泼水节的游戏特征研究
——基于约翰·赫伊津哈的游戏理论视角

2016-03-30 10:20俸俊馨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泼水自愿性约翰

俸俊馨,胡 辉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 文学院,云南 临沧 677000)



泼水节的游戏特征研究
——基于约翰·赫伊津哈的游戏理论视角

俸俊馨,胡 辉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 文学院,云南 临沧 677000)

泼水节即傣历新年,是东南亚和中国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的傣泰人的共同节日。以约翰·赫伊津哈游戏理论为视角对泼水节期间泼水、民族舞等民俗活动进行研究,发现傣族泼水节具有符合自愿性原则,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展开,具备秩序性、自律性、非功利性和交际性等特征,能使参与者进入“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理想游戏状态,有助于塑造“人格的完整”,实现“心灵的优美”,达到自由境界。

傣族;泼水节;约翰·赫伊津哈;游戏特征

家喻户晓的泼水节是傣历的新年,时间一般在傣历六月(公历四月中旬),东南亚各国称为“宋干节”,傣语叫“楞贺尚罕比迈”。“楞贺”指傣历六月,“比迈”指新年,“尚罕”有时写作“桑罕”“尚键”“尚鉴”等,出自梵语SangKnanta,有“年岁”“寿岁”之意。“楞贺尚罕比迈”就是傣历六月新年。由于泼水是傣历年期间参与者最广泛、场面最热烈的活动,故傣历年又被称为泼水节。

泼水节是我国云南少数民族中参与人数最多、最具影响力的节日,也是东南亚和中国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的傣泰人的共同节日,已成为学界研究的重要民俗现象。有关泼水节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文献查阅和田野调查,考证泼水节的起源、由来、传说;二是从文化、风俗角度对构成节日的诸多民俗事项进行逐个阐释。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有关泼水节民俗的研究,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相应地会得出若干新的见解和观点,进而为整个泼水节的研究增添些许“异彩”。因此,笔者依据前人对泼水节研究的成果,以荷兰著名文化、历史学家约翰·赫伊津哈有关游戏理论为研究视角,对组成泼水节的主要民俗活动进行解析,发掘泼水节的游戏特征,以期对泼水节的研究有所增益。

一、“游戏”词源学阐释及约翰·赫伊津哈游戏理论概说

游戏并非是无足轻重、供人聊以消遣的事物,而是人类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具体方式,是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种文化活动。由是,从词源学角度对“游戏”进行阐发,并将本文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约翰·赫伊津哈先生的游戏理论作简要介绍,便成为本部分的主要内容。

(一)“游戏”词源学阐释

关于“游”,《说文解字》说:“旌旗之流也。从汓声。以周切。 (游) 旌旗之流也。旗之游如水之流。故得称流也。”[1] 311从这段引文可以看出,“游”与水有关,旗子飘动的姿态像流水一样,是一种自如的动态感。“戏”在《说文解字》中有如是解释:“三军之偏也。一曰兵也。从戈声。香义切。引申谓为戏豫,为戏谑。以兵杖可玩弄也。可相斗也。故相狎亦曰戏谑。”[1]630可引申为人的嬉戏活动。“在西方,‘游戏’在英语中被表述为play,在德语中被表述为Spiel,都有玩耍的基本语义,而玩耍是一种游戏规则较随意的自由活动。除了含有玩耍的意义外,游戏还特指赌博和竞赛,它们没有玩耍的随意性,必须遵守严密的游戏规则,但在规则之内仍然有选择

的自由。”[2]19-20从中西方对游戏的词源学解释可以看出,“自由始终伴随着游戏,没有自由可言的游戏不是游戏,游戏的世界是一个蕴含着无限可能性的自由世界,自由是人在游戏中最渴望得到的感觉,也是游戏最明确的内涵”[2]20。游戏的自由特质引发研究者的关注并有成果问世,约翰·赫伊津哈的《游戏的人:文化中游戏成分的研究》就是这一领域的代表之作。

(二)约翰·赫伊津哈游戏理论概说

约翰·赫伊津哈(Johan Huizinga),1872年生于荷兰,是荷兰乃至世界最伟大的历史、文化学家。他关于游戏的理论阐释主要见于其代表作《游戏的人:文化中游戏成分的研究》一书。该书是约翰·赫伊津哈于1938年完成的一部力作,影响力非凡,仅我国就已经有三个译本面世①,可视为他的代表作。《游戏的人:文化中游戏成分的研究》全书分十二章,运用文化学、文化史学的方法,在详细阐述游戏的概念、性质,游戏的意义和功用等基础上,发掘游戏与神话、仪式、文学(主要是诗歌)、哲学等社会文化现象之间的关联。

约翰·赫伊津哈在《游戏的人:文化中游戏成分的研究》中多次对游戏的概念进行阐释,虽在文字表述上略有差异,但对游戏的本质、功能、地位和规则的表述并无异议。其中,最全面、重要的当属史丹纳序引用的定义:

游戏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展开的活动。游戏呈现明显的秩序,遵循着广泛接受的规则,没有时势的必需和物质的功利。游戏的情绪是欢天喜地、热情高涨的,随情景而定,或神圣,或喜庆。兴奋和紧张的情绪伴随着手舞足蹈的动作,欢声笑语、心旷神怡随之而起。[3]25

从上面这段引文,我们不难看出约翰·赫伊津哈关于游戏概念的几个突出特点。首先,游戏得以开展需要场地,同时游戏受规则的制约,即“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及“明显的秩序”;其次,游戏中的人们情绪高涨、热情奔放;再次,游戏的功用是使参与者心旷神怡,摆脱现实生活中功利的束缚。如果我们将约翰·赫伊津哈游戏概念的上述特点看成他对游戏特征的阐释也未尝不可,二者之间存在高度的关联。事实上,约翰·赫伊津哈确实对游戏的特征有精彩的阐述:

游戏活动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有明显的秩序,遵循自愿接受的规则,远离生活必需的范围或物质的功利。游戏的心情或喜不自禁、或热情奔放,游戏的气氛或神圣、或欢庆,视天时地利而定。高扬的紧张情绪是游戏行为的伴侣,欢声笑语和心旷神怡随之而起。[3]8

约翰·赫伊津哈将特定的时空范围、秩序性、自愿性、非功利性等称之为游戏的“固有特征”,旨在强调上述四项内容是游戏之所以成为游戏的关键。他同时指出,首先,自愿接受游戏、参与游戏是第一原则;其次,游戏与平常的、真实的生活拉开距离,暂时超越了生活的功利性;再次,游戏对举行时间、活动地点有内在的规定,一般要符合应节或应时的要求;最后,游戏带有明显的秩序性,秩序不能随意更改或取消,否则游戏活动便无法进行。

二、泼水节游戏特征分析

泼水节(傣历新年)期间最具特色的民俗活动莫过于人们互相泼水祝福了,泼水节也由此得名。下文拟以约翰·赫伊津哈游戏学说为研究方法,从自愿性、非功利性、特定的时空范围、秩序性、交际性五个方面对泼水节的主要民俗事项歌舞、“泼水”等进行阐述,发掘泼水节的游戏特征。

(一)自愿性

关于游戏的自愿性特征,约翰·赫伊津哈说:“一切游戏都是自愿的活动。服从命令的‘游戏’不再是游戏;这样的‘游戏’不过是强制而为的模仿。单凭这一点自愿的特征,游戏就和自然界其他的机制划清了界限。”[3]9显然,约翰·赫伊津哈将“自愿性”看成一切游戏得以开展的先决条件,也是区分游戏和其他机制的关键。以自愿性原则来审视泼水节的若干民俗活动,如泼水、歌舞等,就会发现如果没有自愿性原则这一前提,这些活动将无从开展。

首先,泼水节期间人们相互泼水祝福,水代表的是幸福和吉祥,故人们被水泼得越多,越是感到愉快和幸福。这种泼水的愉快和幸福当然是在自愿原则下完成的,因为,很难想象哪个族群会被动甚至不情愿地接受祝福,更难以想象哪个族群会将吉祥和幸福拒之门外,如果非自愿地参与到泼水游戏当中,愉快和幸福也无从谈起。

其次,泼水节期间的民族舞表演也是除泼水之外的重要民俗事项,像脚鼓舞、孔雀舞等,你方跳罢,我方登场,这就更需要自愿这个前提了。毕竟,歌舞本身就是参与者思想和情感生发的产物,所谓“情动于中而行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4],就是这个道理。因此,非自愿的“被抒情”是难以想象的。

在自愿的前提下,泼水节的每个参加者互相泼洒着幸福之水、平安之水、吉祥之水,处处水花飞舞,处处欢声笑语;大家载歌载舞,情感得到自由抒发,这一切脱离了自愿性特征将无从实现。

(二)非功利性

依据约翰·赫伊津哈的观点,游戏之所以具有非功利性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游戏和平日里的普通生活保持恰当的距离,甚至暂时跳脱于现实生活之外,摆脱平日生活琐碎的束缚,拓展出带有自身倾向的领域。以此观点来分析泼水节的主要民俗活动“泼水”,不难发现,平日里大家相互肆无忌惮地泼水,是无法想象的;而泼水节期间大家无所顾忌地用泼水来相互祝福,确实把人们从“真实的”生活领域引领出来,超脱“平常的”生活,使人暂时置身于欲望和胃口的直接满足之外,而寻求精神的自足。凡此种种,都使泼水节蕴含了非功利的特质。泼水节的非功利性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在泼水节期间,参与者相互泼水超越了身份认同,能够让人暂时地或长久地淡化、驱散参与者现实生活的艰难困苦、不快与忧伤,调整紧张的生活节奏,放松一下绷紧的精神情绪。现实生活的困顿与挫败感被泼水狂欢带来的喜悦所代替,更加促使参与者专心投入到泼水游戏当中,进而带来欢乐,在心灵和精神上获得安宁、满足——人们以水为媒,互相泼洒祝福和安康,愉悦的心境和水飘然乘风飞扬,使大家沉浸在水的世界而陶陶然。

其次,泼水活动超越了物质利益,外在于个体的生物学需求。一年一次的泼水节令人心旷神怡,点缀了生活,暂时改变人们的社会生活节奏,促使人们从繁忙的劳动生活中摆脱出来,积极参与到热闹有趣且带有浓厚祝福意味的泼水游戏中去,有助于社群的安康幸福。泼水节期间大家以极端投入的态度去互相泼水,全神贯注进入忘我、狂喜之境,消弭了等级、贫富、性别、年龄等区分性特征,等级的差别不再有约束力,大家不拘礼节地泼水,其乐融融地徜徉在节日的美好心绪中。

再次,日常生活压抑人的诸多潜能和创造力被泼水节创造的欢快气氛冲淡,泼水活动装点了生活,放大了生活,是一种超越平素生活的全新体验。泼水活动幻化为生活的一种功能,从而使泼水具有意义和明确的价值,产生精神和社会的联想,并表达满足各种公共的理想——来年的风调雨顺、国泰民安就在这热闹祥和的泼水中达成了。

(三)特定的时空范围

泼水节及其诸多民俗活动的举行需要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故此泼水节的时空范围特征可以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展开。

从时间上看,很多游戏形式都是在适应于一定的时令、气候条件下产生的。以此来分析泼水节,可以发现,一方面泼水节即傣历新年,在傣历六月,相当于公历四月,此时的气候条件比较适宜泼水;另一方面泼水并非在节日的任何时段都可以被允许。比如在西双版纳、德宏地区,对节日期间泼水的时段就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意味着泼水节及其诸多民俗活动需要一个起点,到某一时刻,就戛然而止,但泼水和其他活动同时具备了一个固定的形式,成为参与者记忆中的珍藏。

从空间上看,在街道、广场、佛寺前、马路、小巷,大家互相泼水祈福,实际上都是限定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一来可以是明确划定的物质的界域,二来也可以是存在于想象中的虚拟的界限,但都给节日民俗活动划定一个神圣的空间。人们暂时沉浸在自足而自如的世界,其影响力甚至在游戏结束之后也不会丧失,直到下一轮的游戏季节到来。

(四)秩序性

游戏活动的秩序是由人们在经常的游戏活动中约定俗成的,它们并不是一种专门的法令或者制度,而只是为了保证游戏活动能够正常进行而自发产生的社会行为规范,并且固定下来,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它们不是游戏者随意的想象,而是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以及无数人的共同实践形成的,并逐渐成为一种具有风俗意义的游戏规习。约翰·赫伊津哈认为游戏“给不完美的世界和混乱的生活带来一种暂时的、有局限的完美”[3]12,虽然只是“暂时的”、“有局限的”,但毕竟部分达成了人们对“完美”的诉求;另一方面他向我们强调了秩序对于游戏的重要性。秩序必须存在于游戏活动之中,游戏缺少了秩序,一切戛然而止,哪怕是暂时的、有局限的完美也一并消失了。这些都是因为游戏具有既可以随心所欲又要严守规则的特点。游戏,或者说,游戏状态,就是既守规矩,又很自由。从约翰·赫伊津哈的这一观点分析发现,节日期间的泼水祝福,并不是无序的乱泼一气,更不是不分长幼尊卑的一通泼洒,而是在其特有的秩序主导下的“乱而有序”、“闹而有道”的民俗活动。这些秩序对泼水节的参与者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参加泼水节的各族群众对这些规习十分熟悉,并且认真遵守这些规习,否则便会被看作不懂规矩之人,受到大家的指责。

首先,泼水节期间,泼水有“文泼”和“武泼”之分,且有严格的使用界限和受用群体。比如“文泼”就属于礼节性的祝福,更强调文雅、文明,一般情况下老人们之间互相用树枝洒水,以及年轻人用树枝或鲜花蘸水象征性地淋洒在长者和尊敬的人的脖颈后,都属于“文泼”。而“武泼”则突破了国籍、族别、男女的限制,工具也非树枝和鲜花所能比拟,而是水碗、水盆、水桶等一起上阵,于追逐、躲闪间,在互相阻挡、偷袭、拦截、逃避处,参与者无不认真投入,倾力完成,被泼者固然“痛苦”,但也是一种莫大的享受,而使节日充满狂欢气象,但一切都遵循不能发怒的底线,这里“不能发怒”成为泼水活动的主导性秩序。

其次,泼水节的民俗活动带有文化的烙印,其游戏特征也在这当中孕育。随着时代的发展,泼水节的影响力和参与度也不断提升,尤其是主要民俗活动“泼水”更是备受青睐,但也引发了若干问题,对泼水节的文化氛围产生破坏和影响,使泼水的美好寓意扭曲和变形。由于参与者的文化素质、心态、动机不同,个别人在泼水节期间有不文明的举动和行为。比如,使用高压水枪喷射洒水、恶意泼水、强占公共取水资源等,更不能容忍的是假借泼水的名义猥亵妇女,这一切都是对泼水节秩序的挑战和践踏,使泼水节这张靓丽的节日名片蒙尘。因此,倡导文明泼水、快乐泼水,严禁任何破坏泼水节秩序的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五)交际性

泼水节期间的诸多民俗活动的大众参与性极强,无论是泼水还是歌舞,往往会给参与者制造一种特殊的交际条件,使人们可以在活动中相互认识,建立关系,同样也可以交流思想,联络情感,也使得泼水节带上了十分鲜明的社会性。[5]186

三、结语

游戏能激发人的创造力,使人从日常生活的琐屑及低端的物质需求中解放出来,摆脱生活的羁绊。以约翰·赫伊津哈游戏理论为研究方法,对泼水节主要民俗活动进行阐发,凸显泼水节的文化意义和社会意义,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首先因为泼水节是一种文化,期间的主要民俗活动的确具备游戏元素,而游戏又是生活之需要,是文化的一部分,有利于文化,这也意味着运用约翰·赫伊津哈的游戏理论解释泼水节的若干民俗活动是可以说通的。其次,文章从自愿性(一种自由的活动)、非功利性(游戏人不能够从中获利)、特定的时空范围、秩序性(遵守固定的规则,井然有序)四个方面阐释泼水节的游戏特征,也与约翰·赫伊津哈的结论相一致。再次,是一种新的尝试,即引入新的方法来探讨已有的学术热点问题,尝试得出新的结论;虽然也会面对很大的理论困境,但毕竟文化的阐释与创造存在无限的可能性。最后,约翰·赫伊津哈已然对休闲的问题作了一些有益的思考,这些都为研究泼水节的休闲特征提供了些许参考和启示。

“游戏是人类童年生活中最有趣味的内容,游戏也是人类终身永世不可缺少的伴侣。游戏曾给人们带来过各种各样的欢乐、愉悦与激奋,游戏也曾忠实记录了历代社会中无数的趣闻轶事与世态风情。”[5]238运用约翰·赫伊津哈游戏理论阐释泼水节主要民俗活动,可以发现泼水节具备自愿性、非功利性、特定的时空范围、秩序性、交际性五大游戏特征。在上述特征的引导下,泼水节的参与者能够进入“从心所欲不逾矩”的游戏状态,这是一种理想状态,既是美学的也是艺术的。通过参与泼水节,人们就有可能达成“人格的完整”和“心灵的优美”,达到自由境界。毕竟,“只有当人充分是人的时候,他才游戏;只有当人游戏的时候,他才完全是人”[6]。

注释:

①约翰·赫伊津哈的著作在国内的三个译本分别是: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游戏的人》(多人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人,游戏者》(成穷译)以及花城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游戏的人:文化中游戏成分的研究》(何道宽译),不同译本的书名、作者和文本翻译有所差异,本文依据的是花城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何道宽先生译本,特此说明。

[1]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

[2]罗双.论席勒的“游戏说”[J].美育学刊,2016(2).

[3]约翰·赫伊津哈.游戏的人:文化中游戏成分的研究[M].何道宽,译.广州:花城出版社,2007.

[4]阮元.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79:269-270.

[5]蔡丰明.游戏史[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7.

[6]席勒.审美教育书简[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文 川]

2016-09-18

俸俊馨(1965— ),女,傣族,云南双江人,副教授,研究方向:少数民族文学、民俗学;胡辉(1980— ),男,河南许昌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文学、文艺美学。

G112

A

1008-6390(2016)06-00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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