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2016-03-27 23:57何春妙
传播与版权 2016年12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案卷出庭

何春妙

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何春妙

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战略目标,必须采取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战略举措,突破制度障碍,实现公平主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针对此次改革,本文试从证人出庭和证据规则等角度分析,以提高审判质量的要求,最终实现公正裁判。

审判中心;证人出庭;证据规则

[作 者]何春妙,广西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诉制度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有着重大的影响力。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要求,推进改革的进程,我国的两院三部结合刑事司法实践情况,制定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和《意见》为实现案件得到裁判公正的目的,都明确表明要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和证据规则等。这可充分保障查明案件事实,为准确判决地做出供给可靠的依据。要真正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就必须使得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又以质证为中心,所以证人出庭和证据规则就占据尤其重要的地位。①杨宇冠,刘曹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质证制度之完善》,《法律适用》,2016年第1期。

一、现行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当前的刑事审判活动在面临新的形势时呈现出问题。目前较突出的问题有证人出庭率低和证据规则不健全等。对这些问题解决得好坏与否,事关此次刑诉改革的成败与否。

(一)证人出庭率低

刑诉法中提到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落实法律规定就需要证人的配合与协作。而今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严重拦阻了我国刑诉畅通进行。在实践审判中一些证人不愿出庭,法官只审查庭外的证人证言笔录,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正义的实现。出现上述问题,原因有以下几点:

(1)经济原因。证人因出庭作证会导致其误工,造成财产损失。法律虽规定对证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予以补偿,但是对于由哪个部门补偿、如何补偿等都没有具体规定,证人无法真正意义上获得财产补偿,降低了证人出庭的积极性。

(2)证人自身的原因。一是“避讼”心理。证人受我国自古“耻讼”“厌讼”的渲染,不愿意出庭。二是“仇讼”心理。基于一些缘由,证人对司法机关具有抵触情感,对一些工作职员的行为做法极为反感。三是恐惧心理。证人害怕引起被害人、被告人及其亲属对自己的不满甚至实施报复,为了保护自身及家人的人身安全而不愿意出庭作证。

(3)立法上体制不完善。法律只规定,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但却又规定某些特殊情况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同时还规定不能强制某些特殊人员出庭,这些情况可以只需提供口供不用出庭的方式作证。这就表明证人奉行作证义务的方式有可选性,可出庭作证,也可不出庭。证人在可以选择是否出庭的情形下,易导致证人不出庭的局面。此外,法律对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人享有哪些相应的权利、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4)证人保护制度缺失,证人缺乏安全感。虽有规定,法院等司法机关具有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职责。如有威胁、殴打行为等危害证人及其亲属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责,没有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然则,因无规定详细可行的事前保护措施,亦无专门的保护人员和切当可行的保护机制,保护证人只停留在事后的保护范围内。并且这些事后保护与法律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同,没有特殊保护机制,证人害怕出庭遭到报复,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降低。

(二)证据规则不健全

新刑诉虽对证据制度作了较大幅度完善,但司法实践表明,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仍存在着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手段,这直接使庭审功能的发挥受到影响。如存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和非法证据没有得到有效排除的问题。书面审理仍属于法庭审理的重要形式,法庭还是简单地复核和检验侦查机关制作的案卷材料。目前在实践中因为证人出庭率低,法庭经常采用书面证据、传闻证据,甚至采用一些非法证据。若是法院许可公诉方直接移交、宣读非法手段得到的证据材料,而不去审查这些笔录类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那么法院就相当于放纵了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而不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旦在证据能力上落空法庭的司法审查,侦查案卷笔录就不可能成为刑事证据法规范的对象,此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无法受到法庭的有效规范和控制,而有可能成为一种法制轨道之外的行政调查活动,其合法性、合宪性都将变成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采纳,但是质证流于形式,证据规则不健全,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这对辩护方是一种严重不公平的对待。

(三)审判不中立

现在仍存在陈旧的司法理念和意识,导致审判中心的落实受到严重的思想桎梏。如受“严打”刑事政策影响,司法人员还保留着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得不到重视。另外,受到法院内部的行政化指导机制和错案责任追究的影响,许多司法人员缺少勇于裁判、敢于担当的勇气,遇到复杂、疑难的案件,习惯于庭后研究、请示汇报。

新刑诉让案卷移送主义制度重新登上法律舞台,得以恢复并实施。虽庭前案卷移送利于法官提前了解案情,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提高刑诉的效率,但是该制度最大的弊端是易导致法官先入为主,案件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就预先裁判,使庭审流于形式。通过庭前准备阅读检察机关等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官容易形成预判,在法庭上偏向于公诉机关,不重视辩护人及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这不利于辩护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1.明确证人出庭义务及相应的权利及维护权利的制度。明确证人的义务和权利,保障证人的损失获得补偿。完善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的证人理当负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并依法惩处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如许会提高证人出庭率。

2.对于出庭的证人证言与书面证言之间的证明效力的不同作出具体规定。法律应当对出庭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强于没有出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作出规定,应规定没有出庭的证人证言不可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会提高公诉人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解决证人出庭率低的难题。

3.加大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宣传力度。一部分人不作证的原因是在于私人恩怨,虽然这离不开当前的社会风气的原因,但法律宣传也是重要原因。举行法制宣传,培养公民法治意识,让公民对证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充分领会,使公民陈腐的诉讼看法获得转变。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普法力度,消除公民自古以来形成的耻讼厌讼的观念,鼓励公民积极配合。

4.明确证人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1)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对证人保护措施的启动程序进行细化。法律规定了四项保护证人的措施,对这些保护措施什么时候开始和结束、哪些情况采取哪些措施等规定应当细化,以防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得当扩大证人的保护范畴,创立事前预防机制。法律中规定了妨害证人作证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但主要针对事后惩罚,此时证人的人身、财产侵害结果已经发生,所以除了事后惩罚措施之外,还应当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预防证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撤销证人出庭的顾虑。(2)补偿证人的经济损失。针对法律中出庭经济补偿的规定过于笼统的情况,应当细化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标准,对按照怎么样的标准补偿、如何计算补偿数额、向哪个主体提出补偿申请及如何申请和受理的期限等事项均应做出具体的规定。应对司法实践中补偿费用由谁来承担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出现司法机关相互推诿踢足球的局面。

(二)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严格限制传闻证据的证明效力。言词证据一般都应当由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公民出庭作证,证人具有无法替代的特性。对被告人享有的对控方证人当庭质证的法律权利必须给予充分的保障,案卷笔录特别是侦查过程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违反宪法和法律,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人证等证据应当坚决予以排除,通过违法手段收集的实物证据如果严重侵犯个人尊严和隐私权,那么也应当否定其证据能力。另外应积极创造条件,尽量在起诉程序上由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转向起诉状一本主义,摒弃卷宗依赖主义,贯彻落实言词原则。我国刑事审判活动对案卷笔录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过分倚重侦查过程形成的各种笔录、说明材料,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不够重视,只在卷宗上下功夫,使直接、言词原则形同虚设。降低审判对侦查的依赖程度,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全面落实证据裁判规则,让法庭审判真正实现实质化的目标。①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与表象》,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20日第005版。

(三)增强对法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法官队伍的法律素养

做到审判中立公正,需增强法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法官队伍的法律素养。以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框架为起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需关注庭前准备与庭审的衔接。缺乏充裕的庭前准备,难以保证庭审的质量。庭前会议制度,发挥庭前准备的作用。庭前准备时审阅的材料只是对案件的提前了解,不能偏信,一味地认为案卷笔录就是案件的事实真相,形成预判,认为犯罪嫌疑人就是有罪的。应树立“未经法庭审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信念。开庭审理应认真听取被告及辩护人的意见。明确法官的审判职责,规范庭审程序,可有效解决先定后审、庭审走过场等问题。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及争议较大的案件,庭前准备不但要妥善解决相应的程序性事项,并且要精确概括案件的争议焦点。在这基础上,要求法庭具备较强的组织和驾驭庭审的能力。整个庭审须紧密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积极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这可让庭审的实质化得到充分体现,实现改革的成功。

[1]戴萍,赵靖.以审判为中心与完善证人出庭制度[C]//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术会议文集名称以审判为中心与审判工作发展—第十一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15.

[2]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与表象[N].人民法院报,2014-06-20(005).

[3]李蔚.论以审判为中心下的庭审实质化[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3).

[4]杨宇冠,刘曹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质证制度之完善[J].法律适用,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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