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民族聚居地回族女性婚恋观的个案研究
——以咸阳市回民街为例

2016-03-24 05:11宫敏燕
长春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婚恋观

宫敏燕

( 咸阳师范学院 政治与社会学学院, 陕西 咸阳 712000)



非民族聚居地回族女性婚恋观的个案研究
——以咸阳市回民街为例

宫敏燕

( 咸阳师范学院 政治与社会学学院, 陕西 咸阳 712000)

摘要:非民族聚居地的回族女性,她们的行为方式、思想认知等不仅体现有回族文化的特征,也体现有所处异地文化的烙印。本文通过对回族女性的择偶观、婚姻观、离婚观的考察,研究发现:回族女性的婚恋观既是伊斯兰法的体现,也是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存在有自身的独特性和价值合理性,因此,尊重她们的婚恋选择,摒弃对伊斯兰教的传统观念及范式思维,对其予以“同情的理解”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非民族聚居地;回族女性;婚恋观

1问题的提出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组成国家这个大家庭的细小单元。家庭生活是一个人生命起点的开始,也是人生中整个生活的重要部分,家庭生活的状况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生活的质量以及对幸福的体验。回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重要的一员。目前全国回族人口有1000多万,在我国2000多个市县中,95%以上的地方都有回族聚居。作为56个民族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回族人基本都是伊斯兰教的虔诚信仰者,宗教的独特性使得穆斯林文化在当今文化多元化的背景中更加凸显其重要意义。

从文化地理的角度分析,在中原文化的浸润与影响下,回族女性更具开放性与包容性,而在西北宗教文化影响下的回族女性更具保守性与内敛性。这一观点通过笔者对咸阳市回民街的研究进一步得到印证。人的行为与环境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人们塑造了环境,环境反过来也塑造了人们。对于非民族聚居地的回族女性来说,她们的行为方式、思想认知等不仅体现有回族文化的特征,也体现有所处异地文化的烙印。通过对知网上近十年来相关文献的梳理(2005-2015),笔者发现关于回族女性的研究还存在一些疏漏,就是没有将民族聚居地的回族女性与非民族聚居地的回族女性进行区别研究,因此在研究方法上存在以偏概全之嫌。其实对于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地域回族女性的研究并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研究模式,正如欧文所言:环境决定着人们的语言、宗教、修养、习惯、意识形态和行为性质。因此,研究回族女性的相关议题,也应将其置于一个异中有同、同中有异的研究层面,并针对不同研究取向、不同地域的回族女性进行对比研究,或针对其同一地域不同年龄段的女性进行代际研究等。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将研究的视角聚焦于非民族聚居地的回族女性。

近些年来,城市化进程呈现出加速的趋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仅改变物理空间的建筑布局,而且也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生活样态、思想观念、价值选择等等。 毋庸置疑,生活在非民族聚居地的回族女性,她们生活与生产中原先所坚持的民族传统可能与现代化的冲突也日益显现 。正是基于理论和现实所提出的需要以及研究的可能性,笔者将自己的研究视角最终定格在非民族聚居地回族女性的婚恋观问题上。

2研究概况

咸阳市是陕西民族工作重点市之一,目前有回族、藏族、满族等40多个少数民族同胞,少数民族同胞常驻人口大约2万人,其中回族约7000人左右,集中居住于纺织厂及文汇路一带。咸阳市作为少数回民的聚集地,尽管人数不是很多,但这里依然保持有回族的各种风俗习惯,在文汇路和新兴路的交叉地带,还有可以容纳2000多人的清真寺。每当有伊斯兰教的重大节日,这里都热闹非凡。

本研究资料收集方法主要有深度访谈和调查问卷两种。访谈对象分别是政府工作人员、大学毕业生、个体经商户、美容师等不同年龄段的回族女性,调查对象则以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信息为基础,采用非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样本,总共回收有效问卷186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2%。

3回族女性的择偶观

3.1宗教信仰与认同是择偶的首选因素

择偶是一种理性选择,是一个人从爱情过渡到婚姻的必经阶段。婚姻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分,因此,对方的外貌、种族、民族等不仅会纳入人们考量择偶对象的范围,而且经济状况、家庭背景、社会地位、宗教信仰等社会条件也在人们择偶的选择中占据一定的地位。按照婚姻学家温奇提出的“异质互补”说,人们总是从择偶的特殊需要模式中获得最大程度的满足。在一个男权思想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男性总是倾向于选择年轻、貌美的女子为妻。然而,对于回族女性,似乎很少有人把男性的长相等外在条件作为择偶的首选因素,相反她们择偶的首选因素则是宗教信仰的一致与相互认同。

我们的调查问卷中也体现回族女性对其择偶对象的选择标准问题。“您与本族人结婚,主要基于哪些考虑?(按照重要性大小排列,最多选三项)“的问题回答中,共有178人选择“宗教信仰一致”,占 95.6%;共有156人选择“家里父母的坚持”,占83.8%;162人选择“民族习惯和风俗一致”,占87%;共有152人选择“语言相通”,占81.7%;共有128人选择”兴趣爱好容易接近“,占68.8% ;106人选择“世俗的压力”,占56.9%。

由此可知,回族女性基本都坚持“族内婚“,在这一前提下,她们对择偶对象的选择也还基于其他的考虑,但总体来看,基本都是围绕着“宗教信仰一致”这一先决条件而展开。这一结论在我们的访谈中也有所体现。

访谈记录:选择我们回族人作为择偶对象,是因为我们有着相同的信仰,这就很容易在生活习惯、思想观念等方面保持一致。如果选择异族人的话,那么在以后的生活中会造成很多问题。我母亲的离世我更加确信这点,以后我女儿的择偶我也坚决支持选择我们回族的男性。

的确,相似的背景、一致的宗教信仰更容易使双方产生共同语言,共同兴趣等,这是维系良好婚姻的基础与前提。穆斯林男女享有充分的婚姻自主权,双方采取自觉自愿的原则选择自己的配偶,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必须在男女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才能生效[1]。这也反映出回族女性在婚姻观念上的主要价值取向仍然坚守本民族的传统。民族传统作为族群认同的符号、工具,在本民族成员的共同生活中,已经根深蒂固为本族群的“基质”,维系着其民族的延续与发展。作为体现民族传统之一的民族文化,尽管在现代思想观念的冲击下会受到异族和强势异文化的干扰与挑战,使回族妇女的婚恋观在某种程度上受其触动,但是其文化内核性的原则则并未真正改变,相反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为了更好的凸显自己民族的特性,这些内核性的原则反而在回族个体身上得到强化[2]。

3.2嵌入对方“日常生活体验”是年轻人择偶的主要方式

在传统社会里,男女双方对其配偶的选择是被动接受与认可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决定了婚姻双方的婚配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传统的旧观念已经被人们所抛弃,取而代之的是男女双方有了对对方的选择权。男女双方同意接触后,就可以约定见面日期、时间和方式等。随着高科技日益渗入人的日常生活,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择偶不再只有相亲这一种方式,征婚、网聊、日常生活接触越来越成为回族女性选择择偶对象的途径。换句话说,“日常生活体验”逐渐成为回族女性择偶的主导因素,对方嵌入自己日常生活世界的程度越深,其择偶对象的稳定性就越强,变动性就越低。回族女性择偶方式的变化也体现出她们更加注重自己的情感体验,而非其他人的主观感受。

4回族女性的婚姻观

4.1尊循伊斯兰教的传统,注重婚姻的外在仪式

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规矩,不同的民族有着自己特有的民族婚姻仪式。可以说,外在的婚姻仪式不仅是一个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习俗的表现,也是不同民族民族性的表现方式之一。对于回族女性而言,尽管她们信奉伊斯兰教法,但是回族习惯法却左右着她们的思维习惯、婚丧嫁娶等行为模式。回族习惯法是在保持伊斯兰核心价值体系不变的前提下,是回族先民移居中国为适应中国传统文化的需要而建立的,但是它依然保留着原有文化的一整套规范体系特征。尽管它独立于国家法之外, 但却对回族群众的行为习惯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其中包括婚姻仪式。

在回族女性的婚姻中,阿訇证婚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阿訇的证婚仪式,俗称“尼卡亥“, 即祝婚词, 由阿訇问新娘和新郎是否愿意嫁给对方, 以“安拉” 的名义证实双方的婚姻是合法的[3]。

访谈记录:阿訇证婚在我们看来就是人生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这也就意味着我和我相爱的人可以光明正大的在一起了。如果不经过这个环节,很可能就会被我们同族的人指指点点并看不起的。

尽管在汉族的婚姻仪式中,也有证婚人一说,然而赋予宗教色彩的阿訇证婚,不仅体现了回族妇女取得了宗教意义上婚姻的合法性,更体现了结婚双方在缔结婚姻过程中的严肃性,以及对待人生大事的慎重与谨慎态度,这也是回族婚姻道德的体现。回族法律也规定,非婚姻的男女关系都是不合法的(Zina) , 认为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是最不道德 、最卑污的行为 。诚然,婚礼的仪式或者习俗在城市中几乎被人们所淡忘或忽略,然而,作为回族女性中婚姻仪式这重要的一环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变迁,婚姻仪式的多样化而改变,这也正是体现了回族女性婚姻仪式的特殊价值及社会意义。

4.2回族女性对结婚对象的选择更注重其个体层面的发展

不管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其婚姻观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流变的。婚姻关系中,传统意义上“门当户对“的婚恋观似乎越来越受到现代婚恋观的拒斥。的确,门当户对权衡的是待嫁双方各方面的社会条件和客观条件的匹配程度,它有利于彼此间找到更为相似的地方,然而,现代婚姻则更为强调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法则,更注重的是人类内心深层次的情感交融,而不是婚姻中的等价交换性。

访谈记录:婚姻是人生的终生大事。我的父母对我的要求就是找回族人即可。但是在我看来,感情是一种缘分,是可遇不可求的。如果有合适的我非常看重的人,异族青年我也能够接受,关键一点就是我的结婚对象要有事业心,要有一个好的发展前途,至于说他的长相、家庭背景、社会地位,与我们家是否门当户对也都是不重要的。

从访谈得知,回族青年女性对婚姻观的认知出现了较大程度的分化。她们对结婚对象的选择更加注重双方是否真心相爱,特别是男性是否有较好的发展前途,而非对方的家庭地位、社会背景、生活习惯以及宗教信仰等。从“传统—现代“的观察视角,研究发现,文化程度高的回族青年女性比中年女性有着更为积极的心态,她们是建构”现代性婚姻“的主体,是勇于打破传统回族婚恋观的习俗,追求自己真正的幸福生活的新一代女性。

5回族女性的离婚观

5.1“异族婚”是导致回族女性婚姻破裂的主要因素

对于大多数民族聚居地的女性来说,生活的社会环境使其严格遵循着“女不外嫁”的社会习俗。因为如果外嫁,则意味着一个纯正的虔诚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女性将背离自己的宗教和民族进入一个完全异质的非回族家庭,服从男性的管理和指导,这样一个有着虔诚回族宗教信仰的女性将失去宗教操守,被非回族男性及其家庭同化,进而甚至发生信仰的消退 ,使回族整体的民族力量缩小。然而,现代社会的开放性不仅使人们的流动频率在加快,更是在流动的过程中增加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人对异质文化的了解、认可与接受。对于非民族聚居地的回族女性来说,他们受本地区异质文化的影响更大一些。尽管《古兰经》中也规定有“女不外嫁 ”的习俗,但是面对自己喜欢的异族男性时,非民族聚居地的回族女性大多数都能遵循自己内心的召唤,而不是外在习俗的约束。

访谈记录:嫁给我这个汉族丈夫,开始我家人也不愿意。但是我很爱他,我们就结婚了。结婚前也说好了,结婚后他就入伊斯兰教,因为我觉得他爱我的话,也就能够接受我们的宗教并尊重我们的信仰。但是婚后生活并不是这样的,我们的差异太大,且表现在方方面面,更难以忍受的是,他很不尊重我的宗教生活。

现如今,随着各民族融合、交往的范围日渐扩大,有些民族的传统文化、习俗等也就逐渐失去了对本族群成员的约束力,使其原有的生活方式不断发生变化。而在强烈的民族交往中,特别是非民族聚居地的地方,一些旧的传统的东西不断被革新,而一些新的民族传统的东西不断地被创造,由此就形成了呈现在世人面前的“前台文化”与真实存在的民族传统的“后台文化”相脱节的现象。其实,“民族传统文化只不过是一种与外族进行文化区分的工具而已,民族传统文化的‘传统’是一种动态存在的文化实体,它不是僵死不变的。”[4]对于在非民族聚居地的地方,“禁止异族通婚” 原则并不会得到严格的实行也就成为不难理解的一件事情。但是,研究发现:不同的宗教信仰、生活习惯,还是对回族女性的婚姻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进而导致婚姻的解体。

5.2社会的接纳与宽容使回族女性对幸福婚姻有着更多的期待

在人类的家庭史上,结婚与离婚几乎是同时并存的。在欧洲的中世纪是禁止离婚的,而我国在解放以前也多以离婚为耻,甚至在有些人看来,离婚是件丢脸的事。在回族的习惯法中却规定:不禁止离婚但反对轻率离异。这反映出回族对于完整和谐家庭的重视。同时,回族习惯法还规定:若回族离婚女子决定离婚,那么要遵守“守制期”( 指改嫁再婚前的待婚期,一般时长为四个月零十日)。尽管它体现了回族妇女的离婚权利,但实质上也是对该权利的约束,反映了回族社会重男轻女的社会现实。但是在我们的访谈中,也有这样的案例:

访谈记录:阿訇证婚后,我们生活在一起。但是,我却发现我前夫脾气暴躁,有时还打我。我把这些事情告诉我的母亲之后,她很伤心,因为我的父亲(也是继父)就是一个脾气非常不好的人,我母亲也不知怎么和他生活了一辈子。后来,我母亲坚决支持我离婚,因为她不想我重复走她的不幸之路。犹豫再三后,我终于离婚了。不管怎么说,我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我准备考中级会计师证,然后在其他地方找一份工作,离开咸阳这个地方。

由此可知,在回族传统文化中,即使回族习惯法对回族女性离婚表现出了宽容与认可,但是一些被制造出来的男权主义文化同样也深深根植于回族女性内心之中,致使她们自我认同出现偏差,屈从于男性的权威,当感情破裂时不敢也不愿意提出离婚。随着社会的转型,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极大的变化。反映到现代人的婚姻观上,就是现代人更加注重自我感受和婚姻质量。特别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回族女性,她们更能积极地以乐观的心态处理自己婚姻中的各种问题与危机,在她们看来,幸福的婚姻是自我感受,不是内在的将就与外在的攀比。因此,她们也敢于冲破各种习惯法的制约,勇于去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

6结论

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任何婚姻形式或者婚姻样态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回族女性的婚恋观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伊斯兰婚姻制度的体现。伊斯兰教对回族妇女的婚姻权给予了足够的尊重。《古兰经》主张妇女有选择丈夫的权利,提倡自觉自愿的婚姻,而在对待回族妇女的离异问题时,伊斯兰教不提倡离婚,也不禁止离婚,只是在道德上对离婚给予很低的评价,持有审慎 、严肃和相对保守的态度。总之,回族女性的婚恋观既是伊斯兰法的体现,也是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存在有自身的独特性和价值合理性,这无疑是特定民族历史、文化、传统的体现,尊重这一制度、文化并摒弃我们对伊斯兰教的传统观念及范式思维,对其予以“同情的理解”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建霞.解析伊斯兰法中的婚姻观[J].青海民族研究,2009(3):157-161.

[2]温文芳.城市回族女性婚姻观念和行为调查——一项关于西安、兰州的实证研究[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48-52.

[3]石春燕.浅析回族婚姻习惯法[J].法制与社会,2010(1):275.

[4]李自然,周传慧.论民族传统文化的本质及特征[J].满族研究, 2009(4):76-83.

责任编辑:沈宏梅

A Case Study of Hui Nationality Women′s View on Marriage in Non-minority Areas—Taking Xianyang Muslim Street as an Example

GONG Minyan

(Politics and Sociology College, Xi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Xianyang 712000, China)

Abstract:Hui nationality women in non-minority areas, whose behaviors and ideological cognition not only reflec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ui nationality culture, but also local culture. Through investigation of their views on choosing spouse, marriage and divorce, it is found that Hui nationality women′s view on marriage is the embodiment of Islamic law, which is a part of the current marriage system in our country, its existence has uniqueness and value rationality. Therefore, it is of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respect their marriage choice, abandon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Islam and paradigm of thinking and give them “sympathetic understanding”.

Keywords:non-minority areas; Hui nationality women; marriage view

收稿日期:2015-11-03

作者简介:宫敏燕(1978-),女(回族),陕西户县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社会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B9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907(2016)05-0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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