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地方廉政账户撤销

2016-04-13 02:45叶青,翟继光,杨蕾
财政监督 2016年17期
关键词:廉政账户腐败

聚焦地方廉政账户撤销

话题嘉宾叶青: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湖北省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翟继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为经济法、财政法、税法等

杨蕾:湖南省委党校科社(政治学)教研部教师,武汉大学政治学博士,研究领域为现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官僚制与反腐倡廉建设

刘家用:中共武汉市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主任、副教授,湖北省党校教育研究会科社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发展王飞:河南省驻马店市财政局纪检监察干部,高级经济师

主持人

阮静:《财政监督》杂志编辑

背景材料:

2016年8月13日,广东省纪委发布消息称,省纪委于近日发出《关于注销廉政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廉政账户一律注销,今后党员干部违规收受“红包”按顶风违纪处理。

无独有偶,8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已发布消息撤销了“539”廉政专用账户;8月4日,贵州省纪委副书记黄文胜公开宣布,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于近日完成廉政账户撤销工作,该省纪委监察厅发布公告称,决定自8月起撤销“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纪律监察委员会”廉政账户,要求党员当面拒收礼金,否则按照最新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违纪处理。此前四川省已经先行一步,7月15日,该省宣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统一撤销廉政账户,余额移交同级财政,上交国库。

近来,多省份相继撤销廉政账户引发广泛关注。所谓廉政账户,是地方纪委为帮助一些被动收礼的党员干部处置那些无法退回和不便退回的礼金而设立的。早在1999年,江西省部分地市及其所属县区就在银行建立了拒礼拒贿资金账户。当年,仅南昌市,在设立拒礼拒贿资金账户4个月后,就有23笔5.5万余元入账。2000年春节,浙江省宁波市设立“581”廉政账户,并扩大了受理范围,可直接接受各种外币、储蓄卡、信用证和有价证券,结果仅2001年的前5个月,“581”廉政账户收入就达422万元。随后,全国多个省市开始纷纷效仿。据悉,山东济南“廉政账户”设立后,一段时间内一直保持日入万金的速度;2013年,河南廉政账户共收到2219人次主动上交的礼金6170万元;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江西省三级廉政账户进账10364.35万元;2015年,某省有5820名党员干部主动拒收或上缴“红包”礼金,数额是9058.3万元。尤其在过去反腐力度空前的三年间,廉政账户数额涨幅惊人。据相关媒体不完全统计,自该制度在地方“首秀”以来,全国先后有17个省份设立过廉政账户。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一些地方开始设立廉政账户,供党员、干部上缴其收受的无法退回或不便当面拒绝的现金、有价证券等贿金。党员干部向廉政账户缴款,可以视作主动拒贿。设立廉政账户的初衷是为了杜绝贪腐、保护干部。这项制度推行以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被动受贿”的问题,发挥过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廉政账户制度却被一些腐败分子钻了空子:有人把“敢收、能收”的贿金留下,“不敢收的”上缴;有人感觉“风声紧”,抢在调查前集中主动缴纳贿金,妄图蒙混过关;有人“拿大头缴小头”,把缴款当做“护身符”……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利用政策的空隙,行偷梁换柱之实,在制度化反腐加速推进的阶段,廉政账户的撤销是大势所趋、是反腐不断深化的体现。如何解读当前多省市相继撤销廉政账户?如何评价廉政账户的功与过?如何理解其存废之争背后的原因?撤销之后,反腐应从哪些方面加力?本期监督沙龙聚焦地方撤销廉政账户,就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多地撤销廉政账户引关注

主持人:根据背景材料披露,自廉政账户设立以来,有些省市廉政账户收到的“赃款”数额巨大。有专家认为“这么多钱这么多人,纪检监察部门没有那么多人力去查,让他们自己上缴有效地消化了很多腐败存量,让有限的反腐力量可以集中精力查处极度腐败的官员。”另外,在宣布撤销廉政账户的同时,各省也不同程度提到廉政账户发挥的作用,例如广东省纪委就表示:“廉政账户的设立,消除了党员干部主动上交‘红包’的思想顾虑,增加了党员干部特定条件下收受‘红包’的救济渠道。”对于廉政账户的设立及其发挥的“历史作用”,您怎么看?

叶青:廉政账户起过一定的作用。在反腐败的初期,有的官员在反腐败力度不够的情况下,收了一些钱,随着反腐败的力度不断强化,他们越来越担心总有一天会被发现。想重新“做官”,又有自己不干净的事情,这个时候设立廉政账户,还是有意义的,给了一些干部“洗心革面”的机会。但是,廉政账户又不能长用。廉政账户如果长期存在,首先会给送钱的人一个错觉:自己送了钱,事情办好了,说明送钱很重要。其次,收了钱的官员,把收下的钱的一部分放到廉政账户,一方面觉得心安理得,会更安全,松了一口气,另一方面觉得这种收钱的事情,不易发现,即使发现了,也可以说全部都送到了廉政账户,到时候处理起来也可以争取从轻处理。因此,如果廉政账户长期存在,不是一件好事情。

翟继光:设立廉政账户在某种意义上是对腐败的让步和妥协,但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在党和政府还没有能力彻底解决腐败问题时,采取适当的让步措施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最优选择,也是效果最好的选择。在党和政府有决心、有能力彻底解决腐败问题时,仍然采取这种打了折扣的措施就不再是最优选择了。因此,我们既不能以今天撤销廉政账户这一行为本身来否定当初设立廉政账户的积极意义,也不能以当初设立廉政账户具有积极意义而反对今天撤销廉政账户。

杨蕾:廉政账户制度曾经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和存款实名制度一起被称为反腐败的三件新武器,是一种基于我国的传统文化背景(和文化和礼文化),强调权力自律的一种反腐败制度创新。其制度设计的初衷一方面是在人情社会中给由于社会不良风气而被动受贿的官员一个上交“外财”、丢掉包袱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是以一种较为柔性的方式对官员进行引导,为其提供一个自查自纠的机会,算是一种推进压力小、实施相对简单又能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的制度选择。从大概2000年开始,全国陆续有17个省份实行了这一制度,这一制度在其实行过程中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一些地方开设的廉政账户在开设的较短时间内就进账了数额不小的款项。但是制度执行的效果与制度设计的初衷还是有一些偏差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一些地方的廉政账户自开通以来进账较少,与被揭发出来的官员贪污受贿的额度相比比例很小,甚至有些地方的廉政账户基本上是形同虚设。第二,在帮助一些人拒绝腐败的同时,由于廉政账户制度的不完善,与法律未能很好地接轨,也给予了一些腐败分子“钻空子”的空间,制度在其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副作用。比如许多地方廉政账户的进账具有明显的阶段性,集中发生在大的案件爆发前后,平时则比较少。从这方面看廉政账户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一些腐败人员的“挡箭牌”,在这方面也有许多法学界人士从相关法律精神与刑法中受贿罪具体细则的解释出发对廉政账户制度提出了质疑。总的来说,每一项制度在其运行过程中,在实现其制度目标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都会产生一些副作用,廉政账户制度也是如此。

刘家用:廉政账户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对预防腐败、保护干部曾起到一定的历史作用,但整体上收效甚微,甚至成为某些贪官掩人耳目的“护身符”。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促进干部廉洁从政,不能靠廉政账户。

王飞:这一举措被当成反腐倡廉的新武器,自开设以来,由宁波到全省,由浙江到全国,迅速普及开来。客观地看,廉政账户是当初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产生的一项特殊制度,为党员干部上交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礼金建立了一个“绿色通道”。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反腐败形势的变化,其存在的弊端也进一步显现出来。特别是随着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廉政账户正在被“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笼子所替代。它的存在,不仅与反腐败高压态势不搭调,反而凸显出“双重标准”,群众反映强烈,执纪难度加大。

主持人:实际上,从全国范围来看,有些省市廉政账户已经经历过“两立两废”,2001年6月,甘肃设立廉政账户,2003年8月撤销。2004年7月,甘肃第二次设立“廉政账户”,2005年11月再次撤销。对此,甘肃官方解释是“随着反腐倡廉各项法规的日臻完善,根据工作形势的发展,省纪委决定撤销在全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个储蓄网点设立的‘581’廉政账户。”除此之外,福建、黑龙江等省和沈阳等市也曾在廉政账户建立后不久纷纷选择退出。但直至去年一直还有地方陆续建立廉政账户,例如2015年1月7日,河北省衡水市纪委监察局对外透露已经设立“廉政账户”,在两周时间内接受上交礼金18.2万元、100克金条一根,等等。这样一项地方反腐制度的存废背后,又反映出什么问题?

叶青:一是说明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社会上的寻租现象比较普遍。二是说明,官员真正收到的钱远远不止这些,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先收后还”,很多官员还是担心会被记录等等,不敢和盘托出。有这个账户,可能官员更会收,一看到形势不对,就象征性地交一点;不设这个账户,又没有一个路径让官员“痛改前非”。这确实是一个难题。

翟继光:地方对待廉政账户的不同态度实际上正是廉政账户自身性质的反映,廉政账户可以解决部分腐败问题,可以对腐败进行一定程度的“治疗”,但并非“治本之药”,也并非无副作用的良药。因此,各地在是否要设立廉政账户问题上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对廉政账户利弊进行充分权衡之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目前,我们不敢肯定各地设立或者取消廉政账户的做法一定正确,但可以肯定的是,不能简单以各地对廉政账户的不同态度,甚至同一地方不同时期采取不同态度而简单否定设立或者取消廉政账户的行为。

杨蕾:各地廉政账户制度的存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是2000年左右,制度出现并在一些地方推广开来,第二是2001年底发生在辽宁锦州的“廉政账户第一案”——“金戈案”爆发后,许多学者开始将目光转向廉政账户制度,并基于廉政账户制度与法律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对其提出了质疑,这些学者的质疑声对这一时期部分廉政账户制度的撤销有较大影响。第三是2011年后,廉政账户制度又先后被内蒙古、广东、江西、青海、湖南等许多省份所采用,而相比此前,这一批建立起来的廉政账户制度更加细化和完善。之所以出现这样一个各地区此起彼伏、步调不一致的制度存废现象是因为廉政账户制度一直以来都只是地方的探索,中央并未出台过有关廉政账户制度的相关文件,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

制度的建立说明制度有其存在的依据,廉政账户制度是在我国当前反腐败制度尚不健全的大环境下,面对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产生的一项制度创新,是符合我国的特定文化背景、社会风气和反腐败的现实需要的。而制度的废止一方面是与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另一方面也是与我国反腐败阶段的发展有关。如上文已经提到的各地廉政账户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副作用,第一是制度运行到后期,进账越来越少,甚至形同虚设,以致最后废除;第二是廉政账户制度相对模糊的制度机理(表现在存入账户的金额在定罪量刑时是否能从贪污受贿金额中免除,免除的相关条件,存入廉政账户是否实名制等制度规定各地不一,不明确)助长了贪污受贿者的侥幸心理,同时也给侦查定罪工作制造了一些麻烦,不仅会导致在案件追踪与审查判决方面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投入加大与浪费,还会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与威慑力,在这些问题和质疑声中,一些地方的廉政账户制度被废除了。另外,廉政账户制度被废除还有一个原因是随着我国反腐败进程的不断向前发展,当前反腐败从治标走向治本,从重视教育反腐、文化反腐走向强调制度反腐、法治反腐,在这种情况下,反腐败应该是斩钉截铁的,而不应给腐败分子留有退路,以此为出发点因而对廉政账户制度予以了废除。

刘家用:廉政账户设立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实施中问题重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曾公开表示担忧:比如,有5个人一共送了10万,但是我存了5万。检察机关找我,可能就掌握一两个人给我的4万,我就可以说,我收受这两个人的4万块钱,已经存入廉政账户了,就不能认定我的受贿罪。还有的党员干部收受贿赂后,在感觉“苗头”不对时,抢在组织调查之前把受贿钱款往廉政账户里一塞了事。取消廉政账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要防止某些人为掩盖腐败“多收少交”和为自己的受贿行为“洗白”。

王飞:中纪委一直没有明确对廉政账户作统一要求,各省各地做法也都不一样。收到赃款后何时上缴才能免于处罚,各地规定不一,司法实践中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的看法也不一样。

主持人:近年来一些贪腐案件也暴露出了廉政账户存在的问题。2015年,广东纪检部门查处了广东乐昌“红包”腐败窝案,乐昌市原市委书记李维员涉案。但庭审时,其辩护律师认为李在接受纪委调查前先后主动向廉政账户汇入27.1万元,按照廉政账户的制度规定,不应认定为受贿款。当然,办案人员最终发现李上缴受贿款是在受贿三个月后,且是本人迫于纪委的压力才上缴。新疆纪委有官员评价:有的党员干部收受贿赂后,在听到“风声”感觉“苗头”不对时,抢在组织调查之前把“吞”下去的钱“吐”出来,往廉政账户里一塞了事,为自己的受贿行为“洗白”。此外,“拿大头交小头”、由于上交贿金并不要实名登记,也无法确定是否“不便退回”“无法退回”,是否在一定时间内退回,有没有因此为请托人牟取利益等都让廉政账户陷于是防火墙还是“挡箭牌”的尴尬境地。那么在您看来,如何解读当前反腐形势下地方对廉政账户的撤销?其意义何在?

叶青:以上这些案例已经说明,廉政账户成为贪官的一个“避风港”。“先收后交等于没收”,实际上是让贪官收钱的胆子更大,行贿者也更敢送了。如果取消廉政账户,就等于是斩断了行贿者与受贿者的退路,可能更有利于反腐败进程的推进。

翟继光:当前,党和政府反腐的力度是前所未有的,而且经过这些年的大力反腐之后,反腐斗争已经进入制度化、长期化和深入化的阶段,也就是说已经从“治标”阶段进入“治本”阶段。由于廉政账户仅仅是“治标”的措施,而且是具有较多副作用的“治标”措施,因此,其根本不能适应当前反腐进入“治本”阶段的实际需要。彻底废除廉政账户制度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廉政账户的撤销表明党和政府已经不再对腐败采取任何让步和妥协措施,广大领导干部也不能对腐败采取任何默认的态度,必须坚决明确反对,因此,廉政账户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杨蕾:从其制度规定的粗放性和模糊性来看,廉政账户制度并不是一种规范的反腐败制度,并且在一些地方的廉政账户制度上存在的“存入免责”的制度设计一定程度上是将政策视为法律来执行,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是一种对腐败的妥协,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总的来看,当前的廉政账户制度是在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基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和现实考量而产生的,是特定时期的一种特定手段,通过这种方式为贪污腐败的官员提供一条放弃腐败或改过自新的渠道,一定程度上有些类似于曾经在学界引起很大争议的“大赦”政策构想,即若贪污腐败的官员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此前贪污受贿的财物悉数上交则可减轻甚至免除其罪责,以此为官员财产申报等相关制度扫清障碍。

撤销廉政账户,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堵住由于这一制度的不规范所产生的部分心存侥幸的贪污腐败官员规避法律和纪律制裁的漏洞,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和重申依法治国而非政策治国精神的表现。此外,作为特定时期反腐败的特定手段,廉政账户制度在其运行过程中,随着制度环境的变化,会出现制度偏离初衷或是制度功能递减的现象,其顺势而建、随势而撤都是自然的,从长远来看,这种柔性的、妥协的、不透明的反腐败方式比较合适的定位应该是作为其他刚性的反腐败制度的补充,而不宜让其承载过重的道德和法律责任。

刘家用: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打老虎、拍苍蝇,反腐败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反腐败形势仍不容乐观,一些官员顶风作案,一些腐败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身边“苍蝇”乱飞,许多地方设立的廉政账户很可能会成为这些“苍蝇”的“挡箭牌”。拍苍蝇需要的是“苍蝇拍”,而不是“挡箭牌”。当前反腐形势下地方对廉政账户的撤销,顺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消除某些别有用心干部的侥幸心理,堵住贪官的“后路”。

王飞: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廉政账户存在的短板也日益显露出来。廉政账户的撤销,可以打消少数人把廉政账户作为“掩体”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也有利于迅速准确地查明党员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廉政账户撤销:不给腐败留退路

主持人:尽管近年来也有不少地方一直在做改进完善廉政账户的尝试,但事实是越来越多地方正在撤销廉政账户,对于这项自设立之初即有着“存废之争”、在实践中也有着“两立两废”的制度被认为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将不会再设立,您是否赞同?廉政账户撤销后,相关省市也作出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凡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应当场拒收,否则按顶风违纪处理。不过也有人提出,当廉政账户被撤后,如果有官员一意孤行,不收手不收敛,这样的问题该如何及时发现?对此,您又怎么看?

叶青:我建议,短期设,长期不设。短期设,是为了给大批官员一个自我释放的缓冲期。比如,设立半年,在这半年时间里,你觉得自己的哪些钱是有问题的、哪些礼品是不应该收的?就及时上交。半年之后,廉政账户撤销,不再给贪官缓冲期,而且以后也不再设立,这样应该是更有利于反腐败的。

翟继光:根据前面的分析,我支持彻底废除廉政账户制度,不给腐败留任何退路,不向腐败做任何妥协。当然,为了提高反腐的实际效果,一些弹性制度似乎还是有必要的。例如,一些实在无法退还的礼金应允许当事人在三日内上缴组织并说明具体情况。各地在撤销廉政账户后也应考虑一些过渡性的制度,以免给反腐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目前,党和政府已经拥有了对腐败进行“治本”的制度、措施和人力,因此,没有必要过分担心撤销廉政账户以后的腐败问题。对于一意孤行的官员,党和政府一定有能力及时发现并予以严厉处理。

杨蕾:就我个人来说,我对这一观点并不是很赞同。作为官员廉洁自律政策的组成部分,廉政账户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尤其是在我国这样的人情社会,这一制度之所以饱受争议以及“两废两立”是由于制度的不规范、不完善并受到制度运行环境的影响。制度创新是值得肯定的,但任何一项新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都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不能静态、割裂地去看待一项制度的好与坏,各地廉政账户制度的相继被废除也并不意味着廉政账户制度本身是弊大于利的。国外许多国家也有类似我国廉政账户这样的制度,如果有合适的制度土壤、完善的制度设计,廉政账户制度仍可建立且有效施行。如廉政账户这样诉诸官员自身廉洁意识和政治觉悟的反腐败措施属于道德治腐的范畴,是出于人性善的基本预设的,虽说“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道德对于人的行为规范具有先导作用,但是完全寄希望于道德治腐无疑又是天真的。“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只有通过明晰的制度设计与严格的制度执行,通过刚性的制度化的力量,才能更为快速见效地起到遏制腐败的作用。因此,在廉政账户制度撤销后,需要继续大力推进各项反腐败制度的制定、完善和落实,包括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巡视制度、派驻制度等,并加强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同时还应逐步加强司法监督、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这些政党系统内部监督之外的监督方式,并使这些监督方式制度化、规范化地运转起来,形成对腐败的全方位监督。

刘家用:我赞同撤销廉政账户,今后也不要再设立廉政账户。廉政账户撤销后,任何干部不能再以任何理由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如果收受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的,违纪的要受到纪律处分,违法犯罪的按受贿罪处罚,这对于干部来说本身就是一种压力,为了自身发展,就不能受贿。如果有官员一意孤行,收受贿赂,我们要依靠群众的力量去发现问题。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收受贿赂一定会留下证据。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鼓励群众监督举报,有利于及时发现官员受贿问题。

王飞:随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加强从严治党,廉政反腐建设关口逐渐前移,廉政账户终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对党员干部更严格的自律性要求。要让领导干部不能收受贿赂,或者收不了贿赂,就要用更严密的制度来管住权力。

主持人:反腐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打击腐败行为,还要清除腐败的文化,消除其根源。实际上寄望于类似廉政账户这种个人自律的反腐方法,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腐败。那么在当前及今后的一段时期,真正的制度化反腐还应从哪些方面加力?简要谈谈您的想法建议。

叶青:一是“两学一做”要坚持。学习党章党规,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做一名合格的党员。这是一个公务人员的基本要求。真正做到了“两学一做”,就不会有腐败行为。二是多分析腐败案例,在媒体上广而告之,湖北省纪委就有“每周一案”,有很好的警示作用。讲一大堆准则,不如讲几个案例。三是学习传统文化,特别是官德文化。国学有基础国学与特定国学。基础国学就是普遍适用的国学,比如,一个人的言行举止。特定国学就是专门适用于特定人群,比如官员。

中国思想家影响最大的莫过于三位,孔子、朱子、阳明子。由于批林批孔,大家都知道孔子、朱子,对王阳明了解不多。阳明子一生的活动,是围绕讲学和社会教化为中心而展开的。主要思想成就有三大方面:“心即理、知行合一、致良知”,为一个整体。“心即理”即王阳明认为身、心、意、知是统一的,所以只需在本心上下工夫,以彰显本心所蕴藏的天理。“知行合一”即他认为知行本体就是良知良能。行之明觉精察处,便是知;知之真切笃实处,便是行。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致良知”即王阳明认为良知即是人的道德认知与判断,是行为的准则。致良知就是将良知之所知贯彻落实到日常的道德践履中。

对于官员来说,为政之道在于明德、亲民。王阳明强调为政者要修身以德,以仁德为核心价值,引导和实现政治的正义。官德不仅仅是一种职业道德,更是人的良知在政府事业上的直接运用。为官不讲官德,就是违背良知。进一步说,亲民就是要以民为本,视百姓为骨肉亲人,尊重民心民意,体察民间疾苦。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阳明以高超的政治智慧,将社会教化、社会治理以及具体的行政手段结合起来,治理了很多难治之地,实现了民不骇政,四方咸宁。阳明的为官之道,对于今天加强干部修养,化解社会矛盾,转变政府职能等,有借鉴意义。

翟继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因此,公开是预防和治理腐败最根本的制度。各国反腐无不是从公开入手,最后的落脚点还是公开。因为腐败的本质就是暗箱操作,一旦把腐败所涉及的每一个领域、每一个阶段都公之于众,腐败也就没有了安身之处。一些腐败的重灾区往往也是公开不到位的领域,如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状况向全社会公开,相关决策出台过程的公开,财政支出的全面公开等,这些都是腐败的藏身之处。因此,落实各项公开制度并进一步公开各项信息是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

杨蕾: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对此透明国际提出了“国家廉政体系”的概念,认为国家廉政体系就像一座希腊神庙,庙的顶部是国家廉洁,其由12个支柱支撑着,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察专员、专门监督机关、公务员系统、媒体、公民社会、私人部门和国际行动者,而真正的制度化反腐败实际上涉及到这12个方面的许多大大小小的具体制度,并且这些具体的制度之间需要很好地整合、协调和衔接起来,形成一张严密有效的制度网才能真正实现有序高效的制度化反腐。

十八大之后,在制度化反腐方面一个比较瞩目的措施是对纪检监察制度的强化。从长远来看,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方面的战略规划、整体布局、监督指导和协调沟通等功能的同时,还应推进司法监督、人大监督等制度的发展,以更好地实现法治反腐;此外,在绝大多数国家,反腐败和权力监督作为一项公共产品一般都是由国家和政党统一向社会提供的,但如果仅仅注重以国家和政党为中心的反腐败制度设计,很容易忽略来自社会的反腐败力量,这一方面不利于促进社会公众对反腐败制度绩效的认可,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反腐败的有效性和持续性。真正的制度化反腐,作为一种有效监督力量的社会公众必须参与到其中去,这样既有利于提升社会对反腐败绩效的认可,也有利于培育良好的廉政文化,将制度变成个人的自觉行动。

刘家用: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就要完善相关制度,扎实制度的笼子。规范公共权力运行,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才能消除腐败的土壤。现代社会,网络与新闻媒介所形成的社会舆论的影响越来越大,新闻舆论监督特别是网络监督在反腐败中所起的作用凸显。为了预防和制止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设立专门独立权威的监督机构是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普遍做法,当代中国有必要整合相关监督资源,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反腐机构,统一行使教育、预防、调查和处理官员贪腐等违法行为。列宁认为罢免权是“真正的监督权”,对不称职的党员干部应及时开除或者罢免,以彻底消除害群之马。从根本上遏制腐败,还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有的腐败分子贪污受贿数千万甚至上亿元却没有被判处死刑,这容易给某些人造成误解,不管贪污受贿多少,也不会被判处死刑,这显然不利于遏制腐败。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金钱和生命的选择中,生命无疑是最重要的。在当前腐败易发多发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的形势下,明确“要命”的法律底线还是必要的。

王飞:对腐败的治理与防范,可以考虑:一从公权力的监督着眼,合理分配权力与相互制衡;二从流程设计着手,通过科学的流程,减少公权力的自由裁量;三从惩治制度着力,强化事后惩处形成倒逼力,震慑公权行使者。只有这些制度相互匹配,才能发挥最大的反腐效用。

(本栏目责任编辑: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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