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保护问题的多维度思考

2016-03-30 16:47郭长华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6期
关键词:多维度思考

郭长华

内容摘要: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保护制度是为名、特、优农产品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是农业特色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虽然世界上各个国家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保护的法律模式不尽相同,但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还是基本一致的。我国实施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保护以来,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步,但与其发展的实际需要还有很大差距,与国际竞争新形势还不相适应,需要多维度思考、全方位着力,切实提高保护水平,以促进农业特色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业特色产品 原产地保护 多维度 思考

中图分类号:F326.4 文献标识码:A

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保护制度是为名、特、优农产品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是农业特色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应对经济全球化严峻挑战的背景下,深入思考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保护的相关问题,不断提升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保护的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问题的提出

发展农业特色经济既是加快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内在需要,又是从根本上破解“三农”难题的重要抓手之一。而要确保农业特色经济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对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工作。所谓农业特色产品是相对于普通农产品而言,它生产于特定区域,缘于特定地区独特的环境条件以及人文历史等因素,具有独特且优于其他地区同类产品品质,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被人们广泛认同的农产品。正是因为其具备独有的特色属性,才更具有市场开发价值。原产地名称,也称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区域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且该产品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原产地域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传统工艺以及人文背景等因素。

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对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名称的保护。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挪威、以色列等国不仅对农产品原产地保护的历史悠久、法律完备,而且保护成效也十分突出。我国的原产地保护工作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起步的,当时主要是通过商标说明的途径予以实施的。我国加入WTO后,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修订和颁布实施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都从不同层面和角度涉及到原产地保护问题;2005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7年12月农业部又颁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有效地引导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但这些法律法规在保护农产品原产地过程中发挥一定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执法主体不明、主管部门职责界限不清、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有待于通过修法和深化改革来予以解决。

据统计,截至2010年10月,我国已审核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共有1715件,其中农产品占了95%。这对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各个地区农业特色经济的发展还很不平衡,发展的水平还不高,所面临的问题还很多。其中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保护问题尤为突出。

从世界范围看,尽管各个国家对农产品原产地保护的方式多种多样、互有差别(法国以专门法保护,英国、德国和美国则通过商标说明予以保护,西班牙是以混合立法的方式保护,日本以交易法保护等),但各国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大体一致的,即:原产地“名称”必须为实际地理名称,且具有明确的地域范围;申请地区生产该产品的历史悠久且以传统方式生产;申请保护的产品质量或特性持续稳定且符合特定的监测标准,即被保护的农产品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产品质量或特性完全或主要归因于申请地域的“风土”,即产品的独特品质主要缘自于该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和该地区特殊的历史人文因素。

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保护的本质属性

对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归根到底是对特定条件、特定环境、特殊工艺、特殊品质、特定价值等的保护。这也正是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工作的本质属性。

其一,原产地名称保护的是产品的差异化。农产品的生长受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影响大,因此自古就有“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的说法。所以,原产地名称保护的是一种生长于特定区域的稀缺资源,而且具有与其他地区不同的特殊品质。如果同质的产品在许多地方都能生长则不属于被保护的范围。

其二,原产地名称保护的是优质资源。某种特定品质的产品只产于某地,但如果它的品质不是优异的,没有独特的使用价值,不管它怎么稀缺也不是被保护的对象。这种资源优势又主要缘于该区域特定的自然环境、特定的传统工艺、特殊的人文历史等因素。因此才把某种特色产品和这一区域的名称联系在一起,所以,它也是对区域环境和条件以及传统工艺的保护。

其三,原产地名称保护的是特殊的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基础。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产品,一定具有特殊的价值。由于农业特色产品使用价值的特殊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就决定了农业特色产品的价值必然高于甚至远高于其他地区的同类产品,在市场上存在着巨大的超额价值,能够给享有者带来巨大的利益空间。

其四,原产地名称保护的是无形资产。农业特色产品一旦申请并获得原产地名称保护后,它就是一种标志、一种品牌、一种昭示,它就能给该产品带来一种声誉,而且是“独享的声誉”。

其五,原产地名称保护的是一种集体共有的权利。相对于其他地区而言,原产地名称保护的是独享的垄断的权利,非本区域的产品不能以该原产地名称冠名,否则就是侵权,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它又和商标不同,并非为某一家生产者所独有,而是为该区域内所有该产品的生产者、以及该类产品的经营者所共同拥有,所以它是一种对生产者集体共有权利的保护。

其六,原产地名称保护也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一种保护。一种农业特色产品的声誉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长期历史积淀的结果。由于它具有特殊的品质和特殊的价值,消费者要想购买它,就要付出较高的价格。但由于同类农产品外观的容易模仿性和消费者信息的弱势性,即使消费者付出了较高的价格也不一定能够购买到他所需要的产品,对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非该区域内的产品不能冠以此名,这就给消费者辨认此类特色产品提供了便利,能够确保消费者得到他所希望得到的产品。所以,这也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一种保护。

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名称的多维度保护

鉴于上述对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保护本质属性的分析,结合近年来我国对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保护工作的实际,可以认为,对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名称的保护,除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外,尤其应宽视角思考问题,多维度齐头并进,在更广阔的领域对农业特色产品独特的环境条件、生产工艺、品牌品质、特色特性、仓储物流、营销网络等等方面实施全方位保护。

(一)科学界定原产地名称的适用区域,防止保护区域的泛化

农业特色产品属于稀缺资源,它只存在于特定的区域之内。有鉴于此,无论是从保护产品的特殊品质,还是从保护产品生产者的权利,抑或是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角度,被保护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必须与其实际生产区域相符合。不能将保护区域随意扩大,导致名实不符。由于原产地名称保护能够给其名称拥有者带来无形资产和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许多地区都想让自己的产品得以保护。如果地方政府只看重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就会容易出现保护区域泛化、滥化等名不副实的情况,到头来自食其果,使农业特色经济的发展难以持续。我国云南省普洱茶在这方面就存在着突出的问题。普洱茶原产于云南普洱地区。2006年以来,由于普洱茶的声誉不断提高,其市场价值也不断提高,勐海县、普洱县(现宁洱县)等地方政府不失时机地提出了对普洱茶进行原产地保护的请求。云南省其他生产茶叶的地区看到了普洱茶原产地名称带来的巨大利益,纷纷向省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希望把本地区也列入被保护的范围。为了保护地方的经济利益,云南省的有关部门相继批准了多达11个州的申请。而同时国家质检总局也批准了各地的注册申请,这样“普洱茶”差不多就变成了“云南茶”了。这种保护区域的严重泛化,失去了“区域的特定性”和“人文因素乃至工艺的特定性”,必然造成产品品质不一,真假“普洱”难辨,使“普洱茶”的声誉受到极大的影响,进而直接导致了普洱茶价格犹如过山车般的巨大波动。

(二)保护自然环境,确保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生产条件的稳定性

虽然一种产品的原产地名称确定了以后,原产地名称不会变,是永久性有效的,但是,区域内的自然条件和环境是会发生变化的。某种农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正是基于特殊的品质,而这些特殊的品质又是基于特定的自然条件。所以保护农业特色产品赖以存在的环境和条件,对于农业特色产品来说是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切实保护好。河南省原阳大米就经历了教训十分惨痛的发展之路。众说周知,原阳大米是河南省乃至全国的名牌大米,原因正在于原阳具有独特的自然条件。原阳地区的稻田是经过黄河泥沙淤积而改善了土壤结构的特殊土地,稻田土壤中含有丰富的天然碱性物质,经过有机化合物和多种微量元素含量丰富的黄河水的浇灌,再加上该地区昼夜温差大的特殊气候,从而造就了原阳大米的一流品质。原阳所产的大米独具特色,颗粒晶莹,软筋香甜,香味纯正,适口性强。20世纪90年代,农业部谷物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国家权威部门曾对产自于原阳的“黄金晴”大米做过分析,结果表明,原阳大米富含蛋白质、淀粉以及铜、铁、钙、镁、硒等微量元素,特别是被科学家称为“生命元素”和“天然解毒剂”的硒元素,更是国内、国外许多米含量的七八倍。据悉,自1991年以来,原阳大米先后获得国家“七五”星火科技博览会金奖、两届中国农业博览会金奖、国际食品加工技术博览会金奖等各种国家级和国际级大奖,享有“中国第一米”之美誉。然而,近些年来,原阳大米却风光不再。导致原阳大米品质下降的主要原因就是这里的环境条件发生了重要变化。原阳县农科所一位副所长说:“这些年原阳县出现了严重的黄河水浇灌难的问题,很多老百姓用井水浇,而这会有损大米的品质。”不少稻农不得不忍痛割爱,改种玉米、大豆等旱作物,导致原阳水稻的种植面积锐减,严重影响当地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由此可见,只有真正保护好农业特色产品赖以存在的自然条件,才能使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实相符,确保农业特色经济获得稳定而又可持续的发展。

(三)建立原产地农业特色产品的标准体系,推动农业特色产品的标准化生产

一般意义上的农业特色产品泛指某地出产某种农产品,而这种农产品具有较其他地区更加优良的品质。这种只有定性而缺乏精确定量的一般性描述,在小农经济乃至计划经济条件下,依赖其信誉还可以勉强维持。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驱动行为,产品和市场的竞争成为常态,继而假冒优质名品也成为并不鲜见的行为。所以就有必要将原产地名称保护和产品的标准化建设结合起来,不仅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标明其产地的真实性,更要确保其品质的独特性和优质性,并进一步证明其产品的特殊品质和相关特性主要取决于该地域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这就必然要求建立起一整套严格的标准体系。至少应主要包括该产品的质量指标体系、生产过程的工艺技术体系、客观的环境条件以及种植、加工规范等。唯其如此,才能够确保产品的品质标准齐一;同时标准化建设也使防范假冒伪劣产品有了可资对照和鉴别的依据。既有利于打击假冒伪劣的行为,也有利于农业特色产品自身的发展,从而有效地保障农业特色经济的发展。

(四)建立健全农业特色产品的产销机制,稳定农业特色产业的发展

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名称是一种集体共有性质的权利,它的特殊声誉能够带来较高的价值和财富,所以,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名称的拥有者就有可能受利益驱动,尽可能多地生产和销售这种产品,可能的结果就是造成产品的产大于销、供过于求。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导致价格下跌、利润下降,甚至亏本,有的生产者就会退出生产者行列。而这反过来又会造成产品产量减少,价格大涨,如此反复。这对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是不利的。特别是近几年中国市场上“钱流”涌动,有的人把农业特色产品作为“恶炒”的对象,使农业特色产品在市场上“忽冷忽热”,价格也像过山车一样忽高忽低。“热钱”对普洱茶的炒作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该产品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前些年少数商人,对普洱茶囤积居奇,形成垄断,造成市场严重“缺货”的局面,进而将价格炒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斤,让这些不法商人大赚一笔,同时也使价格昂贵的普洱茶从一般消费者的视线中消失。近两年热钱退出,普洱茶才又回归“平民”,然而价格却又一蹶不振。这些都严重损害了普洱茶的市场信誉和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影响到了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为有效保护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名称,就必须建构科学的原产地农业特色产品的产销机制。一是要建立合理的产销联动机制,科学规划产业规模,以稳定市场、稳定价格。二是要建构通畅的信息发布渠道,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及时、准确地将相关信息予以发布,这样既可以引导生产者科学组织生产,以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又可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愿望,以维护消费者的消费热情。三是要建立渠道畅通、监管有效、点面结合的营销网络,建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直接联系,以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最大限度地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五)推动农业特色产品的产业化发展,形成产业集群

一般来讲,农业特色产品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被人们认识并得以传播的。在市场化和信息化的今天,某产品一旦获得了原产地名称保护,其品牌的价值效应就会迅速扩大,于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就会蜂拥而至,同类产品的生产集聚不难实现。然而产品的集聚不等于产品的产业化和产业的集群化。产业集群不是简单的生产者扎堆,而是要将生产者、销售者、管理者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生产网络、销售网络、信息网络、技术网络与社会管理网络相互关联、相互辅助、相互支持的交互一体的系统。首先,要培育“公司+农户”的生产者主体,培育龙头企业。单个的生产者由于个人的知识、能力和经济实力的局限,很难做到科学生产、规范生产和标准化生产,难以保证原产地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也难以抵御因市场波动而带来的经济风险。所以,培育龙头企业就可以克服以上弊端,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和辐射作用的发挥就可以将分散的力量集中起来,形成生产优势。其次,注重技术研发,拉长产业链条,实现农业特色产品的价值提升和价值再造,将生产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最后,建立健全社会管理网络,为农业特色产品的保护全方位保驾护航。在这个网络中,政府和主管机关可以大有作为,比如,商标管理部门、质检、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在产品的质量、品牌的管理、市场的规范经营等方面各尽所能。政府可以在产业政策、基础设施建设、对外宣传等方面为生产者和销售者搭建平台,发挥作用。

(六)建立行业协会,保护农业特色产品经营者的利益

农业特色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冠名权体现为地域内的集体共有性和地域外的排他性。对原产地域内部而言,原产地名称的集体共有性,容易造成“公地悲剧”,产生对原产地产品“人人享有权利而不愿负责”的局面。对于原产地域外而言,假冒能给经营者带来较大的利益,所以受利益的驱使,侵权是很容易发生的事情。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所有者”缺位造成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就是要建立行业协会,代表区域内的全体生产者,全面履行“所有者”的职责。

生产者、企业、行业协会、主管机关和政府都是保护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名称的主体。一种农业特色产品一旦申请并被获准原产地名称保护,其生产者和经营者就享有独有的冠名权,主管机关和政府将会从法律和行政上保护其权利。然而,法律和行政的保护是外在的保护,是出于国家机关的职能而实施的保护。虽然这种保护和保护的主体之间具有利益的相关性,如有利于保护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的增加等,但这种利益关系还是外在的和间接的。生产者个体和企业虽然是利益的直接主体,但受短期和局部利益驱动,有时违反规定反而可以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而且,个体和企业本身的组织能力有限,权力和影响力有限,也很难有效担当保护者的职能。行业协会是一个特殊的组织,它是由从业者代表组成的“所有者”利益的代表。对外,它可以代表所有经营者的利益,承担起维权的职责。对内,它可以承担起组织者、管理者的职责,协调和规范业主的生产、经营行为,避免业主内部发生“公地悲剧”。具体来讲,行业协会对农业特色产品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具有以下优势特征:第一是利益的直接性、共同性。它不同于主管机关和政府,保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协会所有成员的权利和经济利益。第二是组织的便利性。行业协会的成员都是农业特色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一般都集中于原产地区域,所以组织起来更加便利,行业的成员也都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容易形成统一的认识,也便于形成易为大家接受的行为规范。第三是管理的内外一致性。对行业内部而言,协会自己制定的规范缘起于协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有利于提高成员的可接受性和促进成员间的互相监督,具有一定的自律性;对外部而言,协会毕竟超然于个体,是众多个体的集合,相对于个体而言具有外在性,因此协会的管理就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有利于规范的执行和共同利益的实现。第四是管理的专业性。单个的个体和企业,忙于日常的生产和经营管理,获得信息的渠道单一,研发的资金、能力有限,而协会作为较为专业的组织,具有信息优势、协调优势、能力优势等,协会的管理者一般都是业界的行家,精通相关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够更加有效地从事监管工作。因此,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是有效保护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名称、促进农业特色经济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总之,对农业特色产品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是一项复杂而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只有实施全方位的保护,才能有效地形成合力,实现由资源优势、环境优势、历史优势、工艺优势向经济优势、效益优势和富民优势的转变;才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助推“三农”问题的破解,进而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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