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大学法学通识课程设置缺陷与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2016-04-16 09:57刘超
法治社会 2016年4期
关键词:通识法学法律

刘超  王  静

综合性大学法学通识课程设置缺陷与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刘超王静*

内容提要:法学通识教育不仅是实现一般通识教育培养全人的目标的重要构成部分,而且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对于塑造公民法律信仰、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意义重大。然而,受当前学科分类过细、教育重心向专业化转移的影响,法学通识教育处于尴尬的地位,其以纳入思想政治课程和单独开设法学通识课程两种模式存在,并且法学专业的高度专业性和法学通识教育的一般性冲突使法学通识教育实施难度增大。欲突破此困境,必须在综合考虑法学通识教育特殊性的基础上,构建具体的法学通识课程质量评价指标,从课程目标、课程设计、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四个方面进行评价,以克服法学通识教育中的功利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

法学通识课通识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法学通识教育指称的是在高等教育过程中以非法学专业学生为对象而提供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教育,旨在培养非法科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以此塑造不同专业人群的共性价值观。在我国当前建设法治社会的宏观背景下,在高等学校开展法学通识教育对于受教育者掌握法律规则、培养权利意识、形成法治观念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在把握基本法学教育规律的基础上,结合法学通识教育预设的目标,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对于实现法学通识教育的预期效果至关重要。在我国当前的法学通识教育实践与研究中,已重视了法学通识的重要意义以及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内在规律和具体需求。但是,既有实践与研究没有充分重视法学通识教育的教育规律与预期目标的特殊性,也没有重视具体的评价通识教育指标体系的构建。由此引致的问题是,在实践层面,全国各高校在法学通识教育课程设置中五花八门、风格迥异,在制度建设层面,也没有对法学通识教育所具有的特殊意义、课程设置内在规律及质量评估指标形成共识。因此,有必要探究法学通识教育的现状及问题,在检讨当前弊端的基础上,对应性地提出改进路径。

一、法学通识教育的内涵与特征

法学通识教育是通识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也不应当简单地将其作为一般通识教育在具体领域的逻辑延伸。就法学通识教育预期实现的价值目标、承载的社会功能与实现路径而言,也有其特殊性与内在规律。我们在具体探究法学通识教育课程设置及其质量评估指标之前,应当清晰厘清其内涵并揭示其特征。

(一)法学通识教育的内涵解析

通识教育是英文 “general education”的译名,是相对于专业教育 (special education)而提出的,也可称之为 “通才教育”、“普通教育”或 “一般教育”。历史上第一次将 “general education”和大学教育联系到一起的是博德学院 (Bowdoin college)的帕卡德教授 (1829年)。他认为,“general education”是一种综合古典的文学的和科学的,为专业学习做准备的教育。”1李曼丽:《通识教育——一种大学教育观》,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我国虽然早在1995年便开始探索实行通识教育,但迄今对其内涵并未形成共识。有论者从功能角度对之予以界定,认为“通识教育是一种使学生通过对知识的广博的、普遍意义的了解,形成内心统一的认识观和世界观,并通过理性和感性均衡发展,使之形成完善的人格,以适应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需的解决问题能力、生活态度、道德和政治修养等广泛的教养要求的具体教育形式。”2杨劼:《大学通识教育课程:借鉴与启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另有论者从与专业教育比较的角度予以界定,“通识教育是不排斥职业科目和生活实用,但也强调文化陶冶和心灵培养均衡完整的,以补救20世纪以来专门教育 (special education)的专精或偏失的教育。”3黄坤锦:《美国大学的通识教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7页。还有论者利用理想类型的方法,从性质、目的和教育内容三个角度对通识教育进行界定,认为 “通识教育就性质而言,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所有大学生都应该接受的非专业教育;就其目的而言,通识教育旨在培养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有社会责任感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人和国家的公民;就其内容而言,通识教育是一种广泛的、非专业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教育。”4参见前引1,李曼丽书,第17页。

上述列举的几种观点从不同角度揭示了通识教育应当包含的要素、承载的功能和设定的目标,概括而言,通识教育应当是一种有别于专业教育、人才培养上以广博而非专精为目标指向的,关注人的生活的、道德的、情感的和理智的培养以及现代社会公民应当分享的共同知识和基本公民素养的教育模式。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之一,是每一个社会公民都必须学习的内容,法学通识教育自然也是通识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学者认为,“法学通识课程,是指高等学校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的以传播法学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基础课程。”5何士青:《论法学通识课程与创新人才培养》,载 《当代继续教育》2013年第2期。在通识教育内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法学通识教育指的是为克服法学教育的专业性和狭隘性,通过适当的法学主干课程设计,对高等教育中的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的法学基础知识教育。

(二)法学通识教育的特征

法学通识教育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1)从教育对象上看,法学通识教育主要面向的是综合性高校或非法科高校的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这些学生一般都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法律思维的培养。(2)从教育目的上看,法学通识教育的目的在于通过通识化的法学教育的开展,使得当代大学生理解主要法律规范,养成基本的法治观念与权利意识,对类型化的社会关系形成基本的法律关系的判断,培养其运用法律维护和保障权利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并进一步促使其理解不同学科之间的关联,发掘学生终生学习的能力,从而塑造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3)从教育内容上看,法学通识教育需要设置相关的法学课程,这些课程的开设要能够实现传授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方法等内容的目标,使高等教育中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理念、法律思维等方面有通盘、初步的认知。

二、法学通识教育课程模式梳理和现状检讨

法学通识教育的内涵与目标要通过具体开设的法学通识教育课程来得以贯彻实现。通识教育课程的模式设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综合性院校的教学理念和通识教育观念。当代综合性大学的课程多以实用性和现实性为主,梳理当前各高校开设法律通识课程的现状,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模式,在这两种模式下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并且其存在有着深刻的原因。

(一)法学通识课程的两种模式

在我国当前综合性大学的通识教育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课程设置模式,一种是以北京大学为代表的通识教育模式,将全校的通识教育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公共基础课和通选课,公共必修课即全校性的必修课程,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与社会主义特色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原理,这些课程均采取正规闭卷考试的方式,修完合格方可毕业;公共基础课是以加强学生的共同基础为目的课程,如高数,语文等;通选课分为全校通选课和学院通选课,学校通选课以加强学生的通识教育,拓宽知识水平为目的,由学生在老师指导下自由选择五个领域 (即数学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哲学和心理学、历史学和语言学及文学与艺术)中的部分课程学习;学院通选课是以强化本专业知识基础为目的而开设的与本专业相关的选修课程。另一种是以复旦大学为代表的复旦学院模式,为了打破单纯的专业局限,培养完整的人,学校将通识教育课程分为六个模块 (文史经典与文化传承、哲学智慧与批判性思维、文明对话与世界视野,科技进步与科学精神、生态环境与生命关怀、艺术创作与审美体验)供学生选修,本科生第一学年不分专业院系,直接进入住宿学院接受通识教育。6骆少明、刘淼:《2008年中国大学通识教育报告》,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8-122页。基于高等教育的传统和我国长期以来对高等教育的社会功能定位,当今综合性大学仍然以专业教育为主。因此,前述两种模式中的复旦模式虽然借鉴了美国哈佛大学等高校的经验,但对综合性大学的要求较高而不易施行,故我国综合性大学通常采用北京大学的通识教育模式来实行通识教育。

具体到法学通识教育课程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以公共必修课的形式,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讲授法律知识。自2005年3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社处 〔2005〕9号,简称“05”方案),决定自2006年起将 《法律基础》课程划归到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之下,我国的法学通识教育课便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部分以公共必修课的形式向全校学生开设,几乎所有的综合性大学都设有该门课程,因而这是法学通识课最广泛也是最主要的开设形式。第二种是以通选课的形式,在非法学院系开设与本学院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全校通选课中的法学通识教育有法学导论、犯罪通论等课程,学院通选课中的法学通识教育则更加专业,有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等 “专业”课程。

(二)法学通识课程中的问题探析

社会分工与知识的专门化、精细化既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同时也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因此,高等教育中依照学科分类培养专业人才,是促进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但是,专门化的教育与学习也带来了许多问题,通识教育正是在弥补过度专业化的情况下出现的。通识课程在大学教育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不可否认的是通识课程远未达到其设定的目标,这种问题也同样体现在法学通识教育课程体系设置中。

1.忽视法学通识课程的重要性

很多综合性院校,尤其是偏理工科的院校,并未充分重视开设法学通识课程,除了教育部统一规定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门必修课程,其他的通识教育选修课中并没有专门开设相关法学通识的内容,法律通识教育的覆盖面远远不够。在前述模式一的情况下,即把法学课程和思想道德修养放在同一门课程之中进行教学,会造成法学通识课的课时较少,以及课程内容重心偏重于思想道德的情况。具体而言,法学通识教育第一种模式体现出对法学通识教育的忽视,这可以体现为三个方面:(1)在授课教材和内容上法律教育部分所占比重较少,沦为思想道德修养教学内容的附庸,比如,在通用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其主体内容是思想道德修养部分,仅有较少内容是法律基础部分。7在公共必修课中,只有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涉及到法学内容,而 《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与社会主义特色理论》和 《马克思主义原理》中没有关于法学的内容。(2)法律教育课时不足,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设置模式下,主要课时用于讲授思想道德修养内容,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时间一般在8~10个课时,这么短的时间内要讲授法学基本理论、介绍法律条文,只能浅尝辄止,更遑论通过教学让学生理解与掌握法律的价值与理念。(3)在授课师资上体现出对法学通识教育的不重视。在第一种模式下,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程,且思想道德修养占有教材和课时的主要部分,所以,在授课师资选择上很多高校没有专门法律专业教师担任授课老师,而是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等专业教师在讲授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的同时,附带讲授比重较少的法律基础。8笔者为开展课题研究调研了一些高校的法学通识教育课程设置具体情况,在很多高校,比如在华侨大学等即使有专门法学院的高校,法学通识教育课不是由法学院教师讲授,而是由公共管理学院的公共课教师负责讲授。

法学通识教育的第二种模式是针对不同的专业需求开设相应的法学课程。比如,一些院校尤其是财经类院校倾向于开设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较为专业的法学课程,这些课程的开设预期目的是为了服务其本专业教学的,然而,这些课程的难度和专业程度对于没有经过法学基础训练的其他专业的学生而言,因为没有系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和接收法律思维训练,仅出于功利目的学习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往往效果不佳,学生只能强行记住一些规则。法学通识教育应当是面向非法学专业学生实施,其目的在于普及法学基础知识和培养法治观念,而当前的专业课程设置现状显然是不合理的,也难以实现法学通识教育的目的。

2.课程设计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

我国通识课程在总体设计上呈现出不合理的情形。这些情形表现在,虽然课程数量较多但是可供学生自由选择的范围却狭窄,且课程类型缺乏灵活性、整体性和系统性。法学通识课程作为通识教育的组成部分也存在着上述问题。除此之外,在上述模式一之下的法学通识课程设计往往过于单薄,仅仅几个课时就企图介绍整个法学体系和法律部门,只能如蜻蜓点水般概略介绍与宣读每个部门法的基本概念与立法目的。在这种课程设置模式下,仅仅让学生了解一些法律概念与名词,学生即使能记住也无法理解其精髓。而在第二种模式的法学通识教育过程中,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法学教育课程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倾向,没有遵循法学理论知识学习循序渐进的基本规律,仅仅服务其本专业学习的需要开设相应的法学通识课程,因而常常会将法学通识教育课程和其本专业课程相混淆。通识课程和专业课程有着明显的界限,即课程设置对于主修专业而言是否是必不可少的。在开设如民法、经济法、刑法等课程的同时,更应该要考虑到法学知识结构的整体性,开设相应的法理基础课程进行辅助和补充。

3.课程内容缺乏实务性

前述第一种模式下的法学通识课程内容是由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课程内容较为单调,主要介绍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以及公共生活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这些较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无法真正实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预期。第二种模式下的法学通识教育课程内容则显得过于专业和单调,很多课程的开设是为了服务于其本专业课程的学习,因而老师讲授的内容不会像专业法学教育那样细致,也较少通过具体案例来阐述法律规范背后的制度逻辑,学生只能机械地记住法条和定义。除此之外,较少采用实践型的教学方式,使学生不能将所学知识与具体事务相关联,没能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4.教学方法枯燥单一

法学通识课程本应该是一门丰富多彩的课程,但是现实中,学生往往会觉得枯燥无味,加之教学方法的陈旧,使学生对法学通识课程失去兴趣。在前述第一种法学通识教育模式下,对法学通识部分的教学通常采用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教学方法。然而,通识法学课程的教学应当考虑到其自身特殊性,法学特别注重法律论证的逻辑性和严密性,尤其注重前提假定的正确性以及从前提假定到具体理论结论的推导过程在逻辑上的严密性和完整性,9参见前引5,何士青文。将思想道德课程的教学方法应用于法学通识教育明显是不合理的。在前述第二种法学通识教育模式下,采取宣读法条内容、罗列名词概念和定义的方法,不能使学生深刻地理解这些名词和规定背后真正的法理和逻辑。法律是实践的艺术,法学教育要从过去偏重法律知识传授转向法律技术的训练,10陈伟:《从法学通识教育到法学实践教育的转向——兼论法学教学方法的变革》,载 《法治研究》2015年第1期。实践教学法是必不可少的。而这种法律教育的规律在现行的法学通识教育模式中均难以得到贯彻。

(三)法学通识教育问题存在原因分析

法学通识教育课程之所以存在以上困境,有着深层次原因,深刻把握这些症结是解决我国当前法学通识教育中存在的困境的前提。

1.学习目的功利性过强

通识教育是为了克服专业教育的过度专业化而兴起的,但是近代以来的整个大学教育都不可避免地呈现功利化倾向,通识教育也呈现出实用化、技能化和拼盘化的倾向,教师和学生仍然用功利和实用的观点看待通识教育。11谢冉:《回到通识教育的原点》,载 《高等理科教育》2012年第3期。对市场需求和知识实用性的过度强调,是通识教育功利性的重要体现,也就是说,作为克服专业教育狭隘化而出现的通识教育更多地考虑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学生的适应问题,而非培养 “完人”的需求。虽然当前大多数综合性高校已开设了通识教育课程,但是课程设置体系和教学评价体系并不完善。12在童杰与张晓鹏的 《国内高水平大学通识教育实践现状扫描——基于39所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分析》文章中调查显示,在当前39所 “985”高校中的教学质量报告中,只有四分之一的大学对通识教育的理念和课程实践有着明确的介绍。学生选择通识课程的内容也往往服务于本专业的需要而非自身兴趣,与本专业无关的通识课程会遭到不同程度的冷落。但是,大学不应该成为一个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即产即用的知识工厂,教育不仅是具体专业知识的讲授,更是宽阔视野和灵活思维的培养。要想从根本上改变通识教育的现状,包括法学通识教育,必须克服功利主义的思维,致力于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人和国家公民。

2.课程形式主义明显

随着通识教育的开展和普及,我们会发现,在此过程中出现的吊诡现象是,尽管通识教育的重要性被反复强调,但通识教育的实践性却越来越弱。几乎每个学校都会开设形式各异的通识教育课程,但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在课程编排上,往往是将一些学科基础知识进行流于形式的堆砌。当前,很多综合性高校会模仿美国的通识教育模式,但结果却往往收效甚微,不尽如人意,究其根本原因,是我们只学其形式,未通其精髓。美国的通识课程被设置成本科生前两年的 “核心课程”,有着严格的教学要求和审核标准,也往往采取小班教学模式。13董志学:《美国高校本科阶段通识教育模式及其借鉴意义》,载 《世界教育信息》2007年第6期。而在我国,虽然很多高校也开设多门多类的通识课程,却并非作为本科生的主要课程,而成为了在学生们看来是可有可无的补充性课程,学校也没能给予充分的重视。通识课程一般只占用很少的课时,采用大班上课的形式,考核要求也较为简单,通过率很高,也有一些学校只注重通识教育课程的形式和数量,误解了通识课程的目的,似乎越多越好,而并未能保证其质量。

法学通识课没有成为一门独立的通识课程而分散于各通识课程之中,其质量亦是如此。我们并不需要也没必要全盘学习学习美国的教育模式,我们要的是在考虑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实施我国的通识教育。其实,我国自古以来就没有停止过培养通识人才,只是,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精细化的社会分工和快速经济发展的要求使教育重心偏向了专业教育。20世纪80年代后,通识教育再次兴起,但仍未冲破专才教育的桎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专才教育的附属品和替代品。所以,在当代中国要真正重视起通识教育,必不能只注重形式而丢其实质。

3.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冲突

通识教育自其产生以来就与专业教育存在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当近代通识教育为了弥补专业教育的弊端而出现时,仿佛二者是不可融合的。如在教育目标上,专业教育强调社会实用性,以培养具备专业技能、能够适应社会需求的专业人才为主要目标,而通识教育强调内在需求性,以培养正直、善良、理性的、能够全面发展的良好公民为主要目标;在教育内容上,法学专业的内容偏重于专业精深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知识,而法学通识课程内容更偏向于基础法学知识和法治理念方面的内容,在不同的课程中培养学生的权利和理性批判意识。表面上看,指向灵魂的通识教育和指向现实的专业教育是冲突的,但是事实上 “专而不通”或者 “通而不专”都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通识教育可以在提供宽厚的教育基础的同时激发学生的批判性思维、综合推理能力和交流能力,专业教育可以在为学生提供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时培养其生存技能,因而要培养 “通专兼备”的高素质人才必须将二者有机融合,这实际上也是价值合理性教育与工具合理性教育的统一。14陈向明:《从北大元培计划看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关系》,载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6年第3期。

三、构建综合性大学法学通识课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法学通识教育目标要通过具体课程设置来贯彻实现。当前,我国法学通识教育效果不佳也集中体现在课程设置层面。因此,必须在探索法学通识教育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构建综合性大学法学通识教育课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用以评估法学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绩效,进而有针对性地予以改进。

(一)课程质量评价的必要性

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一样,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广泛的、非功利性的教育。为了使法学通识教育课程设置实现预期目标和价值,避免其流于形式,我们需要采取具体的评价指标对法学通识教育课程进行评价。通过设置具体的详细的指标体系,进而评估已开设的法学通识教育课程的质量,有助于考察具体课程设置是否能够承载法学通识教育实施的理念与目标,进而有针对性地予以完善。

(二)法学通识课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造

评价过程在本质上是一个确定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际达到教育目标的程度的过程,是以一定的方法、途径对课程的计划、活动以及结果等有关问题的价值或特点做出判断的过程。15李雁冰:《课程评价论》,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对大学通识教育课程的评价是对通识教育课程的目标、设计、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效果等五方面进行评价。16张寿松:《大学通识教育课程论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法学通识课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也可参照一般课程质量评价体系,从通识教育的课程目标、课程设计、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1.课程目标

法学通识教育的目标定位是构建法学通识课程质量评价标准的重要因素,也是法学通识课存在之理由。法学通识课程的目标有以下三点:(1)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法学是一门权利之学和人本之学,饱含了对人性的关怀和对权利的推崇。法学通识课程的设置必然应当包含对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的阐述和解释,从而培养大学生作为一名社会公民的权利意识,在权利遭受侵害时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同时也懂得社会责任的承担,懂得权利与义务的相辅相成,对立统一。(2)培养学生的理性思维。理性思维贯穿法学的始终,法学通识课程培养学生的理性思维,不仅要求行为人对事物有着理性的认知,也要求行为人有克制自身的欲望而按照规则行事的理性行为,懂得遇到社会问题时可以尽可能地保持理性思维,在不受感性因素的影响下,客观、冷静地去对待和解决问题。(3)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规则尤其是法律规则具有稳定性、可预见性和保守性,法学通识课程可以通过对法学原理和法学理念的介绍,使得学生明白法律规制下的法与不法的界限,在法律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在与他人交往时也应恪守契约原则和诚信原则。

2.课程设计

法学通识课程的设计应具有科学性、逻辑性和合理性。将法学通识课程设计成为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中的一小部分是不合理的。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侧重于培养学生的政治素质,而法学通识课程侧重于培养学生作为社会公民所应具有的公民意识,二者的内容和价值是不同的,也是无法相互取代的,因而,法学通识课程应独立成为一门通识课程而不能仅仅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附属部分。此外,选修课程应多为基础性法理学和法哲学知识,而非专业性法学部门,课程不以专业的法学知识传授为目的,而侧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

3.课程内容

法学通识课程内容应当具有广泛性。法律通识教育的内容应当包含介绍法律规范和介绍法律文化两方面内容,当然,二者并非截然分开而是相互融合的,在介绍某一具体规范时将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文化巧妙地融合进去,从而使学生不是在单方面接受枯燥的法规教育,可以更加完整地理解法律背后所隐藏的含义。在前述第一种法学通识教育模式下,不应该仅仅将法学通识课程作为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内容中的一小部分,并且以笼统的方式一下子全部灌输给学生,而应该将这些内容以专题的方式向学生讲授。同样地,在前述第二种法学通识教育模式下,仅仅讲述专业性程度非常高的部门法往往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或某一知识模块的精学精讲等专题研讨的方式,可以实现帮助学生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的目的。当然,专题的设置并非任意的,而应是阶段性、逻辑性和整体性的知识体系。在法律文化的传授中应当避免过于抽象的法理学知识讲述和过于庞杂的法制史的灌输,可以通过社会焦点问题或者著名历史事件的来讲述其中所蕴含的法律文化。

4.教学方法

法学通识课程的教学方式应当具有多样性。法学通识课程的教学方式不应该是灌输式和填鸭式的,而应当是灵活的和多样的。如案例教学法,教师课前布置案例供学生们下课搜集资料分析,在课堂上鼓励学生上台向教师和其他同学讲述案例中的法学知识和自己的思考,老师再进行评述,这样做不仅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也大大增加了学生的参与感,激发对法学知识的探索热情。实践教学法也是法学通识课程应经常采用的方式,法院旁听和模拟法庭都是有助于学生理解法律的好方法。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停留在书本上的教学永远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教学方法与教育效果的取得息息相关,如哈佛大学的桑德斯教授开设的公正课,虽然一千多名学生中并没有多少人学习过法律和哲学,但是其通过生动形象的教学方法使得这门课对学生产生深刻而有效的影响。

四、结 语

在法治社会背景下,高等院校全面推行法学通识教育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必要途径,只有克服当前教学的功利主义和形式主义,重新审视法学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之间的关系,针对当前法学通识教育所出现的问题设计具体的课程质量评价指标,才能切实达到法学通识教育所设立的目标。

(责任编辑:刘长兴)

*刘超,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王静,华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基金项目:2015年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一般项目 “综合性大学法学通识课质量评价指标研究”(项目编号:JAS15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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