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人格尊严与和谐社会构建

2016-04-12 09:40□刘娟,崔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性

□刘 娟,崔 澜

(1.河北师大法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2.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公民人格尊严与和谐社会构建

□刘娟1,崔澜2

(1.河北师大法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2.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摘要】作为人的精神需要,人格尊严有着强烈的社会性,蕴含着丰富的社会价值。人格尊严的个体欲求及其顺利实现,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诸多良性作用。同时,它的实现亦有赖于社会的和谐与进步,需要社会提供物质、文化、制度等作为外在保障与支撑。

【关键词】人格尊严;和谐社会;社会性

人类社会之存在,无论如何离不开人类个体。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正是由无数个体才组成了人类社会。离开个体人,人类社会就无从谈起。既然社会由个体人构成,那么个人的需要与诉求,必然也会是社会的要求与主张。在人类个体生活中占据重要位置、富有丰富价值内涵的人格尊严,在社会生活中也必然会处于重要地位、蕴含丰富社会价值。

1人格尊严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人格尊严是社会文明的必然要求与重要标志。“一种好的生活和公正的生活”[2],必然要以社会中人的尊严的实现为前提。没有公民尊严的社会是野蛮落后的社会。只有社会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与尊重成为社会生活的必然法则,相互给予尊严成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要求和自觉行动,这个社会才可能是文明进步的社会。

人格尊严是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社会不是为了发展而发展,社会的发展应是以人为本位的发展。人是一切的本源,社会发展应以人的完善作为最高价值和最高尺度,社会发展的宗旨就是人人共享尊严与幸福,就是使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都能得到更多保障。不能保障并实现人的尊严的社会发展是没有意义和价值的。

人格尊严是衡量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尺之一。人际间的承认与尊重不仅是人们的交往尺度,也是衡量国家是否具备人权的重要标志之一。尽管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和分类存在很大分歧,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也各不相同,但对人的生存、尊严等基本权利已取得共识。羞辱、威胁、骚扰、中伤等意味着尊严的被否定,意味着身为人类分子的资格被剥夺,意味着生命成为一种无人格的存在,这无疑是为人权原则所不容的。

2人格尊严的个体欲求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

社会由众多利益主体而组成,其和谐状态的维系需要诸多因素。其中,公民个体对人格尊严的强烈欲求,在这个过程中有着极其良性的功能与作用。

作为人类个体的精神需求之一,公民个体对人格尊严的追求,既是实现自我尊严的手段和途径,是自尊的表现,也是加强行为自律,追求自我完善的过程。对人格尊严的追求,是提升个体道德境界的基点和起点。它是人类个体追求道德理想、提高道德觉悟、形成道德品质、涵养精神情操的重要一环。个体道德的提升无疑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同时,成员个体的自律与完善,必将带动社会共同体的整体进步与发展。公民对尊严的欲求可以促进社会道德状况的整体改善,可以助推社会良性人际关系的构成,从而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良性基因。

公民对人格尊严的追求,还可以充分激发自身及社会各阶层成员的内在潜能。在提高社会成员的诚信度和满意度的同时,提供社会和谐所需要的创造力、生产力等[3]。作为生产力中最首要的因素和绝对主体,人对实现自身独立人格、尊严性存在的精神追求,将对社会稳定和发展产生诸多良性影响。这种精神世界的欲求之一,在具有提升人类道德精神、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精神价值的同时,还可以促进社会经济制度的完善及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调动、发挥社会成员的个人能量,促进社会和谐。

3人格尊严的顺利实现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

尽管对应然、理想的社会状态的描述千姿百态,但公民人格尊严的实现却是其必备要素。它对社会和谐有着强大的推动作用。

3.1人格尊严的实现对社会存在及良性运转的基础性作用

组成人类社会的众多个体,在谋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可能产生摩擦或矛盾,社会群体、阶层间的冲突也在所难免。这些都将成为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社会个体人格尊严的顺利实现是减少成员利益冲突、消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良性运转的重要路径。

墨子言“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米尔恩所说“在人们对相互的命运漠不关心的地方,不会有社会共同体的存在”[4];罗尔斯所言公开表示相互尊重是一种正义观的恰当特征,可以保证人的自我价值感,保证“人人互不把对方作为手段而只作为目的,因此增加了社会合作的有效性”[5]均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只有在社会共同体成员的相互认可与尊重基础上,才有可能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并进而展开各种社会生活。个体独立存在、价值和贡献的被尊重,将极大促进其聪明才智和个人潜能的充分发挥,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反之,如果不能很好地“抑制欺凌、虐待和羞辱的行为,那么合作就将代之以冲突,社会生活就将代之以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6]。

总之,人格互尊是维持群体存在、发展和稳定的基本伦理原理,是促进社会良性运转的重要前提。

3.2人格尊严的实现对和谐人际关系及社会文明的促进作用

作为社会和谐的基石,社会个体间的人际和谐必不可少。缺乏了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与尊重,这一切都将无从谈起。承认、尊重他人的独立人格和尊严性存在,可以有效减少乃至消除人际冲突。而和谐人际关系的形成,可以最大限度的促进社会团结及其有效整合。相互承认与尊重的人际规则,可以有效约束个体的社会交往行为,理顺相互间关系,从而借由和谐人际的形成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文明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任何名副其实的文明,其基本性质就是尊重和感受到人格的尊严”[7]。公民人格尊严的顺利实现,以人际间的相互承认与尊重为重要指征,促进着社会的物质文明,体现着社会的精神文明。

总之,对人格尊严的强调并是对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推崇,而是主张通过完善自身人格、尊重他人人格实现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定有序。公民个体尊严的实现,相互承认与尊重等准则的确立,可以有效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进步。

4人格尊严对社会和谐的依赖性

如上所述,人格尊严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助推力。同时,它的顺利实现亦有赖于社会的和谐和进步。没有国家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个体独立人格和尊严将成为空中楼阁。

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一系列的社会条件,如果没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完善的制度保障,人格尊严的实现亦将是不可能的。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物”[8],个人绝对不是一种抽象的个体存在,而肯定是要作为某群体、某阶层、某国家的一员而出现。作为处在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体人,尽管其“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9],但它永远无法彻底离开社会而独立存在,“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是不可思议的”[10]。所以,个人利益的追逐当然离不开集体利益的实现,个人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社会提供的环境和条件。作为个体和类的双重身份存在,人不仅会形成生物意义上的诸多特性,还会基于社会、历史等多方面影响,形成一些作为类的一员的社会特性。这是“在社会的共同生活中受到陶冶的结果”[11]及其必然体现。所以,作为一种精神性的利益需求,人格尊严会在多方面受到社会的影响和制约。社会文化、舆论氛围会对人们尊严观念的形成产生引导作用,社会的物质文明及道德、法律等制度构建会对人格尊严的顺利实现提供外在基础和保障。没有社会的和谐与文明进步,社会个体的尊严是很难保障和实现的。

5当代中国人格尊严实现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5.1人格尊严实现的必要性

人是一种主体性和目的性的存在,是一切的本源。其独立人格及其尊严的顺利实现,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之一。以人为本位的社会发展必然要对此予以关注。

首先,实现公民人格尊严是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理论和规范体系,人格尊严的实现是其中必要的一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在给公民人格尊严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亦带来了一些不利因素。一方面,它激发了人们的主体和竞争意识,提高了人们自尊、尊他的意识与实现自我尊严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趋利性、自发性和投机性,又导致了类似损人利己、欺诈蒙骗、假冒伪劣、投机取巧等不良行为的出现。市场的交换和求利原则也渗透、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乃至人际关系。人的良心、尊严等也都存在被商品化的可能,钱权交易、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亦随之出现。提升市场主体的人格尊严将有利于这些现象的减少以至消除,有利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新秩序的建立与完善,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正确的价值导向、道德评价标准和道德规范,需要对尊严的欲求及实现为其健康发展提供精神文化和价值理性支撑。

其次,实现人格尊严是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每个人都是“不可重复不可替代的有血有肉的独特而有限的存在”,[12]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比别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内在的既不优越、也不低劣,因而对待每个人,应该把他们当作在生命、自由、幸福和其他一些基本的物品和利益方面拥有同等的要求的人来看待”。[13]当前,由于新旧经济体制的转换与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等多种因素影响,人们的价值取向呈现多元化发展。人们对民主政治的需求愈加强烈而普遍。如果没有追求人格尊严的观念支撑,便不能在思想观念上正确的理解民主,更不能通过行为主张、实现民主。人格尊严对于民主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它能够为民主的实现与追求提供动力和基础,还在于它能够保证民主的运用不出现偏差而演变为“多数人的暴政”或无法无天的“群众专政”,[14]以至侵害人的自由、损害人类的尊严及其所需要的良好外部环境。同时,社会的发展也要求相应的文化环境以及社会主体精神世界的完善和整体素质的提高。这些都迫切要求公民人格尊严的实现。

5.2人格尊严实现的可能性

首先,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政治的弱化,给人格尊严的实现提供了更大可能。我国进行的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及市场经济的建立,会带来经济主体更大的自由并引发政治在一定程度上的弱化。经济生活中自由、自主、平等对指令性模式的取代使经济主体的关系由命令和服从转变为平等和互利的契约关系。政治对人们调控能力有所减弱,人在各个领域的自主性都有所增强,这给人格尊严的实现提供了更大的机会与可能。

其次,社会变革带来了人们观念的转变,为以主体性意识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提供了思想基础。市场经济带来的普遍性主体的确立,影响人们在政治、文化、价值观念等方面的转变。人们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自主意识等普遍得到了加强。这都进一步使以主体间相互尊重为主要表征的平等交往、有尊严的个人以及人格尊严的普遍实现成为可能。

总之,人之所以为人,其与动物的重要区别和标志之一就是对人格尊严的渴求与追寻。人格尊严的实现状况与国家的和谐稳定有着密切联系,一方面,它是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标志,另一方面,社会成员人格尊严的顺利实现,又有赖于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基础、文化环境、制度维护等外在保障与支撑。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

[2]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M].胡继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2.

[3]罗伯特·W.福勒.尊严的提升[M].张关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53.

[4]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夏勇,张志铭,译.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47.

[5]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29.

[6]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夏勇,张志铭,译.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67-69.

[7]马里坦.人的权利与自然法[A]//万俊人.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3)伦理学限阈:道德与宗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51.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19.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86.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1.

[11]岩崎允胤.人的尊严、价值及自我实现[M].刘奔,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33.

[12]李泽厚.已卯五说[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99:18.

[13]罗伯特·达尔.论民主[M].李柏光,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72.

[14]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220.

[责任编辑:杨春艳]

The Dignity of Citizen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LIU Juan1, CUI Lan2

(1.Collegeoflawandpolitics,HebeiNormalUniversity,Shijiazhuang050091,China;2.ShanxiInstituteofEconomicManagement,Taiyuan030024,China)

Abstract:as a person's spiritual needs, human dignity has a strong social nature, and contains rich social value. The individual desires and the smooth realization of the human dignity has many positive effect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At the same time, the realization of it also depends on social harmony and progress, and needs the society to provide material, culture, institutions and so on as external protection and support.

Key words:human dignity; harmonious society; sociality

【中图分类号】D6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01(2016)01-0084-04

作者简介:刘娟(1966-),女,河北辛集人,博士,现工作于河北师大法政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基金项目: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人格尊严与人权的关系问题研究”(HB14FX024)

收稿日期:2015-10-18

崔澜(1966-),女,山西太原人,现工作于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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