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不应止乎于仪式和形式

2016-04-20 20:14肖永明
人大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依宪宪法民主

肖永明

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是法治社会的鲜明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至此,我国成为世界上第98个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国家。

不容置疑,建立和实行宪法宣誓制度,通过一种庄严的仪式化表达,对于唤起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的信仰、敬畏和尊崇,对国家和人民的忠诚与尊重,其功莫大焉。其所蕴含和传递的价值导向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精神文化载体,让宣誓者懂得权力来源于人民,认识到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进而示范带动社会公众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为推动改革发展稳定汇聚新动能和正能量。因此,强调建立、完善必要的仪式和形式,对强化宪法宣誓的效果是必须的,也是不容忽视的,各地在工作实践中应大力促进这一制度“落地”。

然而,任何形式都是服从和服务于内容的。宪法宣誓的根本目的指向就是要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使宪法真正由“制度文本”转变为一种社会生活准则,为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推动国家发展进步和实现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制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宣誓不能止于仪式和形式,应在探索研究如何强化宣誓者及民众对宪法的知行合一上下一番工夫。

要强化宣传教育唤醒宪法意识。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要通过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举办党政领导干部宪法知识培训、推动宪法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加强经常性的宪法宣传教育,让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民众知道宪法是什么、宪法的本质是什么、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处于何种地位、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让宪法知识和精神真正入脑、入心,不断强化对宪法的认同感,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思维,并在实践中自觉遵守宪法、运用宪法、维护宪法,厚植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使宪法成为人们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自觉行动。

要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宪法落实。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和法律最直接的执行者、运用者,虽是 “少数”,但其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情况对社会具有“风向标”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查、工作评议和专题询问、质询及信息公开、媒体监督等方式,加强对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遵守宪法情况的监督。要加快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学习、遵守宪法及违宪监督等相关制度规定,并纳入述职考评内容,用制度推动宪法的学习普及经常化、实效化。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持续推进作风建设,使国家工作人员自觉系紧党纪国法的“风纪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要凸显民主法治“精髓”提升宪法权威。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诚如列宁所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我国宪法更是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法治是人民民主权利实现的重要制度保障。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稳步扩大有序政治参与,积极推进政治协商,大力发展协商民主,切实加强民主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立法、科学立法,依宪执政、依宪行政、公正司法,做到法律制度体系完备,形成良法善治,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使宪法的伟力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得到彰显,使人民信仰宪法、拥护宪法。

(作者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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