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约支付是正道

2016-04-29 00:29卢贵清
公民导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省高院承包合同建设工程

卢贵清

本案中,双方所签合同没有“按审计确定的金额支付工程款项”之约定,乙公司应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南省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明确确认工程结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审结价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只有在合同约定明确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本案中,是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结算金额作为结算依据,还是以审计金额作为结算依据,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也就是说,无论是政府还是其他法人组织,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合理合法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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