁性要求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必须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和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推进党的纯洁性建设。危机预警是保持党纯洁性的重要防线。建立预警机制,就是要使防控预警成为党的建设中的一项重要职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机及爆发危机的缘由进行充分的评估,提前做好准备,防患于未然。为此,需要建立对党员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党性要素定期进行分析的机制,同时建立党的纯洁性各项指标的信息监测系统与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确保党能够在纯洁性危机爆发之前,及时消解危机。具体而言,预警通道有以下几种:入口预警,严把入口关,降低党的肌体被腐蚀的可能性;监督预警,建立预防权力滥用机制,堵塞丧失纯洁性的管道;民主预警,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构筑防止党员丧失纯洁性的防火墙;决策预警,完善科学执政的决策机制,构建预防丧失纯洁性的警报系统。
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需要积极推进教育机制创新。我党创造的“把支部建在连上”,加强了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对保持党的纯洁性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成功地增强了党员干部防止腐化蜕变的“免疫力”。党的纯洁性教育以思想灌输、道德规劝、舆论宣传为主要手段,政治性和思想导向性鲜明,在其实施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党通过集中性大规模的马克思主义教育纯洁党的肌体,为我党带领全国人民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建立科学可操作的淘汰标准和公正公开的淘汰程序是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的必要措施。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判断不合格党员的标准,是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的关键环节。在制定标准时,应注意把握三点:一是突出重点,标准的确定应紧扣“不合格党员”的内涵;二是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每一项条文要结合实际对“不合格党员”作出定性和定量的界定;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使衡量的标准贴近党员实际,更加合理。淘汰程序的完善应当与民主政治的建设步伐相联系相协调。民主政治建设强调尊重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强调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鞋子是否合适,只有脚知道”。建立有效的反腐败运行机制,就是要立足于中国国情,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走自己的路:标本兼治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管权管事管人“三管齐下”立体式综合治理腐败。
(一)我国反腐败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
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体制、制度和机制。
首先,要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不动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8]。客观地比较中西政治制度,西方的政治制度仍存在许多瑕疵。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尽管存在不尽人意、亟需改革和完善之处,但瑕不掩瑜,相较于西方的政治制度,具有独到的优势:执政党在民意上代表了最广泛人民群众、科学的国家治理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能够保证经济与政治的良性互动。[11]实践也证明正是这一制度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推动改革开放不断前行,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才能取得今天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都应该有足够的自信,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反腐败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归根到底,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
其次,与时俱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优化政治生态。自然生态要山清水秀,政治生态也要山清水秀。“加强党的建设,必须营造一个良好从政环境,也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政治生态。”[12]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十三五”期间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任务。优化政治生态的关键是要管好党员干部,“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13]。“关键少数”成为党的重大方针的执行者和社会经济事业发展的推动者,应该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弘扬正气、勇于担当、脚踏实地,以群众利益为根本,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等一系列重大举措,为规范“关键少数”和普通党员干部的言行、全面从严治党、重构党内生态找准了实践基点,为建设好“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实践条件。[14]
再次,把反腐倡廉融入“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建设事业。坚持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贯穿于改革开放的全过程。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反腐倡廉建设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五位一体”的建设中,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寓于各项改革和重要政策措施之中。既通过“五位一体”建设推动反腐倡廉向纵深发展,又通过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更好地保障和促进“五位一体”建设任务的落实。
(二)标本兼治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标本兼治”是我党在长期反腐败斗争实践中总结出的宝贵经验,进入21世纪成为我党反腐倡廉建设指导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延安时期黄克功被处以极刑,解放初期张青山、刘子善功不掩过、被判死刑,改革开放初期对胡长清、成克杰等严惩不殆。我国始终致力于加强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2011年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标”“本”协同治理腐败奠定了基础。
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也正是围绕“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突出惩治腐败的震慑作用,强化制度的落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从而发挥各项制度(包括党纪国法)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作用,真正成为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强调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敢腐”的范围已经初步形成,并推动着“不能腐”机制的逐步建构、“不想腐”机制的最终实现,可以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始终没有背离“标本兼治”。但“标本兼治”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要根据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和要求,辩证地科学安排“治标”与“治本”的工作步骤和重点,通过强力“治标”把“治本”做实。
因此,“治标”与“治本”不是截然分开、相互孤立的,而是相辅相成、互为依存的,“治本”为“治标”提供前提和依据,“治标”是“治本”的体现和保证,通过“标”“本”的协同治理切实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是我国反腐败富有成效的特色之路。
(三)管权管事管人“三管齐下”立体式综合治理腐败
“腐败”是世界各国都无法清除的政治之癌,普遍存在“控权失灵”现象。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实践中,提出了管权管事管人“三管齐下”立体式综合治理腐败的新举措,建立“正人治权”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以消解“控权失灵”。
首先,世界各国普遍存在“控权失灵”现象。纵观国内外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研究成果及形成的种种理论,皆是致力于殚精竭虑地设计各种技术手段和制度体系来规制权力的运行,但各种精妙措施的效果往往由于被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称之为“权力主体”)以种种手段不断削弱,“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真实的写照,因为权力的运行始终有阳光无法照射到的角落,或者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监督者无法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对此,目前反腐败理论的应对办法是设计更完善的各种技术手段和制度体系,然而伴随着采用新的控权技术和制度,权力主体亦产生新的“抗体”,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如此往复,权力主体与监督主体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缠斗不休。世界各国反腐败斗争实践中腐败始终是无法清除的毒瘤即是佐证:美国司法部报告显示,1985~2004年20年间有17 945位政府官员遭到腐败指控;英国下议院议长迈克尔·马丁因“骗补门”事件宣布辞职;韩国政治有个“五年怪圈规律”。这些现象可称为“控权失灵”。
其次,“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对腐败进行综合治理。世界各国的反腐败实践表明,仅仅针对“权力”采取的种种制衡措施,无法消除“控权失灵”。在我国的反腐败实践中,党的十八大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管权管事管人”三管齐下的新举措,能够有效应对“控权失灵”。这三管中“管人”是落脚点,因为权力最终是由“人”来行使的,所以反腐败成效就不仅取决于“管权”“管事”,更重要的是“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而这个“笼子”关住的不仅仅是“权力”,也包括权力运行的主体——“人”和权力作用的对象——“事”。把“管人”作为反腐败的落脚点,就可以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进行反腐败斗争,尽管人民群众无法知晓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但让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盯牢权利主体的言行举止、生活作风,甚至生活状况,腐败必无处遁形。在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当下,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反腐败更是事半功倍,例如老百姓除了传统的信件、电话、上访等渠道,还可以利用网络、APP等新媒体手段,不出家门直接向相关反腐败部门举报,成为案件线索的重要发现来源。但是“管人”绝不是搞“运动”,而是要通过制度规范和约束“人”,通过教育教化和引导“人”,通过组织来监督和纠正“人”。总之,在运行机制上要建立“正人治权”的新范式。
再次,建立“正人治权”机制应对“控权失灵”。“控权失灵”的原因在于传统的以“权力”为中心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中的“内部人陷阱”,因此应对“控权失灵”就要从以权力为中心走向“人”“权”并重,也就是建构“正人治权”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模式[15],如图2所示。
图2 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正人治权”模式
这一控权模式的核心是既要对权力运行加以制约和监督,也要对权力主体的行为规范加以控制,相比于传统控权模式的关键在于“正人”,从而防止利益冲突向腐败蜕变,从源头上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因为以权力主体为指向,使其“私利”处于监控之下,不当得益无处藏身,或者说腐败收益被挤出,无利可图的以权谋私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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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徐玉生. 依法治国背景下反腐败制度创新的基本问题探究[J]. 青海社会科学,2015(11):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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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徐玉生,高福兴. 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政治生态建设及其当代价值[J].河南社会科学,2015(1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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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罗海丰]
On Anti-corrup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XU Yusheng
(SchoolofMarxism,JiangnanUniversity,Wuxi,Jiangsu, 214122,China)
Under the serious anti-corruption situation,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pointed out the unswerving persistence in anti-corrup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anti-corruption theories are reflected on the construction and anti-corruption theories of the Marist party.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anti-corruption functions are reflected on the consistence of anti-corruption and ruling security. And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anti-corruption mechanism are reflected on the faith of “combating corruption and building a clean government based on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anti-corruption mechanism are expressed in two aspects. One is to build up a mechanism that restricts and supervises the power, which leaves people no guts to rot, no chance to rot and no will to rot. The other is to tackle corruption in an integrated way that deals with the matter, the power, and the person.
anti-corruption;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ruling security; mechanism innovation
2016- 09- 01
中央纪检监察学院委托课题“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体系研究”(2013B-10);教育部重大项目(13JZD013)
徐玉生,江南大学教授,从事党建和反腐败研究。
——广州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广州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 卢汉桥研究员
D630.9
A
1671-394X(2016)10- 0005- 07
主持人语:什么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中国特色,如何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中国特色,这是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如果说,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这是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的内在动力;同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也只有“自信”地坚持这个“中国特色”,才能确保实现路径的科学,指导思想的正确,制度体系的完善和精神追求的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