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咨询台:
今年初,我在公司组织的体检中被查出患有严重的疾病隐患,公司安排我“停工留薪”在家休息。5月,公司对规章制度进行重大修改,要求全体职工参加讨论和表决,通知我到公司参加会议。不料,我在骑车前往公司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腿部严重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我要求公司为我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公司却认为我在病假期间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处于暂时解除状态,因而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对象。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翁尹红
翁尹红读者:
谢谢你对本刊的信任与支持。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的情形同样属于工伤。
首先,员工病假期间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并非暂时解除。《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你“停工留薪”是你处在无需提供劳动也能获取报酬的特殊期。
其次,你受伤害的情形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表明你的受伤性质为工伤。而且你去参加会议是公司通知安排的,属于“上下班途中”。
咨询台:
某公司职工黎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期内公司可安排其在公司本部、下属分公司之间变更工作岗位,合同中未对其工资进行约定。黎某进公司后即被安排在第二分公司工作,每月实发工资约5000元。2015年3月,黎某申请调至第三分公司,第二分公司同意其调动申请,但黎某去报到时对方却不肯接收。黎某因此开始在家待业,期间公司未支付任何工资。2015年7月20日,第二分公司通知黎某于7月底前回去报到复岗,黎某则以其停工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未得到解决为由拒绝复岗。2015年8月7日,公司登报公告:“因黎某长期旷工,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对此,黎某提出其停工待岗的责任在于公司,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3月到7月之间的工资共计25000元。公司认为黎某对停工待岗负有责任,停工期间公司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黎某未实际付出过劳动,只能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费。请问,这种停工待岗期间的待遇究竟该如何处理?
祝宝深
祝宝深读者:
非常感谢你对本刊的信任。黎某要求按原工资待遇处理的办法和集团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支付基本生活费的办法都有不妥之处。
首先,黎某在第三分公司未接收的情况下就在家待业,存在过错,但他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他停工待岗期间,公司未明确其应至何处上班,也未对其进行复岗跟踪督促,还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更未及时对其按照黎某旷工违反规章制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在黎某停工待岗期间,该公司未使用法律赋予企业单方解除的相关权利,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其次,黎某在停工期间并未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参照停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欠妥,而公司提出的支付标准又显然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工资,上述情形按照《实施〈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的规定,黎某停工待岗主要责任还在于公司的管理,公司必须向黎某支付停工津贴,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