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原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制度探讨

2016-03-28 09:11寇家贵
财政监督 2016年9期
关键词:受让方国有产权交易价格

●寇家贵

有限公司原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制度探讨

●寇家贵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具有典型人合性的组织,如何保护原股东在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中的优先购买权,不仅关乎到交易能否顺利进行,也关系到公司未来的发展是否稳定。

一、原股东优先购买权在产权交易中的规定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须依照待转让公司(简称“标的公司”)的章程,提供同意转让股权的依据,一般不拘泥于形式,有书面表态即可,例如征询函或者通知等,但如果章程中明确需要公司内部决策机关表决,那么遵从章程严格审核。

在挂牌交易过程中,依照公示期意向受让方征集情况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在公示期只产生有且只有一个原股东,那么直接确认其受让方资格,签署合同,交易完成,其他未在公示期提交受让申请的原股东则丧失购买资格,此种情形视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符合《公司法》七十一条第一款的立法意图。

第二种,在公示期如果产生了多家原股东提交受让材料,此时并没有产生非公司原股东的意向受让方,自然也就不存在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鉴于国有产权交易属于强制性进场交易类,如产生上述情况,考虑到公司未来的治理及公平原则,一般按照原持股比例分配本次转让的股权,除非提交材料的原股东一致要求竞价,通过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第三种,在公示期如果产生了除原股东外的非原股东提交材料,关键在于确认“同等条件”,此处在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实操方面来讲主要还是以交易价格和公示的交易条件为准。在操作层面,首先确定最终的交易价格,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多家非原股东采用电子竞价的方式确定价格;另一种是只有一家非原股东,那么采用报价函或者电子竞价的方式,确定最终的交易价格。而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途径也有两种,一种是场内行权,即通过电子竞价系统当即表态;另一种是场外行权,即在收到非原股东的交易价格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书面回函的方式表态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这里的三十日,在法律条文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借鉴了司法拍卖的原股东行权时间。接下来,如多家原股东同时回函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话,则按照原有比例分配,除非提交材料的原股东一致要求竞价。

二、在交易程序中对于原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和限制

为了保证交易项目的顺利进行,既要坚持法律赋予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防止原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交易环节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了安排:

第一,在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前期,如章程中没有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公司决策机关表决的话,那么可以直接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直接将转让通知送达给原股东,从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无回复,即视为同意转让,即可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二,在多家原股东都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为了充分保护其受让的权利,一般要求在转让公告公示当天,公证送达所有原股东并发送告知函,告知受让的方式和提交材料的时间等重要信息。

第三,在产生非原股东最终报价后,仍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送达非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三十日内未表态的视为放弃。

三、结语

综上,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法律赋予的重要权利,在产权交易的各个程序中都得到了充分的考虑,本文分析的制度和措施,在保护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有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产权部)

薛瑞英.2009.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探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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