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1858年6月26日,中英《天津条约》签字现场
1854年和1856年,清廷被迫与英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及与美法等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都过了12年期限,西方列强想要和清政府续约,被拒绝了。恰好1856年发生了“亚罗号事件”和“西林教案”。“亚罗号”本是中国商船,涉嫌走私,被清廷法办,英国政府却硬说“亚罗号”是英国船只,清廷侵犯了英国利益;“西林教案”则是相关法国神父马赖披着宗教外衣进行侵略活动,被清廷处死。于是,英法联军借口“亚罗号事件”和“西林教案”,发起第二次鸦片战争。西方联合舰队攻入天津大沽口,进入北京,第一次火烧圆明园,三百多名宫女和太监被烧死。
迫于压力,晚清政府于1858年与俄(6月13日)、美(6月18日)、英(6月26日)、法(6月27日)等多个西方国家签订了他们在我国五口通商的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天津条约》及之后的相关续约。
1858年6月26日清政府在天津与英国签订不平等条约《天津条约》,《中英天津条约》中有商船按载重吨纳钞规定以及相关设立浮标、号船等内容的条约:
“第二十九款:英国商船应纳钞课,一百五十吨以上,每吨纳钞银四钱,一百五十吨正及一百五十吨以下,每吨纳钞银一钱。凡船只出口,欲往通商他口并香港地方,该船主禀明海关监督,发给专照,自是日起以四个月为期,如系前赴通商各口,俱无庸另纳船钞,以免重输。”
“第三十二款:通商各口分设浮椿、号船、塔□、望楼,由领事官与地方官会同酌视建造。”
清政府与英国签订的《天津条约》还规定:检查船只和船货的“秤码、丈尺均按照粤海关部颁定式”;监督官委派的人员检查靠港英国船只时,可以居住在“英船,或在本艇”上;监督官核对船主提交的船牌上所记载的“船名及押载吨数、装何货物”,“以凭查验”。
“第三十四款:秤码、丈尺均按照粤海关部颁定式,由各监督在各口送交领事官,以昭划一。
“第三十六款:英国船只甫临近口,监督官派委员弁、丁役看守,或在英船,或在本艇,顺便居住。其需用经费,由关支发,惟于船主并该管船商处,不得私受毫厘;倘有收受,查出分别所取之数多寡惩治。
“第三十七款:英国船只进口,限一日该船主将船牌、舱口单各件交领事官,即于次日通知监督官,并将船名及押载吨数、装何货物之处照会监督官,以凭查验。……”
咸丰八年十月初三日(1858年11月8日),清钦差大臣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上海签订了《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作为《中英天津条约》的补充,共十款,附有《海关税则》。其中“洋药”(鸦片)进口贸易的合法化,使我国主权尊严再遭严重打击。中国半殖民地化程度进一步加深。
《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附则《海关税则》,除规定五口海岸的海关必须聘用英人帮办参与海关事务,鸦片可以进入中国每百斤纳税30两白银外,航政管理方面规定: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清政府军事利益,船上严禁携带与运输武器和火药等军用物资进出海关,海关的港航监督人员如在船舶吨位核实、船上设备与载重货物的检查中发现船上有军事物资,将之归于违禁品。同时,条约制订了中国与英国的长度与重量的单位换算的统一标准,以方便海关人员对船只与船货的检查、丈量、测算与登记。
“第三款:凡有违禁货物,如火药、大小弹子、炮位、大小鸟枪、并一切军器等类及内地食盐,以上各物概属违禁,不准贩运进、出口。
“第四款:凡有税则内所算轻重、长短,中国一担,即系一百斤者,以英国一百三十三磅又三分之一为准;中国一丈,即十尺者,以英国一百四十一因制为准。中国一尺即英国十四因制又十分因制之一;英国十二因制为一幅地,三幅地为一码,四码欠三因制即合中国一丈,均以此为例。”
1858年6月27日(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清政府还被迫在天津与法国签订了不平等条约《天津条约》。在靠港法国船只的检查和管理方面,相关条款如下:
“第十六款:凡大法国船一经引水带进口内,即由海关酌派妥役一、二名,随船管押,稽查透漏。该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均听其便。所需工食,由海关给发,不得向船主及代办商人等需索。……
“第十七款:凡大法国船进口,在一日之内,并无阻碍,其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即将船牌、货单等件,缴送领事官。该领事官于接到船牌、货单后,一日内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倘船主怠慢,于船进口后经二日之内,不将船牌、货单呈缴领事官,每逾一日,罚银五十圆,入中国官。……
“第二十二款:凡船按照第二十款进口,出二日之外与未开舱卸货之先,即将船钞全完,按照例式,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凡纳钞时,海关给发号照,开明船钞完纳,倘该船驶往别口,即于进口时,将执照送验,毋庸输钞,以免重复;凡大法国船,从外国进中国,止须纳船钞一次。所有大法国三板等小船,无论有蓬、无蓬,附搭过客,载运行李、书信、食物,并无应税之货者,一体免钞。若该小船载运货物,照一百五十吨以下之例,每吨输钞银一钱。倘大法国商人雇赁中国船艇,该船不输船钞。”
按照船舶吨位区别船舶的等级,以此划分船钞的收取级别,符合现代船舶吨位丈量的检查和计费观念。现代船舶吨位的检查,包括总吨和净吨位的检查。总吨位的检查目的,是在相关船舶规范和国际公约中确定本船的大小等级;净吨位的丈量,主要以港务费、引水费和停泊费的收取为目的。现代吨位检查的意义,一是为了使船舶和船检机构严格履行公约和法规规定,以防大船小吨位的安全隐患情况出现;二是避免国际规费流失和相关港口费用损失。吨位检查已成为现代海事机构对船舶进行监督管理、安全检查,以及港口国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现代船舶都必须经过船级社的检查并颁发吨位证书。实船吨位丈量,核对吨位证书的记录,也是各级船检机构对船舶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咸丰八年十月十九日(1858年11月24日),清政府在上海还被迫与法国签订了不平等条约《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及附则《海关税则》。中法《海关税则》制订了中法间长度与重量的单位换算的统一标准:
“第四款:凡有税则内所算轻重、长短,中国壹担即系壹百斤者,以法国陆拾吉罗葛棱么零肆百伍拾叁葛棱么为准;中国壹丈即拾尺者,以法国叁迈当零伍拾伍桑的迈当为准。中国壹尺即法国叁百伍拾捌蜜理迈当,均以此为例。”
中法的《海关税则》第六款还补充了天津条约中不详尽的法国船舶进出中国海关的检查、纳税程序细节。“第六款:天津条约法国第十七条所载,法船进口,限一日报领事官知照,并照第二十条索载,法国货船进口,尚未领有牌照卸货,限二日之内,可出口往别口区,不必征收船钞;以上二条,无论先后,总以该船进口界限时刻起算,以免参差争论。至各口界限并上下货物之地,均由海关妥为定界,既要便商,更不得有碍收税,知会领事官,晓谕本属商民遵办。”
1860年10月25日(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法国还在北京强迫清政府签订了《续增条约》,规定船只吨位在150吨以上者,船钞一吨五钱银减为一吨四钱银。这再次侵犯了清政府的财政经济利益,暴露了侵略者野蛮贪婪的一面:“第十款:戊午年所定之和约第二十二款内有错载之字样,即系凡船在壹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钞银五钱,现在议定,凡船在壹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钞银四钱,不及壹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银一钱,嗣后大法国船只进口,俱按现在议定之数输纳。”
1858年6月18日(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日),清政府在天津与美国签订不平等条约《中美天津条约》。《中美天津条约》中相关船体吨位检查内容规定如下:
《中美天津条约》第十六款记载:“大合众国船只进通商各港口时,必将船牌等件呈交领事官,转报海关,即按牌上锁载吨数输纳船钞,每吨以方停四十官尺为准;凡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银四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银一钱。凡船只会在本港纳钞,因货未全销,复载往别口出售,或因无回货,须将空船或未满载之船驶赴别港觅载者,领事官报明海关,将钞已完纳之处在红牌上注明,并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别口时,止纳货税,不输船钞,以免重征。设立浮桴、亮船,建造塔标、亮楼,由通商各海口地方官会同领事官酌量办理。”
美领事官征收船钞时,以船只吨位为换算单位,而船吨位的检查标准以“每吨以方停四十官尺为准”,说明领事担负上船丈量船只尺寸的职责。而“设立浮桴、亮船”等工作,表明美国领事官还部分掌握了航道管理权。
1858年11月8日,清政府在上海还被迫与美国签订了不平等条约《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及附则《海关税则》。其中的《海关税则》对两国间的尺度与重量换算单位做了标准制订,并在航政管理方面规定美国帮办应协助中国官员丈量船舶吨位、收取船钞,“严查漏税”等工作,其中航道处灯塔、浮标、浮船的建设与维护费用,从海关的船钞中出。
《中美通商章程善后条约》附则《海关税则》规定:
“第四款:凡有税则内所算轻重、长短,中国壹担即系壹百斤者,以美国壹百叁拾叁磅零叁分之一为准;中国壹丈即拾尺者,以美国壹百肆拾壹因制为准。中国一尺即美国拾肆因制又十分因制之一;美国十二因制为一幅地,叁幅地为一码,四码欠三因制即合中国一丈,均以此为例。
“第十款:通商各口收税如何严防偷漏,自应由中国设法办理,条约业已载明;然现以议明,各口划一办理,是由总理外国通商事宜大臣或随时亲诣巡历,或委员代办。任凭总理大臣邀请美国人,帮办税务并严查漏税,判定口界,派人指泊船只及分设浮椿、号船、塔表(疑为标)、望楼等事,毋庸美官指荐干预。其浮椿、号船、塔表、望楼等经费,在于船钞项下拨用。至长江如何严防偷漏之处,俟通商后,察看情形,任凭中国设法筹办。”
咸丰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1861年9月2日),清廷被迫在天津与德国签订不平等条约《通商条约》,条约规定德国官方船只无论进入哪一口岸,中国地方政府都有义务协助对方进行船只修理与后勤补给的活动;德国及西方其他缔约国的商船,因意外发生损坏,需要靠岸修理,地方官也要协助对方,并不收取船税。
《通商条约》“第三十款:布国及德国官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中国无论何口,以前买取食物、甜(添)水、修理船只,地方官妥为照料。”
“第三十一款: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船,遇有破烂及别缘故急须进口躲避者,无论何口均可进去,不用完纳船钞。船内货物,如为修船之故而须上岸者,亦不纳税,惟将该货留在监督官照顾,以免影射情弊。如该船在中国近岸地方损坏、搁浅、收口,地方官闻知立即设法妥为拯救商梢、保存船只以及打捞货物不使损坏。所救水手人等,务必妥为照料,设法护送就近领事官查收,以昭睦谊。”
《中美天津条约》签字现场
1861年10月9日清政府被迫在北京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通商各口通共章程》:“第三十七款:大西洋国船只进口,……即于次日通知监督官,并将船名,及押载吨数、装何货物之处,照会监督官,以凭查验。”
包含此类内容的不平等条约,还包括1861年3月25日(咸丰十一年二月十五日)清政府在九江与英国签订的《长江各口通商暂订章程》,1861年9月2日(咸丰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天津与德国签订了《通商条约》以及《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1861年10月9日(咸丰十一年九月初六日)在北京与各国签订的《长江各口通商暂行章程》和《通商各口通共章程》,1862年11月20日(同治元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北京与各国签订的《长江收税章程》,1863年7月13日(同治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天津与丹麦签订的《天津条约》和《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863年8月26日在上海与比利时签订的《通商条约》,1863年10月6日在天津与荷兰签订的《天津条约》,1864年10月10日(同治三年九月初十日)在天津与西班牙签订的《和好贸易条约》,1865年10月27日在北京与英国签订的《上海海关扣留案件条款》,1865年11月2日在北京与比利时签订的《通商条约》和《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866年3月5日在北京与英法签订的《续定招工章程条约》,1866年10月26日在北京与意大利签订的《通商条约》和《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868年5月31日在北京与各国签订的《会讯船货入官章程》,1868年7月28日清政府与美国在华盛顿签订的《续增条约》,1868年9月2日在北京与德国签订的《漏报捏报罚办声明》等。
1869年9月2日清政府与奥地利在北京签订了《通商条约》,奥地利商船多于福建驻泊,两国规定:
“第十五款:澳斯马加国船只甫临近口,约准该关监督仍难以派委员弁、丁役看守,或在该船,或在本艇,随便居住。……”其核查船舶吨位,按吨位收取船钞。船舶进入海关,需办理如下手续:
“第十六款:澳斯马加国船只进口,限一日该船主将船牌、舱口单各件交领事官,即于次日通知监督官,并将船名及押载吨数、装何货物之处照会监督官,以凭查验。”商船“碰坏、搁浅或遭风收口。地方官查知,立即设法妥为照料。”
这些船只登记、检查和修补条款,都与先前西方国家强迫清廷签订的不平等条约《通商条约》和《海关税则》内容基本相同。
同日,奥地利还在北京强迫清政府签订了《通商章程》附则《海关税则》,其中第三、第四款规定了火药枪炮等军器的限运,以及两国间长度和重量的测量换算标准。这些都涉及海关人员对商船的检查、测量和登记工作。
中奥《通商章程》附则《海关税则》:
“第三款:凡有违禁货物,如火药、大小弹子、炮位、大小鸟枪、并一切军器等类、及内地食盐。以上各物概属违禁,不准贩运进出口。”
白河战役
“第四款:凡有税则内所算轻重、长短,中国壹担,即系壹百斤者,以奥斯马加国壹百贰拾□□贰拾柒□□壹咕□□捌□□,即法国陆拾吉罗葛棱么零肆百伍拾叁葛棱么,是为中国壹百斤;中国壹丈,即拾尺者,以奥斯马加国拾壹□□贰昨哩零玖分,即法国叁迈当零伍拾伍桑的迈当,是为中国壹丈。中国壹尺即奥斯马加国拾叁因制零伍分,即法国叁百伍拾伍蜜理迈当;照此为例。”
1874年6月26日(同治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秘鲁在天津与清政府签订了不平等条约《中秘通商章程》。章程规定在双方遇险船只在进入对方国家口岸时,地方政府有救助义务,并负责检查船只损坏程度,进行相应的船体修补工作。
《中秘通商章程》第十一款规定:
“中国船只如遇天灾,在秘国沿海地方碰坏搁浅,以及遭风收口,该处海关官员自当设法相帮;……遇险船只,秘国亦与待别国船只一律。至秘国船只遇有天灾,在中国沿海地方或碰坏、搁浅,以及以及遭风收口,有时将货卸岸,修理船只,概不纳税,亦不给船钞。地方官查知,自当设法妥为照料。船上商民,送交就近领事官查收,以昭友谊。”
清廷被迫与上述这些西方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天津条约》及相关续约,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这些条约的签订,使得西方列强的侵略势力延伸到了长江沿岸、华南和东北流域地区,任其在中国腹地纵深肆意倾销商品和掠夺原料,给中国经济造成巨大破坏,加速了中国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深渊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