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

2016-04-13 18:56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

刘 蕴

(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

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

刘蕴

(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

摘要:源于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固然有其先进性和实用性,但并不完全适应大陆法系色彩浓厚的经济法学。应当结合经济法学的学科特点,针对经济法案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增强案例教学的效果为出发点,重视发挥学生的参与度和积极性,从案例选择方法和推行“大案例”教学法等方面探索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的创新与突破。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案例资源;大案例

一、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兴起

实践性教学环节薄弱是我国法学教学中一个不争的事实,并长期备受诟病。法学教育强调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要求学生不仅应当掌握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并且应当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以适应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

案例教学法渊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1]该教学法以法院判例为教学内容,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发挥学生的创造能力。尤为可贵的是,该方法开创了一种不同于传统教学模式下的师生互动模式,并因此在教学实践中深受师生的欢迎。

中国法学传统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益受到“西学东渐”的影响,逐渐转向承袭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成立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又深受前苏联法学的影响,并未真正重视案例教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方才逐步地接触、引入案例教学法。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内容庞杂,兼具较强的复合性与边缘性,加之经济法在我国的研究起步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较晚,其理论成熟度不高,往往难以通过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构造推进教学方法的改进。因此,在授课过程中推广案例教学法,以此作为相关理论阐释的有效补充,进而加深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程度,无疑成为经济法教学过程中较为理想的选择。实践证明,在经济法学教学中以真实案例作为素材,引导学生发现案例中所蕴含的法律问题,并运用经济法的法律原则和相关知识加以解决,是经济法在教学探索实践中的重大成果之一,至今仍在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作用评析

应当说,由于不同专业的特点存在诸多差异,引入案例教学法所起到的作用也有所差别。具体而言,案例教学法对经济法教学的积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教学与实务操作的对接

法律发展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学教育发展的关键也在于与实践的接轨。经济法与现实经济生活紧密相关,使得学生在对经济法的研习过程中,不仅要具备相应的理论功底,更要在此基础上培养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传统的经济法课堂教学,并未突破旧式的“填鸭式”教学模式,并将理论灌输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甚至全部内容,直接造成经济法教学与经济法律实务不匹配甚至脱节的问题。而引入案例教学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教学活动本身,实现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角色转换,让学生充当案例教学的主角,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理性思考和分析,做出自己的判断,最终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而在这一过程中,老师主要是以配角的身份对学生加以引导,而非单纯地将现成的解决方案告知学生以求完成教学任务。如果配以类似模拟法庭的实战演练,更可以锻炼和培养学生撰写常用法律文书的能力,并了解和熟悉法院的庭审程序,有助于其较快地适应司法实务工作。

(二)有助于调动学生研习经济法的积极性

如前所述,相较于民法、刑法等其他传统部门法,经济法学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尚属新兴学科。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仍存在不少内容上的分歧,理论共识尚有待进一步凝练。可以说,学科自身发展的局限性,使得不同的经济法教材之间的体系差异巨大,不仅客观上增加了教师授课的难度,还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学生往往无所适从,影响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而引入案例教学法,可以将大量具有即时性、趣味性和影响力的经济法案例引入课堂教学,将晦涩难懂的经济法理论以案例的形式加以阐释,化繁为简、变枯燥为鲜活和具体,不仅可以活跃课堂气氛,更好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更有助于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点的理解。比如,在讲授反垄断法时,笔者给学生讲授国际知名的“波音麦道并购案”、“微软反垄断案”等典型案例;在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时,将每年的“3.15”晚会中披露的一些真实案例作为载体讲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可以说,这些复杂曲折的案例就是现实生活的再现,在深化学生对教学内容认识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教学互动。

(三)有利于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

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实质上是教师通过“说故事”的方式,深入浅出地讲授出经济法的概念、法律原则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案例教学的开放性与互动性,使得对教师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对教师的教学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时,除了一般意义上所要求的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逻辑分析能力及驾驭课堂能力等之外,还应当保证自身的职业敏感度,时刻关注立法的最新动态,关注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及典型案例,并具备相应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转换与融合能力,能够切实将现实案例转换为课堂教学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对案例分析方法加以客观的评判,才能更加合理地引导学生对案例做出准确的结论。而这一过程无疑也是教师整体教学水平提高的过程。

三、现行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之检讨

案例教学法作为理论与实践的高度融合,注重学生主动地参与教学活动,要求教师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是目前公认的解决教学理论联系实际的最佳方式。但是笔者经过近十年的经济法教学实践发现,目前经济法案例教学更多的只是停留于这一看似光鲜的名称层面而已,实质上仍然是以教师提出问题和讲授答案为主要内容,本应处于核心地位的学生讨论与分析却往往流于形式,并未真正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也难以适应法学职业化的实际需要。具体而言,经济法案例教学中的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作为基础的案例资源质量不高

毫无疑问,适应教学要求的案例资源是开展案例教学的硬件基础,也是实现案例教学的教学效果的关键所在。现实生活丰富多彩,可供选择的案例也数量众多。教师应当结合授课内容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地选择现实中新近发生的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开展相应的分析和讨论,以此加强学生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理解,培养学生以法学视角看待和认识现实问题,并运用法学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但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不注重案例的选择与更新,一方面,有的案例更多的只是普通的社会事件,或者缺乏对经济案件原始材料的整合,与经济法相关理论的结合并不贴切,大大降低了案例教学的理论阐释力。另一方面,收集、整理案例的时效性过于迟滞,特别在立法不断更新完善的背景下,使得案例往往过于陈旧,极大地影响了案例教学的效果。

(二)经济法案例教学法的滥用冲淡了法学教育目标的多元化

尽管经济法的案例教学法展现了其诸多优势,但也不可一味地过量使用。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其教学工作自然不应当脱离法律实践。但是也要看到,强调法学的实践性,并非将法学教育完全局限于司法实务环节。“法学教育天生就是具有内在的二重性,即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二重对立。”[2]换言之,法学教育应当对于教育的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并重,同时推进培养学生的司法技巧和理论素养。

具体到经济法课程,其教学宗旨不能局限于学生对经济司法实务技能的掌握,还应让学生深刻领会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在于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从经济法的宏观理论体系理解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以及经济自由与公平竞争等经济法基本理念的价值。显然,对于经济法的诸多理论观点,需要教义式的系统理论教学方能实现,案例教学对此更多地是发挥辅助性的阐释功能和具体化的操作示范。如果教师一味地注重案例教学法,单纯地以案例讲解替代经济法理论知识的讲授,往往导致学生无法掌握经济法知识体系的内在逻辑,进而导致对于经济法知识掌握的碎片化和零星化,不利于对学生经济法理论素养的培养,一定程度上冲淡了经济法教育的多元化目标。

(三)简单照搬案例教学法偏离了其实践性目标

最初产生于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有其自成体系的指导思想、目标理念及理论体系。[3]我国虽然引入案例教学法,但受制于激励机制、教师素质和学生人数等因素,难以按照英美模式展开。具体到经济法的案例教学,往往是教师介绍某个典型案例,指明其中所可能包含的知识点与法律规则,进而引导学生以法律关系及其要素为基本思路,分析其中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责任配置等问题,最后结合答案进行讲解。该种模式尽管比单纯的理论授课有所进步,也可以有效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但是,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显然无法实现体系化与完整性。

(四)学生在案例教学法中的主角意识不强

案例教学法能否收到预期的效果,学生的积极参与是十分必要的。换言之,要充分发挥学生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主角作用。这就需要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将经济法的案例讨论课作为提升自身能力的有效途径,根据案例所涉及的内容,有针对性地熟悉相关的经济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实务问题。但是从笔者的经济法案例教学经验来看,学生往往满足于或习惯于完全由教师授课的教学模式,从介绍案例和分析案例,到讲解案例答案,仍然主要由教师来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度较差,影响了案例教学的效果,无法实现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分析的教学目标。

四、改进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的路径分析

总的来看,引入案例教学法是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学教育的一次理念更新与实践探索,有助于形成教学互动的良性循环,有助于学生在掌握知识的同时培养其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结合经济法作为新兴学科的特殊性,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经济法的案例教学:

(一)优化案例资源是开展案例教学法的基础

应当说,能否顺利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前提在于案例是否典型和精彩。也就是说,优化案例是开展案例教学法的基础性工作。一般而言,案例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专业性。案例教学法从根本上讲是服务于专业课程教学的,因此,选择案例应当根据可能内容的需要,体现经济法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特色及专业深度,做到案例讲解与理论阐释的深度对接。二是针对性。案例选择应当与具体的教学内容相对应。比如,在讲解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商誉诋毁行为时,可以对“奇虎告瑞星诋毁商誉案”加以分析,使学生结合案例深刻理解商誉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三是新颖性。应当注重案例的及时更新,反映最新的社会热点问题,以及立法、司法等领域的最新回应。比如,可以选择一些学生较为熟悉的本地案例,或者与学生日常生活结合较为密切的案例,以此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四是综合性。案例应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综合涉及多个法学原理和法律问题,以训练学生综合运用法学原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4]

(二)应当注重案例教学与理论学习的结合

案例教学法固然有其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在具体实施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找出案例教学法的最佳切入点。就经济法学而言,由于其总论与分论之间缺乏必要的具有理论说服力的逻辑关系,特别是总论部分的理论阐释往往脱胎于各类学说,并未取得普遍认同的理论体系。除此之外,作为以法律规范体系严谨为主要特征的大陆法系传统国家,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客观上仍然强调学生对基本概念、理论体系的掌握。因此,如果在经济法总论部分的讲授过程中过多使用案例教学法,往往使学生在未深入理解经济法的产生原因、国家干预必要性等基本理论的前提下,陷入就事论事的尴尬境地,并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换言之,不能为了单纯追求案例教学法所要达到的教学效果,而冲淡理论教学的重要性及其在整个经济法教学中的占比。同时,在较易使用案例教学法的分论讲授中,也不能因为案例的使用而弃理论知识于不顾,而是应当将经济法基础理论贯穿其中。

(三)以“大案例”拓宽案例教学法的路径

所谓“大案例”,是指司法实践案例之外的典型事例。由于经济法的体系庞大,虽然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有一定的共性,但是较多差异的存在,使得单靠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某一部门法的案例,尚无法涵盖经济法的全部理论。因此,授课教师应当拓展视野,注重对大案例的运用,综合解析经济法的制度与理论。例如,1998年国际金融大鳄索罗斯掀起的金融危机对香港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中央政府联手香港特区政府入市公开操作,最后取得了港币保卫战的胜利。又如,从2010年开始,国家为了抑制房价的泡沫性上涨,先后出台了“国十条”等房地产政策,各个地方也相继出台相关限购政策。在授课过程中,教师根据上述大案例讲解国家干预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有利于经济法相关理论的分析与制度介绍,使学生在接触经济法具体内容之前,对该学科形成系统的宏观认识。

(四)丰富案例授课模式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案例教学法试图通过对学生的引导,培养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案例教学法更加关注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而非寻找正确答案本身。因此,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无疑成为经济法案例教学改革与创新的关键。这就需要教师实现从单纯的讲解员向负责任的引导者的转变,引导学生成为案例教学过程中的主角,而非被动的参与者。教师可以尝试采取多元化的课堂案例立体教学模式,灵活采取课堂辩论、多情景模拟、模拟法庭案例教学、观摩审判案例教学等授课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其真正地参与到经济法案例教学的实践中来,并从中受益。

参考文献:

[1]韩大元,叶秋华.走向世界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925.

[2]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3]何锦前.给案例一点灵魂——经济法案例教学的反思[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8).

[4]罗贤东,余秀华.经济法案例教学中激发学生参与积极性的途径初探[J].河南社会科学,2008(5).

(责任编辑:孙建华)

Reflections on the Mode of Case Teaching of Economic Law

LIU Yun

( School of Economic and Trade Law, Shando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Jinan, Shandong 250014, China )

Abstract:Though the case teaching method in the Anglo American legal system has progressiveness and practicability, it is not fully adapted to the economic law of the civil law system. It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conomic law, to enhance the effect of case teaching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students' participation and enthusiasm, and to explore the innovation and breakthrough of the case teaching mode from the case selection method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big case" teaching method.

Key words:Economic law; case teaching; case resources; big case

收稿日期:2016-03-01

基金项目:2015山东省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山东省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蕴(1980-),女,山东菏泽人,经济贸易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4385(2016)02-0059-04

猜你喜欢
经济法案例教学
人工智能发展对经济法功能的挑战与应对
论经济法的宪法性
经济法在我国经济转型中的作用分析
我国对外贸易中国际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公安高等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钢琴对环境污染的探讨
浅议课堂教学与管理的体会
案例教学在机械创新设计课程中的应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案例教学的几点思考
EXCEL在《投入产出法》案例教学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