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南 蔡之国
(扬州大学, 江苏 扬州 225009)
协商民主研究
从协商主体的视角论促进政党协商发展的路径
华 南 蔡之国
(扬州大学, 江苏 扬州 225009)
作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政党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从我国政党协商主体的视角来看,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协商中居于引领地位,而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处于合作地位。运用中国特色政党理论去探究推进政党协商发展的路径,有助于丰富政党协商理论、创新政党协商实践并不断将之推向新阶段;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政党协商;协商主体;发展路径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标,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直接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民主形式。”“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1]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是最新的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七种协商形式,并将政党协商放在第一位。同年5月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明确了统一战线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方向原则,规定了各领域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对民主党派的政党属性、政党协商的内容及形式等作了规定。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在对政党协商的内涵、指导思想、价值意义界定后,还对政党协商的内容、形式、程序及保障机制进行了规定。可以说,一系列关于政党协商文件或者意见的出台,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政党协商这一民主形式的重视。实际上,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形式的政党协商,有利于增强政治共识、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基础,有利于凝心聚力实现科学决策,有利于应对各种挑战、服务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搞好政党协商,需要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努力。”不过,作为政党协商主体的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一个是执政党,一个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两者由于在政治地位、权力资源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在政党协商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一些问题,难以将政党协商真正落到实处。为此,对政党协商两大主体——居于执政和引领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和居于参政、合作地位的民主党派出现的“非常态”现象进行分析,并从协商主体的视角探究推进中国特色政党协商发展的路径,有助于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以平等的法律地位,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以及国家权力的现实实践已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和领导者角色,并成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政治基础和民主党派章程的一大内容,这也意味着居于领导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在政党协商中的协商意识和协商行为将直接影响政党协商的成效。
纵观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协商实践就会发现,中共各级党委在政党协商中表现出“上热、中温、下冷”的状态,即最顶层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视政党协商,无论是协商规模还是协商程度,都表现出极大的协商诚意;中间的省、市级党委较为重视政党协商并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执行,但其效度相对弱于中共中央层面;下面县(市、区)及基层的中共党组织的政党协商意识则相对较为薄弱,很多中共基层党委组织的政党协商力度明显不够。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在政治地位、权力资源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决定了中共各级党委在政党协商中居于引领地位,民主党派处于合作地位。同时也使得一些中共党委在政党协商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某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意性协商。一些中共基层党委在政党协商方面有的跟民主党派协商,有的则不协商,随意性较大。二是通报性协商。一些中共党委已经作出决策,然后进行告知式“协商”,缺乏互动磋商的诚意。三是被动性协商。一些中共基层党委未将政党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只是囿于“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协商原则而去跟民主党派协商,没有实现真正协商。四是命令性协商。一些中共基层党组织从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及要讲政治为出发点,往往会以文件、通知等方式完成“协商”。五是象征性协商。虽然一些中共党委与民主党派进行了政党协商,但对民主党派在协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没有及时反馈和处理。
以上问题究其原因,既有一些党委领导不了解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政党协商政策等原因,也有传统的领导作风以及协商能力缺乏等因素。比如一些中共党委领导认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因此要服从“党的领导”,一些党委领导对民主党派成员甚至负责人的政党协商能力不太认可;还有的党委领导对协商程序、协商时机把握不好,以致协商前不通报情况、不给民主党派留出调研和准备时间,协商过程中不交流沟通,协商结果不及时反馈和处理……可以说,众多原因导致政党协商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中,民主党派既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和参政党,同时也是政党协商的主体,并在政党协商中担负着重要责任。
综合各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的表现就会发现,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不懂协商。一些民主党派成员误读民主党派政党意识的核心——“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以致不能以主体的身份对话协商,一些党派成员甚至缺乏政党意识,认为政党协商是自身的“政治荣耀”和身份象征,没有意识到其担负的政党责任与使命,根本不懂政党协商的内涵。二是不去协商。很多民主党派成员认为政党协商的主动者和发起者应该是中国共产党,而民主党派只是协商的客体,居被动地位,政党协商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一种“尊重”形式,是“面子工程”,没有必要太较真,于是,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积极也不主动去进行政党协商。三是不敢协商。一些民主党派成员还在政府机关担任行政职务,是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领导的“下属”,他们担心平等协商会引发中共领导对自己不好的印象,也怕否定、质疑中共党委提出的议题和方案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以致不敢主动进行政党协商,即使进行政党协商,也会畏手畏脚、唯唯诺诺,不敢讲真话、说实话,不敢提出与中共党委领导不同的意见,对一些尖锐性问题则往往回避或者避重就轻,不敢进行平等的协商对话。四是不会协商。一些民主党派成员囿于自身知识、能力等的不足,对政党协商中涉及国家政策、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民生等重大问题的内容不够了解,同时由于一些原因,社会调查没有进行或者不够深入,使得他们在政党协商中缺乏相关知识,也不具备相关能力,甚至出现不会参政以及参政参不到点子上的现象。五是不愿协商。提出的一些意见建议没有得到中共党委的反馈或者落实,自己也没有去追踪和监督,久而久之,一些民主党派成员渐渐失去政党协商以及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变得消极被动,以致不愿再去协商。
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着多方面原因:一是民主党派成员及负责人的政党意识不强,角色意识缺失。政党意识是党员对本党的性质、宗旨、政治地位、社会责任、党的纲领和任务的自我认知,是党员党性和思想觉悟的集中体现。“立党为公,参政兴国”的理念是民主党派政党意识的核心,但一些民主党派成员甚至负责人却没有意识到政党的存在价值,缺乏政党协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些人甚至只是作为“政治资源”去谋取自身的政治利益,却没有意识到作为政党成员所要担负的政党责任和社会责任,导致角色意识较差。二是民主党派成员及负责人存在“能力”盲区,难以胜任政党协商重任。很多民主党派成员及负责人虽然是某一领域的专家学者,被民主党派委以重任,但他们不一定具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加之政党协商的领域往往与其熟悉的领域不同,这使得他们在政党协商上容易出现“能力”盲区,特别是在一些事关全局性、整体性、前瞻性、宏观性等国计民生的问题上难以表现出相应的政党协商能力,这也使得政党协商难以形成针对性、科学性的协商成果。三是民主党派成员的社会角色多元,党派历史经验对其影响较大。很多民主党派成员往往身兼数职,既是业界专家精英,又是党派负责人,还是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还有可能是所在单位的领导……有的社会角色受权力制约的影响较为明显,比如单位的行政职务是受中共党委领导并任命的,这使得他们在与中共党委领导进行政党协商时往往存在一定的顾虑,难以实现平等协商。
促进中国政党协商发展,离不开政党协商主体的自身建设和良性互动,以及保障政党协商有效推进的程序和规范。为此,提升政党协商主体的协商意识、协商能力以及协商主体的良性互动,建立健全政党协商机制,规范协商过程,以及加强政党协商的反馈机制,增强政党协商成果的实效性,是促进中国特色政党协商制度创新发展的必要路径。
(一)提升政党协商主体的意识和能力,实现协商主体的良性互动
推进政党协商需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都具有较强的政党协商意识和协商能力。为此,一方面,作为政党协商最重要主体的中国共产党,其各级党委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和政党协商制度,转变观念,掌握政党协商规律,把握政党协商方式,创新政党协商方法,提高政党协商艺术和技巧,要民主平等、虚怀若谷、求同存异地创造政党协商氛围,让民主党派敢说真话和实话,从而广泛集智聚力,确保政党协商规范有序、务实高效、充满活力,最终实现政党协商的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也要强化政党意识和政党协商能力,要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意识到自己也是政党协商的“主体”,要“敢言”、“会言”、“善言”,各民主党派还要加强“先进性”建设,提高政治敏感,强化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并努力整合党派资源,围绕党和国家工作重点强化调研工作,不断提升政党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等能力,确保“参政参在点子上,议政议在关键处”,从而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促进中国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
在强化政党协商主体政党协商意识和能力的同时,还要加强政党协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政党协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政治对话,是政党协商主体的互动行为,这需要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增强政党协商的主动性,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中国共产党要增强政党协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主动运用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以及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等方式不断听取民主党派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巩固执政地位,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民主党派也要在找准政党定位的基础上,从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的角度出发,“实事求是讲真话,肝胆相照讲心里话,认真负责地讲建设性的话”,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实际上,唯有政党协商主体实现良性互动,才能使政党协商主体凝心聚力、同心同向地促进社会发展,共同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现。
(二)建立健全政党协商机制,规范协商过程
“商谈性政治的成功并不取决于一个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全体公民,而取决于相应的交往程序和交往预设的建制化,以及建制化商议过程与非正式形成的公共舆论之间的共同作用。”[2]虽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政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明确规定,并对知情明政、工作联系、考察调研、协商反馈等四种机制进行了规范,对政党协商方式也予以确认,使政党协商整体上有规可依、有章可守、有序可循,不过,这些规定更多的是从中央层面出发而制定的,虽然对地方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却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比如,何为“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重大问题”、“重要事务”?哪些事项应当而且必须协商?由谁提请协商?在什么时间和什么范围内展开协商?违反协商程序的惩治措施是什么?……不够明确的协商内容和没有严格的执行程序,很容易带来执行上的随意性,难以完全落到实处。为此,地方党委应根据政党协商的政策和具体实践去建立、健全政党协商机制,力求实现政党协商的职责明确化、内容具体化、流程制度化、工作常规化,避免工作中的随意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另外,由于政党协商主体的权力不对等并引发与此相关的协商地位、协商资源、协商机会、协商能力等的不对等,致使在政党协商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居于引领地位,民主党派则处于合作地位,这更需要进一步强化政党协商过程的程序性。程序化建设一直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在民主政治的实践上也是重实质轻程序,因此造成民主政治的制度规则方面的程序建设长期滞后”。[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明确强调:“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这对加强政党协商的程序性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事实上,不仅如此,政党协商过程的程序化还应该包括协商后的程序建设,形成协商过程前、中、后的全方位程序化。
(三)强化政党协商的反馈机制,增强政党协商成果的实效性
政党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对政党协商中民主党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有效反馈,具有多方面效能: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能强化党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对协商民主、政党制度、统一战线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对协商结果采纳落实的自觉性;对民主党派而言,能够增强民主党派成员的荣誉感、使命感、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他们参与政党协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倒逼他们提出更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对政党协商内容而言,有助于广开言路,用最优的方式解决问题,让协商内容获得实质性的推动或解决。因此,建立政党协商的反馈机制,按照民主集中、规范有序、科学合理的要求去进一步细化政党协商反馈程序,明确部门责任,及时向民主党派反馈协商结果,可以更好地实现政党协商的目的。
除此之外,推进政党协商还需要强化政党协商成果的实效性。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开展政党协商,由于其占有的权力资源和协商资源不同,使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处于合作地位,而要提高政党协商的成效,需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委在安排政党协商时,除将议题提前告知民主党派外,还应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与党外人士新春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为党外人士搭建更多平台、创造更好条件,即应该在经费、渠道、时间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有力支持,从而为民主党派开展调查研究提供便利条件,以增强政党协商对话的质量,保证政党协商的成效。
在当代中国政治中,政党协商具有多重属性和多种功能,成为扩展我国政治参与空间、实现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党理论的发展以及民众参政议政热情的高涨,政党协商将越来越呈现出繁荣活跃的趋向。为此,我们应该站在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发展的高度,用更科学的理论和方式去把握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和政党协商制度,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创新的政党协商实践,在坚持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不断将政党协商理论和实践推向新高度。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N].人民日报,2015-12-10.
[2][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370.
[3]陈炳辉.民主:实质和程序的统一——达尔的民主理论[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4(2).
(责任编辑 白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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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012(2016)04-0023-05
2016-10-29
华南(1974-),女,扬州大学园艺与植物保护学院组织员。蔡之国(1974-),男,扬州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副教授,博士,农工党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