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网络下的版权问题

2016-03-28 06:04
传播与版权 2016年9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商侵权人网络文学

刘 盈

数字网络下的版权问题

刘盈

告别了传统的文化传播模式,我们迎来的是一个数字化的网络时代。通过数字化技术形成了数字图书、数字音乐、网络视频、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等网络文化产业,大大加快了我国文化传播的速度。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复杂多端的网络侵权模式。本文讲述了新时代下繁荣的数字文化,同时就现下存在的网络盗版侵权现象及现行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

数字文化;网络盗版;立法建议

[作者]刘盈,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一、繁荣的数字文化

“数字”就是数字技术的意思,即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把各种信息资源的传统形式转换成计算机能够识别的二进制编码数字的技术①《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年4月13日,04版。。在由“0”和“1”组成的一连串数字进入计算机内部后,计算机再将它们转变成文字、图形、视频等各种格式输出。这种技术将传统文化与互联网创意结合起来,也就是“互联网+文化”的模式,形成了数字图书、数字音乐、网络视频、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等创意文化,这种创意文化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加快了文化产业的发展。截至2015年12月的网络文化产业数据显示,我国已有网络游戏用户3.91亿、网络文学用户2.97亿、网络视频用户5.04亿、网络音乐用户5.01亿②《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年4月13日,10版。,“到2016年底互联网文化产业占比将达到70%”,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说。③《光明日报电子版》,2015年03月19日,14版。我们先看网络购物,阿里巴巴淘宝网——中国现在最大的网络购物平台,是中国一次伟大的消费形式变革。它的成功在于把消费产品推到互联网上来卖,结合形成了如今飞得起来的物流配送,使消费者购物没有时间空间的阻碍,深受广大消费者群众喜爱。再把目光投向网络文学,2015年网络文学被炒得火热,由网络文学作品改编过来的《甄嬛传》《芈月传》《花千骨》《琅琊榜》等影视剧以及网剧《盗墓笔记》和网络游戏大受公众追捧,其中有的版权被购买至国外播出甚至翻拍,《甄嬛传》输出美国,《琅琊榜》韩国播出……在2016年待播的网络文学作品还有很多。虽然我国互联网文化起步晚,但看到这样的发展形势,互联网文化产业还有大幅度提升的空间。因此,我们更要注重对网络文化行业的管理和形成良好的网络版权秩序。它不仅对推进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大作用,还能促进与国外文化信息的交流。

二、网络盗版

从前面网络文化产业数据看,网络视频用户和网络音乐用户所占比重较大,其中网络视频主要有电视、电影、网剧等形式,网络音乐以数字出版付费的方式在各大音乐软件上出行发售,如酷狗音乐、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常用软件,大量数字文化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同时,网络版权侵权现象也更加频繁以及侵权模式也变得复杂起来,盗版侵权问题在互联网平台下变得更加严峻。艾瑞咨询发布的《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显示,结合电脑端和手机端付费阅读来看,2014年盗版网络文学使其行业损失近100亿元④《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年4月13日,10版。。不仅如此,各著名网络作家榜发声共同打击网络盗版,加强保护,加大网络监控力度。因此,在发展互联网文化的过程中,不能失去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驾护航。在过去,中国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处于沉睡的状态,但随着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自身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近年开始,国家一直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各大高校也随之开办了知识产权专业,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形成了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热,即IP热。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联网信息的易复制性、易传播性以及易获得性,使得版权在互联网技术下变得混杂,各种影视剧也陷入一种“抄袭”风。现在流行的电视文化节目基本上都是模仿照搬,或者模仿日韩剧,或者抄袭欧美剧,或者剽窃、篡改国产影视剧,或者改编老剧本,缺少自己的创新。除了在电视文化产业方面,手机等智能产品也有山寨、盗版之风。这不禁令我们深思:难道我们不能创造出有自己独特特色的智力劳动成果?不,不是的,我们只是暂时被禁锢在一个笼子里了,绝大部分人都安守现状,不愿去探索创新。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为了推动创新,鼓励各文学作家创做出像《甄嬛传》《琅琊榜》那样高品质高口碑的影视剧,鼓励科技创新。

在移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今天,使用手机、电脑观看文字作品、视频、新闻及其评论等网络作品,获取网络信息和资源已成为主流。但也因此,承载在手机、电脑上的网络侵权盗版形式也复杂多端。笔者就拿身边常见的网络侵权类型来讲,如盗版APP应用软件,其中影响比较大的就有快播,不仅提供盗版影视作品,还提供黄色淫秽视频,其恶劣程度非常之深。还有的通过搜索引擎、垃圾网站、360和百度云网盘等提供链接资源供网络消费者免费观看盗版作品。在百度、微博、微信上花点时间搜索一下,就能获取你想要的“资讯”。

三、立法不足之处

从我国对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其司法解释来看,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不侵权的条款,只要其不存在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明知或应知的,在权利人通知其涵盖侵权内容后及时能采取屏蔽、断开、删除链接等措施以及与侵权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获益的情况下,就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知识产权法学生常用法律手册(2014~2015应试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49-50页。。这用专业术语来讲就是“避风港”原则,即“通知,删除,免责”。有学者认为,应把“避风港”原则变成“归责”条款,而不是免责条款。他认为形式上维持“通知,删除”制度,但改造其功能,使该制度起到帮助权利人证明网络服务商存在过错的作用②邹淑芬:《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笔者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偏差。“避风港”原则在实践中适用的问题出就出在“先通知,再删除”该制度上,实践中往往太过于程序化。对于改造其功能一说,更是不可取。网络服务提供商若明显只是给网络用户提供平台,对侵权人的行为毫不知情,也并未参与其中的非法收益,难道也还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存在过错吗?法理还不外乎人情呢。由于实践与理想往往是有偏差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能力对所有网络用户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因此他们只需要证明自己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在得知侵权行为后能主动作为。这本来是出于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益的维护,但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却把它作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安全港湾,形成了对“避风港”原则的滥用,“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一条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生存链就这样出现。

另外,在不能得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赔偿后,再看侵权人方面。网络是一个鱼龙混杂的地方,很难找出原始上传侵权盗版资源链接的人,侵权人在上传盗版资源链接后,待有其他的网络用户将其链接收藏并进行传播后,他们又会立马删除,不让权利人及时发现留有证据。因此,权利人就算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很难收集证据。不仅取证困难,而且维权成本高,所获赔偿又相对较少。在互联网文化产业的模式下,权利人往往很难找到侵权人的真正主体。另外,关于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著作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③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知识产权法学生常用法律手册(2014~2015应试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25页。。而在网络侵权案件实践中,权利人很难提供证据说明实际损失,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形自由裁量,大多数著作权侵权案件判决赔偿数额都在几万块左右,除去诉讼费用的支付,剩下的赔偿根本无法弥补侵权损失。这样一来,权利人就丧失了维权积极性。

四、法律建议

限制“避风港”原则的实施。在网络服务商能力范围内,可以让其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对明显侵权的网络服务商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一定按照“先通知,再删除”的法定步骤来。对非法转载、摘编的文档文章,应让网络服务提供商立即删除该侵权文章。依照《信息网络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通知书时,应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这无疑是加重了权利人的责任④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典》,中国法治出版社,2014年第2版,第107-108页。。就前面所谈到的,网络用户群体庞大,要找到原始的侵权人是很难的。在权利人发现被侵权时,他们可能就已经把非法链接给删除了。因此还要等到收集初步证据后再向其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通知,那已经为时已晚了。再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给网络用户提供平台,他们能更加容易获得侵权证据。因此,不应该让权利人担负其没有能力收集的证据。

在行业企业管理方面,由上至下加强管理,建立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正如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数字音乐一样,严禁盗版,积极推动正版音乐。严格采取客户端付费的方式,不给漏网之鱼有机可乘。

最后,加强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这是网络盗版侵权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无论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消费者,还是权利人和侵权人,正是因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致使网络盗版侵权现象层出不穷。现在还在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的起步阶段,绝大部分公众都还没有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我国应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在政府加大立法、司法和执法力度的同时,公众自觉遵守法律和网络秩序,使用正版,拒绝盗版,才能给推动国家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强国际交流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本文系2015年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盗版侵犯知识产权问题以及打击盗版的调研——以湖南省为例”(项目编号cx1513)]

猜你喜欢
服务提供商侵权人网络文学
“获益剥夺”规范意义的再审视
——以《民法典》第1182条前半段规定为分析对象
论品牌出海服务型跨境电商运营模式
高空抛物,谁来担责?
对待网络文学要去掉“偏见与傲慢”
网络文学竟然可以这样“玩”
揭秘网络文学
侵权责任法的过失相抵规则及其适用
最新调查:约三成云服务提供商正迅速改变其业务模式
网络文学的诞生
网络非中立下内容提供商与服务提供商合作策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