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才
(厦门大学 教育研究院,福建 厦门 361005)
大学治理乃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议题,因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目的就是理顺大学与政府、与社会的各种关系,进而理顺大学内部的各种关系,大学内部各种关系的理顺意味着大学实现了治理。如果大学不能实现治理,则大学就会处于一种躁动不安的状态中,学术生产力就得不到开发,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就会受到影响,当然就无法办出人民满意的大学来。目前大学内部确实存在一种躁动的风气,这正是困惑中国大学走向世界一流的根源。
大学内部出现躁动的根源是什么?说到底,就是因为大学人不再视知识追求为根本价值了,而是心有旁骛,仅仅把学术视为一种职业,从而出现了价值失范。大学人这种表现是外力作用的结果,这种外力作用主要是管理杠杆的牵引。人们普遍承认,大学应是一个学术共同体,是一个追求知识的乐园。但在现实中不少大学人已经从知识追求中疏离出来,仅仅把知识追求当做一种营生,不再捍卫知识所蕴含的社会价值和道德力量了,相反,对权力和金钱的崇拜日甚一日。这说明,大学价值观出现了偏颇,它将影响到大学的健康运行,必须加以治理,不然大学就会在偏颇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可以说,知识价值的失落是当前大学治理面临的根本问题。[1]因而,大学治理就是要实现一种回归知识价值本位的状态,从而实现大学人人人享受大学求知乐趣的状态。这是一种目标追求,需要人人积极参与,并呼唤有效的机制建设。
今日大学到处充满着一派繁忙景象,看上去每个人都很忙,如教师在忙于申报课题、发论文,学生在忙于获学分、找工作,领导在忙于开会、展示成绩。可大家似乎又感觉这是一种“无事忙”状态,因为很难说清楚这种忙的意义。究其原因,就在于大家都是做一些自己不愿意做又做不好但不得不做的事情。于是这种忙就很难体会其中意义。
这种忙说到底就是为了应付外部考核机制的要求。就教师而言,不得不发表论文、申报课题和参与评奖,因为学术界流行“不发表即死亡”(publish or perish,up or out)、“无课题则不晋升”、“不获奖没希望”。而学生则不得不修满并不喜欢的课程和学分,不得不为找工作而忙碌。领导则必须参加会议、汇报工作才能证明自己的存在。这一切都是不自主的,因为人们都受到一个巨大的外部力量所支配,这种力量主要来自行政上级。受到巨大外力驱使的学术人已经无法守住自己的内心了,不得不迎合外在的需要,从而在无形中对学术的忠诚也丧失了并失去了创造的激情。这正是大学治理的重点和难点。
学术人失去学术忠诚之后,传统的道德优势也丧失了,“为人师表”的光环也逐渐退场了。不得不说,许多教师越来越精于功利计算,在意付出与回报之间的关系。在此情境下,要大量投入教学工作就显得划不来了。这正是教学质量危机的根源。科研也是如此,不少人也越来越学会抄捷径了,于是学术腐败也就在所难免了。可以说,量化管理祛除了教师身份的道德矜持,外部评价机制激发了人的功利之心,从而追求学术卓越的意志逐渐消磨殆尽。此时,追求真知的价值自然也就旁落了。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学生中心主义悄悄在大学管理中盛行开来,它与知识失去中心位置似乎是同步的。学生中心主义说明学生的声音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尽管它不可能完全取代行政中心的位置,甚至不能取代教授在大学中的地位,但已经表明行政价值和学术价值必须向学生的消费主张进行妥协。学生中心主义的基本主张就是不能再把学生看成传统的受教育者,应该把学生看成是教育的消费者,虽然他们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消费者。无可否认,学生任何时候都是大学中规模最大的群体,学生的意愿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得到重视。但在消费主义时代,当学生以消费者姿态出现时,知识在传统上所具有神圣性就已经祛魅。行政管理者必须遵照市场原则来满足消费者要求。可以说,行政管理者正是借助消费者的力量实现了对学术的全面管理,它也终结了知识在大学的中心地位,教授对学术的治理权也被市场力量所肢解。换言之,行政力量是借助市场的力量击败了教师中心的地位。[2]这是大学价值危机的根源,从而直接在大学教师身上表现出价值失范行为。
“双肩挑”制度是一种典型的中国式制度,它是非专业化的管理制度,指一个人在做技术工作的同时也做管理工作。在国际上则统称为“兼职”。“双肩挑”意指两个肩都在挑重担,一个是业务的,一个是管理的。可以想象,这需要超人的能力。正因为如此,最初它是一种荣誉制度,指对具有突出的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的提拔。在今天它已经渐渐异化为一种特权,因为一个人一旦挂“长”之后就非常轻松地获得学术资源。正因于此,“双肩挑”岗位颇具吸引力,人们对它趋之若鹜。
“双肩挑”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体现“内行管理”原则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与小规模院校管理比较适应。但随着大学的巨型化对管理的专业化要求,这种双肩挑制度就显得过时了,因为双肩挑制度充其量是一种经验管理,极容易犯主观化、简单化、机械化的错误,从而与管理走向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要求是不适应的。这种管理又极易形成家长制作风,最终导致行政价值与学术价值混同。这也为行政力量干预学术活动洞开了方便之门,造成学术系统向行政系统的依附,最终形成了官本位效应。
多年来,大学各级学术委员会一直扮演着“花瓶”角色,[3]因为其主要构成是来自“双肩挑”人员,其取向一般是依照行政意志办事,很难出于学术本心。随着现代大学制度命题的提出,学术委员会建设越来越趋向规范化,但要走上一个良性的运行轨道则颇费时日,因为学术权力已经形成了对行政权力的依附习惯,要独立运行则必须建立一个良性的管理文化和学术文化,试图一下子改变这种思维定势是不可能的。
因此,学术委员会健康运行首先必须排除行政意志的干预。这需要培养行政主管的自觉意识,只有当他们不想干预的时候,学术委员会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运行,当然也需要学术委员会自身运行机制的完善。但如果行政没有放弃干预的主动意识,那么,学术委员会也会自觉向行政意志看齐。因为学术系统缺乏制衡行政系统的权力,必须依附行政系统才能运转。所以,健全学术委员会功能,是一个长期过程。
大学校长的角色无疑是多元的,他不仅具有官员的身份,也具有教授的身份,同时也是党委的核心成员,此外还具有多种社会兼职,如何平衡各种角色关系,对校长而言是一个巨大挑战。如果他不善于平衡,就很容易造成大学价值的失衡。可以说,大学价值失范与大学校长的角色扮演具有直接的关系。
事实上,不少大学校长都面临角色定位的困难,即不知道自己究竟什么时候或什么事情上该扮演什么角色。大学校长往往惯常于一种角色,并形成一种刻板化印象,即不自觉地从某个角色出发。这种角色定位也决定了领导风格,当他惯常从官员立场出发时,整个大学管理就容易出现行政化愈演愈烈的趋势。遗憾的是,以官员身份为主导的大学校长却大有人在,这大概也是国内大学行政化严重的原因。
当校长以官员身份自我定位时,他常常与教授的意见是相左的。如教授认为学术风气很重要,而校长认为学术产出更重要;教授说教学生做人更重要,校长说做事才是真本事;教授说学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校长说没有金钱你吃什么?教授说教学内容关键要看科学不科学,校长说学生不喜欢也没用;教授说科研必须以知识增进为目的,校长说如果没有市场都等于零。凡此种种,都显示出校长与教授的意见很难达成和谐。校长自然常常把政绩评价作为第一位考虑,而教授意见并不重要,甚至认为是保守的,需要解放思想的。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大学制度的特色,在维护学术本位价值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加强党的领导,保证学术本位价值的实现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新时期大学治理的核心任务,因为只有学术本位价值得以实现,大学的知识创造潜力才能充分激发出来,才能激发教授探究知识的热情,否则,意味着大学治理的失败。如此,党委领导的成效就大打折扣,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就受到阻碍。
在如何实现学术本位价值上,学界一般倾向于校长由教育家出任,对党委书记人选都较少论及。显然,只谈校长不谈书记是不合乎现实情况的。我国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书记在实现党委有效领导中负有直接的责任。过去曾提出“书记应该是政治家型的,而校长则应该是教育家型的”观点,[4]这个定位基本上是合理的。因为只有政治家型的书记才能掌握政治大方向,尊重知识价值,尊重学术规律,对学校事务进行有效领导。而校长是教育家型,则能够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授的治学权力,能够对具体教育事务进行有效组织协调。
要选择具有政治家型书记不容易,因为他不仅要熟练地掌握党的方针政策,而且要洞悉大学本质,知道大学发展的关键所在,如此才能高瞻远瞩,真正维护群众利益,使大学发展不偏离社会主义航道,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校长则需要具有教育家的情怀,爱护教师、学生,尊重教育规律,善于协调教育中的矛盾。他运用的不是行政权威,而是运用教育规律来引导教师,这样教育内部的关系就比较和谐了。自然,作为教育家型的校长,他应该高度信任教师,不会拿一些指标来威胁教师;他知道教师发展需要什么,所以他能够调动学校资源为教师发展服务;他与教师持有共同的价值法则,不以取得政绩作为目标,而是以激发教师教学与科研的积极性为目标;他关心学生发展,但对学生发展提出正确的期待,不会把简单地满足学生要求作为标准,而是按照人才成长规律要求建立学生事务管理的原则,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作为政治家的书记,应把主要精力放在选好干部和用好干部上。为此他必须研究和了解大学各个主要岗位上究竟需要什么样的人以及什么人才具备这样的能力素质。而大学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维护学术自由,保证教授具有学术创新的动力,使教授更安心于教学科研工作。为此,大学领导岗位的各个成员都应该具有服务于教学和科研的意识,不能把领导岗位作为谋取学术资源的资本。否则,大学教师就不再安心于教学科研工作,也会想尽办法挤进领导岗位,从而谋求一官半职,获得自身发展的捷径。
教代会在大学治理结构中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代表民主监督环节。但在目前,教代会组织还不完善,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一般教代会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领导的过去一年的工作报告,审议领导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因为教代会代表多对学校发展的总体情况不了解,所以难以发表什么有价值的意见。他们比较关心的是影响教师直接利益的政策事项,然而这些事项往往又不纳入大会审议过程,这样的错位关系是制约教代会监督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
教代会要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就需要参与大学决策过程,应该在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明确一个基本原则,即凡学校重大决策事项应该事先要经过教代会讨论通过,未经教代会讨论通过的任何议案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只有经过了教代会的讨论程序,才说明接受了民主监督,否则民主监督环节就是缺失的。因此,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特别是涉及到教师教学科研权益方面的政策决定,必须在提交党委会讨论之前,先提交教代会或它的常设机构进行讨论,避免一些损害教师学术权益的政策出台。
在今天,社会力量参与大学决策过程是大势所趋,因为它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换言之,大学不再是一个内部人的机构,它也是一个利益相关者组织。大学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而非一个行政附属机构。当社会参与大学决策时,能否保证大学的学术独立性就是一个问题。显然,社会参与不完全代表学术的利益,但它有助于平衡内部力量,打破本位主义,打破办学的封闭性,使办学更加关注长远,而办学在本质上应该反映社会需求,这正是最需要重视的方面。因为他们代表了社会需要的力量。大学办学不仅要遵守国家政策,同时必须面向市场。如何来反映市场需要呢?一个基本的机制就是通过社会力量参与大学决策实现的。大学可以通过建立理事会的方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大学决策,也即按照对大学支持程度分配理事会名额,同时邀请社会贤达、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参与决策。
校友历来是国外大学治理中非常重视的一支力量,因为校友对母校具有天然的忠诚,也常常是大学发展资金募集的主要对象。在中国,校友往往是大学发展资金需要的慷慨解囊捐助者。校友对母校决策一般都是建设性的推进者,吸收这部分力量参与学校决策,就能够使大学决策更具有长远效应而摆脱急功近利的办学观、绩效观。
在大学走向治理过程中,大学章程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因为大学章程规定大学内部的基本关系和大学与外部的关系。如果大学章程制定得比较完备并受到高度尊重,则说明大学已经走进治理状态。相反,如果大学章程制定得很不完善,大学章程制定本身都不受重视,则说明大学还没有跨入治理的门槛。可以说,大学治理必须从完善大学章程入手,如此才能达到一种有法可依的状态,因为制定大学章程的目的就是要为大学治理提供一个可以依据的大学宪法。
当前对大学章程定位中存在着一个明显的误区就是把大学章程仅仅作为一个大学内部的管理文件,对政府行为无任何制约能力,如此,大学章程就容易变成一纸空文。如果仅仅是一个约束大学自身的内部文件,则它也就没有什么法律效力,因为大学管理必须根据上级的意志变化而变化,从而大学章程制定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如果要成为约束政府与大学双方的法律文件,则必须具有相应的完备的实质性条款。如此,它就无法照搬既有法律条文,必须对法律条文做出创造性的解释,否则就没有任何意义。大学章程作为大学内部的宪法,它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的价值原则,换言之,必须明确自己的特性,即它必须确立学术为本的价值原则,以保护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创新作为基本使命,否则就难以作为大学的宪法出现。
在当前大学章程的制定中,正是因为没有确立最基本的价值原则,所以它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是不高的,也无法表现出创造性来,从而不仅对政府没有约束力,即使对大学内部也缺乏约束力。理想的大学章程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创新而制定,应该起到制约大学与政府双方的作用,由此才能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并使大学内部对章程产生敬畏之情,从而成为大学办学自主权利的保障。而在大学章程各项具体条款中,应明晰各个权利主体的地位,明确职能权限,权利和义务关系一一对应,使得程序规范合理到位,救济机制完善可行,从而成为大学内部的基本约法,也成为大学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基本约法。因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核心是转变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变单一的垂直型关系为垂直与平行双重关系,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一种垂直关系,在法律规定之外则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这种平等关系的确立就需要靠大学章程进行明确。如果缺失这一部分内容,则大学章程对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推进意义是有限的。换言之,建立大学章程的直接意义就是唤醒人们依法治校的意识,改变传统的凭个人管理大学所产生的随意性以及随政策变化而不断变化的不确定性,为大学创造一个适宜的运行环境。
所以,大学章程建设的目的就是要厘清各种利益相关人与大学办学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就是要达成一个共同认可的契约,约束各自的行为。如果各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没有得到体现,各个利益相关人的相互关系缺乏真正认真深入的讨论过程,人们对大学章程的各项规定不认可,那么大学章程就变成了一纸空文,就辜负了人们对大学章程的期望。因此,必须明确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使它的法律地位不低于政府规章,从而能够对政府行为具有约束力,如此才能保证它的权威性,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大学的法人地位是一个关系到大学治理问题的本源性问题。虽然学界关于大学法人地位已经讨论了很多年,但直到今日,法人地位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至今人们仍然不清楚大学究竟具有哪些权利义务。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大学章程建设就没有理论基础。
如果大学的法人地位不清晰,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就很难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大学法人地位就是要明晰大学内部的各种权利关系以及它与外部组织的关系。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大学领导人该如何选拔的问题。大学本应该是一个自治性组织,它内部本应该是一个合作式的关系而非一种科层制关系。目前大学法人地位不清楚,也是大学行政化现象比较严重的一个根源。大学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组织,它应该采用专业性的管理方式而非行政化的方式,它应该是类似于社团的组织,即内部靠自愿结成的联合体而非靠强制力结合在一起。它应该依照价值认同的法则进行组织,具有高度的自律性。在现实中,大学自组织性比较差,难以达到自律的程度,从而大学自主权获得也就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现在大学自主权面临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一些权力确实下放了,如科研权力,另一方面又通过种种审批、申报、评估等措施又收回了。国家没有具体承诺赋予大学哪些自主权,只是在控制的松紧方面有变化。从根本上说,高等教育发展方式仍然是计划式的,控制方式开始采用市场式的,这导致了大学基本上都采取了一种机会主义发展策略,搞短期效应,甚至搞竭泽而渔的做法而且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可以说,建立大学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机制,是大学走向治理的中心话题。但大学由于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所以不具备承担相应后果的能力。在目前状态下,大学管理主要满足于不出现大问题,在管理思路上主要是满足政绩的需要或排名的需要。要走出这一困境唯一办法就是使大学变成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舍此并无它途。
影响大学独立法人地位的一个重要现实是目前大学仍然是传统的单位制模式,这种“上有千根线、下有一根针”的管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时代则把大学的手脚捆绑住了。大学方方面面都被照顾,就束缚了其专业发展能力,也造成了教师的依赖心理,抑制了其创造性。在过去二十多年的时间里,高校推行了一些社会化改革,如后勤社会化,但并未从根本上触动单位制模式。
所谓单位制就是把大学自身设计成一个功能独立的、封闭式的、功能综合的单元,也就是一个完整的小社会,具备各种功能。
这一设计既是对大学内部成员的一种保护,同时也形成了员工对大学的依附。大学行政化现象之所以愈演愈烈,与这种单位制管理模式有直接关系。员工对学校的依附性一旦形成,无形中就丧失了批判能力和独立人格,从而就抑制了对真理的探索和追求,更遑论进一步的学术创新了。
显然,要完全打破单位制的构架还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大学要吸引人才,就必须采取一些特殊政策,从而就使大学的福利待遇无法与社会实现并轨,这就是当代大学所面临的国际化与社会化的双重难题。社会化是为了使大学人变成社会人,去掉原来的单位人身份。这个变革是巨大的,因为社会改革的机制不成熟,无法为吸引人才提供保障,从而就降低了大学的国际竞争力。要维持大学的国际竞争力,就必须采用一些特殊政策,而这样做就加强了单位人的传统倾向。对于这样的两难问题的破解之道只能靠社会进一步发展和深化改革来解决,而且也不是短时期内能够解决的。可以预料,当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时,大学的法治环境必定是相对成熟时期,不然大学的竞争力将受到严重威胁。也许此时,工会组织开始发挥作用了,教代会组织也必须发挥作用。由此可见,单位制的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决不是某一个对策就能够解决的。这也是综合改革的难题之一。
推动实现大学管理的民主化,即必须组成以教师为主、学生参与的大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大学主要领导人的选拔,对学校发展规划进行审议。委员会完全由教师和学生投票产生。这条路径是最直接的,也是最为困难的,因为现在大学规模太大,师生人数众多,而且参与民主治理的素质参差不齐。这是治理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但大学治理必须向这个方向迈进,它是实现治理的根本。因为有效治理是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没有师生的同意,则法理依据是不足。今天的大学管理一般都会在形式上尊重教师的参与权力,但真正付诸实施的并不多,因为缺乏细致的法律规定,而且大学章程建设也没有明确规定。北京大学颁布的《北京大学章程》第三条中“以师生为根本”及第六条中“师生治学”理念似乎让人们看到了这种曙光。[5]
推动实现大学管理的专业化,即由一个专门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接受大学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进行治理,显然这是一个辅助措施。专业管理团队是以绩效为取向的,不介入学术事务,学术事务则由教授会自己决定。西方大学一般采用这一管理模式,以避免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发生交织和冲突。专业化意味着一旦担任大学管理职务就必须是全职的,而非兼职的,从而全心全意为学术服务,如此就可以避免借用行政资源对学术资源的侵占。可以说,在大学规模比较小的时候,兼职管理能够行得通而且易于监督,而一旦学校规模达到万人以上,就不易采用兼职管理,因为那样不仅易出现行政意志凌驾于学术意志之上,而且会发生管理的简单化、难以照顾学科特质问题,特别是容易造成不公平竞争等问题。
大学管理的民主化与专业建设是推进大学治理可以预见的基本路径,但无论是管理的专业化还是民主化,都与法律的健全程度有关。[6]没有完备的法律作为基础,专业化和民主化都很难推动,因为专业化需要遵守专业的规范,不能随着上级意志而变化;民主化是要倾听基层的声音而非单纯上面的声音。如果没有比较完备法律的依据,就难以抵挡行政命令的干扰。所以,双肩挑制度仅仅是一种权宜性的过渡性的措施,决非长久之计,人们心向公平,而双肩挑难以保证公平,阻止腐败。这说明,无论专业化还是民主化,都必须以法治化为前提,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那么大学发展就只能凭运气,如果遇到了一个开明的、有魄力且有自己办学理念的校长,则大学就能够获得长足发展,不然大学发展就很难提及。显然,选拔这样一位大学校长,不仅需要变革选拔机制,也需要校长的治理理念成熟。总体而言,推动实现大学管理的法治化,依法治校算是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亟待加强实践的主要路径。
参考文献:
[1] 王洪才.论大学理性失范与回归——兼评《大学理性研究》一书[J].教育研究,2014,(3):80-87.
[2] 王洪才.论大学生评教中的文化冲突[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3):146-152.
[3] 原春琳.高等教育学研究会名誉理事长潘懋元:大方向与可行性[N].中国青年报,2003-06-26.
[4] 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三讲”教育综述[EB/OL].(2000-09-05)[2015-12-09].http://www.people.com.cn/GB/channel1/10/20000905/218725.html.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4号(北京大学)[EB/OL].(2014-09-05)[2015-12-09].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8144/201412/xxgk_182101.html.
[6] 瞿振元.建设中国特色高等教育治理体系 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J].中国高教研究,201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