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下个人信息披露的影响路径研究

2016-03-24 00:45陈阿文陈春华
关键词:政府监管

陈阿文,陈春华



政府监管下个人信息披露的影响路径研究

陈阿文,陈春华

摘要:个人信息不合理使用将使网络用户产生隐私忧虑并降低个人信息披露意愿。构建政府监管下个人信息披露意愿的分析框架,采用结构方程模型验证个人信息披露意愿的影响路径。实证分析证实,隐私忧虑和网络信任确实影响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披露意愿,但隐私忧虑和网络信任受政府监管制约。因此,提高个人信息披露意愿的关键在于增强网络用户隐私保护意识,推动网络平台实施行业自律规制,加强政府网络监管。

关键词:个人信息披露意愿;隐私忧虑;网络信任;政府监管

随着淘宝以及京东商城等一大批电商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变得越来越便捷,也越来越受消费者青睐。然而,在网购用户快速增长的同时,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负面新闻也屡见不鲜。个人信息不合理使用将使用户面临骚扰或其他侵权行为的风险,并导致其因隐私忧虑而不愿意披露个人信息[1]。

隐私忧虑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界定,可定义为网络用户向网站发布个人信息而引发其对隐私泄露的关注程度[2]。隐私忧虑是打消用户网上购物意愿的主要因素,如果消费者被真实告知个人信息使用状况,那么他们对个人信息被滥用的忧虑将下降,也将更有意愿披露个人信息[3]。

网络不信任容易引起隐私忧虑并导致个人信息披露意愿下降。网络交易平台往往要求用户注册登记个人信息、使用站内搜索引擎浏览商品和填写订购单等内容以详细记录用户购买行为和个人偏好[4]。但是,网络交易平台并不告知用户收集信息的原因和用途,而是将这些个人信息存档,并可能应用于未事先声明的商业用途[5]。网购用户对个人信息代理使用没有管理监督权限,即使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也会因商家免责条款而难于提出法律追诉[6]。因此,网络平台不被信任将使消费者产生隐私忧虑,进而对消费者参与网络交易行为产生消极影响[7]。

政府监管可以提高消费者网络信任度并降低消费者隐私忧虑。政府监管是一种依赖于政府司法和立法机构来保护个人信息的行为[8]。有研究发现,如果个人信息被安全保护,消费者会产生网络信任,并在网上按兴趣购买产品、服务和披露个人信息[2]。但是,消费者和卖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消费者不信任网络平台,并对交易过程的个人信息披露产生隐私忧虑[9]。如果政府实施监管,消费者可以接受政府为维护秩序和减少风险而进行的监管活动,也认为个人信息使用会得到有效规范[8]。因此,政府实施隐私保护政策可以增强消费者网络信任[10],也可以降低网络用户隐私忧虑[11]。

上述文献表明,隐私忧虑和网络信任可能影响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披露意愿,而隐私忧虑和网络信任可能需要政府监管。

一、分析框架

我们根据上述文献脉络关系建立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披露意愿分析框架,并就框架中各变量之间的关系做了如下假设:

H1:网络用户的隐私忧虑程度越高则其个人信息披露意愿越低;

H2:网络用户的网络信任程度越高则其个人信息披露意愿越高;

H3:网络用户的网络信任程度越高则其隐私忧虑程度越低;

H4:政府监管程度越高则网络用户的网络信任程度越高;

H5:政府监管程度越高则网络用户的隐私忧虑程度越低。

我们整理文献中有关变量的测度量表,并就问题项表述咨询闽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然后选择漳州市4所高校200个样本进行分析,最终确定11个问题项组成正式调查问卷。

个人信息披露意愿(PPIT)测量参考文献[2]所使用的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披露量表,具体采用的2个问题项分别为:

PPIT1:我会拒绝网站平台过度要求披露准确和详细的个人信息;

PPIT2:我会在我认为安全的网络平台上主动披露更多准确和详细的个人信息。

隐私忧虑(PC)测量参考文献[2]所使用的量表,具体采用的3个问题项分别为:

PC1:我担忧提交到网络平台上的个人信息可能被滥用;

PC2:我担忧别人从网络平台上分享到关于我的个人信息;

PC3:我担忧提交到网络平台上的信息可能会对我产生不可预期的后果。

网络信任(T)测量参考文献[3]所使用的量表,具体采用的3个问题项分别为:

T1:我认为网络平台即使不受监管也会很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

T2:我认为网络平台声誉越高我会对网络平台更信任;

T3:我认为在网络平台上的信息交流值得信赖。

政府监管(GR)测量参考文献[9]和文献[12]所使用的量表,具体采用的3个问题项分别为:

GR1:我认为政府为了维护网络秩序和减少风险而进行网络监管是有必要的;

GR2:我认为政府对网络平台的监管更严厉可以增强我的网络信任程度;

GR3:我认为政府实施网络隐私保护政策可以减少我对个人信息披露的忧虑。

二、实证分析

(一)数据分析

问卷题项都采用李克特5点量表,依次分为非常不同意、不同意、没意见、同意、非常同意等5级进行填答。我们以闽南师范大学、漳州职业技术学院、漳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和漳州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等4所本专科院校的在校师生为对象,通过在校内韵达快递、中通快递和圆通快递的网点发放600份调查问卷,共回收549份有效问卷,有效回收率为91.5%。受访者的男女比例接近1∶1;受访者的网购年龄在2年以上的占71%,月收入低于1 500元的占62%,网购金额在400~800元区间的占73%,所接受的学历教育以大专为主。

(二)信度与效度分析

问卷信度评价中较为常用的一种检验方法是Cronbach’s α系数。一般而言,Cronbach’s α系数的值介于0至1之间。如果该系数在0.7以下,则说明量表中的某些项目不符合要求,应删除;如果该系数在0.7到0.8之间,则表示量表的项目可以接受;如果该系数介于0.8至0.9之间,则表明量表的项目信度较好;如果该系数大于0.9,则表明量表的项目信度很好。然而,社会科学的调查数据实际上很难满足Cronbach’s α系数的理想要求,因此,多数研究认为Cronbach’s α系数大于0.6为可被接受。我们使用SPSS19.0软件进行信度检验,具体结果见表1。从表1看,各变量Cronbach’s α系数和整体信度都大于0.7,即问卷信度可接受。

我们采用SPSS19.0对问卷中的11个题项进行探索性因素分析。KMO和Bartlett检验结果显示:KMO值为0.665,在95%显著性水平下Bartlett球形检验的伴随概率小于0.01,表明上述各题项之间具有一定相关性,适合做因子分析。

我们选择方差极大的正交旋转方法,在限定因子提取数为4和最大旋转迭代数为5的情况下对11个题项进行主成分分析。我们设定删除题项的标准为:如果某个题项的负荷值小于0.5,则直接删掉该题项;如果某个题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因子的负荷值均高于0.5且负荷值相近,则剔除该题项。我们计算了公因子的总方差。依据计算结果,如果把问卷中的11个题项归结为特征根大于1的4个公因子,那么这4个公因子将能解释所有题项84.566%的信息量。因此,我们把11个题项归结为4个公因子具有较好的结构效度。

经过5次旋转迭代后可得到4个公因子的结构。题项在所对应公因子上的负载值大于0.5,在其他公因子上的负载都小于0.5,因此题项无需修正或删减。

(三)路径分析

我们使用AMOS软件进行路径分析,整体模型拟合效果可依据以下2类指标进行判断。

1.绝对适配统计量。主要有卡方自由度比(χ2/df)、渐进残差均方差和平方根(RMSEA)、适配度指数(GFI)等。χ2/df值在1至3之间,表示模型适配良好;RMSEA小于0.8,表示模型适配良好;GFI大于或接近0.9,表示模型路径图与实际数据有良好的适配度。

2.增值适配度统计量。主要有规范适配指数(NFI)、相对适配指数(RFI)、增值适配指数(IFI)、非规准适配指数(TLI)、比较适配指数(CFI)。其中,NFI、RFI、IFI、TLI、CFI的值大多在0至1之间;该值越接近1,表示模型适配度越好。

依据SEM模型拟合优度评估的结果可知,整体模型拟合效果良好。

图1为SEM模型的标准路径分析结果。从该图可以发现:

1.受访者对个人信息披露的态度较谨慎。网络用户认为网络平台无正当理由要求用户披露过多详细和准确的个人信息是不可接受的。但是,如果网络平台是安全且可信赖的,那么他们也会主动披露网络平台要求之外的更多准确和详细的个人信息。

2.隐私忧虑越强则网络用户披露个人信息的意愿越低。网络用户较为担心自己提交到网络平台上的个人信息可能被滥用,也担心个人信息不合理使用会给自己带来不可预测的后果。因此,如果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分享个人信息所获得的收益抵不过因个人信息被不合理使用所造成的损失时,网络用户会产生隐私忧虑而不愿意披露个人信息。

3.网络信任越强则隐私忧虑越低,个人信息披露意愿越高。网络用户对于网络平台在不受监管时能否很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持怀疑态度,对于网络平台上的信息交流能否值得信赖也持保留意见,但对于声誉较高的网络平台会更为信任。因此,增强网络信任以减少隐私忧虑和提高个人信息披露意愿的关键在于提升网络平台声誉。

4.政府监管可以增强网络信任,但无法显著降低隐私忧虑。网络用户认为政府有必要对网络环境实施监管以维护网络秩序和降低隐私泄露风险,也认为政府对网络平台加强监管可以增强其对网络平台的信任程度。但是,网络用户对政府隐私保护政策仍心存疑虑,因为政府可能以隐私保护的名义制定政策限制网络交流的自由。因此,政府有必要分别从网络平台和网络用户两个维度制定合适的制度对网络环境实施有效监管。

三、对策与建议

上述研究结果证实隐私忧虑和网络信任显著影响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披露意愿。政府对网络实施监管可以增强网络用户对网络平台的信任程度,但无法有效地消除网络用户对个人信息披露行为的忧虑。我们提出增强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披露意愿的对策建议如下:

一是网络用户要提高隐私保护意识。网络用户使用网络平台进行交友或购物时要有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可以详细了解网络平台发布的隐私保护措施,认真核对网络平台对个人信息资料收集的各种要求,以尽量避免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和不合理使用。

二是网络平台要实施行业自律规范。网络平台有必要建构合适的行业自律模式,设立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可以签订隐私保护协议降低网络用户对个人信息可能被不合理使用的担忧,也可以发表隐私声明使网络用户能够更为清楚和直接地了解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分享的流程以提高网络信任程度,还可以实施隐私认证为网络用户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指导。

三是政府要加强网络监管力度。政府机构有必要制定切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并持续对网络平台进行管控。可以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一系列网络管理规则,明确规范网络平台搜集、使用以及分享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并对那些违反规则的网络平台进行严厉处罚。隐私认证组织发现网络平台违规,应及时调查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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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龙)

基金项目: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福建省大学生科技创业实现路径研究”(FJ2015B213)。

收稿日期:2015-12-28

作者简介:陈阿文(1973 -),女,硕士,闽南师范大学(福建漳州363000)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陈春华(1976-),男,博士,闽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999(2016)03-0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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