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建锋
摘要:对大学章程实施系统的架构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其主要包括:实施的动力、实施的模式与实施的外部支撑等三个不同侧面;大学章程实施系统的运行机制是该系统的内生变量。基于我国国情的社会常量建构大学章程实施系统运行机制,由实施主体的多元化、实施形成的历史性、实施模式的同构性、党政组织推动力与学术组织内生动力的均衡性,以及大学外生动力与内生动力的协调性五部分构成。综合已有的社会常量与所设置的运行机制变量,建立具有外推循环与内推循环两种特性的整个实施系统的模型,能够有效增强我国现代大学制度顶层设计与自我修正的能力。
关键词:大学章程;实施系统;国家治理;大学组织文化;系统建模
中图分类号:G64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3-0092-04
大学章程的实施是指,在组织管理中,促使大学章程付诸实际行为,是大学章程执行力的根本体现。而大学章程执行力是大学章程能够发挥的管理效率与效力。[1]因而能否启动促进大学章程实施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大学章程的制定与执行是否有效,而实施本身的确立和产生作用也是对大学章程制定与执行发生过程的回应。按照社会系统论的观点,大学作为社会系统的子系统,同时也是一个具有社会性质的系统,处于一个不断演化的状态中,具备一定的结构与功能。大学章程实施动力,作为推动大学内外部各种组织关系持续运行的力量系统,涉及到大学内外部主客体的教育理念、法治意识、领导力、决策力、执行力、组织机构、组织文化、组织成员等各种要素及其复杂关系,其社会性、系统性的明显特征,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启动大学章程的实施动力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必要从社会系统论的视角来研究之。系统论认为,系统具有开放性、自组织性、整体性、关联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特征。基于这一认识,本文从架构、运行机制与建模三个部分,来观照大学章程的实施系统。
一、大学章程实施系统的架构
系统是由在一定空间实际存在的、处于动态过程中的主客体架构而成的。因此,通过考察大学内外部的各种要素,通过分类可以厘清大学章程实施系统的结构,从而进行大学章程实施系统的架构,其主要包括:实施的动力、实施的模式与实施的外部支撑三大方面。
1.实施的动力:政府、大学与社会。美国学者伯顿·R·克拉克指出大学、政府与市场存在三角形协调模式,[2]已经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研究高等教育结构的方法论基础。[3]据此理解,三角协调模式不但是一种权力结构关系,而且是一种利益结构关系,这决定了大学章程实施动力的结构。具体来说,追求大学知识权威的各种权力主体,或能够推动大学章程实施的具有利益博弈关系的利益主体,必然是来自这些领域。尤其是公办大学,不论在国际视野里,还是在我国国家体制视野里,都是作为公共机构而存在的,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既有如政府这种公共性的,又有如社会人士或者学者这种私人性的。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的政治论与认识论,也说明了大学与以政府为主要代表的政治诉求者之间存在一种博弈关系,对高深知识有着各自的价值需求;二战后,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社会或市场对高深知识的需求日益凸显,不可避免地对大学的知识生产有着重要影响力;茨伯格认为大学属于“ 专家组织”,这是大学组织的特殊性所在,其对自身的发展有着较为特殊的内在需求。由于大学章程作为知识生产组织的一种权力制度,必然有其特定的目标和功能被各方主体所分享,形成权力关系调整与优化的设置,所以上述权力主体或者利益主体的知识价值诉求及其行为方式,在法治的社会模式中,必然集中体现在大学章程中,并企图有所实现。因此,大学章程实施动力的构成源于大学主要权力或利益关系的结构,主要由政府、大学与社会三者构成。
2. 实施的模式:理念、章程规则与组织文化的联动。“大学组织场域中存在着不同的‘行动者,他们都有着体现自身意志与利益的符号资本,并按照利益最大化和惯习的本性在大学组织场域中相互博弈,从而建构了现实的、具体的大学组织文化形态。”[4]大学章程的实施者之间,同样存在这种组织和文化的场域。不同的实施动力具体表现在“行动者”上,会在大学章程规则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形成大学组织文化的形态,表现出不同的作用与特征。但是,这种大学组织场域的存在前提是:它们的大学理念或大学价值目标的根本诉求是一致的。甚至根据西方大学经验来看,“政府是重要的大学章程执行主体,掌握着大学发展规划、战略目标等重大事项的方向。”[1]可见,政府在大学发展大方向上,诸如办学理念、大学宗旨等领域要统领包括学术组织在内的其他利益主体。基于这种大学功能和使命的理念统一性,为各利益主体的合作与协调奠定了基础,以此形成制定与执行大学章程规则的合力便成为可能。由于不同利益主体天然地存在博弈关系,如政府的办学引导权与大学的办学自主权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如何使他们在互相竞争的环境中,在自愿并贴合各自目的的基础上,达成合作共赢的契合,以某种优化了的模式形成互相促进、互相推动、互相激励和互相协调的章程制定与执行的合力,这将是设置大学章程实施动力系统架构的根本目标。那么,在这种激烈的、不确定的博弈系统中,会逐渐取得大学理念的一致性,并具体表达在章程规则中,最终以组织文化的形态付诸实际行动。这将是一种稳定有序并充满发展生命力的系统架构,避免了大学章程仅仅作为一种纸面文本而束之高阁的风险。基于上述分析,这种建立在多方合意性基础上的系统架构,首先建立在大学精神的一致上,即作为大学灵魂的大学理念;其次,建立在主体权利边界的明确性上,即作为大学骨架的大学章程;再次,建立在形成共同的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文化观念上,即作为大学血肉的大学组织文化。从而,由大学的理念、章程规则和组织文化三个层面,形成各动力源的价值目标一致的动力模式。因此,“大学章程作为一种载体,它应体现其制定和实施者的价值追求”,[5]具体而言就是某种大学理念及其组织文化形式。
3.实施的外部支撑: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我国大学作为一种由政府公办的公共机构,对其影响最大的外部环境,是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国家治理环境。国家治理强调了在转型社会中国家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性,这成为影响我国大学章程实施动力机制的重要体制架构,一定程度上也是大学的外部架构或支撑,它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如何影响大学的发展,成为坚持大学自主发展原则的关键。因此,国家治理政策的贯彻力度与实现样式,成为形成大学章程实施的制度基础,这涉及到国家的各种权力机关的权能发挥,如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等。而且,大学章程本身就规定了上述权力的实现形式与限度问题,比如,大学校长的任命或产生是政府行政权问题,大学章程的审核与生效是立法权问题,大学作为法人起诉或被起诉是司法问题。此外,国家治理所出台的政策或法规是否能够成为大学自主权的制度保障,成为大学章程的实施是否得到广大师生群体的支持和大学发展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
二、大学章程实施系统的运行机制
从上述大学章程实施系统架构的构成来看,实施的动力和外部支撑,一定程度上是现实存在的社会资源和结构的自然禀赋,是短期内难以大幅度改变的社会常量,而模式的建构及运行机制的优化设置可以成为影响大学发展成效的内生变量。这也是以大学章程建设工作促进大学制度改革、促进大学高水平发展的意义之所在。在此意义上,从我国国情这一常量出发,分析大学章程实施系统的运行机制的各种可能性,以建构大学章程实施系统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可以更好地通过大学章程的指引,实现大学的真正使命。
1.实施主体的多元化。大学章程实施的动力源是包括政府、大学与社会的多元化结构,这决定了实施动力的主体也必然是多元化的。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实,实施主体,在国家领域,由教育管理行政机关和党组织机构两部分构成;在大学领域,由校长及其领导下的行政机关、教师与学生三部分构成;在社会领域,由社会人士和大学校友两部分构成。如此细分下来,动力的主体构成包括七个部分,他们对大学的利益诉求比较多元化,在权益诉求方面的性质和属性各不相同, 比如,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权益诉求是执法性质的,社会人士和大学校友的权益诉求是建议或咨询性质的,教师的权益诉求却是教育权利保障性质的。因此,上述各动力主体的功能自然也是各异的,在大学章程实施动力的运作过程中有着不同的角色定位。他们的相互关系将具体表现在动力形成的机制中。
2.实施形成的历史性。大学章程的实施,就特定的地区或时期来说,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精神形态与物质形态上呈现出一定的历史性。西方的大学理念,渊源于苏格拉底“认识你自己”的哲学思想,即“理智培育”。从近代的纽曼到现代的博耶,这些著名的教育思想家都坚持这一传统的大学教育价值理念。[6]由此逐渐演化出来的大学制度(尤其体现在成文的大学章程上),成为西方大学学术权力或自由的自然依据。根据我国学者的研究,蔡元培学习德国大学理念而主导北京大学改革,形成“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大学理念,“从确立学者主导、民主管理的规则与规范体系,培植‘学术为本的大学文化—认知,建立独立、权威的学术权力机构,到建构学术主导型的资源配置机制和组织行动逻辑等方面协同行动,需要通过专家型大学校长和学者群体等关键制度性能动者的共同努力来实现学术权力从观念形态向制度实践的升华。”[7]具体过程之一,便是据此大学理念制定大学章程并严格执行,成为我国大学的理念、章程由西方到本土的历史演变过程,而后所形成的北大精神延绵不绝,便是大学组织文化长期塑造的精神成果。通过北京大学的历史变迁可以发现,大学的理念、章程规则和组织文化之间这种历史性演进的关联性,恰恰形成了大学章程实施的各种类型的动力,尤其是精神上的、法律上的与文化上的。
3.实施模式的同构性。对北京大学的历史性分析,是就我国大学作为外来事物而言的。在西方大学的发展历史中可以发现,大学的理念、章程规则与组织文化三者是大学同一事物的不同侧面,它们具有同时性的同构关系,即有什么样的大学理念,将同时制定什么样的章程以规范之、执行之,同时形成相应的大学组织文化,体现在每个大学组织成员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中。西方最早的大学章程其实就是各种惯例的成文表达;[8]增加新的大学章程条款,其实是在不成文的风俗惯例中总结而来的,这恰恰是大学组织文化的内涵之所在;之所以能够形成组织体共识的风俗惯例,是基于共同的大学理念,对真实学问的学术追求,对培养有德性的智识人才的教育追求。基于对西方大学起源的历史分析,可以获得这样的一种认识:现代大学的理念、章程规则与组织文化之间的关系,是同构性的。
4.党政组织推动力与学术组织内生动力的均衡性。在这种实施系统中,需要达到权力结构的均衡性,党政组织在这种均衡形成中,应发挥推动性和策动性的两种性质的作用。比如,政府行政部门对大学内部权力结构设置(章程的制定)的审核、对办学质量的间接评估(第三方评估)及其随后的教育政策调整,就是一种直接的政策推动力;而政府部门和党组织机构委派代表参加大学理事会或董事会,则形成学术组织之外的组织策动力。这两种性质的力量形成对大学内部的决策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宏观性均衡,从而避免对大学自主管理原则的破坏,同时保障大学各权力主体的正当权益。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宏观均衡的调控作用,核心是为了解决大学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文化上的冲突,消除“误解与敌意”,[9]需要建立在规范的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尤其要建立在章程的起草、制定、审核、执行和修订的各环节中,通过各种制度逻辑保障大学教职员工、学生的民主管理参与权。
5.大学外生动力与内生动力的协调性。在大学章程的实施中,外生动力与内生动力的相互协调集中体现在:国家公共治理外生力量与大学内部治理内生力量的相互影响。大学章程的制定本身是一种立法行为,即对原有行为模式、制度模式等建立新的规范,以促进大学发展的新变革,因此具有显著的动态性。为构造这种动态性的动力运行机制,必然要确定动力形成的主要外推动力,或者外生力量。就目前我国的社会制度框架和环境来说,国家治理成为大学章程实施动力形成的强制推动力,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保障章程能够实施的一种大力支持。[10]不论从西方大学发展的历史规律来看,还是近现代中国大学建设的经验来看,国家在财政资金、立法保障和教育行政政策的支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强力性和强制性。由此引发的大学章程实施动力系统的协调性,其关键是如何使国家力量在大学内部动力运行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比如,通过推动大学章程建设工作,在祛除大学权力“行政化”的前提下,如何有效保障学术权力的真正实现,而不是在削弱了教育行政权力、大学决策权力和行政权力之后,对学术权力运行的失控,以至于导致学术腐败的发生。因此,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力、大学的决策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其他权力主体(校友、社会人士等)的参与,以及以上各种权力主体在大学的理念、章程和组织文化三个层面如何形成合力和协调性,成为大学章程实施系统的基本构成。
三、大学章程实施系统的建模
根据上文对大学章程实施系统架构的宏观认识,及对大学章程实施系统运行机制的微观分析,可以获得这样的认知:大学章程的实施具有大学制度变迁的性质,存在一种特殊的变迁动力模型。基于这样的认知,为大学章程实施系统建立某种科学合理的模型,即建模。这种系统模型具有明显的两种特性:实施系统的外推循环性和内推循环性,如图1所示。
图1大学章程实施动力机制1.实施系统的外推循环模型:现代大学制度的顶层设计。大学的运行是一个组织实体的系统性运作,内部涉及的要素比较多,并相互连接。一方面,大学的理念、章程与组织文化在大学组织实体的运行中,具有同一性,即具有共时性;另一方面大学组织实体的运行作为一种动态性存在,具有一定的时空顺序性,即通过某方面要素的增强或给予激励,或某一变量值的改变,进而影响其他的各种要素的运行状况,如大学的理念、章程与组织文化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经过上文的分析可知,大学的理念、章程与组织文化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历史性,因此,其中某一点发生量变或质变,必然会引起其他两者的相应变化,从而形成三者的循环性互动机制。从而,在公共治理政策上,通过合适的切入点,比如通过立法规定大学章程是制定办法、大学理事会的运行机制等,对大学的理念、章程与组织文化分别或重点给予一定的外推动力,将改变这个循环体系的动力状态。从某个角度来讲,这同时是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而进行的顶层设计。那么,从公共政策上施加必要的推动力,需要在三者的循环结构上设定有效的相互影响或相互作用的路径。路径的建立,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大学组织成员之间的协作方式,如图1所示,社会人士、校友、教师、学生、校长等行政人员、政府行政机关、党组织机构等各方权利主体,在大学理事会或董事会、大学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和大学组织文化的塑造上能够形成共同参与、互相制约的机制。
2.实施系统的内推循环模型:现代大学制度的自我修正。在大学章程实施动力的外推循环机制中可以发现,国家的公共治理政策对大学而言,是作为外部力量存在的,大学内部的理念、章程与组织文化之间的循环运作机制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表现出大学自治制度变迁的特征。而“高等教育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内生性资源,……通过有效制度变迁的安排从而促进高等教育发展”,[11]因此,大学内部的制度变迁本身是一种大学发展的内生力量,大学的理念、章程与组织文化相互之间的自洽互动或修正,是大学自主管理、形成发展生命力的重要体现之一。当然,外部力量对这种内生力量的作用力,是一直客观存在的,也是必要的。在保证外部力量的支持与监督功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大学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关键在于大学制度的自我修正性,尤其是“解决行政权力膨胀、学术权力被挤压的问题,……避免学术权力从缺位演变为新的错位甚至越位”。[12]具体而言,大学的发展并不总是处于理想状态中,往往会有偏离卓越大学理念的倾向,比如,学术官僚化、教育产业化和发展滞后等等,这些都与正当的大学理念相背离,纠正这种不良倾向,除了外部影响因素外,需要大学内部力量的调整,这就是通过修订章程规则重置各利益主体的权力结构、重塑组织文化,进而在大学组织里形成新的、体现时代精神的大学理念,如此大学的发展潜力才能得到提高,现代大学制度才能获得自我修正。这种现代大学制度的自我修正模式,正是在循环性章程实施系统模型中实现的。因此,可以获得这样的一个结论性认识,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以及日常状态的自我修正,需要通过大学章程的有效实施来实现,进一步而言,需要在大学的理念、章程规则与组织文化三者循环互动模式的基础上,整合各权力主体的能动性,形成强有力的大学章程实施及其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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