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作为20世纪后期在西方国家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和实践方式,是对传统代议制民主即选举民主本质上的超越,一些当今西方政治思想界的领军人物,像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英国著名社会政治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德国思想领袖于根·哈贝马斯等人,都是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通过公民(团体)自由而平等的对话、审议、讨论的方式,参与到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是协商民主的真谛,公共协商利用自由、开放的公共领域表现出的交往自由使民主成为一个连续的、富有创造性的过程,是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但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协商民主与其他民主形式一样有其本生性的弊端,面临着来自理论上的劫难和实践上的挑战。
【关键词】协商民主;多元主义;理论价值;劫难
一、公共领域多元主义状态
罗尔斯宣称公共领域的多元主义是“持久的”,这是一种“制度性的事实”。在实现民主过程中,多元的公共领域作为一种既存状态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体制,原始社会氏族的重大事务通常由氏族内部的相关成员以面对面商讨的方式集体决议俗称“大树底下的民主”。这种直接的民主实现方式中就包含着公共领域多元主义的萌芽。随后的民主化进程中,公共领域多元主义分化愈加明显,成为民主实现过程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罗尔斯在其《政治自由主义》中提到:多元主义改变了我们思考正义以及事实上“一种稳定和统一的秩序”的“可行性”问题的方式,显然,理解公共领域的多元主义需要进行扩大化解读,其中还包括了不平等、复杂性以及明显的全球化,多元主义的存在为协商民主的生长奠定了生存的土壤。因此,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价值很大程度上通过公共领域的多元主义体现。
其中对于公共领域的界定,哈贝马斯给出这样的解释:“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概念所强调的是人们之间的理性的话语交流,通过这种交流人们就他们生活中的问题达到相互理解,形成一致意见。实际上在公共领域中,人们还需要承认每个人的特殊性。在公共领域中所有的人都要为成就的特殊性获得承认而斗争。而公共领域中的个人由于个人理性的存在必然的产生多元主义,作为特定的公共领域决策的参与者,公众在多元的公共领域寻求个人特殊性的承认,寻求社会公共决策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达到更加民主的状态,需要一种合理的中间渠道的引导,代议制式的选举民主可以做到,但公共领域的协商民主有更好的实现途径。
二、协商民主的理论价值
作为一种民主体制,协商民主强调基于理性的参与,强调政治决策过程应该充分考虑普通公民的意见、建议,而这种决策也应该是在公共利益的诉求下,在参与者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与以往自由民主的关注点不同,协商民主作为一种能够培养公共领域的方式,并非只有在公共领域才能够存在,按照赫尔德在《民主的模式》一书中指出民主的特点“自治原则"理解,即在形成并限制个人可利用机会的框架内"个人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因而承担同等的义务”。也即协商民主理论不仅关注国家与经济的关系,更关注以国家或政府为主的公共领域之外的民主问题,这也是对民主工具论的突破和创新。
在任何社会情境中作为解决不同价值和不同生活方式之间冲突的最佳方法非对话莫属,协商民主中的对话民主强调在一种积极信任和自主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以一种和平的方式解决各种问题和分歧,无论是个人、集体、组织或国家之间的关系都可以通过对话而非以前存在于它们中间的权力进行调节,依靠一种积极信任、讨论和交流的方式来维系相互间的亲密关系。现行选举民主通过多数原则的投票活动,实际上只是简单的聚合选民的利益倾向,而投票结果无法保证能够满足公共利益需求,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较少的关注了个人或团体利益诉求的表达和充分论证,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相反,对于一个协商理论来说,关键的是,在一个公民(及其代表)作出决策之前,要在公共论坛中检验它们的利益与理性,协商过程促使公民通过诉诸共同利益,或者以在辩论中“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理性话语,来证明他们的决定和看法的正当性。仅仅声称一偏好或者看法属于某人,并不足以服人。正如上文所述,民主化的争论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政治决策领域,而是渗透于公共领域的各个方面,此种情形下,代议民主、多数民主和远程民主在解决公共领域多元化民主理论实践上出现瓶颈,而通过协商或对话的方式却能将最零散的个人或团体聚合,在最为平等、宽松、自由的相互对话中获取最为符合公共利益的决策。
三、协商民主诘难
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协商民主也面临着来自理论探讨和政治实践的批评和挑战。在当代政治学理论中,协商民主理论往往被认为具有新左派的激进色彩而遭到自由主义民主论者的批评,在主流政治学理论中并没有受到所应该受到的重视。
在公共领域多元主义因素支配下,运用阿罗不可能理论的研究方 法来揭示公共协商所造成的多元主义结果无法被有效的聚合,协商民主理想无法在宪政框架中实现。其最大的核心理论认为,公民参与中的个人偏好、效用及目标不能随着社会互动、政治参与以及公共协商的发展而改变,也即公共领域的协商为公民(代表)提供了一个话语交流平台,在协商过程中,可能实现架构预先设计的公民之间观点的交流和意见的互换,但根据伯纳德(伯尼)·桑德斯理论认为协商体制中的强者和弱者存在不可调和的不平等,在一个圆桌会议上,成员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平等与相同的理性,由此而导致的协商过程并不是一个完全中立的程序,协商民主具有限制偏好的内在机制通过预先限定偏好范围引导集体选择从而难以形成真正的公共利益。同时笔者认为公共领域协商民主的终极目标在于得出一个符合大多数人的公共决策,假设所有参与协商的公民个人(团体)都能较好的实现相互之间意见的交换、利益的协调,其在最后决策形成阶段依然摆脱不了参与协商过程中的精英操控,这也是投票悖论的论证过程,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或集体偏好时,在多数投票的原则下,难以形成稳定一致的结果,而当这个结果必要形成时,必然会出现精英操控,而精英政治中的庸俗精英政治正式是当下代议制民主也即投票民主所批判的一种民主形式。
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在其《社会分工论》中指出社会的多元性决定了社会结构的多元性,而这种多元性的存在又是一种普遍现象,人类文明的进步就是以社会分工的更加细致化为前提的。这种社会分工不仅体现在职业,也体现在个人社会责任、个人能力水平、知识背景等多个方面,社会分工理论是一个社会有序运转的大前提,而社会分工的细化又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资源的最充分利用和公民社会更加协调的发展。政治或者公共领域的决策仅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也即社会不能要求每个公民都有充沛的精力、足够的知识水平参与到公共决策的制定中。对于精英政治的批判并不是基于精英对政治权利的垄断,而是由于庸俗精英政治论的出现在平衡精英与公民之间政治权方面出现的严重倾斜,官僚和专家对公共事务的主宰符合社会分工原则,取消精英的公共决策权而过高地赋予给普通公民政策决定权有可能造成不负责任的民粹主义和集体暴政。
公共领域多元化的动机理论也对协商民主理论提出巨大诘难,动机理论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庞大体系,其中以个人为研究主体衍生出像本能论、本能与学习相结合的动机理论、精神分析理论等,但核心是在阐述个人行为的动机心理。协商民主的理想状态要求公民(代表)都能以一种积极主动的主人翁状态参与到协商中,在这种乌托邦式的协商民主中把每个参与到协商中的个人看作了充满政治正能量的机器,但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上述提到的社会分工所导致的公民并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以及知识背景去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协商之外,单就公民个人参与动机上就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个人动机远不能以简单多数聚合的方式达到统一,也即在一个协商讨论的过程中,掌握更加充足信息的公民会更倾向于参与到整个协商过程,而相对处于弱势的个人则并未有较大的参与动机并投入到协商中去,此谓的公共协商中的高马基雅维利主义者更愿意操纵别人,赢得更多利益,且更难被别人说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协商民主的实现。
协商民主的众多批评者大都认为协商民主走不出精英政治的操控抑或在自由民主盛行的今天,协商民主在一种多元主义、复杂性与个人理性日益鲜明的环境中,妄图通过对话实现公民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是完全的理想主义。
参考文献
[1]张凤阳.政治哲学关键词,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2]John Rawls, “The Idea of an Overlapping Consensus,” Collected Papers(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225.
[3]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
[4]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M].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
李荣鑫(1992-),男,汉,山东省东营市,硕士,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协商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