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保护国家利益的实体法路径分析

2016-03-24 00:45王振乾
关键词:经济法

王振乾



经济法保护国家利益的实体法路径分析

王振乾

摘要:保护国家利益是经济法最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的经济法在立法之初就确立了保护国家利益的宗旨。梳理分析了我国的《反垄断法》《证券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实体法中有关国家利益保护的条款,对于进一步完善经济法保护国家利益的实体法路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保护国家利益;实体法保护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经济法是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相并列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其独立的地位和特殊的价值。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主要参照和借鉴了德国、日本的经济法,具有较浓厚的大陆法系色彩。在大陆法系,根据所调整的对象而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私法是指以个人利益为规制对象的法律,如民法。公法是指规定国家管理和国家利益的法律,如经济法。

根据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理论,经济法又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制法律规范。宏观调控类规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形成的法律规范,包括金融法、银行业法、财税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是指以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一、经济法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保护国家利益,这是经济法最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利益是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国家利益主要包括2个方面:在对外关系上,表现为国家安全、国家主权和国家形象等;在对内关系中,它常与经济秩序、市场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等内容重合。笔者认为,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国家利益主要涉及3个方面:(1)国家经济利益,即社会经济活动能够满足国家发展需要的成果。国家经济利益又可细分为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和微观经济利益,前者侧重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后者体现为作为国家经济组成部分的个体经济的发展需要。(2)国家秩序利益。在法的价值三要素中,秩序被认为是正义和自由的基石,一切社会生活都需建立在良好运行的秩序之上。国家秩序利益主要体现为国家安全和市场经济动态平衡的良性状态。(3)国家文化利益。文化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精神需求,它是对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并服务于社会政治和经济。国家文化利益,对内有利于提高民族凝聚力,弘扬正确的价值观念;对外有利于建立大国形象,提高国际影响力。

经济法一直被认为是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由于市场经济有其天生的缺陷,会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经济法便成为国家应对市场缺陷的重要法律手段。国家制定经济法,根本目的是通过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的方式,保证国家经济结构的稳定,避免市场经济波动,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经济法对国家利益的实体法保护路径,包括宏观调控类法律规范(如金融法、银行业法、财税法中对国家利益的直接或间接规定)和市场规制类法律规范(如反垄断法对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调节)。当然,经济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不仅镶嵌于各实体法律规范中,而且还体现在程序法的目标、宗旨与原则上。下面,我们主要从竞争法、税法实体法保护路径进行分析。

二、现行经济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我国现行经济法体系中保护国家利益的实体法路径,可以归纳为2种形式:一是直接规定立法目的就是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如反垄断法和税法;二是在立法目的中国家利益为间接保护客体,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证券法,它们的直接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或投资者利益,也就是保护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是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一)竞争法中的保护国家利益条款

竞争法是国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的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狭义上的竞争法就是指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注重保护的是市场公共竞争制度和利益,公法色彩较浓。反不正当竞争法倾向于调整个人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带有私法的特点。这里主要讨论反垄断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垄断行为是指可能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垄断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国民经济自由蓬勃发展的阻碍因素。我国的《反垄断法》制定于2007年,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是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制的三大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即: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2条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其中将发生在境外的对国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也纳入了本法调整范围,此举充分体现了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家经济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与市场直接相关联,市场经济的健康与否是国家经济利益的评判标准。反垄断法作为国家经济利益的维护阀门,自然要承担保护健康、公平、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秩序的义务。这条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创造和保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视。

我国的《反垄断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等方面都体现了对国家经济利益的保护,这符合国家利益的需要,是反垄断法承载的价值之一。

(二)证券法中的保护国家利益条款

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市场,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和国家经济秩序利益的法律规范。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第1条规定,其目的不仅是调整证券的发行行为和交易行为,更重要是为了实现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保护。在经济法体系中,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颁布都涉及对各种利益的考量。如何均衡各方利益,这是立法者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证券法就是通过规范个人行为和市场行为,实现对国家经济利益的保护。《证券法》第226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这条规定,明确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只能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未经批准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这是通过行政权力直接实行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是最强势也是最有效率的保护路径。

(三)税法中的保护国家利益条款

税法是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税法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都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条指出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对纳税企业,国家是以国家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强制要求缴纳税款的。《企业所得税法》第58条规定,我国政府与他国政府签订的与税收有关的协定,如果与本法的规定不一样,则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这表明,税收不仅是保障国家正常运行、保证公共利益和国民福利的重要工具,还是国家主权利益的重要体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列举了10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包括国家或国际组织颁发的各种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与人身有关的各种补贴费用等。这条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关系。国家以其强制性权力向公民无偿征税,以保证国家利益,同时也需充分考虑到国家权力的行使应该遵守最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章对税款征收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定,第4章从监督方面对税收工作进行了规定,第5章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从事后处罚的角度对税收工作提供强制性、权威性保证。这些规定都是间接地对国家利益进行保护。税收正常,才能为国家这台“机器”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三、完善经济法保护国家利益的路径

在经济法体系下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不提倡采取全体系覆盖的面面俱到的保护路径。国家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很复杂,它不仅包括国家作为国家利益代表所享有的利益,还包括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法立法过程中,强调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不应局限于直接地将国家利益置于万篇之首,而应容纳各种利益保护路径。我国目前的经济法体系下的国家利益保护,对国家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关系的认识和权衡还有欠妥当。经济法是规范和明确各种

群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它一方面要赋予国家干预和管理市场经济活动的权力,另一方面也会对国家干预和管理的限度进行规定。出于对国家利益的考虑,国家往往难以准确地把握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的限度。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家利益的实体法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经济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不应停留在立法宗旨里,应进一步落实到具体应用条款之中。我国的《反垄断法》《证券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在对立法目的的规定中都体现了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但反映保护国家利益的实体法条款很少。

第二,建立国家利益的经济法保护诉讼机制。诉讼机制作为经济法保护国家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主要是对处于纷争和冲突之中的国家利益按照司法裁决程序进行的保障。目前,经济法中通过诉讼机制对国家利益的保障乏力。一方面,在经济实体法中对国家利益的保护都是比较原则性的、可操作性较低的规定;另一方面,实体法中对其他利益关系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都比较具体,而对损害国家利益的经济行为却未规定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这不利于国家利益在经济法上的实现。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的经济行为的法律责任,既要有原则性的规定,也应该有比较具体的规定。这样,追究损害国家利益的经济行为的法律责任,才能真正有法可依,从而通过诉讼机制,为经济法实现国家利益的保护提供路径支持。

第三,加强对国家利益的经济法保护的监督。“灯光是最好的警察,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一切法律的运作都应该公开,接受大众的监督,这是保证立法目的得以实现的最好方式。经济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也需要监督。经济法律法规的内容、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等,是否违背保护国家利益的原则,是否危害了国家利益,人民群众有监督的权利,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党团组织、社会团体等有监督的义务。

利益是法的基础。利益决定法的产生,利益推动法的发展。国家利益与经济法之间也存在这样的关系,国家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经济法的产生,国家利益也推动着经济法的发展。为实现对国家利益的保护,需要不断完善经济法体系和实体法保护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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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南.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5]倪同木.法学视野中的国家利益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14.

(编辑:米盛)

收稿日期:2015-11-24

作者简介:王振乾(1981-),男,硕士,兰州文理学院(甘肃兰州563000)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计量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999(2016)03-0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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