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婚恋观与和谐民族文化构建
——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

2016-04-12 18:05龙翠芳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贵州贵阳550025遵义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遵义563002
山东工会论坛 2016年1期
关键词:社会变迁

龙翠芳(1.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贵州贵阳550025;2.遵义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遵义563002))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婚恋观与和谐民族文化构建
——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

龙翠芳
(1.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贵州贵阳550025;2.遵义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遵义563002))

[摘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婚恋观在社会变迁环境下逐渐发生嬗变,以致于婚外性行为、未婚同居、离婚、临时夫妻等婚恋失范行为逐渐增多。少数民族婚恋文化嬗变引起民族文化变迁,有更为具体的影响因素,如网络传媒文化的误导、城市化的错位、人口流动管理的缺位、市场经济发展的张力、民族文化发展的内在要求。构建和谐民族文化,需要加强法理型权威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治理;以传统民族文化为基础,发挥传统型权威在和谐民族文化构建中的辅助作用;加强网络传媒对民族文化的宣传,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事业。

[关键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变迁;婚恋观嬗变;和谐民族文化

当今社会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期,在社会急剧变迁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与迁移大量涌现。由人口流动引发的流动人口问题已成为社会学、民族学、人口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民族地区人口管理与民族工作的重要问题。开展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婚恋观与构建和谐民族文化的研究,对促进民族地区婚姻家庭的稳定,促进民族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以及推动和谐民族关系的建立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

按人口学中人口流动的定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指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只改变居住地不改变户籍,从农村或城市流动到异地城市务工的少数民族人口[1],也简称为民族流动人口。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审美实践中形成发展起来的,是这个民族人文精神、价值观念、民风民俗、话语体系、文化心理结构的集大成[2],也是这个民族生存和发展的载体与灵魂。本文的“民族文化”特指除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文化。

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婚恋观与民族文化嬗变的特殊背景

1.社会变迁维度

人口流动与社会变迁密不可分,人口流动既是社会变迁的产物,也是社会变迁的助推器。由社会变迁所引发的文化冲突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思想观念、价值标准、行为方式、民族文化等都发生了重大的嬗变,并呈现多元化。在日益世俗化的社会里,利益至上、功利性突出、道德沦丧等问题不断显现,给社会团结与民族文化整合带来极大的冲击。迪尔凯姆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转型的过程,个人意识日渐浓厚,集体意识相对淡薄,相应地,人们同社会维系起来的纽带也日益从共同的信仰与情感转变为劳动分工,为了欲望而产生的社会失范现象层出不穷。当今社会很多时候是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始终并存的,由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变迁导致社会解组与社会失范问题时有发生,由此引起个人偏差行为的产生。

2.区域特点维度

我国的少数民族人口主要分布在民族自治地区,由于自然环境和交通条件的限制,这里经济水平较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农村。相对传统、封闭的社会、经济状况,酝酿了极具地域性的婚恋文化。民族地区受到地处偏远和人才缺乏、思维陈旧、习惯落后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落后于改革开放的大潮,与东部的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有些地方成为中国最落后的地区。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的长期影响使城市和农村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在市场经济深入推进的过程中越发凸显,居于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与迁移在城乡经济推拉力作用下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速度与规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对民族文化发展的内容和形式有深远的影响,外出流动行为与经历无疑深刻影响着民族人口的婚恋观。

3.民族特点维度

以贵州省为例,贵州少数民族人口位居全国第4位,民族种类多,民族文化多样。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全省有17个世居少数民族,设有苗族、侗族、布依族、仡佬族、土家族、彝族、回族、水族等民族自治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36.11%。9个地州市中,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是黔东南州,有少数民族人口273万人。本研究的调查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位于云贵高原东南边缘。2012年户籍人口459.22万人,年末常住人口347.27万人,有苗、侗、汉、布依、水、瑶、壮、土家、仫佬、畲等33个民族,全州常住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占78.27%,其中苗族、侗族人口占70.56%[3]。这里民风纯朴,民族文化绚丽多彩,是多彩贵州的主要载体。相对趋同的经济社会状况和各地区独特的地域性和民族性,使少数民族人口对结婚、恋爱的文化价值取向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少数民族与汉族事实上的不平等长期存在,使得少数民族文化位于“客体”、汉民族文化处于“主体”的思想不易撼动,少数民族人口潜意识向汉民族文化靠拢,无疑深刻影响着少数民族人口自身构建和谐民族文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婚恋观嬗变的主要表现

1.婚前、婚外性行为发生率存在民族、性别差异

通过婚姻、恋爱行为透析婚恋观,并进一步洞察婚恋文化。少数民族婚恋文化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婚恋文化的发展变化影响民族文化的变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婚前、婚外性行为发生率存在民族、性别差异。研究表明:黔东南州苗族、侗族相比其他少数民族易发生婚外性行为,可能的原因是这两个民族婚外性行为亚文化社会认同强,性文化构建与民族人口繁衍和家庭劳动生产有关。布依族、土家族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婚前、婚外性行为习俗仅是对女性的限制,对男性约束力较弱[4];男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较女性易发生婚外性行为,与有关学者对男性汉族流动人口婚外性行为的研究结果相一致[5]。原因在于,我国以“男性”为中心的汉族伦理观同样影响少数民族,对女性婚前婚外性行为社会规范严格,而对男性商业性行为和临时伙伴性行为社会规范少。

2.婚恋观较开放,未婚同居现象很普遍

“我们是同乡介绍认识的,在一起同居了三个月才回老家办酒结婚的……未婚同居没什么不好,如果相处不来,就分开么!”——某男,21岁,侗族,未婚,天柱县高酿镇座寨村外出打工者。

“我们是自己交往的,在同一个工厂上班……后来我怀孕了,就回我们这边办酒,也没有打结婚证什么的……我都怀了他的孩子,他再不好,也要跟他结婚。”——某女,19岁,侗族,未婚,天柱县高酿镇座寨村外出打工者。

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未婚同居现象的看法”来看,大多数人持一种较为宽容的态度,不再将其看成是一个道德问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未婚同居考虑的不是道德问题,而是担心怀孕后能否顺利结婚的问题。因为在他们眼里,未婚同居怀孕后又被抛弃,是很丢脸的事(对女性而言);男孩使女孩怀孕而没有跟她结婚,会被看成是家族人口的损失,遭到家人的唾骂。在黔东南州的很多农村,先办酒后打结婚证、甚至不打结婚证的事实婚姻是被认可的,事实婚姻与未婚同居不是同一概念。有不落夫家习俗、抢婚习俗的地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婚恋观较开放,社会控制较松散,流动青年未婚同居现象在家族文化和村落文化里同样是认可的。

3.婚恋观功利性强,离婚率提高

婚姻梯度理论认为,多数情况下,男女倾向于找属于同一社会阶层的、有相同或相近文化背景的人结婚,即“同类婚”,而在“同类婚”中许多男性更倾向于找在年龄、收入、身高、受教育水平等方面略低于自己的女性,即男性是“向下婚”,而女性是“向上婚”[6]。此种思想在民族地区的农村更突出,深入访谈中,有些女性明确表示外出打工,目的就是想找有本事、家底较好的男朋友结婚,或是嫁到城里去。在锦屏县偶里乡寨先村的调查表明,2008年,该村累计离婚家庭9户;2014年,累计离婚家庭17户。以前,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恋模式缔结的婚姻因有村落文化的隐性约束,社会诱惑少,离婚现象极少。最近10年来,民族地区80后、90后外出人口婚恋观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的婚恋模式一般是自己决定、父母认可,婚前恋爱方式以自由恋爱和经人介绍为主,婚姻自主性增强。同时,婚恋观功利性强,婚姻的稳定性差,随着家族文化、村落文化对流动人口的婚姻约束性逐渐减弱,影响婚姻不稳定的因素增加,民族地区流动人口离婚现象增多。

4.婚恋模式仍有传统婚恋习俗的烙印,但内容和形式已有了新的发展

贵州黔东南州少数民族有“走婚制”、“坐家制”、“不落夫家”、“抢婚”、招郎入赘的习俗,这些婚恋习俗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的反映。“走婚制”、“坐家制”、“不落夫家”反映了母系氏族社会历史时期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占主导的地位。“不落夫家”一般指新婚妻子婚后先要在娘家住,一般农忙时偶尔回丈夫家住几天,过后又回娘家,七八年、三四年不等,直到生下第一个小孩后才逐渐回丈夫家长住。“坐家制”是原始母系氏族社会“走婚制”习俗的延续,一般指新娘婚后第二天回娘家“坐家”七八天,过后被婆家姑嫂或自己丈夫接回男方家,之后不再常回娘家来“坐家”。“抢婚”形式的出现标志着男权社会逐渐取代女权社会,家庭中以男子为支配地位的社会来临,婚姻居住制度由过去从妻居发展为从夫居。

笔者在田野调查的两个村寨有幸目睹了外出打工青年回家办酒结婚的情形,当地俗称“办好事”。新娘前一天办酒,新郎第二天办酒,凌晨新郎在新娘闺房接亲时,新娘一帮姐妹紧闭房门,刁难新郎,时晨已到,新娘被堂哥或自家大哥背出闺房,新郎接过新娘,催促赶忙回新郎家。从这接亲仪式上看,笔者认为虽不是明争暗抢新娘,仍可窥见“抢婚”习俗的烙印。这里的“抢婚”隐含有“对女方的尊敬,新娘不愁嫁”的意思。新娘第二天天没亮就被迎娶到新郎家,如果路途远,新娘则与迎亲队一起第二天上午迎娶到新郎家。在新郎家正席后的第二天,便被自家姐妹“回门”到娘家住一晚,过后被丈夫接回去。笔者认为新娘回娘家住的时间虽短,仍可看成是“坐家制”和“不落夫家”习俗某种程度上的影响。“招郎入赘”即为现在的“男到女家结婚落户”,俗称“上门郎”。黔东南州侗族“招郎入赘”,一般只在女方家办酒结婚,新郎家来几个亲戚,在堂屋举行仪式,新郎烧香拜堂,并向女方父母敬酒,表示愿意像儿子一样孝敬女方父母,随后还要立字据,以此铭记。

贵州黔东南州独特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与文化环境孕育了其独特的婚姻形式与婚姻习俗,在社会不断变迁的大背景下,民族文化和城市文化的双重影响使民族地区流动人口的婚恋观与价值取向呈现多元和差异,事实婚姻、形式婚姻与未婚同居、“临时夫妻”逐渐增多,婚姻形式出现多样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婚恋观兼有传统与变迁、农村与城市的二维特征,对民族文化而言,秉承或是抛弃,都说明流动人口婚恋观已发生嬗变,区别在于不同个体、群体和地区嬗变的程度。

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婚恋观与民族文化嬗变的综合成因

从地理空间分隔角度看,农村与城市、民族与非民族地区不同的文化特质,使民族地区流动人口在城市里有不一样的文化空间,本土原生环境和外部变迁环境的交错影响,使他们的价值观、生活态度、社会行为模式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婚恋观嬗变,民族文化变迁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同时还有更为具体的影响因素。

1.网络传媒文化的误导

当今网络传媒在舆论引导中起着很大作用,然而传媒文化在市场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偏离文化应有的功能,追求市场效应和商业利润,过于功利、娱乐、低俗的传媒报道是对树立正确舆论导向的极大冲击。民族流动人口平时忙于工作,空闲能经常接触到的就是电视、手机和电脑。他们的文化程度较低,大多数人是初中文化,鉴别能力差,极易受网络低俗文化和淫秽色情文化的侵蚀。网络传媒以主流文化为服务理念,以城市人的文化价值观为导向,以宣传城市商业文化为主要内容,而对文化多样性、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少数民族风土人情的传媒报道是很不够的,民族文化的地位和价值在以城市为本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意识的主导下往往受歪曲和误导。

2.城市化的错位

中国的城市化到目前为止是政府主导的,城乡一体化建设路径以牺牲农民工和郊区农民的利益作为代价谋求大而全的建设模式,民族文化正在城市化的大潮中日益变得萎缩,这不符合内生增长的要求。在当前城市社会排斥力量依然存在的前提下,流向城市的少数民族人口无法融入城市的主流社会、主流文化和主流生活中。对城市主流社会、主流文化没有认同意识,城市居民对民族流动人口的身份偏见和社会歧视随时刺激、强化他们的非主流社会意识,对城市不良风气失去了抵抗和戒备心[7]。而在有限的以老乡群体为主的社交网络中,形成了群体亚文化,群体的同质性、生活方式的趋同性使他们更加认同了群体建构的亚文化。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边际人”的文化特点,体现了二元社会结构与二元文化差异传递到民族流动人口身上的摩擦与冲突。

3.人口流动管理的缺位

交往是引起现代化的关键因素,少数民族青年向外流动带来的城市乡村交往的增加打破了熟人社会的血缘纽带和地缘纽带,少数民族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也改变了传统的谋生手段,农村社会加速分化,这使得社会异质性大为增加。乡村城市循环流动,都市文化的体验,对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化产生重大影响。民族流动人口是以熟人社会关系纽带为社会资本的聚合性群体,失范行为带有集体性倾向。而现有社会管理策略不是治本之策,仍无法规避社会解组、道德秩序混乱的社会事实。针对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支持体制机制不健全,有效管理的社会规范缺乏,由此导致临时夫妻、形式婚姻、婚外性行为等社会失范行为。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长期以来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把流动人口置于“客体化”的管理对象,忽视流动人口的利益和要求。缺乏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乡情、本土文化的思考。强调法理型权威对流动人口社会秩序“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而忽视传统权威对协调民族流动人口社会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的考虑和运用。

4.市场经济发展的张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品市场化的观念由城市蔓延到农村。物质财富增长,精神文明溃乏;“金钱主义”、“炫富主义”思想膨胀,恋爱、婚姻、性受传统道德力量的约束消减,受现代各种欲望的引诱增多。市场经济不断向民族地区渗透,使民族地区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不断走向市场,面临受剥夺和破坏的困境,而当地人民精神生活和道德风尚却在日益宽裕的物质生活中变贫瘠。以前,传统道德的力量镶嵌在村庄的惯习和乡规民约,左右着村民的行为。现在,村民信仰缺失,乡规民约的公信力降低,农村良好的惯习也逐渐失去效应。“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在市场经济浪潮中汇成一股无法扭转的社会风气,使少数民族人口逐渐丢失善良朴实的传统美德,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在金钱面前变得极其脆弱,这些问题与过度扩张的市场经济有密切关系。

5.民族文化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民族文化本身为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的土壤,需要结合变迁环境不断补充新鲜血液。受客观环境压力的影响,民族文化主动或是被动,也在逐渐发生嬗变,嬗变的原因既有外在的因素,还有民族文化自身发展的要求所需[8]。如果是民族传统文化本身的缺陷因与社会变迁环境格格不入而发生嬗变,那这种嬗变就是进步积极的民族文化变迁,这种嬗变后的民族文化会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在黔东南州民族地区,有些婚恋习俗过于繁琐而逐渐被人们简化,如过去男女青年恋爱、结婚的一系列程序“游方(玩山)——恋受——说媒——定亲——办酒——迎娶——回门”等被简化成现在的“恋爱——办酒”等两三个程序就表明已经结婚。还比如酸儿辣女、难产时搞迷信护身等一些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婚育习俗逐渐被人们淡忘,这对于促进民族文化积极健康来讲是有利的。

和谐民族文化是民族地区婚姻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基础和保障。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推—拉”作用、乡村民族文化与城市文化的冲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往返于乡城流动,为适应城市文化生活,民族流动人口文化心理在“焦虑——压力——调整——前进”的动态形式下被迫发生改变,他们所固有的民族婚恋文化在经历了冲突后逐渐发生嬗变。由婚恋文化变迁所引发的婚姻家庭与民族关系的不和谐使民族地区社会冲突不断增多,同时也增加了和谐民族文化发展与传承的难度。

四、构建和谐民族文化的对策思考

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的凝聚和认同,民族文化和谐是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基。和谐民族文化的目标取向是尊重传统、包容多样、民族团结、繁荣发展,引导人们用和谐的视角看待问题,用和谐的思维分析问题,用和谐的方法解决问题[9],致力于民族地区和谐文化、和谐民族关系、和谐社会的构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婚姻家庭的和谐是维系和谐民族文化的基本单元。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婚恋观对民族地区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民族文化构建有重大影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婚恋观的嬗变亟待正视,需要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婚恋风气和构建和谐民族文化的社会氛围才能有效应对。在社会变迁时期构建和谐民族文化的管理模式中,既有理性的成分,也有价值的成分,要把法理型权威和传统型权威有机结合,促进理性的具有普遍性的价值和民族地区多元价值的整合,以实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婚恋观与民族文化发展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有效契合与对接。

1.加强流动人口社会教育,有效发挥法理型权威对民族流动人口社会治理的主导作用

社会学家孔德指出,社会功能的分化发展了一种有益的精神,而另一方面,它又倾向泯灭或限制我们称之为整合或全体的精神。因此,要解决社会变迁、结构分化带来的民族文化整合问题,政府行为必须不仅仅是“物质的”,而且也必须是“精神的和道德的”。由此可见,由政府主导的法理型权威应是法治与德治的统一体。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分化程度越高,价值和信仰的抽象和普遍化程度越高,在如何维持和谐民族文化的社会秩序中,政府主导作用关键是建立明确的社会制度体系来规范民族流动人口群体内部或个体之间的关系,以及民族地区社会单元内部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以让各行动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社会变迁将会带来民族文化整合的困难,需要“契约”规范的制度约束,以确立具体规范为根据的行为的合法化。规范不仅仅是功利性的和工具性的,它们与普遍价值和信仰有关,有一种“道德成分”或“非契约性”基础的存在。因此,在价值和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政府在实施合法性规范的运行时,还得改变“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方式,促进“多元主体协商共治”和容纳“多中心场域”在和谐民族文化构建中的积极作用,这样可以弥补法理型权威中政府的威权过强、而公民社会培育不足的问题,并有效发挥“德治”和民间信仰在民族流动人口社会教育和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具体地说,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教育,一是加强科学、文明、健康的婚恋观教育。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发挥民族节日的文化凝聚力,利用节假日(尤其是春节民族流动人口回家过年)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具有本地特色的婚育新风文艺宣传活动,如黔东南州的吃新节、踩歌堂等。二是提高民族文化自觉意识。“文化自觉”意识是抵御外来糟粕文化的“长城”,民族文化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以延续和发展,离不开本民族人口的文化认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民族地区的精英阶层,是民族文化的传播者,要在民族流动人口中大力宣传民族文化安全意识,弘扬和保护民族文化的权利与义务的意识等。

2.以传统民族文化为基础,积极发挥传统型权威在和谐民族文化构建中的辅助作用

传统民族文化是保证民族文化差异性和多样性的基础。民族文化只有在其固有的生态环境中才有生命力,也只有在与民族文化社会生态的协调和融合中才能传承其精髓。在城市化和市场经济大潮中,许多民族文化赖以生存的社会生态正处于流失、破坏和消失的危险境地,必须加强对民族文化资源的调查、评估、抢救和保护工作。民族文化保护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人口的主体作用,提倡民族地区自我主导民族文化生态的保护。在社会变迁环境下重建民族文化的整合功能,必须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发挥传统型权威对构建和谐民族文化的积极效应。习俗与村规民约的制度整合以及家族的组织权威整合是农村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根基,通过建立乡村组织“价值——规范——行为”联动的失范行为社会控制机制,发挥村落文化与家族文化对农村社会越轨行为的威慑和约束作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社会矛盾可能会比较突出,而民族人口尽管民主意识比过去更加自觉,但法律意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还有待提高。若能在民族地区和谐民族文化构建体系中,有效吸收来自民族地区农村基层的、受到百姓信任的、并具备较高法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的民族流动人口社会精英的参与,必然能更加及时而有效地化解民族婚恋矛盾,实现更为有效的乡村社会治理[10]。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婚恋风气和发展和谐民族文化需要法理型权威起主导作用,同时也需要发挥传统型权威的辅助作用,否则民族地区仍然会面临社会变迁带来的严重文化整合问题。传统权威来自于基层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与信任、习俗相联系,往往更为直接地反映日常生活中的文化走向。构建和谐民族文化,有效结合寺庙、祠堂、习俗、民间信仰、家族文化等传统权威资源,以其为核心培养一个懂礼明德的公民社会,有利于建立和谐文化氛围,也是民族地区社会治理走上“善治”的有效措施。

3.加强网络传媒对民族文化的宣传,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事业

网络传媒引领时代前沿,在民族地区建立弘扬民族文化的精品网站,既要大力宣传优秀民族文化,同时要探索民族文化发展的新形式,不断赋予民族文化发展的新内涵,发挥民族文化正能量,形成全社会尊重少数民族文化的氛围,为促进各民族文化和谐发展树立正确舆论导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依据网络特点,通过制定民族文化网络系统规则,加强网络传媒对民族文化的宣传力度,为社会营造一个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的舆论氛围。

马克思主义认为,各民族无论大小,都应一律平等。构建和谐民族文化,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为指导,抛弃大汉族主义思想和民族优劣论,以“多元一体”中华文化视角来看待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我国目前的文化建设方式是大一统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当作意识形态统领所有文化建设。实践证明,民族文化建设过于强调主流意识形态,不利于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在现代社会,文化建设与发展应与人们多样化的行为相结合,才能起到应有的引导社会行为的作用。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着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从意识形态角度考虑,发展民族文化事业,要维护意识形态统一的要求,用意识形态引领民族文化社会发展方向。从文化形式多样性的角度考虑,既要考虑民族地区历史文化背景和传统习俗,也要考虑社会变迁和民族人口心理,遵循民族文化发展的特殊规律,重视民族文化多样性,丰富少数民族文化生活,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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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友才)

作者简介:龙翠芳(1980-),女,侗族,贵州锦屏人,遵义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2014级社会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口社会学,民族地区社会政策。

收稿日期:2016-01-26

[中图分类号]C913.1;K8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416(2016)01—0107—06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校外青少年艾滋病高危行为易感特点与社会文化关怀研究”(项目编:13XRK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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