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开中制度中的政府与民间资本关系探析

2016-03-28 09:57王嵩
财政科学 2016年6期
关键词:盐商洪武制度

王嵩

明代开中制度中的政府与民间资本关系探析

王嵩

内容提要:开中制度,使作为政府的明廷与作为民间资本的盐商达成了一种互利但不平等的合作。在该制度的运行中,明廷基于自身利益,实施了超量开中、扰乱支盐资次等不当的行政经济行为,导致守支问题严重,盐商利益受损,进而影响了双方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为解决该问题,明廷采取了以钞回购、分设资次、余盐买补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恰是解决守支问题的措施,又对开中制度赖以实施的盐业生产收购系统造成了严重破坏,明廷与盐商、灶户的关系被重构,传统开中方法无以为继,最终从开中纳粮变革成了开中纳银,逐渐丧失了边政价值。

明廷开中制度民间资本报中不前守支

开中制度是明代的一项重要政策。该政策可概称为“召商输粮而与之盐”①《明史》卷80,盐法。,即朝廷招纳商人向边境运送或缴纳粮食,在商人完成任务之后,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标准,分派他们到内地盐场领取一定量的食盐,并特许其在指定的区域通过垄断性销售来获得经济利益。基于盐与粮的跨时空交易,明廷和盐商之间形成了一种合作关系,作用于明代边政、盐政、财政等多个领域。明廷对该关系的处理,又直接影响着开中制度的兴衰流变。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政府与民间资本的关系进行讨论。

一、开中制度的产生:作为“替补”的盐商

开中制度的源头可追溯到北宋初年。当时,为解决北伐的粮草问题,宋廷招募盐商向指定的边地入纳粮草,给予其钞引,作为换领和运销盐、茶、矾等专卖品的证明,然后持引到他处支取,称之为“入中”。实际上就是以出让特许经营权的形式向盐商采购货物、购买服务。

明代开国形势颇类北宋,一直面临着来自西北的军事威胁,尽管多次主动进攻,仍无法毕其功于一役地予以剪除。保障边防军事供应也就成为了一项长期而繁重的任务。对此,明廷先后采取过军屯、民运等措施,但前者深受边地土壤贫瘠、生态脆弱等因素的影响,效果并不明显;后者既耗时费力又劳民伤财,且有悖于明廷在征伐立国后实行的轻徭薄赋等休养生息政策。

为满足既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又保障边防军事供应的双重需求,明廷于洪武三年(1370)首次采取开中纳粮办法,率先施行于山西行省所辖大同镇(今属山西大同)。作为明代西北边防九镇之一,大同镇的军事地位十分重要,但其粮储要从陵县(今属山东德州)、长芦(今属河北沧州)等地运来,路远途险,时长费重。出于节省转输之费、保障军储之用的考虑,山西行省于洪武三年(1370)奏请“令盐商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引二百斤,盐商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①《明史》卷80,盐法。,为明廷所同意,并被迅速推广开来,其制度也日臻完善,大致分为四个步骤。

首先,定中盐例。即明廷与盐商的交易价格,由户部拟定。基本影响因素主要有:(1)交易方式。明代开中制度可分为边仓纳粮中盐和召商运粮中盐,前一种要求盐商付出力役(运输)和实物(粮食),明廷需用盐偿还运费和粮费;后一种只要求盐商付出力役,运输的是税粮,明廷只需用盐偿还运费,二者的开中则例自然不同。(2)开中盐货。盐的生产方式有煎、晒、熬之别,其成本、周期、质量各有不同。一般来说,淮浙盐货质量上乘,为盐商所竞逐,开中则例相对较高。(3)边情缓急。边防形势相对紧迫时,明廷往往通过“减粮”、“加引”、“单引加斤”等来调节粮盐交换比例,以刺激盐商的积极性。(4)交通状况。即道路的远近险易情况,对道远地险的,相应减轻盐商负担。明廷之所以要考虑这些因素,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盐商能够适当盈利,从而吸引民间资本响应开中。

其次,召商报中。户部在奏请皇帝批准中盐例之后,发出榜文。盐商主动报名参加,即为“报中”。与当今公开招标制度不同的是:(1)价格调整机制不灵活。拟定开中则例的权柄操持于明廷之手,盐商只能采取“用脚投票”方式发出价格不合理的信号,然后被动等待明廷是否调整价格。(2)结果产生方式不严谨。议价机制的缺失导致明廷无法依靠价格对各盐商报中的效益进行排序和筛选,实行的是先到先中、中完为止的办法,很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也说明,在与明廷的合作关系中,盐商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博弈能力相对较弱,博弈手段比较单一。

再次,入粮中盐。中榜之后,盐商需按照榜文规定,将粮草运到指定边仓交接,然后持交货证明到管粮衙门接受查验。管粮衙门将交货证明与户部印发的、记有盐商姓名及其所中米粮和盐引数目等信息的堪合进行比对,查验无误则填发相应堪合,是为盐商支盐凭证。

最后,支盐运销。获得堪合之后,盐商即赴指定运司衙门予以提交,由运司衙门与堪合底薄及流通记录进行比对,按照提交堪合的时间早晚确定支盐的先后次序,到年底集中依次支给,并在盐商支盐时向其交付引目,作为贩运食盐的许可凭证。至此,盐商才能将食盐运到规定的区域贩卖,开中的一个流程方才结束。

从表面上来看,明廷是以食盐及其专卖许可权为代价与盐商进行交易,使之承担起了原本由乡民和军士承担的纳粮输运之责,属于一种采买行为。但开中制度下的这种交易不是即时性和一次性的,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存在时空间隔,构成了一种持续性的合作关系,本文称之为封建社会的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

这种合作关系,带有明显的封建社会烙印,突出地表现为地位的不平等。盐商尽责在前、获益在后,付出于此、得利于彼,加之前述第三、四个步骤中兑现权利时所遭遇的繁杂流程和严苛限制,使之一进入该合作关系后就彻底丧失了正式博弈的可能性,埋下了开中制度衰败的隐患。

二、报中不前:盐商“用脚投票”及其原因

开中制度之所以能够甫一确立就成为普遍实施的定制,不只是因为明廷为“省民力”、“足军食”而大力推广,关键还在于盐商的积极参与。一旦盐商不予响应,二者的合作就无以为继。实际上,早在洪武十一年(1378),即开中制度确立后的第八年,就已经出现了“输粟者少”的现象。诸如“中纳者少”、“久不愿纳”、“日久无中纳者”等盐商报中不前的问题,屡见于史籍,始终困扰着明廷。下面,对其原因进行分析。

(一)“价重”说

价格是交易与合作的基础,盐商趋利而来,因价重无利而报中不前似是顺理成章的。明廷即持此观点。比如:洪武十一年(1378),明太祖朱元璋敕中书省:“今即数年所输甚薄,军饷不供,岂盐价太重,盐商无所利而然欤?”①《太祖实录》卷117,洪武十一年二月丙辰条。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明廷经常采取降价的措施来解决无人报中的问题。开中制度下的盐价主要以米价为基础,在大同府仓换取淮盐一引需要纳的粮数,洪武四年(1371)定例一石②《太祖实录》卷61,洪武四年二月癸酉条。,此后不断下降,至宣德七年(1432)重拟时已降为三斗③《宣宗实录》卷89,宣德七年四月壬寅条。,降价已经超过了三分之二,却仍出现了“中盐则例已减,而商来者少”④《明史》卷80,盐法。的现象。而且,也恰是在宣德年间及其前后,无人报中问题最为严重,导致开中制度面临第一次大危机,经数年之调整才得以缓解。

实际上,假如开中盐价太重是报中不前的根本原因,该问题就不会产生。自洪武四年(1371)定中盐例,到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十一年(1378)发现报中不前问题,期间明廷不止一次调减过盐价。比如:洪武七年(1374),全面调减了平阳、解州盐的开中例⑤《太祖实录》卷95,洪武七年十二月壬辰条。。由此,就出现了明廷调减盐价在先、报中不前发生在后的现象以及盐价高时积极报中、盐价低时报中不前的矛盾,是“价重”说所不能解释的。

(二)“占窝”说

所谓“占窝”,是指官豪势要占据中纳粮食之权,或倒卖给盐商;或由家人、仆人到边地纳粮,届时“往往携势将杂糙米上仓,该管官司畏避权势,辄与收受,以致给军多不堪用,及至支盐又嘱管盐官搀越关支”⑥《英宗实录》卷115,正统九年四月壬辰条。,从而获利。弘治元年(1488),明孝宗朱佑樘敕令清理盐法时就认为“客商往往不肯报中。原其所以,皆因始则买窝中纳,多费资本”⑦《孝宗实录》卷16,弘治元年七月乙丑条。,即遭到了权贵资本的利益盘剥。权贵资本的介入当然会对开中制度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以此来解释报中不前问题,却存在明显漏洞。

其一,无法解释洪武年间出现的报中不前问题。明廷曾于洪武二十七年(1394)明确规定:“公、候、伯及文武四品以上官不得令家人奴仆行商中盐,侵夺民利。”①《明会典》卷34,盐法三。以洪武年间禁治之严苛,权贵阶层即便存在一些“占窝”行为,也很难导致大面积、长时期报中不前现象的出现。

其二,权贵阶层“占窝”牟利也要通过报中、纳粮、支盐等程序来实现,尽管其与盐商在该程序中是实质上不平等的。在明廷禁令下,权贵阶层“占窝”时不得不“假托军民”,就是借民间资本之壳来寄权贵资本之身,在将真正的民间资本从与政府的合作关系中逐离的同时,反倒还会营造出一种“民间资本”积极合作的“虚假繁荣”,恰与报中不前背道而驰。而且,允许权贵阶层报中甚至成为了明廷解决报中不前问题的举措之一。宣德五年(1430),明廷就曾因“趋中者少”而“暂许各处寓居官员军余有粮之家各纳米豆”②《宣宗实录》卷74,宣德五年润十二月条。,以期藉此缓解因无人报中而导致的边境军需之困。

(三)“守支”说

如前文所述,盐商在纳粮后,要按照提交堪合的时间早晚顺序先后支盐,等待的过程即为“守支”。在此期间,盐商的投资为明廷提前无偿占有了。守支时间越长,盐商回本获利的经营周期也就越长,其平均收益自然大为减少。正统年间(1436至1449),明廷已经认识到了守支是导致报中不前问题的重要原因,发现“盐商守支年久,虽减轻开中,少有上纳者”③《明史》卷80,盐法。。也就是说,受守支的影响,调减价格也不能解决报中不前的问题。

盐商守支时间有多长呢?正统五年(1440),两淮都转运盐使司曾就“各处纳米中盐各商,有永乐中候支到今,祖父子孙相代,尚不能得者”的问题奏请“乞如洪武中例,给钞还其资本以便民”④《英宗实录》卷63,正统五年正月丁卯条。。这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其一,盐商守支时间长的,达二三十年之久,这些盐商不要说获利了,连收回投资都近乎无望。在此期间,明廷即便推出了新的开中,盐商也很可能因投资被套牢而无力报中。而且,由于回本盈利的可能性明显变得越来越小,盐商报中的意愿也会随之减弱。其二,早在洪武年间,就已经存在守支问题了,在时间上是与报中不前问题的出现相契合的。

盐商对同一时期不同类型召商开中的不同反应,也从反面证明了“守支”说的解释力。正统年间(1436至1449),明廷曾将开中盐分为“常股”、“存积”两类,前者依次守支,后者平时存放,遇边警始召商中纳。由于后者不需守支,竟然出现了“中常股者价轻,中存积者价重,然人甚苦守支,争趋存积”⑤《明史》卷80,盐法。的现象,只要不用守支,报中不前的问题就消失了,也充分说明,守支才是报中不前问题的根源。

三、守支问题应对:明廷的“毁约”与退让

守支的实质是供销不平衡,即食盐的预售量超过了供货量的问题。明廷之所以能够超量召商开中,则是基于对盐货的垄断。明代实行户役制,盐(灶)户作为基础性的役籍,免杂役而增盐役,定额缴纳盐课,且世代袭任,不可随便脱籍。在具体的生产系统中,灶户刈草供煎的草荡由明廷按丁定数划给使用,不令有余;煎盐所用锅盘等则归有司衙门所有,统一提供给各灶户轮流使用,灶户不仅不得私置,且要几家聚团生产,互防互保,以绝私煎。灶户所生产的盐货,不论正课还是余盐,严禁私卖,全由明廷以有偿支付的形式统一收购。此外,明廷还设立了一系列稽、催制度,以确保对盐货的垄断。

在明廷确立的这一制度体系下,生产资料国有和集体劳动形式限制了灶户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与规模,致使食盐产量难以高速增长。从《明实录》来看,关于明代全国产盐总量的记载最早可追溯至洪武二十四年(1391),是岁全国产盐总计115.56万引①《太祖实录》卷214,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条。,但终洪武、建文、永乐朝,二十多年间,始终在130、140万引左右徘徊,永乐后期竟下降到了不足110万引②《太宗实录》卷118、121、124、127及《仁宗实录》卷5,永乐十九至二十二年各年十二月条。,充分说明了明廷盐业生产系统对生产力的束缚。因此,若不改变这一生产系统,而明廷又抑制不住频繁开中的冲动,则供销矛盾只会不断加剧,守支问题得不到解决,报中不前问题就会愈演愈烈。下文即对明廷应对守支问题诸法进行分析。

(一)以钞回购

前文述及,为解决守支问题,明廷曾“仿洪武中例,而加钞锭以偿之,愿守支者听”③《明史》卷80,盐法。,即用明钞回收盐商手中的待支盐引,以冲抵供销矛盾。洪武以降,明廷多次采取该方法。但由于明代钞法其时已坏,民间流通极为不畅,而明廷又不可能从国库中拿出银钱来支付,因此,尽管曾提高每引给钞数量,却没能使盐商积极响应。起初,明廷尚实行“有愿候支盐者勿强”④《英宗实录》卷63,正统五年正月丁卯条。的自愿原则,到成化十九年(1483),竟要求:“正统十四年以前,各客商所中盐全未支者,每引于所在有司给钞三十锭,以偿其资本,景泰元年以后愿关钞者听。”⑤《宪宗实录》卷243,成化十九年八月庚午条。即以正统十四年(1449)为限,对此前的待支盐引予以强行回购。这又反过来说明,以钞回购的办法确实缺乏对盐商的吸引力。而且,强行回购相当于单方面、强制性地中止了合作关系,对民间资本极不公平,也使盐商增多了报中顾虑。虽然表面上通过减少待支盐引的办法缓解了守支问题,但报中不前问题却未得到解决,甚至还随之加剧了。

(二)分设资次

按照开中制度规定,盐商支盐需以提交堪合时间的早晚为序,是为“资次”。但这一规矩很快就为明廷所打破。洪武二十三年(1390),户部定议甘肃镇中纳例时言及:“旧例,纳粟凉州,支淮浙盐,则每引米四斗,河东盐每引米五斗,不拘资次支给。”⑥《太祖实录》卷206,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辛未条。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已经有过以“不拘资次支给”为优惠条件的开中实例。由于可以免受守支之困,盐商报中的积极性较高。明廷也将其视为解决报中不前问题的有效手段,屡有使用。宣德三年(1428),竟有盐商“初例淮浙盐每引一斗五升,今愿纳米三斗,于淮浙不拘次支盐”⑦《宣宗实录》卷42,宣德三年闰四月癸巳条。,可见“不拘资次支给”对盐商吸引力之大。

从长远来看,这种办法以延长已有待支盐引的守支时间为代价来实现个别盐商不必守支,缺乏可持续性,而且随意性太大,哪些可以“不拘资次”、哪些不能“不拘资次”并无具体规定,全在明廷定议,导致有司衙门纷涌申请。为此,明廷又于正统五年(1440)正式确立了分设资次的制度,主要是对淮、浙、长芦“每岁额办盐课,以十分为率,八分给与守支客商;二分另为收积在官,候边方急缺粮储召中”①《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后二分因所积见盐、人到即支而被称之为“存积”,前八分则因年终挨次给守支盐商而被称之为“常股”。这意味着开中制度已经演变成了双轨制,常股守支问题更加严重,几近壅滞;存积为盐商所争趋,以致明廷竟能倍价开中。

按照规定,存积盐平时收贮、急时开中,积盐在场,不会出现守支问题。明廷若能以此为契机,先行控制住守支增量,并逐步消化守支存量,亦不失为徐图之策。但是,由于西北边防在土木之变(1449)后急剧恶化,明廷当年就将存积盐的占比提高到了四分,并于次年再次增至六分,直到成化七年(1471)才降回四分②《大明会典》卷32,盐法一。,但在频繁开中的形势下,仍无法避免因供不应求、不能人到即支而出现的守支问题,导致“存积之滞遂与常股等”③《明史》卷80,盐法。,双轨开中制度遗憾地在错误的那条“轨道”上实现了并轨。更重要的是,不论临时性的“不拘资次”还是制度化的常股、存积之分,本质上都属于一种“毁约”行为,是明廷在提前无偿占有民间资本投资的情况下,一再拖延兑付时间,既破坏了合作关系,对明廷而言也相当于寅吃卯粮、饮鸩止渴。

从供求关系的角度来看,分设资次的失败也有其内在必然性。在守支问题所涉及到的供求两侧上,以钞回购的办法尚且算是从需求侧入手,试图通过减少需求来解决供不应求的矛盾,只是由于开中总额而非待支盐引才是真正的需求,而明廷没有抓住这个根本,边政形势以及封建社会中的阶层关系又决定了其不可能减少这种真正的需求,甚至连在回购待支盐引这一表面的需求上都不愿付出切实的经济代价,才走向了失败。分设资次的办法则完全没有触及到供求关系的实质,回避了供不应求这一根本问题,是在供求两侧各自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对供求两侧的具体衔接进行调整和修补来处理供求矛盾,注定无法解决问题。

(三)余盐买补

面对守支问题,盐商并非完全束手无策。成化四年(1468),户部奉敕斟酌盐法兴革利弊时提到:“灶丁煎办正课有余,例送官给与值本,但官吏先饵贿赂,征收不时。致正课尚犹不足,客商经年不获关给,不得已私市其余,冒为引盐;又贿秤盘官吏,互相欺隐;是以私盐横行,官盐沮格。”④《宪宗实录》卷51,成化四年二月丙辰条。盐商用私购的余盐来冒充引盐,相当于又追加了投资,但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缩短了投资回报周期,特别是免除了守支之苦,已经是盐商在既有环境下能够选择的最优项了。私下交易余盐的行为当然是违禁的,却也表明原本严苛的盐货统购统销体制已经有所松动。这种余盐私市行为就是余盐买补的起源。

对于余盐私市现象,户部归咎于有司官吏的贪腐渎职。这是原因之一,封建社会跳不出“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律,纲纪松弛有其必然。但是,制度激励设计也有很大的影响。在明廷按丁定额征收盐课的制度下,由于贫富、惰勤之分,必然会出现有的灶户正课不足、有的灶户正课有余的现象,为确保对盐货的垄断,明廷最初实行的是余盐收购价高于正课收购价的政策,以开中盐引为单位折算,正课每引给米五斗①《太祖实录》卷130,洪武十三年三月癸丑条。、余盐每引给米一石②《明史》卷80,盐法。。但到了正统二年(1437),余盐收购价调整为每引给米麦二斗③《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仅为原收购价的五分之一,而且明显低于正课收购价。更重要的是,如前文所述,在此之前已经出现盐商自愿以倍价纳粮换取“不拘资次”优惠的现象了,照其自愿倍价纳粮来推算,则其在私买余盐时所能提供的价格不会低于官方收购价。到景泰二年(1451),余盐私市现象已经变得普遍,甚至波及正课:“各处灶丁,多有通同该管官员,不将已煎盐课入官而私卖与人。”④《英宗实录》卷207,景泰附录25,二年八月己巳条。灶户选择冒违禁之险将盐货作为余盐私卖给盐商,而不是按规定以正课入官,说明作为余盐私贩给盐商的收益要远高于作为正课入官时的收益。这时,实际上出现了官市、私市相对立的二元盐货收购机制,官市由明廷定额定价收购,属于封建社会徭役性质;私市由盐商与灶户自由交易,具有简单商品经济性质。

面对这一既成事实,为解决守支问题,明廷不得不有所退让。成化年间,明廷打着“劝借米麦以振贫灶”⑤《明史》卷80,盐法。的旗号,同意盐商在其指令下购买余盐。所谓“劝借米麦”,对盐商而言无非是再加成本,却实现了购买余盐的合法化,私盐之禁遂开,二元盐货收购机制正式确立。作为这一机制中的关键因素,私市价格高于官市价格必然导致盐货生产机制的二元化,灶户的注意力纷纷转向私煎私贩,官盐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的问题逐渐严重。对此,明廷的应对方向也有所变化,试图通过盐课折银来解决。实际上,早从景泰五年(1454)开始,明廷就已经开始对亏折盐课征银追补,至弘治二年(1489)终于由亏折盐课延伸到了正常盐课,命令两浙“煎办灶丁存积盐课俱纳本色,其常股盐课每引收银三钱,候商到支给。将价照例于勤煎灶户余盐内插买补课”⑥《大明会典》卷32,盐法一。,也就是将官市改为部分收银、部分收盐,再将官市所收折银转移给盐商,由其到私市购买余盐。灶户本就以盐为业,缴纳常股折银所需资金,主要还是通过私市贩卖余盐获得,由此就更加促进了盐业生产向私煎私贩为主的转变,其结果只能是官市盐货的进一步萎缩。

在这种情况下,守支的问题虽然得到缓解了,开中制度却很难维持了。抛开守支问题这个供求矛盾来看,开中制度能否施行的关键是开中则例。盐商据此衡量是否值得与明廷合作,有利则积极报中,无利则报中不前。而明廷之所以能够确定开中则例,主要是因为其拥有盐货的唯一收购权和绝对定价权,从而垄断了对其而言近乎于零成本的盐货及支盐渠道。

在明廷、灶户、盐商三者的关系中,明廷通过对灶户的绝对控制,将其与盐商从简单商品经济市场中隔绝开来。对灶户而言,他们生产的盐货属于徭役物化形式而非商品;但明廷用以与盐商交易时,却变成了商品,明廷确定的开中则例成为了唯一影响商品价格和盐商收益的经济因素,形成了一种极其简单而又相对稳定的定价机制和市场机制,从而使每一次开中都能作为非即期的单项交易进行,明廷与盐商的合作关系才得以确立。

余盐买补重构了三者的关系。灶户与盐商彼此成为简单商品经济交易者,灶户获得了盐货的双重属性,盐商获得了支盐的二元渠道,明廷确立的开中则例对商品价格和盐商收益的影响变得极不确定。盐商通过报中纳粮换取的盐引虽然仍既是提货单又是特许专营权证明,但提货单的等价交换属性已经有所弱化,盐商在余盐买补时还需持引与灶户另行博弈,使盐引具备了一定的印花税证明属性,明廷确定的开中则例成了从盐货交易中抽税的标准,而不再能发挥为盐货交易定价的功能。再加上完成一个开中流程需要较长时间,盐商参与以粮盐交换相脱节的开中交易的积极性就更低了,开中制度危机更趋严重。

弘治五年(1492),明廷变开中之法为“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①②③ 《明史》卷80,盐法。,盐商可直接在盐场运司衙门缴纳银钱以换取盐引,随即支盐,既免除了转运艰辛,又缓解了守支之困,极大地调动了盐商的积极性,其节省的运费也部分地转移到了引价上,“视国初中米直加倍”②,明廷引价收入大增。但是,凡兴一利,必生一弊。开中纳银后,边地又出现了“商屯撤业,菽粟翔贵,边储日虚”③等问题。此后,尽管明廷也经常强调要纳粮开中,但纳银开中已经成为主流,而开中制度所体现的政府与民间资本的关系,也从持续性合作蜕变成了即期性贸易。

四、结 语

总之,开中制度的衰败源于封建社会无法在内部自我解决的原生缺陷,自其确立之日起就已经注定。但是,从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关系的角度来看,开中制度衰败的责任主要在明廷。

第一,缺乏契约精神,扰乱守支资次。在与盐商的合作中,因超量开中而造成的守支问题,本身只具有单纯的供求矛盾性质,完全可以通过价格机制进行调节。但放纵权贵资本“越次支盐”、频繁使用“不拘资次”优惠、按常股与存积之别分设资次等行为,则将原本虽漫长但有序的守支资次彻底扰乱,严重破坏了盐商依次支盐的回报预期,营造了一个既不公平又不稳定的合作环境,驱使着盐商竞相采取各种同样会破坏合作秩序与环境的方式来尽早获得回报,形成了越乱越破坏、越破坏越乱的恶性循环。

第二,制度变革方向出现偏差,不能坚守价值优先次序。开中制度的核心要义,是以盐政辅边政。要解决开中制度诸弊,必须从供边制度着手,首先解决冒额请乞、随意增支、应急开中等问题。明廷曾尝试过在边情平缓时多开中以加强边储的办法,但旋即因粮食无法长期储存而放弃,又退回到了盐政视野内。而在明廷的盐政治理价值体系中,本应保障边粮为首,其次才是赋税积财。由于开中制度诸弊本就因以盐辅边而形成,停留在盐政层面的解决办法,必然导致盐政与边政的脱离,对制度的变革逐渐偏离制度设计初衷,保障边粮就会让位赋税积财。

第三,不尊重商品价值属性,盐业机制激励不相容。明廷一方面在开中环节依靠食盐的商品属性来实现其经济政治目的,另一方面却在生产收购环节极力抹杀这种商品价值属性。这种矛盾本是通过产销脱节来回避的,而产销脱节反过来又成为开中制度衍生诸弊的根源之一。为实现盐利剥削,明廷始终没有直接深入到这一体制机制性矛盾来解决问题,针对产销脱节问题的任何修补性措施,都不可能实现明廷、灶户和盐商三方的激励相容。一旦行政经济行为无力钳制,肇基于这一体制机制性矛盾的开中制度也就逐渐被撕裂了。

作者单位:青海省财政厅

(责任编辑:邢荷生)

Explor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Private Capital under the Kaizhong System in Ming Dynasty

Wang So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Kaizhong system brought a mutually beneficial but unequal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Court of Ming Dynasty and salt merchants.Based on its needs,the Court of Ming Dynasty committed all kinds of wrong government economic behaviors such as excessive use of Kaizhong and overthrowing the order of withdrawing salt,which caused serious problems of extending waiting time for salt and hurting salt merchants'interest,hence hampered the sustainability of this cooperation.To solve the problems,the Court of Ming Dynasty adopted a series of measures including repurchasing with the Banknote of Ming Dynasty,classifying the salt to be withdrawn and allowing salt merchants to purchase remaining salt themselves,which had achieved a certain level of success.However,these measures severely damaged the salt production and acquisition systems,on which the Kaizhong system relied for normal operation.Due to the damage,the relationship among the Court of Ming Dynasty,salt merchants and salt producers were reconstructed,which made the additional method of Kaizhong unviable.Finally,the commercial object of Kaizhong had changed from grain to silver,and the frontier administration value was gradually lost.

the Court of Ming Dynasty;Kaizhong System;Private Capital;Not to Present a Bid;Waiting for Sa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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