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①

2019-12-02 05:40北京交通大学李晓菲李玉菊张梦诗蒋航天
中国商论 2019年22期
关键词:描述性自愿性高新技术

北京交通大学 李晓菲 李玉菊 张梦诗 蒋航天

国外证券市场发展较早,自20世纪70年代起就有学者对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进行研究,相关理论成果比较成熟。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衡量中应用较为广泛的是Meek(1995)和Botosan(1997)构建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比较滞后。目前我国学者大多参照国外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构建方法,剔除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规定的强制性披露项目,增加其中鼓励自愿披露的项目,最后得出适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对公司披露情况进行评分。

随着科创板的设立,投资者对于企业信息披露越发重视,尤其是需长期考察且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为了凸显自身优势,展现企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更倾向于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吸引投资者,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在此契机下,本文以最新《内容与格式》为依托建立了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指标体系,进一步构建出中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指数。本文选取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样本,分析高新技术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并提出相应建议,使投资者能够掌握更充分有效的信息,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1 高新技术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评价体系的构建

查阅国内外文献得知,目前构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权威机构的评级;二是自行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标体系。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权威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进行评级,所以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自行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来评价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

本文构建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分为数量维度和质量维度:构建数量维度时,将公司的所有自愿披露的信息分为四个一级指标,归纳了30个二级指标作为自愿性信息披露项目;构建质量维度时,参考韩海文(2010)把深交所的考评结果作为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的代理变量;最后将数量维度和质量维度相乘得到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自愿性信息披露评价指标,如表1所示。

表1 自愿性信息披露评价指标

表2 2017—2018年自愿性信息披露数量维度描述性统计

2 我国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描述性分析

2016年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本文以2016—2017年深圳证券交易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上市公司年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证监会网站等。

2.1 数量维度的分析

自愿性信息披露数量维度描述性统计情况,如表2所示。

从数量维度看,高新技术企业自愿披露的信息数量偏少。表2显示高新技术企业2017—2018年自愿性信息披露数量维度的最高分为33分(总分60分),最小值仅为12分,平均值为21.429分。证券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引导,提高企业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从披露数量分类统计中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非财务信息披露最多,预测信息披露最少。自愿性信息披露数量维度分类统计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自愿性信息披露数量维度分类统计

2.2 质量维度的分析

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维度统计情况,如表3所示。

从质量维度看,2017—2018年信息披露考评等级为B的高新技术企业数目最多,两年分别为55家和59家,其次是A,约占22.6%。评级结果为C和D的公司较少,分别占8.9%和0.6%。由此可见,高新技术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总体质量较好。相较2017年、2018年评级结果为A的公司数量出现减少,B的数量明显增加,C和D的数量基本保持不变。

2.3 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分析

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描述性统计情况,如表4所示。

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看,我国84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披露水平大都集中在[10,20]的区间里,整体披露程度不高。根据表4,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最高为27,最低为7.2,均值为17.93;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最高为33,最低为7.2,均值为17.56。本文构建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指标体系满分60分,84家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和2018年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分别为29.88%和29.27%,披露程度均不高。

3 结论及建议

通过统计性分析发现,高新技术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总体偏低,公司间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参差不齐。与此同时,我们还发现目前我国深交所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项目单一,集中在非财务信息,关于预测信息的披露较少。在得出结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健全监管制度引导高新技术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

首先,监管部门可以出台专门针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明确、具体、有效的指引办法,对披露的方式进行规范。其次,监管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应保持证监会的独立性和规范性,以排除地方以及部门的干预,应坚持按照规定督促企业将自愿性信息披露到位。

表3 2017—2018年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维度描述性统计

表4 2017—2018年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描述性统计

(2)为高新技术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创造良好环境。

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可能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高新技术企业会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不愿披露非强制性内容。除此之外,监管部门应该为高新技术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对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建立信息披露免责制度来保护自愿性信息披露,减轻高新技术企业披露自愿性信息的担忧,同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强化高新技术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主观动机。

与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不同,高新技术企业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拥有极大的自主权,由于信息使用者偏好,信息披露监管不力等因素,企业不愿意披露过多非强制性内容。本文认为可以引导信息需求方更多地关注公司长远发展方面的信息,重视公司发展潜力,在自愿性信息需求的引导下,强化高新技术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主观动机,更加积极地披露非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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