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信息公开过程的干扰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为了保证征地信息公开的效率最大,应尽可能减少干扰因素。现将模型中的干扰因素具体化,主要包括:(1)征地信息公开者—政府的主观因素,如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与准确性;(2)征地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效率损失,如收到不实的言论、谣言的攻击等;(3)征地信息接收者—公众(主要是被征地者)的接收程度,如接收者是否及时查看、了解、反馈相应信息。
互联网在信息传播中具有的快速化、同步化、即时性等特点,使得它比以往任何传播媒介对信息的获取都来得大、来得多、来得快。在信息流高速流转的今天,许多政府部门都已经建立了网站。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发布的最前沿(即上述模型中的信息公开途径W),直接由政府内工作人员作为网站管理人员进行政府征地信息的公开行为。
由征地信息公开者—政府中的相关部门,直接通过互联网在其信息公开平台—政府网站上,就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信息进行发布,能够尽量减少信息在公开环节的损失,又因其基本与纸质文件同时发布,保证了信息公开的第一时间性。只要信息接收者可以及时查阅政府网站公开的相关征地内容,就可以第一时间获取所需信息,即达到上述模型中所列的第一种情况,即信息公开的效率最大,信息接收者基本可以完全消除信息的不确定性。
1.3 减少征地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在我国,政府掌握了大约80%以上的信息资源。这些资源,不仅包括市场信息、服务信息,也包括政务信息特别是政府的管理信息、决策信息。在政府与公众的信息关系中,政府占据绝对的信息强势地位,造成了政府部门和公众之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12]。
征地过程中,信息的连接对象主要是信息公开者—政府和信息接收者—公众(主要是被征地者)。本文假定,政府的行为策略有两种,即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被征地者的行为策略也有两种,即配合与不配合。两者之间的行为博弈矩阵模型如表1所示。
表1 政府—被征地者的行为博弈模型Table 1 Game model between government and landless person
表1中,Pg为政府进行信息公开时的各方面收益总和,产生的成本总和为Cg,Pg>Cg。Pc为被征地者接收信息后选择配合政府征地行动时的各方面收益总和,产生的成本总和为Cc,Pc>Cc。信息公开是政府应履行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政府选择不公开信息便可视同为经济交易中的违约行为。为便于分析,本文约定博弈双方的违约收益为同一值,违约损失也为同一值。当政府违约,即政府不公开信息时,收益增加了A,被征地者由于政府没有履行应尽义务而蒙受损失,收益减少了B;同理,当被征地者违约,即被征地者不配合政府工作时,收益增加A,政府收益减少了B。理论上,因违约所获得的不良收益一定大于履约的正常收益,所以A>Pg-Cg,B>Pc-Cc。若双方均不履约,则收益为0。
此博弈模型存在四种策略组合,策略组合一:政府公开信息,被征地者配合政府工作,此时双方均获得应有收益,且利益之和最大。策略组合二:政府公开信息,被征地者不配合政府工作,此时政府付出了相关成本,却没有得到预期收益;被征地者没有付出任何成本,却得到了违约收益,双方利益之和小于策略组合一。策略组合三:政府不公开信息,被征地者配合政府工作,此时政府由于没有成本支出,获得了违约收益;被征地者只有成本支出,没有得到预期收益,双方利益之和也小于策略组合一。策略组合四:政府不公开信息,被征地者也不配合政府工作,此时双方都不作为,既没有成本支出,也没有相关收益,即两者的收益均为零,其利益之和也大大小于策略组合一。
事实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博弈双方都会把违约作为执行行为过程中的理性选择。因为无论对方是否履约,己方违约总能带来比履约更大的收益。但从博弈双方总收益来看,只有实现策略组合一,即政府公开信息,被征地者配合政府工作,双方的收益总和才会达到最大,也是最佳策略行为组合。
假设被征地者都是理性人,即当政府开展工作时做到第一时间公开准确信息,被征地者会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选择配合政府开展工作,那么公开的信息的准确度与及时性,成为上述博弈能否实现策略组合一的关键。运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的公开无疑将提高信息的准确度与发布的及时性,可以有效推进博弈双方采取策略组合一的行为。
总之,互联网可以有效解决征地过程的信息不对称这一根本问题,通过在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的公开,督促政府提高公布与使用信息的效率,从而落实公民依法行使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检举权的行为。
2 案例分析:邳州市征地冲突事件中的互联网
2.1 征地冲突事件概况
据人民网报道[13],2010年1月7日,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河湾村发生一起征地冲突事件,河湾村书记孙孝军带着两百多名手持棍棒、砍刀的社会闲杂人员驾驶轿车、大型挖掘机、勘探车,强行征用该村连霍高速北部一片耕地,与百余名护地村民发生冲突,导致村民李冬冬、李卫南受伤。其中李冬冬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卫南则脱离危险。
此事件发生后,当地报纸、电视都没有报道或发表任何评论,但2010年1月8日相关帖子出现在邳州市的网络论坛上,接着有村民主动到网络论坛发帖,详细描述事件经过,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和帮助。虽然相关帖子立即被删除屏蔽,但很快有更多的人借助网络加入到这一事件的报道、传播中。整个事件过程见表2。
表2 邳州市征地事件发展过程Table 2 Pizhou city land acquisition event development process
2.2 互联网对邳州市征地冲突事件的影响
这是一起典型的征地冲突事件,河湾村书记孙孝军等与河湾村村民因征地问题产生了激烈冲突,最后演变成了影响恶劣的流血事件。
(1)村民借助互联网第一时间发布了征地冲突事件
在互联网出现之前,新闻事件的报道都是通过传统媒体(包括电视、报刊和广播)传播出去的,往往在一些事件发生后、产生很大影响或结果后,传播媒体才会介入事件报道[14]。相比而言,互联网有很强大的时效优势,很多新闻热点的发源地都是网络,互联网的开放性让公众都可以成为新闻曝光者,轻易地做到随时随地发布、及时滚动式的发布各种新闻信息;事件当事人也可通过网络描述事件过程、揭露事件真相,使围观的网民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邳州市征地冲突发生后,被征地者——河湾村村民第一时间发布了征地冲突事件,通过互联网的信息高速公路,跨越地域和文化的限制,使该事件很快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迅速传遍了互联网,主流媒体也渐渐参与其中的报道,增加了社会的关注度。
(2)互联网扩展了征地冲突事件的公众参与度
传统媒体通常有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普通大众一般无法直接参与到这种传播渠道中,只能被动的接受信息。而互联网本身具有交互性、开放性,让公众可以自主地去选择信息,在浏览信息的同时还可以对自己有兴趣的新闻发表评论。值得关注的是网络传播的新媒介——手机的作用,由于可以随身携带、随时随地上网,更多的人选择利用手机网络跟帖发表自己的观点。无论是利用电脑还是手机上网,征地冲突事件这一类热点新闻所引发的网民参与,往往比其他热点新闻更加广泛。邳州市冲突事件曝光的第二天,在网易新闻论坛的报道帖,几十分钟内就有几十个跟帖评论;百度邳州市论坛吧的报道帖里,几小时内就叠起四五十层楼。截止2010年1月30日,新浪网友对1月18日新浪网的一条相关新闻的评论达到10264条,而网易更是达到1140页共17013条[14]。许多通过网络关注事件的公众不仅是浏览新闻报道,还通过评论、发帖、写博客、发微博等形式要求政府给予回应和处理,在舆论上给地方政府造成巨大压力,使得这种参与性更具深度和冲击力。
(3)互联网为被征地者行使公民权利、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新途径
因征地具有的特殊性,即征地一方为政府部门,另一方一般为普通农民,被征地者明显处于弱者地位,如若遭遇当地政府部门强权征地,很可能导致被征地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的情况发生。分析邳州市征地冲突事件,可以发现,在此事件爆发之前,河湾村就存在多次违法征地情况,但新闻媒体没能及时加以报道予以揭露制止,当地村民也没有在互联网上适时发帖引起社会关注来加以监督,而村民维权的常规途径——信访受阻,无法解决出现的征地问题,以至于矛盾日益积累、当地民怨载道。事后,村民及时醒悟,通过互联网检举曝光了此事件的详细经过,河湾村的强制征地事件得以揭露,各大新闻媒体积极跟进报道,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反响,最终引起政府高层的高度重视,肇事者得到了应有的惩处,村民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的补偿,事件也得到了较为合理的解决。新闻媒体在报道此次事件的同时,又曝光了村中存在的其他违法征地情况,非当事者的普通公众,通过互联网围观事件进程、在事件相关报道下留言和评论,行使了公民的批评权和建议权,间接帮助了被征地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3 启示
互联网在邳州市征地冲突事件的治理过程中发挥了较大作用,村民借助互联网第一时间发布了征地冲突事件,扩展了征地冲突事件的公众参与度,使该事件很快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在舆论上给地方政府造成了较大压力,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反响,最终引起了高层对该事件的高度重视,肇事者得到了应有的惩处,村民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的补偿,维护了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但从互联网缓解社会冲突的作用看,其积极功能尚待挖掘。
(1)通过互联网动态公布征地信息,实现政府与村民的互动交流
邳州市征地冲突事件究其源头,就是作为信息公开者—运河镇政府和河湾村村委会在征地之前,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应有渠道公开征地拆迁涉及的补偿与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并且在没有公告、公示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实施征地行为,用暴力手段强迫村民签名同意征地,无视村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最终导致了流血伤亡的严重后果。从事件爆发后有村民在互联网曝光此事可以得知,当地并不是不具备网络发布信息的条件,而是有关部门没有信息公开的意识。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互动平台,已经具备了为政府提供信息公开、为村民提供信息接收的条件,但邳州市征地冲突事件中的政府一方没有利用好这一积极功能,为妥善解决征地问题提供帮助。作为信息接收者——被征地的村民,在要求政府公开征地相关信息无果的情况下,没有积极主动通过互联网曝光政府的不作为、督促政府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定,也没有就相关征地补偿协商寻求网络上的法律援助,未能挖掘互联网的功能解决征地矛盾。因此,挖掘互联网的积极功能,动态公布征地信息,实现政府与村民的互动交流,最大限度地减缓征地矛盾与冲突。
(2)提高信息公开效率,推行“阳光征地”制度
根据前文的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效率理论模型所阐述的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效率最理想,即信息公开过程中基本不存在干扰因素,此时信息公开的效率最大,但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第二种情况是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一些干扰因素,此时信息公开会出现部分的效率损失;第三种情况是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着非常多的干扰因素,此时的信息公开基本无效率,信息在公布时已完全没有时效性或真实性,效率损失最大。现实中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会经常出现。出现这两种情况的关键因素是信息公开者—政府的主观因素成为最主要的干扰因素,而信息接收者—公众(主要是被征地者)的接收程度,如接收者是否及时查看、了解、反馈相应信息,也是影响信息效率的干扰因素。
为排除在征地过程中影响信息公开效率的干扰因素,推行“阳光征地”制度十分有效。所谓“阳光征地”制度就是要求政府在征地时,需将现行土地征收与补偿政策依据通过告被征地者书、公布征收补偿方案等方式,向被征地人进行宣传和解释,使其充分了解政策依据,保障其知情并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对于被征收土地的初步评估结果要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并由评估师负责现场说明解释。征收补偿工作程序要以各种方式向被征收人公开的制度规定,被征地者可以要求网上签约、网上备案和网上公开,以信息化手段促进“阳光征收”。这样,既可以保障被征收人权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又可以加快征收进度、有效防止腐败,最终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此外,也可利用互联网构建相应的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平台,对征地的各个环节进行网上公开处理,并同步建立信息反馈单元,为政府与被征地者搭建交流渠道。
(3)借助政务微博,建立土地征迁新闻网络发言人制度
普通事件,一经网络开放式的集中报道,比较容易上升为社会热点事件。“土地征迁冲突、司法不公”等网络关键词,均与时下公众聚焦热点或多或少找到契合之处。加上部分媒体报道或信息披露不透明,倾向性意见在网络传播中放大,热点事件迅速发酵和升温,并容易在网上持续受到关注。因此,为引导舆论,协调政府与社会公众沟通之间的矛盾,有必要尝试建立以网络为平台的土地征迁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作为一种“制度”,其内容涉及政府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海内外关注的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公共政策、公共服务、政府决策等所有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针对这些内容提供的一种接受公众公开咨询、质询和问责的制度安排。发言人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度,因此要注重挑选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具备一定新闻宣传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新闻网络发言人。
建立以网络为平台的土地征迁新闻发言人制度,有利于政务信息的公布与公众关于土地征迁知情权实现的双向互动。它以较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方式,向最广大公众传达政府关于土地征迁的官方权威信息。如今,政务微博渐已成为政令发布、民意沟通的重要渠道。“微博问政”扩大了公众对信息的选取面,成为政府与百姓的桥梁与纽带。事实证明,许多情况下传播力决定影响力,话语权决定主导权,时效性决定有效性,透明度决定公信度。采用政务微博等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利于消除土地征迁中的各种误会和利益冲突,充分显示出互联网在缓解征地冲突中应发挥的积极作用,提高政府在公众中的美誉度和公信力,从而提升政府执政能力。
3 结语
征地冲突是“强统治、弱治理”管理模式下政府主导的快速城市化引致的空间转型与渐进式改革推进的社会制度转型难以匹配产生的社会矛盾,缓解和预防征地冲突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政府将面临互联网发展对征地工作带来的新政治生态与冲击挑战。互联网犹如一柄双刃剑,它既可预防和缓解征地冲突,也可孕育和激化征地冲突,这就要求政府应该客观地分析互联网的正向与反向作用,即防止征地工作被别有用心的网络舆情左右和控制,区分其中的民主权益维护及借机滋事闹事者,不能过分夸大自媒体、互联网的作用,也须对其进行适度的疏导和管控,充分挖掘互联网的积极功能,构建有效的政治稳定调控机制,力求使网络成为缓解征地冲突的“安全阀”,而不是征地冲突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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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unction of Internet as a “safety regulator” for alleviating land conflicts:A case study of Pizhou city in the Jiangsu province
XU Shi-Meng,YE Qun-Ying,JIANG Meng-Lin,BAO Hai-Jun
(School of Urban-Rur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Zhejiang Uniνersity of Finance &Economics,Zhejiang Hanghzou 310018,China)
Abstract:The Internet could be considered as a ‘buffer’ in preventing land acquisition conflicts.Its use could help expand the ways that peasants seek to increase their rights;it can als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publicising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nd reduce the uneven inform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peasants.The case study of land acquisition conflicts in Pizhou City demonstrates that the Internet could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governing process of land acquisition conflicts,but its positive functions should be further studied.Confronted with the challenges of a new political ecology and the impact of modern communication and dissemination technology,a wis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would take full advantage of the positive aspects of the Internet to construct an efficient regulation system for social stability.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land acquisition conflicts,the government uses the Internet to create more dynamic information on land acquisition,which leads to valuable interactions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peasants.In addition,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in publicising land acquisition information,implementing the ‘sunshine land acquisition’ policy,using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blogs,and establishing ‘the net news spokesman for land acquisition’ could transform the Internet into the ‘safety regulator’ for remitting land acquisition conflicts,instead of the ‘catalyst’ in such conflicts.
Key words:land management;land acquisition conflicts;internet;safety regulator
*通讯作者:鲍海君(博士/教授/副院长):baohaijun@zufe.edu.cn.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1371187);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LY13D010004);浙江财经大学校级重点课题
作者简介:徐诗梦(1991-),女,硕士生,研究方向为房地产投资与评价.
修订日期:2015-10-18
收稿日期:2015-09-27
doi:10.3969/j.issn.2095-1329.2016.01.010
中图分类号:F30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1329(2016)01-00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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