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金龙
根据审计法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须经审计机关审计。本案中,乙公司按约支付工程款的要求不能得到合同法保护。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准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性项目非经审计不得支付工程款。
乙公司承建项目在接受审计过程中,被审计机关审减工程款近600万元。这说明乙公司在项目建设中或多或少存在减少投资、抽减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等审计问题,有赚取非法利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嫌疑。其按约支付工程款的要求,不可能得到合同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