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出版工作责任编辑的重要责任

2016-03-27 23:57廖民锂
传播与版权 2016年12期
关键词:编校出版单位责任编辑

廖民锂

试论出版工作责任编辑的重要责任

廖民锂

我国在出版工作中实行责任编辑制度,责任编辑的责任在有关出版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责任编辑的责任主要有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业务责任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是首要责任,是重中之重;社会责任也可以看作是政治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业务责任是责任编辑最基本的责任,它对图书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济责任是为整个出版工作提供物质保障。责任编辑的四种责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辩证统一,共同构成责任编辑的责任体系。本文从编辑出版业务流程和编辑职业两个角度对责任编辑的责任进行思考和探索。

出版工作;责任编辑;图书质量;责任;责任体系

[作 者]廖民锂,广西教育出版社副总编辑。

一、责任的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对“责任”这个词的解释有两层意思: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从实践层面看,责任包含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责任意识,是“想干事”;责任能力,是“能干事”;责任行为,是“真干事”;责任制度,是“可干事”;责任成果,是“干成事”。这五个方面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二、责任编辑制度

我国在出版工作中实行责任编辑制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1952年10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编辑过程中的每一工作步骤完成时,所有有关负责人都须签字,以明确责任。”此规定虽未提出“责任编辑”一词,但强调编辑的责任是十分明确的。1954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图书版本纪录的规定》规定:“除作者、编辑者、翻译者姓名外,需要时可以载明负责的校订者、责任编辑、优秀的装帧设计者、插图者及校对者的姓名。”可见那时“责任编辑”已成为我国出版工作中的术语。1978年7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出版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出版工作的报告》提出要“恢复总编辑、主任编辑、责任编辑三级审稿制”。1980年4月,中宣部转发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制定的《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凡采用的书稿出版时,作者、编辑者、译者以及集体编著书稿的主编或执笔者都应署名。出版社的责任编辑、装帧设计也可以署名。”1997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第九条规定:“坚持责任编辑制度。”根据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对于责任编辑的含义及其任职资格,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8年2月颁布、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给出了明确规定:

“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本规定所称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

下面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谈谈责任编辑的责任。

三、从出版流程看责任编辑的重要责任

我国出版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意识形态属性,是重要的社会主义思想阵地。编辑工作是整个出版工作的中心环节,在整个编辑出版业务流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编辑工作的质量决定出版物的质量,是实现出版物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基础。

我国对责任编辑的责任在有关出版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

(一)责任编辑分内应做的事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责任编辑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以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九条规定:责任编辑除负责初审工作外,还要负责稿件的编辑加工整理和付印样的通读工作,使稿件的内容更完善,体例更严谨,材料更准确,语言文字更通达,逻辑更严密,消除一般技术性差错,防止出现原则性错误;并负责对编辑、设计、排版、校对、印刷等出版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其中初审的职责为:在审读全部稿件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从专业的角度对稿件的社会价值和文化学术价值进行审查,把好政治关、知识关、文字关。要写出初审报告,并对稿件提出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

由此可见,责任编辑分内应做的事是保证出版物的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质量中的前两项(即内容质量和编校质量)符合出版要求,并对后两项(即设计质量和印制质量)进行监督。

2004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规定:

“第三条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4项,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内容、编校、设计、印制4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内容、编校、设计、印制4项中有1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第四条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第五条 差错率不超过1/10000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差错率超过1/10000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其设计质量属合格。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中有1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属不合格。

第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 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合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 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不合格。”

责任编辑必须充分了解出版物内容质量、编校质量、设计质量和印制质量的合格标准,尤其是要掌握《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和《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增强责任意识,提高责任能力,扎扎实实做好分内应做的事情。

(二)责任编辑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应当承担的过失

2004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规定:

“第十五条 对图书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1/10000以上5/10000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5/10000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以上是《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对出版不合格图书的出版社及直接责任者的处理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同出版社对不合格图书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理会有所不同。

四、从职业角度看责任编辑的重要责任

从职业角度看,责任编辑的责任主要有: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业务责任和经济责任。

(一)政治责任

编辑出版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责任编辑作为编辑出版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树立较强的政治责任意识,严格把好政治关。

要把好政治关,首先要懂政治、讲政治。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的出版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对图书出版的有关规章制度,使编辑的图书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的大局服务。其次,要有基本的政治素养。责任编辑要具有正确的政治观点,遇到涉及政治原则的问题,要保持高度警觉,善于及时发现和防止错误的政治内容在出版物中出现,如发现西方推崇的“宪政”“普世价值”等敏感字眼时要高度警觉。

政治责任是责任编辑的首要责任,是有一票否决权的。一个政治错误,就足以使一家出版社付出难以预计的甚至是以生存为代价的成本。把好政治关,是办好一个出版社的前提,责任编辑要积极承担所负的政治责任。

(二)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是指在社会方面分内应做的事以及因未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要弄清责任编辑的社会责任,就要先了解责任编辑所具有的社会作用。责任编辑不仅仅是文字加工匠,还是能动地沟通作者与读者的人,而且这种沟通总是带有目的性的。责任编辑也正是通过这种有目的的沟通和互动,去潜移默化地影响、引导广大读者的思想文化观念、人生观、道德观甚至潜意识。因此,作为作者和读者之间的媒介和桥梁,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建设者和知识传播者,责任编辑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责任编辑的社会责任主要有两种:

一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责任。责任编辑作为知识和文化的传播者,立足本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其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出版物具有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的双重属性,但精神产品属性占主导地位。出版物对人们思想意识、行为习惯甚至人生观、价值观都起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和作用。因此,责任编辑必须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崇高的职业道德观念,不仅要追求“一字之师”的严谨,更要注重出版物内容的社会效益,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是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社会责任。文化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实现“中国梦”离不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责任编辑的重要社会责任,责任编辑应该在立足本国原有优秀文化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一切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外来文化和传统,促进中国文化和世界文化的交融。当然,在这个过程当中,责任编辑要正确面对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考验,正确面对当前意识形态斗争日益尖锐的考验,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政治方向,一切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构建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业务责任

简单来说,业务责任就是把好业务关和没把好业务关要承担的过失。上述第三大点对业务责任已有具体介绍。这里要强调的是,要把好业务关,责任编辑首先要练好编辑基本功,要有熟练的编辑技巧,不能眼高手低,理论上侃侃而谈,而实际编稿时却错漏百出;其次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熟悉学科的发展情况,关注学科发展热点和焦点;最后,要了解图书市场的需求,熟悉不同层次读者的阅读需要,使编辑的图书读者看得懂、喜欢读、愿意买,从而实现“双效”。

(四)经济责任

出版物精神产品和商品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出版物除了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还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现在的出版社大都转为企业,要做强做优做大必须靠经济效益的增加,主要通过扩大出版物的销售、获得合理的利润来实现。责任编辑身处出版社的龙头位置,担负着出版物的研发重任,也担负着出版社的赢利责任。责任编辑的经济责任就是要取得经济效益以及因未取得经济效益而应承担的过失。

上述责任编辑的四种责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构成责任编辑的责任体系。其中,政治责任是首要责任,是重中之重;社会责任也可以看作是政治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业务责任是责任编辑最基本的责任,它对图书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济责任则是为整个出版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因此,责任编辑的四种责任直接关系着出版社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整个出版工作的成功与否。

[1]唐渊.责任决定一切[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2]卢旭.基于出版流程的责任编辑负责制思考[J].中国出版,2012(6).

[3]邱丽红.浅论编辑的社会责任[J].青年记者,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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