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财产税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2016-05-10 09:06李蕊
速读·下旬 2016年5期
关键词:房地产税财产税遗产税

李蕊

摘 要:财产税在大多数国家的地方财政收入中占重要地位,面对我国日益严重的地方财政危机,迫切需要加快财产税制改革。但是,现行的财产税制存在着诸如税制结构混乱、重复课征、计税依据不合理等问题。本文正是基于加快财产税制改革角度,提出了完善财产税制结构、加强财产税的相关制度立法、完善财产税管理体制几点建议。

关键词:财产税;房地产税;遗产税

一、我国现行财产税制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备的财产税制度,而且财产税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并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在我国广义的财产税应该包括: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它不是单一地某个税种,而是由一个税收体系组成。但是大部分的发达国家的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由此可见我国现行财产税制体系中税种设置不合理,且存在着重复课征现象。但是由于财产税属于直接税类,税负难转嫁,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职能,再加上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骤减,而财产税又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加快财产税制改革增大其所占比重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保障地方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的建设,加快地方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现行财产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基狭窄,税种设置不合理

我国财产税的征收只是针对于几个税种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征收,并未像发达国家一样拥有房地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由此造成了我国的财产税税种设置的不合理,本应该是财产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却并未开征,造成了财产税税收的流失。而且目前作为我国财产税主要组成部分的房产税只是对城镇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性房产征税,对农村的房产均免税,使税基狭窄,更加加剧了财产税收入的骤减。同时,由于我国房地产税尚未立法,对于不动产、房屋和土地分别征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增加了征管成本。又由于房地产界限的不明确使征税范围进一步缩小,税基更加狭窄。

(二)内外两套财产税制并存造成税负不公

当前,我国对内资企事业单位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房产税,对其土地由地税机关征收土地使用税;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房产执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征收房地产税,对其土地由财政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这种内外两套财产税制并存的局面,不仅造成了内资、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公打击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而且抑制了产业结构多元化的发展。也由于两套制度计税依据、征收范围、执法机关不同增加了各政府机关的征管难度。因此,改变两套制度并存的局面而合并为统一的财产税制有助于社会公平,促进产业发展。

(三)计税依据不合理,存在重复课征

我国财产税制中计税依据不合理在房产税的征收问题上尤为突出。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而不是以交易时的公允价值计量。但我国房地产业正在蓬勃发展,房价也在不断攀升。这就造成了原值与市场价值有较大差异。若仍以原值为计税依据,势必会减少房产税的流入,也降低了我国地方财政收入。同时,税制中重复课征问题也日益严重。以土地为例,有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转移时还要征收契税,这样同一纳税行为就存在重复课征现象。

三、加快财产税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财产税制结构

1.合并并统一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是一切与房地产经济活动有直接关系的税种,它的征税对象既包括房产也包括土地。而现行税制中,将房屋计征房产税,土地则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这使房地产税较分散,不利于房地产税立法。所以要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这样,既简化了税制结构,降低了征管成本,也有利于房地产税的立法。

2.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主要是对富人的遗产采取高额税率的征税方式。它是许多发达国家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美国的遗产税税率最高时曾达到55%,遗产税的开征既增加了财政收入,也缩短了贫富差距,并且鼓励富人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捐赠。而我国由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低阶层财产收入偏低以及征收成本大等问题迟迟未开征。但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遗产税的开征已经具备了基本条件。我国要积极开征遗产税,采用总遗产制以“先税后分”的形式征收,既减少了征税成本,也便于征收管理。

3.合并内外两套财产税制

当今,我国实行的是对内资企事业单位和外资企业两套财产税制,这种内外有别的税制结构不仅不符合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降低了工作效率。所以要合并内外两套财产税制,建立统一的对内外资企业一致的财产税制。

(二)加强财产税的相关制度立法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以促进财税体制改革,但这些改革的侧重点是流转税和所得税,而关于财产税却迟迟未颁布相关法规。现行房产税法是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而车船使用税依据的也是在1986年颁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除了改革迟迟未进行,现有的财产税的法规都是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约束力难以达到法律水平。所以要加强财产税相关制度的立法,不仅逐渐颁布加快财产税改革的法律法规。而且要通过立法形式增强其法律效力,这样才能健全财税体制,规范财产税的征收管理。

(三)完善财产税管理体制

首先,要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在财产税立法权集中于中央的基础之上,授权地方政府一些征收管理权如调整税目、税率,增加税收优惠政策等。这样有利于地方政府依据自身的发展状况合理设置财产税的征收管理方式;然后,要提高财产税的征管水平。既要加强税务机关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也要有审计机关定期清查税务机关的纳税账目,一旦发现不明或不合规范的税收收入,要及时查明原因,对原因不明的一些违规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最后,要建立合理而又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便于财产税的清查和征管。同时也要加强各级机关如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同税务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加强财产税的征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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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晓刚.试述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J].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04):43-45.

[3]洪锋,樊玲.关于我国财产税税制改革的若干思考[J].科技信息,2006(12):2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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