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祁娟
出租汽车新规“新”在哪儿?
文/本刊记者 祁娟
作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要配套规章,修订后的两个部令力求通过统一标准与开放包容之心,规范网约车经营,加快传统巡游车转型,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今年七月,《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作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顶层设计,《指导意见》提出“新老业态错位服务、融合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的总体改革思路,并要求加强法制建设,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遵循此顶层设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新修订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规定》)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经营服务规定》)。这两个部令将分别于2016年10月1日和11月1日施行。
据了解,两个部令分别是针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的修订版本。那么新修订的两个部令重点有哪些?其实施又将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带来什么深刻影响?今后平台的专车司机是否被纳入统一管理?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走访。
据了解,今年7月初,两个部令修正案征求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作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要配套规章,修订后的两个部令内容为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尤其是《从业资格规定》,不仅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同时,结合网约车新业态的特点,通过“量身定制”式的制度设计与管理创新,积极支持新业态规范发展。
据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从业资格规定》的修订主要包含五类内容:一是管理主体的表述;二是驾驶员条件的修改;三是对监管模式的修改;四是处罚条款的修改;五是对文字逻辑性方面的修改。
在驾驶员的申请资质上,对巡游车、网约车驾驶员的资质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公共科目考试要求方面是一致的。在体现特点方面,对网约车驾驶员在区域地理知识的考试上更为宽松。
在考试大纲的编制和组织实施上,该负责人指出,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题库由原来规定的设区的市运管机构,改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编制,给地方留出更多的空间。
在监管模式上,这次对驾驶员的证件类别、继续教育等方面做了优化调整:
第一是证件类别。巡游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证,网约车驾驶员核发网约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件则需要包含证书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第二是继续教育。只是提出继续教育的结果性要求,对继续教育的方式和过程则不再作具体规定,并明确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进一步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注重继续教育实效。同时要求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以更好地保证服务技能与业务素质。
该负责人特别强调,网约车平台的管理与政府监管需双管齐下,“网约车平台对其人员的内部管理和政府部门对从业人员的监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出发点不同,角度不同,角色定位和职责也不同,不能替代,不能用企业的内部管理来替代政府的监管职责。一方面,应当明确界定平台公司的管理职责与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应对网约车管理平台实施严格有效监督”。
关于处罚条款,该负责人表示,这次修改主要有两大方面,一个是加大对无证驾驶员的处罚力度。对没有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进行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针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违规经营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上图:新修订的《经营服务规定》明确了出租汽车的定位,应与城市公共交通协调发展
下图:开网约车需要考取从业资格证
新修订的《从业资格规定》将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网约车驾驶员再不能“裸奔”上路,需持证上岗。对此,该负责人表示,无论网约车还是巡游车,提供的都是面向公众的普遍客运服务,依法对驾驶员实行准入管理,这是行业管理部门为保证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底线要求。
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的申请条件是否一样?
在申请条件上,巡游车与网约车驾驶员并无区别:欲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都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同时,申请参加考试的需具备4个条件和5种证明:
4个条件为:①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②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③无暴力犯罪记录;④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种证明或者承诺材料包括:①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②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③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④身份证明及复印件;⑤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暴力犯罪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何提供?
该负责人表示,当事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除了可以自行提供的驾照、身份证这些证明材料以外,对于无犯罪、吸毒、酒驾这些内容由当事人提供承诺材料,自己承诺没有。交通部门将通过与公安部门相关信息的联网与共享,对当事人有没有这些记录进行核实。这样做不仅方便当事人,也使得运管部门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有清晰明确的操作依据和标准,不至于使这些规定的条件落空。
从业资格考试到底考什么?
新修订的《从业资格规定》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相同之处在于:两者的从业资格考试都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其中,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区别之处在于:区域科目内容有差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考完多久可以拿证?
根据新修订的《从业资格规定》,从参加考试到拿到证,所需要的时间周期最多只有20天。
规定明确,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对于两门考试均合格者,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同时,鼓励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
从业资格注册管理有何不同?
修订后的《从业资格规定》对巡游车驾驶员原有的注册规定有关要求基本予以保留,同时,考虑到网约车新业态的特点,规定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及注销,可以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来完成。
根据《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后的规章体系架构,此次修订版的《经营服务规定》,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新修订的《经营服务规定》明确了出租汽车的定位,即“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据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明确出租汽车的发展定位,着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城市综合运输服务体系,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针对出租汽车“份子钱”问题,《经营服务规定》要求巡游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加快推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
此外,新修订的《经营服务规定》还作了如下修改:
1.将第六条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2.将“配发”修改为“核发”,“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修改为“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
3.将“计价器”修改为“计程计价设备”。
4.将“电讯、网络”修改为“电信、互联网”,“预约要求”修改为“服务需求”;将“预约”修改为“服务需求”;“巡游揽客”后增加“站点候客”。
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
6.将“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将“七座及以下乘用车”修改为“符合条件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8.增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