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婵
摘要:现代社会,网络订餐成为社会趋势。近几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出现,食品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16年3月15日的“3·15”晚会,警惕我们网络订餐同样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而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归其根本源于政府的监管。
关键词: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政府监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我们的身边到处存在着多种网络订餐的途径。近几年发生的“瘦肉精”、“地沟油”等事件,使得食品安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2016年“3·15”晚会的报道,向我们揭示网络订餐同样存在着食品安全问题。本文结合政府管理的相关内容,深度探究政府在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中的监管。
一、分析网络订餐中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订餐食品来源、加工、包装、运送等环节卫生不合格
据了解许多餐饮单位的销售量每天达几百份以上。如此大的订餐量,在人手缺乏的情况下,有些餐饮单位通过提前准备好的冻菜,直接进行加热、包装、配送。同时,许多餐饮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会选择质量较差的食材和塑料餐盒,而对于冻菜的来源和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我们并不得知。在食品加工上,有些餐饮单位直接露天进行食品加工,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随意摆放,食品加工的环境恶劣。
在从事食品加工的人员方面,我国对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中指出: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者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一些网站里的餐饮单位工作人员及送餐人员没有健康合格证明,有合格证明的也未在网上进行显示。在食品运输方面,许多送餐人员送餐每天都是用外包装并不整洁的运输箱来装食品,运输箱里面的卫生情况和运输箱是否每天进行清洗等,我们并不得知。
(二)网上店铺与实际店铺相差巨大,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一些网站服务平台上,许多餐厅在网上显示店面宽敞明亮,菜品丰富。但实际的餐饮与网络服务平台显示的相差甚远。实际的餐厅并不是网络上显示的名称和地址,实际餐厅空间狭小,环境恶劣,餐厅墙壁到处是油渍,店里的餐具杂、乱、脏,与网上显示的干净、整洁,完全不符。在我国餐饮服务许可制度中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多餐饮单位并没有按要求将餐饮许可证放在醒目的位置,也未在网络服务平台上显示营业执照。这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同时,在服务平台上的餐饮单位多数没有营业执照。在某网站中拥有着五个店铺经营权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中显示,公司名称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有两项涉及食品内容,酒店管理(除酒店经营、除食品生产经营),批发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同时,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中显示,公司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在记者查询北京食药局公开系统时,未查到这家企业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登记。
(三)网络订餐服务平台管理未遵守法律,政府监管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北京市通州区在2015年对无证无照餐饮单位进行了多次集中整治,共关停了1281户无证或卫生不达标小餐饮单位。在北京通州区的三元路,曾经聚集了许多家的小餐馆,在有些门面上当初悬挂牌匾的位置,痕迹依然很清晰。政府在对餐饮单位进行监管时,没有有根本上解决无证无照餐饮单位的问题,导致无证无照餐饮单位改头换面继续经营。
二、结合政府监管分析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一)政府缺乏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我国当前已形成国家、有关部委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比较有体系的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如我国当前实行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有《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我国从整体上看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多,但相比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速度,关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跟不上现实的需求。我国关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管制的法律条文有《食品卫生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条。相对于现实餐饮单位管理的法律,关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法律是缺乏的。
(二)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完善,食品安全疏于监管
在2004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决定》,明确指出食品安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管。即工商部门、质检部门、卫生部门等分开负责食品安全的不同环节。食品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每个环节彼此相联系。而这种分工无法确保食品生产的每个环节都可以很好的衔接上,易导致职责不清晰,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导致每个部门无法具体了解每个食品安全环节的情况来采取针对性的政策。且我国工商机构等部门人数有限,对市场管理的能力有限,而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管理比现实的食品安全管理难度系数更大,各部门分管容易产生推卸责任、工作推诿的现象。
(三)食品安全存在信息不对称,网络经营者和餐饮单位销售者为利益所驱使
在网络服务平台中,网络服务平台的经营者和餐饮单位食品销售者对于食品相关的信息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他们可以利用所拥有的信息优势来进行食品销售等,以达到盈利的目的。而消费者因为条件的限制对食品安全的了解有限。在信息不对称的过程中,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和食品销售者为追逐自身利益,弃消费者的利益而不顾,忽视对食品的质量标准、法律法规。
(四)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缺乏安全意识
消费者在网络订餐时不能像在实体店那般进行选餐,不能看到店铺的实际情况,不能了解店铺对食品进行加工等是否安全。消费者进行网络订餐只能根据网上显示的订餐排行榜,及平时吃的口感和网站显示的菜色菜品等进行订餐,在订餐的时候没有考虑到食品的安全卫生问题。目前众多网络订餐平台在中国的许多城市遍及,消费者在意识上认为服务平台上的餐饮单位食品是安全、卫生的。消费者对于网络餐饮单位营业需要像实体店一样有营业执照,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法律知识了解较少。
(五)包括公民、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社会监管力量未充分发挥作用
政府对食品等管理的能力有限,为了食品安全以及公民的权利得到保护,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管理作用。公民、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在社会的正常运转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而在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公民因为维权意识较低、信息了解有限以及某些条件的限制,使得公民不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在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方面,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认知和关注不够,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也未很好的发挥。
三、结合政府监管相关内容提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从今年的“3·15”晚会报道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卫生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快速发展地网络订餐形势。面对网络订餐的虚拟性,我国目前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成熟。因此,应该不断地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订餐服务平台中食品的标准和质量,保证网络餐饮单位的正规性和合法性,确保网络订餐的每一个环节都与实体餐饮单位一样的安全、卫生。
(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作用
政府应从我国当前的食品监管机制出发,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首先,应该更加明确工商部门、质检部门、卫生部门等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其次,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确保行动有秩序、有人负责,确保网络订餐管理衔接恰当;最后,对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管理,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进行相对应的网络订餐食品的监管工作,确保网络订餐的每一个环节都合法、安全。
(三)加大对网络订餐服务平台的监督力度和网络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对于网络订餐服务平台,政府在日常中要加大对服务平台的监督检查,严格处理非法经营的行为。同时,要求服务平台将网上餐饮单位按法律要求进行信息公布,并引导网络订餐服务平台建立信用制度建设,提高网络订餐平台的社会责任意识。
对于餐饮单位的监管,短期内想彻底清理无证无照的小餐饮单位是有难度的。同时小餐饮单位还是许多人的就业途径,是部分消费者的消费的场所。在加大力度对网络上经营的小餐饮单位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应了解实情,从根本上分析餐饮单位经营者的需求,建立长期的网络订餐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引导和帮助网络订餐餐饮单位进行合法合规、安全卫生的食品生产经营。
(四)提高人民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扩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
人民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有法律上的保护,消费者有权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进行了解以及自身权利的维护。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要积极维护公民的利益,努力提高公民关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法律意识,可通过微信、微博、QQ等多种途径进行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宣传。同时,开通政府与民众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沟通平台,不断地完善政府对网上餐饮单位监管的相关信息公布,不断扩大公民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知情权。
(五)提供监督途径和法律保护,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能正常运行的主体。在政府监管有限的环境下,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政府要提高公民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意识,更要培养公民参与社会监管的意识。扩宽公民参与社会监管的途径,保证公民参与社会监管有法律制度的保护,切实保证公民的社会监管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是社会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该为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开辟途径,为其进行社会监管提供更多的便利,使全社会的监督力量得以充分发挥。(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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