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经验总结与启示

2016-03-28 03:32陈工朱峰
财政科学 2016年10期
关键词:经济体债券债务

陈工 朱峰

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经验总结与启示

陈工朱峰

内容提要:随着《预算法》的修订,我国地方政府获得了自主进行债务融资的权利。然而如何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有效监管,从而防范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新兴经济体国家在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过程中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本文选取了四个具有代表性的新兴经济体国家,对这些国家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予以介绍和总结,并结合我国当前所面临的地方债监管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地方政府债务新兴经济体债务监管

一、新兴经济体国家地方政府债务概况

新兴经济体国家近数十年来的经济增长令人瞩目,其被划分为两个梯队:第一梯队是以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为代表的“金砖”国家,第二梯队是以墨西哥、韩国、波兰、土耳其、埃及等为代表的“新钻”国家。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和财政联邦主义改革的后来者,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地方政府对债务融资的依赖程度在不断提高,而其地方政府债务市场也经历了一个蓬勃发展的过程。新兴经济体国家地方债增长的驱动因素包括:

首先,世界范围内普遍推行的财政分权改革给予了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的权利,新兴经济体国家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后来者也不例外。随着世界各国开始推行财政联邦主义改革,多数新兴经济体国家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收支权限,地方政府拥有了自行举借债务的权利。另外,由于中央政府能够进入资本市场举借债务,地方政府也得到了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债务融资的权利。

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这成为发展中国家地方政府债务增加的重要刺激因素。一是地方政府需要承担大量市政建设支出,而其自身收入难以满足大规模建设支出的需要,债务融资成为地方政府填补收支缺口的必然选择;二是市政建设支出所形成固定资产的受益者一般会持续几代人,因此地方政府建设市政设施所举借的债务可以由几代人共同分担,这为地方政府举债进行市政建设提供了法理依据。

最后,新兴经济体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成熟使得其地方政府有了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条件。对于新兴经济体国家地方政府而言,私人资本在其债务融资过程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债券和银行贷款逐步取代中央政府贷款成为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主流,而地方政府债券日益呈现出与银行贷款分庭抗礼的趋势,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手段多样化的趋势会一直持续下去。

作为新兴经济体国家,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也经历了一个由产生到迅速增长的过程。近年来,《预算法》的修改使得我国地方政府有了自主发债的权利,而针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立法、行政监督以及金融监管等措施也受到学界和决策部门的广泛关注,如何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成为一个重要话题。其他新兴经济体国家不乏在地方政府债务举借方面有着丰富监管经验的范例,就这些国家的相关经验进行总结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防范和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

(一)印度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

印度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在1992年修订的宪法中下放给地方更多的支出权力,但配套的收入来源却相对不足;同时,印度近年来的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地方政府需要为不断增加的城市人口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支出压力与日俱增。在这样的情况下,举债筹资成为印度地方政府的必然选择,印度也由此建立了一系列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制度。

1.印度地方政府债务的相关法律和基本规定

按照印度联邦宪法规定,印度的地方政府自有财政收入占总收入的37%,却承担了总支出责任中的55%,这使得地方政府收支失衡,因此宪法同时赋予了地方政府进行债务融资的权利。除此之外,印度还制定了财政责任法以规范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主要工具包括发行债券以及向金融机构贷款,具体包含以下三种渠道:

在印度储备银行(Reserve Bank of India,RBI)的管制下向市场发行债券。根据RBI的规定,印度地方政府所发行的债券必须满足其法定流动性要求,即地方政府的国库账户必须存入一定的资金,当地方政府债券发生债务违约时银行可以通过自动扣款来规避违约风险。由于有着隐性的主权担保,这些债券的违约风险较低,因而受到投资者的欢迎。

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对于这一类借款,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设置了债务融资的总额上限,但借款利率可以由地方政府与其贷款机构自行确定。商定利率时银行会考虑地方政府以往的信用状况和现在的财政状况决定。

向外国投资者借款。以往中央政府将外债转借给地方政府时,会在原有债务合约的基础上加入严格的附加条件以应对汇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并防止债务延期。随着地方政府债务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政府取消了这些附加条件,地方政府举借外债更为自主。

2.印度地方政府债务的量化控制

印度的财政责任法确定了一系列量化指标控制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其规定每一个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占当地GDP的比重应当控制在3%以内;每一个地方政府都需要确保债务规模占当地GDP的比重不超过30%,而每年需要偿还的利息支出占收入比重不得超过20%。在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爆发时,中央政府会通过设置减赤目标的方式督促地方政府走出债务困境。

3.印度地方政府债务的日常监管

印度财政责任法规定,地方政府在每一个财政年度必须编制中期预算,就未来若干年的赤字率和减赤幅度设立一定的财政目标,在其实施年度内政府的财政运行必须达到这些目标;财政部长应当每半年审核一次预算执行情况,任何可能导致财政收支缺口扩大的事项都应当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对于因突发事件而增加的财政支出,政府应当限制其支出规模。

4.印度地方政府债务的市场化

印度的地方政府债券由国家发起机构、邦以及邦以下市级政府和城市发展基金发行。印度法律还允许一些财力不足的地方政府联合发债。印度地方政府债券一般通过私募或公募发行,投资者既包括大型金融机构,也包括一些零售机构和个人投资者。《1914年证券交易法案》、《1914年地方政府举债法》、《1956年公司法》、《1956年证券合同法》等法规就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了规定,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需要受到这些法律的制约。

(二)巴西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

巴西的财政联邦主义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地方政府在改革后获得了较大的财政自主权,其债务融资行为愈发频繁。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和90年代中后期,巴西发生了三次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其在应对危机的过程中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制度。

1.巴西地方政府债务监管的基本制度和相关法律

巴西联邦政府在调整地方政府债务时通常采用协商制,而其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方面最为突出的经验是其财政责任法律体系,这是巴西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制度的法律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

首先,确立了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制定、执行和报告框架,制定了操作性极强的量化指标体系。各个地方政府在制定本级政府预算时,需要根据这一指标体系设定当年的财政目标。财政责任法还规定了各个地方政府预算的执行过程,以及司法和检察部门在监督地方政府债务行为过程中的职责。

其次,对地方政府的一系列借债行为制定了详细操作规范。对综合长期国债、公共债券、政府信贷业务以及政府担保的操作范围予以详细规定;对中央银行的债务举借行为和债券发行行为设立规范,禁止不同层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债务重组行为;对政府雇员的工资薪金以及向公共工程分包商支付的工程款规定了上限,以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对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密切相关的一切金融机构的市场交易行为予以规范。

最后,规范地方政府预算执行,并制定了事后惩罚措施。地方议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法案,突破规定债务规模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会受到联邦政府的限制;地方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并定期公开预算执行情况;同时,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举借债务的方式维持地方政府的一般性支出。当地方政府长官违反财政责任法时,将会受到罚款、行政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2.巴西地方政府债务的量化控制措施

为了有效控制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巴西财政责任法设定了一系列债务指标及相应的财政目标。地方政府借款额度不得超过其资本性预算的规模,州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州政府净收入)要小于200%;市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市政府净收入)要小于120%;新增债务率(新增债务额/政府净收入)不得大于18%;担保债务比重(政府担保债务余额/政府净收入)必须低于22%;地方政府每年的偿债率(还本付息额度/政府净收入)不得小于13%。

3.巴西地方政府债务的日常监管和信息公开

财政责任法就地方政府债务的日常监管和信息公开也作了规定。地方政府每年编制的预算必须与其中长期预算以及联邦政府的财政计划相符;政府的预算、提案和账目运行情况,以及政府对未来财政运行情况的预测都应向社会公开;地方政府每个下属部门应当向联邦政府提交自己的预算,以便联邦政府进行监督;地方政府每两个月要编制一次预算执行报告并出版,其下属部门的长官应在每个季度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财政运行报告。

4.巴西地方政府债务的事后监管

为了实现对地方政府债务的事后监管,巴西财政责任法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例如违规支付政府雇员工资和工程项目承包款的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司法指控,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没能完成财政目标的地方政府会面临不能获得联邦政府转移支付、不能获得联邦政府和其他地方政府担保以及不得再进行债务融资的处罚。

(三)俄罗斯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

俄罗斯是一个具有鲜明转轨经济特色的国家,其在苏联解体后经历了由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转向财政联邦主义的过程。在转轨过程中,俄罗斯的地方政府债务从无到有,规模不断扩大;而俄罗斯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地方政府的债券融资额与银行贷款额大致相当,同时俄罗斯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

1.俄罗斯地方政府债务的基本法律体系

经过多年的立法实践,俄罗斯制定了一套旨在规范地方财政的法律体系,赋予了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权利,并通过《预算法》规范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行为。《预算法》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债务规模和债务利息支出上限,并对地方政府举借外债和债务担保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规则,还就地方政府的债务化解方式和债务融资工具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针对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担保形式发生的或有债务,《预算法》也进行了限制。该法将地方政府的担保类型分为有债务声索权的担保和无债务声索权的担保,前者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会计处理,后者不能列为应收款项。这避免了地方政府将各种隐性负债作为资产处理,降低了地方政府的或有负债风险。另外,《预算法》还限制了地方政府向国外投资者举借债务的行为,规定只有具有足够财政独立性(从联邦政府获得的转移支付收入不大于总收入的5%)的地方政府才可以举借外债。

根据《预算法》,俄罗斯地方政府的赤字融资来源主要为以下三项资金的差额:发售债券获得资金以及向偿债基金支付资金之间的差额;向信用机构借出贷款和归还贷款之间的差额;向其他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借还贷款的差额。另外,出售政府资产权益、汇率利差以及政府担保基金也可作为融资来源。地方政府的合法债务形式包括政府债券、政府间贷款、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贷款。

2.俄罗斯地方政府债务的量化控制

《预算法》为俄罗斯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债务规模控制指标,该法规定俄罗斯每个行政区域(regional)政府的赤字不得超过剔除转移支付后地方政府收入的15%,地级市政府的赤字不得超过剔除转移支付和共享税后财政收入的10%,所有地方政府的未偿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剔除转移收入后财政收入的50%,债务利息支出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支出的15%。同时,《预算法》还将转移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超过60%的行政区域政府和转移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超过70%的地级市政府划为高补贴政府,这一类政府的赤字限额不得高于自身财政收入的10%,相应的低补贴政府不得高于5%。

3.俄罗斯地方政府债务的日常监管和信息公开

俄罗斯地方政府债务的日常监管主要通过上级政府机关进行,每个地方政府需要向上级政府提交财务运行报告,记录其自身所负担的债务类型、借债的时间、偿还债务的时间表、担保形式,以及债务拖欠的情况。财政部会对这些信息进行强制审核,以检测各级地方政府对预算法的执行情况。如果地方政府被发现有违反预算法的举动,该地方政府将被强制停止借债,直到其债务情况再次符合预算法的要求。

4.俄罗斯地方政府债务的市场化

俄罗斯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在90年代中后期蓬勃发展,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过较为严重的市场风险。为限制地方政府债务市场风险,俄罗斯对地方债的发行和交易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债券市场法》要求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作为公开发行债券进行授权和登记,并为之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规则;《联邦地方政府财政基础法案》则规定所有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都需要财政部的批准。这些法规通过行政和市场监管规范了俄罗斯地方政府通过市场进行融资的行为。

(四)波兰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

与前面的几个国家不同,波兰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同时也是一个典型的转轨经济国家。波兰地方政府在资本性投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重大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一直积极寻求除银行贷款之外的其他融资渠道,这使得波兰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较为可观。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管理,波兰有着完整的法律体系和较为丰富的经验。

1.波兰地方政府债务的基本法律体系

波兰地方政府举债的根本法律依据来自于《波兰共和国宪法》,该法赋予了各个地方政府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财政收支方面的自治权,这为地方政府自行举借债务奠定了法律基础。

1993年,波兰制定了《公共财政法》和《债券法》,以立法形式赋予波兰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权利。前者就地方政府的举债权限、债务种类、债务规模、债务的预算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后者则针对波兰市政债券的发行、交易、流通、风险对冲等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目的在于防范市政债券给金融市场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波兰还在《银行法》、《银行监管条例》中规范了地方政府的贷款行为,规定只有具有一定资质的银行才能向地方政府发放贷款,同时将举债的地方政府分为三个级别,对不同级别的举债者规定了不同的贷款额度。

2.波兰地方政府债务的量化控制

波兰《公共财政法》对地方政府的举债额度进行了量化控制,其规定当地方政府负债率(债务总额和担保债务之和占GDP比重)超过50%时,地方政府不得举借新的债务;《公共财政法》还将地方政府的担保债务率限制在1.0%~3.7%之间;地方政府每年的偿债率(年偿债额与债务担保额/当年税收收入)不得超过15%,逾期债务率要小于60%。

3.波兰地方政府债务的日常监管和信息公开

波兰根据《公共财政法》所设立的一系列指标,采用计量模型测算政府偿债能力,对不同偿债能力的地方政府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主要测量指标包括负债率、担保债务率、偿债率和逾期债务率、外债余额占债务总额的比重、内债存续期限结构指标、浮动利率债务和固定利率债务份额、到期日结构等。波兰最高审计办公室每年也会对地方政府的公共财政账户进行审计,并向议会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状况。

波兰《公共财政法》规定所有公共团体的财务状况必须公开化和透明化。地方政府年度预算应在本地公开发布,而来年的预算收支信息和多年的投资规划也应向社会公开。每个地方政府设有预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监督地方政府预算实施的动态,并向地区议会和地区管理委员会报告。所有地方政府必须在每个季度向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和省会计局提供地方财政报告。

4.波兰地方政府债务的市场化

波兰的地方政府有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筹资的权利,但市政债券筹资的规模并不大,仅占地方政府总筹资规模的20%。同时,波兰的市政债券主要面向非公开市场发行,通过公募形式发行的债券较少,主要投资者为银行等机构投资者,私人投资所占份额较小。

波兰相关法律允许商业银行自由投资市政债券,但对某一支市政债券,其投资额度应小于该银行资产的25%。相关法规没有明确限制投资基金投资于市政债券的数额,但规定养老金和保险公司在某一私募市政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5%,对公募市政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15%。

三、新兴经济体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的特点与启示

通过对主要新兴经济体国家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措施的梳理后,我们发现,这些国家在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方面都有着起步晚、发展快的特点,部分国家在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流通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但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新兴经济体国家在地方债监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总体上,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制度建设有着以下特点:

1.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还处于经验积累阶段,相关制度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自身的国情正在不断调整。几个主要的新兴经济体国家实施财政联邦主义改革的时间较短,地方政府在自身债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较为缺乏,一些国家因此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债务危机。在债务危机的影响和驱动下,这些国家逐步构建起地方债危机防控制度并不断完善。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各个新兴经济体国家所面临的地方债问题又会有新的表现形式,各国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制度还会不断调整。

2.相对于主要发达国家而言,新兴经济体对地方政府债券的监管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和法律法规。以美国为例,其地方政府债券——市政债券有着上百年的历史,而美国在市政债券的发行与监管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体系,并有着专门的市场监管机构。而大多数新兴经济体国家还缺乏对地方政府债券的专门立法监管,对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与监管缺乏经验,对待地方政府债券的态度或过于谨慎,或过于宽松,这需要这些国家在今后的地方债管理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最终构建起完善的制度体系。

3.一些新兴经济体国家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晚,债券融资的比例相对较小。几个主要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地方政府虽然都会通过发行债券在金融市场上进行融资,但大多并不面向公开市场发行,而且其投资人主要以较大规模的机构投资者为主,个人投资所占比重相对较低,这不利于分散债券风险。而发达国家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而其中个人投资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与之相比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地方政府债务市场建设还任重道远。

4.新兴经济体国家的事后监管措施以上级政府的监管和处罚为主,缺乏政府破产和财政重建等等事后救济措施。新兴经济体国家会通过一系列财政责任法规来监控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行为,对于地方政府违反财经纪律、任意扩大债务规模的行为一般会予以行政乃至刑事处罚。但发达国家地方政府在无力偿还债务时还会通过政府破产和财政重建等事后救济措施走出债务困境,而对官员进行处罚的事后震慑显然不能达到这一目的,因此新兴经济体国家地方政府的债务事后救济措施还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通过对几个主要新兴经济体国家的相关措施进行梳理,我们找到了这些国家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制度方面的一些共性和规律,这对同为新兴经济体并处于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制度初创阶段的我国而言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刚刚破题,制度建设方面还有欠缺,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通过并实施后,我国地方政府方能合法地举借债务,然而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政府债务发行和监管措施还仅有一些国务院的行政规章制度,缺乏较为完整、有效的法律体系。其他新兴经济体国家在应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时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稳定经济增长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需要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加快推进地方政府债务监管的法制化进程。

二是要大力推动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的市场化有利于分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借助市场监督机制加强债务风险管理,这是新兴经济体国家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方面的一个重要经验。在《预算法》修改之前,我国地方政府由于没有举债权利,其债务融资大多通过融资平台进行,具体形式包括城投债券和银信政合作债券。这类融资行为虽然也是市场化的融资行为,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这些债券可能会放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2011年起财政部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然而还仅仅处于试点阶段,可以自主发债的地方政府到2013年还仅限于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等少数省市。鉴于地方政府自主发债融资是我国的改革方向,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大力推动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市场化进程,并努力构建相应的市场监管制度。

三是要将地方政府的预算监督和债务风险管控有机结合。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落实到地方政府预算管理中,将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管控、债务信息披露与其预算收支管理和预算信息公开紧密结合,通过推动预算公开保证政府债务信息公开,这是新兴经济体国家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又一个重要经验。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与预算管理存在脱节的现象,这是由于地方政府债务额度分发与预算制定时间上的不一致,以及预算管理和债务管理对象的不一致所造成的。针对这一情况,我国要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使预算科目的设置与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目标相契合;同时通过加强预算公开化的方式推动地方政府的债务信息披露,实现以预算透明促进债务公开的目的。

四是建立合理有效的债务指标量化控制机制。从几个新兴经济体国家的经验来看,建立一套有效的地方政府债务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期限等风险内容进行量化控制是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手段。根据201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地方政府性债务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而财政部则依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的债务风险。这样的债务指标体系显然过于粗糙,尤其是财政部评估债务风险的几个指标还缺乏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与这些指标相关的政府信息披露机制也是空白,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实践过程中加以完善。

五是建立地方政府财政责任体系,明确地方政府官员的财政责任。近年来随着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受到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官员的财政责任也开始纳入考核体制(如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的出台)。但与新兴经济体国家较为完善的考核、追责体系相比,我国对政府官员的财政责任监督机制相对薄弱,缺乏相应法律制度的监管,违背财政责任制度的官员受到的处罚与国外相比过轻,这显然难以保证地方官员真正承担起自身财政责任。因此,我国需要制定符合国情的《财政责任法》,将地方政府官员在防范债务风险、保证地方政府财政健康运行方面的相关职责予以明确,并制定对违背财政责任法规的地方官员的处罚措施。

六是建立有效的地方政府债务事后救济机制。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尚处于可控范围,还没有地方政府陷入债务危机中。然而以东北地区为代表的部分地方政府由于产业空心化、人口出现外流、福利支出不断上升等原因,其债务状况越来越严峻,因此不排除这些地方政府在未来爆发债务危机的可能。为了应对可能爆发的债务危机,建立合适的债务重组机制,保证地方政府能够顺利摆脱债务危机是值得决策部门认真思考的问题。我国可以参考日本的经验,建立财政健全化制度,在地方政府陷入债务危机时强制其制定债务偿还计划,限制其继续举借债务,并予以必要的援助,从而帮助地方政府走出债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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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峰,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邢荷生)

Management of Sub-sovereign Debt:Experience from Emerging Economies

Chen GongZhu Feng

The local governments in China obtain the right of debt financing with the amendment of budget law.However,it is a critical issue to control the risk of the sub-sovereign debt.Some emerging economies have mature legal systems and rich experiences on the management of sub-sovereign debt.In this paper,we choose four representative emerging countries and summarize the experience of sub-sovereign management of these samples.We also give the policy conclusion according to the condition of China and experience of emerging economies.

Sub-sovereign Debt;Emerging Economies;Debt Management

F811.5

A

2096-1391(2016)10-035-08

*本研究获得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地方债发行机制与监管研究”(项目编号:14JZD011)的资助,在此表示感谢!

陈工,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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