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小洪
(广东金融学院 保险系,广东 广州 510521)
广东省献血保险产品的改进与推广研究*
廖小洪*
(广东金融学院 保险系,广东 广州 510521)
献血保险是一款具有保险保障功能的意外伤害保险,旨在保障献血者的切身权益。自1998年《献血法》出台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同年推出了“输血、献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后,多家保险公司先后推出了同类型的献血保险产品。但这些产品无论是产品设计还是市场推广都存在着诸多问题,难以满足献血者的风险需求。论文从献血保险市场现状出发,着重研究市场上现存的献血保险的特征,阐释无献血经历的普通市民和献血者对献血风险及献血保险的认识情况,指出目前献血保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献血保险的有效对策。
献血风险;献血保险;产品改进
1946年,国际红十字会组织以正式文件形式第一次在全世界推广无偿献血,并在1948年提倡:医疗用血应采取无偿献血和免费用血。而我国直至1998年才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已落后了近半个世纪。《献血法》实施后,无偿献血逐渐成为了临床用血的主要来源,使得临床用血完成了从有偿供血向无偿献血的过渡,但临床用血的供需矛盾仍然突出。
根据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数据可知,2014年大陆人口献血率为9.5‰,虽然已接近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标准10‰~30‰的最低标准,但我国血库供给还远不能满足我国临床用血需求。就广州而言,其人口献血率达到2.8%,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左右[1],但与世界卫生组织在2011年公布的世界高收入国家人口献血率3.92%仍存在一定差距。广州市每年临床用血量超过一亿毫升,2014年参与无偿献血的献血者近36万人次,按每年献血者人均献血200毫升计算,仍有2800万毫升的空缺。目前来看,献血率列全国省会城市前茅的广州仍面临供血量不足的困扰,其他城市的供血状况更不容乐观。
据了解,我国多处地方出现过“血荒”现象,比如2010年,青岛、威海、昆明等地出现不同程度的血库告急,有的城市甚至启动二级预警,造成全国范围的“血荒”。实际上,我国的血液储备多年来一直处于低位运行状态,各种血型不均衡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近两年我国各省市的血库储存黄色预警信号更是不时出现,建立无偿献血长效机制的问题愈发重要,然而建立这种长效机制的阻力在于社会诚信不足,人们对献血本身的安全问题仍有顾虑。这种顾虑所担心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根据宁波市献血办的统计数据,近几年无偿献血者发生意外分别为2009年47例,2010年126例,2011年68例,以骨折、挫裂伤居多[2]。
如何减少人们心理上的忧虑,针对这个问题,为献血者投保不失为一种为献血者提供保障的手段,对鼓励人们献血有着积极意义。也确实有保险公司与血液中心合作为献血者免费赠送保险,其最早能追溯到1998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输血、献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这之后,其他保险公司也推出过相关的献血保障项目,但令人费解的是,许多市民对这类产品并不了解,甚至是完全陌生。在广州这座献血率相对较高,人流量众多的城市,其采血点也并不见为献血者赠送的保险产品,这一现象着实令人疑惑。
献血者是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突出贡献者,他们是社会群众中身体机能的强者,却也是突发意外面前单薄的弱者,血液机构为献血者投保献血保险,是一种对无偿献血者的关怀方式,能有效地为他们提供切实保障,在实践中也颇有意义。
1.1 献血面临的风险
献血,一般理解为无偿献血,是指献血者不收取任何报酬到固定或流动的献血点进行捐献全血、血浆或血液成分的行为。在献血过程中,存在着损失的不确定性,即存在献血风险。献血风险包括献血后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以及献血过程中意外感染疾病的风险。其中,献血反应按照反应发生的时间分为速发反应和迟发反应。献血反应发生在献血者离开献血点前为速发型;发生在献血者离开献血点后,且在24小时内为迟发型[3]。
献血不良反应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种类型[4]:
(1)轻度献血反应:主要症状为紧张焦虑、呼吸和心率加快、面色苍白伴有轻度出汗、眩晕或连续的呵欠及恶心呕吐,此时献血者仍有知觉;
(2)中度献血反应:献血者脉搏减慢、浅表呼吸,长时间无知觉;
(3)重度献血反应:惊厥伴有晕厥,晕厥较常见,惊厥极少见。主要症状为头晕、虚汗、出汗、恶心、面色苍白,较重者意识丧失、惊厥及大小便失禁。
无偿献血者在献血前后因生理或者心理上的不适而发生不良反应是客观存在的,由不良反应引致的意外事故尽管是小概率事件,却也是不可忽视的。
除此以外,还可能存在献血者在献血过程中意外感染乙肝、丙型肝炎、HIV等病毒的风险。尽管在医疗技术水平及法制建设已日趋成熟的今天,也不能完全避免因医护人员疏忽导致的献血风险,或者完全杜绝非法采血机构及其人员进行非法采血活动的行径,因而献血活动存在的风险仍是不可忽视的。
1.2 保险是规避献血风险的有效手段
保险作为一种规避风险,抵御意外事故损害的社会救助模式,具有显著的保障作用。献血保险是以无偿献血者为保险对象,使献血者在无偿献血过程中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市场上出现的献血保险主要是血液中心为无偿献血者投保的一份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无偿献血者)在保险期限内(一般为1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被保险人规定数额的保险金。而这种献血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作为一种赠送型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在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方面并未保障无偿献血者在献血过程中的风险,具体原因将在下文列明。本文倡导的献血保险应以能保障无偿献血者在献血过程中的风险为前提,再向无偿献血者提供其他附加保障。
献血、输血作为一种社会行为,从某种角度来看仍难免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保险作为满足人们规避风险,抵御意外事故损害的一种社会救援模式,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接受和采信。我国的献血保险始于1998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的“输血、献血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先后在上海、浙江、四川、山东、江苏等地开办试点,初步建立了献血、输血双向保险机制[5]。此后,不少保险公司也推出献血保险,如平安保险的“爱心献血平安银卡”,大地财险的“献血人员综合保险”等(见表1)。
太平洋保险公司率先与血站合作推出的“输血、献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障的对象不仅是无偿献血者,还包括受血者,保险责任除了医疗意外身故及医疗意外残疾外,还包括被保险人在献血(接受输血)后180日内因该次献血(接受输血)为直接原因而感染乙型、丙型肝炎或艾滋病,可见其保障范围的广泛与全面。但值得注意的是,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这一险种上是亏损的,这一产品推出后很快就退出市场。项目组走访了太平洋人寿保险广东分公司,了解到“输血、献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曾在广东地区推行,而太平洋保险在广东梅州推行的献血保险是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未涉及献血者在献血过程中的风险。
目前市场上仍在推行的献血保险主要以平安保险的“爱心献血平安银卡”这一类型的产品为主,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和意外医疗,且是由献血中心与保险公司合作赠与无偿献血者的,这一献血保险在宁波发展较好。朱兴德(2011)研究发现宁波市献血办公室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历经6年,初步建立了献血保险制度[6]。该制度是以凡在宁波市血站流动车上成功献过血的无偿献血者作为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从2003年至2009年,宁波献血办公室开展向无偿献血者赠送保险的服务,统计显示6年内参加无偿献血投保共计209 207人次,585名无偿献血者发生意外事故,概率为0.27%,赔付金额达7 044万元,赔付率为39.6%[6],可见宁波市构建的这一献血保险制度为无偿献血者提供了较大的保障。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我们也可发现宁波市推广的这种献血保险只保障献血者的人身意外伤害,却未对献血者因献血而导致的不良反应甚至感染上病毒的风险进行保障。
大地财险于2008年推出了献血人员综合保险,这一献血保险以意外及突发急性病责任与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为主险,以意外残疾保险责任、献血后反应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住院补贴保险责任和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为附加险,保障范围较广。但大地财险广东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称,由于这一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与献血办合作赠送给献血者的,故在实际推行中该产品只包括意外及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与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两项,其他保险责任不在保单承保范围。由此看来,大地财险推行的这款献血保险也未保障献血者在献血过程中的风险。
表1 目前献血保险的主要产品比较
3.1 产品设计存在不合理性
大地财险推出的献血人员综合保险条款中,其中一项保险责任是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但就献血这一过程而言,并不存在会患上重大疾病的风险。对此,大地财险的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这是为了丰富保单的保障范围。但是,将一种并不会发生的风险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再则,通过细究其保险责任,发现目前市场上推行的献血保险都将感染HIV病毒作为除外责任,虽然目前医疗水平不断提升,但仍不能有十足把握无偿献血绝无感染病毒的风险。近年来,大量文献报道显示无偿献血人群中的HIV感染率呈逐年升高趋势,HIV感染情况不容乐观。虽然将感染HIV病毒作为除外责任几乎是每份保单的固定格式,但不应将可能存在的风险视若不见,献血保险应立足于献血者实际面临的风险。
另外,根据项目组对献血者的调查,发现被调查对象中,有过献血经历的人23.73%发生过轻度不良反应,8.47%的人发生过中度不良反应,0.85%的人发生过重度不良反应。根据统计结果,有过献血经历的人中发生过不良反应占33.05%,即献血会在一段时间内对人的身体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使身体机能的应急系统减弱。项目组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部分献血者在献血后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轻者有头晕、面色发白症状,重者甚至会晕厥。此时,献血者发生意外事故的几率会上升,而目前市场上推行的献血保险大多是投保次日零点开始生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即表明,无偿献血者在献血后至保单生效的这段时间因不良反应导致意外损害是不能获取保险金的,如若献血者在当日献血后因为不良反应而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是无需进行赔付的,显然,这将使献血者的权益无法得到较好的保障。
3.2 产品宣传与推广不到位
项目组走访的两家保险公司都只在广东梅州推行献血保险,而在广东其他城市并未开展。这种小区域的推广并不能惠及广大献血者,且比起广州,梅州的人口献血率与献血人数并不突出。并且,项目组走访的两家保险公司,其在梅州推广的献血保险赔付率都比较低,其中大地财险自2009-2010年在梅州推行的献血保险是“0”赔付,这也可从侧面看出由于献血者在某种程度不了解献血时已获保险,在进行治疗时未及时理赔,从而放弃应有的权利,或未到指定医疗机构看病,从而失去了获得赔偿的机会。也可见献血保险尽管已经推行,但其宣传力度仍不足。
自太平洋保险公司于1998年推出的“献血、输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来,不少保险公司先后推出相关的保险产品,可经项目组调查后发现,听过献血保险的普通群众只是少数,只占12.31%,而87.69%则从未听说过血液中心为献血者免费赠送保险,而有过献血经历的献血者大多也不曾听过。作为保险对象的无偿献血者却对献血保险这一产品知之甚少,这表明保险公司与采血机构对推广献血保险力度严重不足。
3.3 理赔程序繁琐
项目组调查发现血液中心无专门的机构接洽保险公司,比如广东梅州献血办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通过从业人员的业务渠道,并非政府部门的公开招标,可见保险公司与血液机构的合作程度不深,合作形式亟待完善,这一松散的合作形式也使得保险公司与血液中心难以维持长期合作,造成献血者在出险申请理赔等事项存在不便,进而影响献血保险的发展。另一方面,献血保险由血液中心赠与献血者,献血者与保险公司无直接对接,保险公司由于经营成本问题未能与血液中心建立无偿献血者专项理赔窗口,易使保险公司将大量理赔工作中本应该是保险公司的事情推给血液中心,理赔不及时,手续繁琐。另外,部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以各种理由拒绝理赔,造成大量的有关保险理赔投诉涌向血液中心,原本是为献血者带去的福音,却变成了麻烦与负担,给无偿献血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存在部分献血者有意骗取医疗保险的可能,主要表现在利用医疗机构在献血前把关不严,献血时隐瞒已有疾病病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到献血中心索赔,而保险公司极有可能以血站献血前的体检把关不严为由拒绝理赔,此时,保险事故纠纷极易发生。
3.4 政府部门支持力度不足
3.4.1 政策方面
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以来,采供血工作发展迅速,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的比例不断提高,这与血液中心自身的努力密不可分。然而,无偿献血如果需要持续开展,各级政府对无偿献血事业的政策指导与支持极为重要。地方政府组织领导无偿献血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组织制定与国家《献血法》相适应的地方法规和条例,可根据资料显示,全国355个采供血机构所在的各级政府中只有52.39%制订了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地方法规[7],绝大部分采供血机构只能依靠自身开展无偿献血工作,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
3.4.2 财政投入方面
血液中心属于事业单位,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8]。也就是说,血液中心的收入均需上缴上级财政部门,其硬件购置、人员工资、运转管理等花费都要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因而,若要血液中心与保险公司合作推行献血保险,首先需要向卫生局申请财政补贴。血液中心在财政上不掌握支配权利,这固然利于防范贪腐,但也不利于血液中心及时有效地满足无偿献血者的诉求。再者,献血保险作为一款赠送型的保险产品,不需要献血者自费购买,这意味着此产品能否保障献血者的权益,主动权还在血液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一方。据项目组调研了解,太平洋保险及大地财险广东分公司在梅州推行献血保险都借助了人脉关系,这也表明政府相关部门并无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血液中心为献血者赠送保险,从侧面也反映出政府部门与血液中心未了解献血者的诉求,因为我们的调查显示已献血者中71.19%认为有必要为献血者赠送保险。可见,献血保险这一产品的发展过度依赖政府部门的财政支持,使其在推广上阻碍更多。
3.4.3 监管权责归属方面
项目组就血液中心对献血者的物质补偿的支出状况进行了解,前后走访了广州市血液中心、广东省红十字会以及广东省卫生局,发现血液中心的人事管理、财务、采供血业务均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与红十字会并无关系。这与公众所持“血站归红十字会管”的普遍看法是相背离的,由此可见,关于血液中心的监管权责归属问题对外并无统一口径。但若不向社会公布血站、红十字会以及卫生局之间的权责关系,献血者会因献血过程中或者之后发生意外事故而投诉、索赔无门,遭遇相关部门相互“踢雪球”,致使献血者诉求得不到解决。并且,相关部门之间权责不明也给献血保险的推广带来不便,保险公司若想与血站合作,还得多方走动询问,这也会使保险公司在推广献血保险上的积极性遭受打击。
4.1 保险公司改进产品及经营策略
4.1.1 明确献血保险的承保范围,完善保险条款
经过对比分析,目前市场上所推行的献血保险产品均未能立足于献血者实际面临的风险进行保险条款的设计。例如,大地财险的保险条款中将重大疾病列入保障范围,尽管在实际推行中未涵盖其中,但也可见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时未能就献血这一过程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保险产品的设计。献血保险既然主要保障献血者的权益,那么其保险责任则应当承保献血这一过程及献血后的一定时间内可能出现的风险。
首先,保险公司应对献血保险的保险责任进行完善,从献血这一过程中发现无偿献血者可能遭受的损失,并提供保障。比如,献血者在献血后出现不良反应(中度及重度不良反应)所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给予损失补偿。
另一方面,献血保险的生效时间也应有所变通,即修订为献血者投保后保单立即生效,如此才能更好地保障献血者的切身利益,以免献血者在献血后因不良反应导致意外事故却无法得到保障。
4.1.2 加强推广力度,创新宣传手段
保险公司应积极与其他城市的血液中心进行合作,将献血保险推广到其他城市,保障更多的献血者,并扩大献血保险的市场占有率。就推广的城市来说,保险公司应着重在人口数量较多的城市进行推广,这样既利于自身的经济效益,也利于保障更多的献血者。就推广的人群而言,应针对人数最多的献血主力军进行推广,即高校大学生。这一主体受教育程度较高,更容易接受献血保险。并且,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各种社交平台得到大批高校大学生及青年人的追捧,保险公司可利用各类社交平台进行更广泛的宣传。
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梅州推广献血保险时利用当地媒体进行宣传,每年吸引了约16 000人来献血并投保献血保险,而大地财险并无采取相关宣传手段,因而收效甚微,故保险公司可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进行扩大宣传。除此之外,还应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
其一,可与红十字会合作,在红十字会的官方网站开设专门的宣传窗口。
其二,保险公司与血液中心可与各高校合作,在各高校的官方网站进行宣传,也可利用社交软件进行趣味又生动的宣传,吸引青年学生。
献血保险的推广不应只局限在献血点,而应利用媒体、社交平台、网络等多种渠道,增加公众对这一产品的知晓率,从而扩大无偿献血者群体。
4.1.3 简化理赔程序,加强风险把控
保险公司应简化理赔程序。比如,可在其公司的官方网站设立专项理赔通道,献血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可直接在网上进行理赔,简化程序,降低献血者的理赔成本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并且,项目经理应具体负责,及时处理相关投诉案件,遇到投诉时,及时与血液中心沟通信息,将不良影响尽量减少。
4.2 血液中心与政府相关部门大力支持
4.2.1 血液中心协助保险公司推广献血保险
血液中心作为采供血服务机构,有保证献血者安全与舒适的职责。血液中心和保险公司联手为献血者考虑,赠送献血保险,在献血者受到意外伤害时,及时伸出援助之手,这对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对社会和献血者都能起到助推器的作用,可激发献血者更关注、更支持无偿献血事业。而为献血者提供保险保障的合作机制中需要血液中心的积极协助。比如在献血保险产品的宣传方面,血液中心可发挥自身独特的优势宣传献血保险,如在固定献血屋,流动采血车可摆放宣传小册子,供过往行人阅览,也可在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如地铁通道、休闲广场等设立宣传栏或者是发放一些宣传资料和宣传小册子等。
血液中心还应做好献血前的体检把关工作,加强风险控制,降低风险。对于那些体检不过关,不能献血的群众应做好说明工作,且不予赠送保险。另外,血液中心还应实施分管领导主管,指定具体部门承担解释协调工作。
血液中心在为献血者讲解献血保险时,应列明索赔所需资料,便于献血者了解索赔手续并备好相关材料。并且要求保险公司尽量简化手续,及时发放赔偿金。除此以外,还应明确立场,遇到理赔事故,介入并做好沟通工作,具体理赔由保险公司负责。只有将“理赔难”问题的解决措施落到实处,才能减少理赔纠纷。
4.2.2 政府部门支持献血保险发展
在政策支持方面,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摊与损失补偿职能,利用献血保险保障献血者的切身权益。政府部门可出台相关政策,用指导性文件落实献血保险的推行,使得血液中心为献血者投保献血保险能得到法律或政策支持。如今众多的社会资源只有政府部门才能有效支配,因而在推动献血保险上,不能仅靠血液中心,仍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发挥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作用,以实际行动推行献血保险,并且卫生行政部门也需加强采血机构的安全监管。
财政支持方面,由于大多数的地方性血液中心采供血机构受困于目前的经费成本不断上升,经费支持投入不足的局面,使得采供血机构的发展空间受限,为献血者谋福利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而政府应增加在无偿献血财政支出的投入,也可将无偿献血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这利于血液中心有更大的财力给献血者带来保险保障。同时,还应加强对血液中心财务使用状况的监管,以确保政府拨付的资金能被统筹管理与合理使用。
监管权责归属方面,政府应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并且做到公开透明,如卫生行政部门可在其网络对外窗口进行公示,以免无偿献血者在献血过程中或者献血后遇到意外损害时却遭遇政府部门的相互推诿,拒不负责。并且,权责归属的公开也有益于献血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也能更好地和相关部门达成合作,共同推进献血保险发展。
4.3 无偿献血者提高自我保险意识
无偿献血保险产品的改进,不仅需要保险公司及政府部门的努力,还需要无偿献血者提高自身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献血者在献血过程中需要认识并且把握自身的身体状况、医护人员采血的规范流程,并且正确认识献血风险。
献血站提供献血保险时,作为献血者,应积极了解该献血保险的承保与免责范围,以及献血保险的投保与理赔流程,明晰出险时的索赔手续及相关所需资料,以便自己在遭遇意外损伤时能及时得到损失补偿。
无偿献血者还应多加关注无偿献血这一公益性事业,积极表达在无偿献血风险方面的需求,在献血后可向采血点的工作人员表达对无偿献血保险的诉求,使献血保险真正能切合广大无偿献血者需求。作为被保险人的无偿献血者若能从自身需求出发,推动无偿献血保险产品创新,定能更好地建立无偿献血保险制度。
献血保险的不断发展,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群投入到无偿献血行列中来,尽管无偿献血保险在保险条款以及保险费收缴标准等内容仍需进一步探索,但献血保险制度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得到确立,使献血保险成为一种推动无偿献血开展的力量,从而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健康、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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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叶桂郴)
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献血保险产品的改进与推广研究》(201511540022)。
廖小洪,女,广东茂名人。本科生。研究方向:保险学。 李迎辉 李勇杰
F840.62;R193.3
A
2095-4859(2016)04-055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